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 9 5 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领域的跨国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秩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进行和裁决的有序执行,联合国制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至今已有164个缔约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最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法律框架之一。
一、《公约》核心原则《公约》的核心原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根据《公约》,当一个国家的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时,其他缔约国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项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仲裁裁决的快速执行,有效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解决属于商事性质的仲裁裁决。
商事性质是指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端。
但是,《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仲裁裁决违反当事国的公共政策,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等情况下,裁决未必会被承认和执行。
三、《公约》的具体程序根据《公约》,当一方当事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国家提起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包括提交裁决书副本、提供与该裁决的公证副本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当地得到妥善承认和有效执行。
四、《公约》的优势与局限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公约》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广泛接受的法律框架,为各国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共同的标准。
其次,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国际商事争端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快速实施。
然而,《公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保留态度,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争端类型仍存在限制。
其次,如何解决国内与国际法律冲突和解释差异也是一个挑战,这也导致了在一些情况下审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性问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一、《公约》的起源和目的《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纽约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提倡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机制。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涉及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之外的争议。
此外,该公约还要求在裁决所在国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合适的国际法律关系。
三、《公约》的具体内容《公约》的具体内容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都应该承认并予以执行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只有在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拒绝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2.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请求程序。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应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证据。
3. 制定相关规则为了保证《公约》的实施,在该公约下的缔约国之间,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解释和执行该公约的规定。
4. 与国内法的关系《公约》明确指出,该公约无意取代缔约国国内法对仲裁裁决的规定。
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国内法应作为补充,确保仲裁裁决得到适当的执行。
四、《公约》的意义和影响《公约》的出台,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它对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使得仲裁裁决在跨国商事活动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总结起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捷且有效的途径。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商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则是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国际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目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其次,各国国内法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复杂性。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对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证据要求等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审查裁决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影响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共政策通常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
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法院有权拒绝执行。
但公共政策的适用应当谨慎,以免被滥用成为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借口。
在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其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等。
首先,法律制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开放和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的条件相对宽松;而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规范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约条款进行审查;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的政策因素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违反本国的根本公共政策时,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对公共政策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从而增加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此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重要机制,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公共政策等多个方面,因此,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态度各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投资目的地,其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面临的挑战。
文章首先将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其定义、性质以及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则与标准。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中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如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司法资源的配置、公共政策的考量等。
文章将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增进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解,推动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涉及跨国界的法律互动与协调。
简言之,当国际投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败诉方可能需要在其本国执行该裁决。
这一过程涉及裁决的承认(即确认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和执行(即实际执行裁决的内容,如支付赔偿金等)。
在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受到特定法律和条约的规制。
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成员国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中国还通过其《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顾名思义,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的困难。
首先,要明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意义。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经过漫长的仲裁程序,如果裁决无法在相关国家得到执行,那么当事人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从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国际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然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障碍。
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严格审查,例如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仲裁员的资格是否合法等。
而另一些国家可能更关注裁决的实质性内容,如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否正确。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当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结果可能违反执行国的公共政策时,执行国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但对于公共政策的界定,各国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也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增加了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诸多努力。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制定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成果。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规则,大大简化了这一过程。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键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商事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跨境商事纠纷的增加。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各国普遍承认和支持仲裁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操作。
一、法律原则1.《纽约公约》的适用《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已经被183个国家批准和生效。
根据该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是普遍的,并且仲裁裁决应当受到尊重和执行。
在此框架下,各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时,应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公平公正原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的裁决应被认定为公正和合理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确保裁决是以公正程序下做出的,并且没有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二、实践操作1.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经过两个程序,即审查程序和认证程序。
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决定,并将其视为国内裁决一样进行执行。
这两个程序保证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评估和充分保护。
2.审查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裁决是否涉及国家的公序良俗;当事人是否享受了充分的申辩权利;仲裁裁决是否以有效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外国仲裁庭是否有合法的权威和裁决权。
审查的标准是严格的,以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和可靠性。
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例外情况尽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广泛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例如,如果裁决违反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如果裁决的主题不适于仲裁;或者如果裁决违反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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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承认与执行
张玮韧
区分国内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 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都是我国仲裁机构作 出的仲裁裁决,前者是对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 仲裁裁决,后者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 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拒绝承认与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理由是相同的。
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 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 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
三、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1、仲裁庭本身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当事人只能持裁决书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在《纽约公约》成员国,当事人直接依据公约向该国有管辖 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对方可能会依据公约第5条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承认执行。 3、在非《纽约公约》成员国,当事人直接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 院申请,由该国依照有关双边条约或其国内法的规定裁决是否 承认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依《纽约公约》第7条的规定,在中国与对方国 家既存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又同为《纽约公约》 成员国的情况下,一般应优先适用双边条约中的规定,尤其在 双边条约中规定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或程序更为优惠和便利时 更应如此。
(三)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关于涉外仲裁协议 法院认为涉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无法执行的,在 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前,必须报本辖区高级法院审查,如果 高级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 院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2.关于不予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 对当事人的仲裁执行申请,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具有不予执 行理由的,在裁定不予执行前,必须报辖区高级法院审查,如高 级法院同意不予执行的,应当将其意见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 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前,应当报辖区高级法院审 查,如高级法院同意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应将其意见报最高法院, 待最高法院答复后,方可拒绝承认与执行。 4.关于撤销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 重新仲裁的,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报其所属高级法院,高级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59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 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 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中国涉外仲裁的报告制度
(一)报告制度概述 人民法院在受理在定有仲裁协议的涉外争议的当 事人起诉之前,以及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中国涉外仲裁 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应将其审 查意见报告所辖区高级法院审查,如高级法院也同意 下级法院的做法,则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最高 法院未做答复前,有关下级法院暂不予受理相关起诉 或不发出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做出裁决的制度。 (二)报告制度的意义 1.支持仲裁制度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 行
1、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 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拒绝执行的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被申请提出证据证 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 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有两款,都是拒绝执行的事由,区 别:第1款的情形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第2款是法院认定, 无需当事人举证。
1、相互承认与国民待遇
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 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执行时不应再实质上比承认与执 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琐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
2、我国的两项保留(根据公约第1条第3款提出)
(1)互惠保留 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根据 公约第1条,公约适用于在一个国家作出的而在另一个国家要求 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只要该裁决是因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 执而引起的冲裁裁决。公约并不要求该裁决作出地国是公约缔 约国,这就意味着对来自非缔约国的裁决,缔约国也有义务适 用公约承认执行。而我国只希望对在公约缔约国作出的裁决适 用公约,因为这样我国的裁决在那个国家承认与执行也可以适 用该公约,所以我国提出了互惠保留。这就意味着非缔约国的 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我国不负有适用公约的义务。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1958年《纽约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 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目前已批准和加入这个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45个。《纽约公 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 决。我国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 约对我国生效。作为中国处理涉外经贸争议唯一的国际商事仲 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有150多份裁决在美 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香港 等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第二类是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两项理由。《纽约公约》 第5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分别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 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 和执行。 (1)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2)违反主管机关所在国的公共秩序
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纽约公约》无疑为中国承认与 执行其他缔约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 基础。 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加入的<承认及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中 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被执行人在中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 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2)商事保留 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 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 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如离 婚协议、家庭事宜等方面的问题所作的仲裁,或就国家间的争 端所作的仲裁等,不适用公约。
3、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一类是应由被申请执行人证明的五项理由。《纽约公约》第 五条第1款规定,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只有在被申 请执行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 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