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1. 引言股东是一家公司的所有者,根据持有股份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大股东拥有较高的股权比例,通常对公司的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而中小股东往往面临着较低的议案表决权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背景、意义、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国际上一些典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法。
2. 背景和意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是为了解决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面临的问题,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作为公司的股东,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和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议案表决权较低等问题,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施对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维护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良好的治理环境下,中小股东才会更加愿意投资和参与市场,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内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基础。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内容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治理结构等相关的信息,以确保中小股东获得充分和及时的信息。
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对中小股东进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2 中小股东代表制度中小股东代表制度是一种机制,通过选举代表或设立中小股东委员会,使中小股东的声音能够在公司决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代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中小股东形成集中的、统一的利益表达,并有机会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提高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
3.3 中小股东救济机制中小股东救济机制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中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救济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平衡公司内部干系人的利益关系,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制公司数量快速增长,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资本占比较小,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往往面临着权利受限、信息获取困难、资产流失等问题。
因此,公司法应当从管理、法律责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管理层面上,公司法应当严格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模式。
首先,要明确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确保中小股东有足够的信息获取渠道,增强了解企业潜在风险的能力,以便做出更明确的投资决策。
其次,要严格限制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杜绝董事、高管等高权人士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应当规范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现实经营中,如果公司高层出现腐败、贪污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应当及时介入,给予中小股东维权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如果公司管理层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将其损失进行补偿。
从投资者保护机制上来看,公司法应当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资者保护的机制。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披露信息和诉讼程序,还可以考虑建立中小股东代表机制,为中小股东提供专业的法律、理财等咨询服务,提升中小股东的决策能力和业务水平。
此外,公司法还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积极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机会,使中小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经营中来。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提升公司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中小股东的保护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一、前言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尤其重要。
中小股东通常持有公司少量的股份,无法对公司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需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保护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从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全面详细的简述。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概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是指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些机制包括: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文件,其中应明确公司各类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如要求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独立董事等。
2.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增加大会召开频率、加强信息公开、提高表决门槛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3.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应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独立董事,以保证其利益不受到控制股东的损害。
4.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管。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或比例、提高监督力度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5.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中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了相应的维权渠道和机制。
6. 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基金。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赔偿、协助维权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三、具体措施除了上述机制外,还有一些具体措施可以帮助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
1. 投票权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投票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为了保障其权益,可以要求公司在决策时采用特定的表决方式,如按持股比例表决等。
2.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以便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1. 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享有权益分配和决策权。
然而,在现实中,大股东常常通过掌握公司控制权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旨在确保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2. 监管机构及相关法规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是我国最高级别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市场。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发布并实施相关证券法规;•监督并执法执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2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
例如:•股东平等原则:公司内部不分大小股东,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中小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股东会议制度: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让中小股东参与并行使权利。
2.3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措施。
例如:•内幕交易禁止:禁止任何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安全;•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中小股东知情权得到保障;•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交易流程,确保公平、透明。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3.1 投资者教育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证监会开展了大量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发布投资者警示信息、开展投资者培训等。
通过这些活动,中小股东能够更好地了解股市风险和投资技巧,提高自身的投资决策能力。
3.2 投资者保护基金我国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受损的中小股东。
该基金由证监会管理,主要来源于证券交易费用。
当中小股东因为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遭受损失时,可以向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赔偿。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往往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管理层等方面的侵害。
因此,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然而,现实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的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基于不充分或不准确的信息,导致投资失误,权益受损。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在不公正的条件下进行,中小股东难以阻止。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导致管理层可能滥用职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
(四)利润分配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大股东可能凭借其控制权获得更多的分红,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分配比例不合理。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中小股东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使得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和惩处。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局限性中小股东普遍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三、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股东会议权利保护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对于其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听取并回应。
此外,针对少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牟取私利问题,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议权利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或者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推进股权激励,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考量,完善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
三、信息公开透明方面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利。
此外,对于大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信息和交易行为也应当及时披露,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
四、中小股东维权途径方面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途径。
比如规定了股东提起诉讼的起诉标准,明确了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职责和程序等。
此外,新《公司法》还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反对不合理股权交易的权利,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利益变更的,应当提交给公司普通股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权交易方面,新《公司法》规定禁止将控制权转让给未作为股东进入公司的人或者组织。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规定了股东会议的权利保障,二是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的完善,三是信息公开透明度的增强,四是中小股东维权途径的拓展。
这些重要措施将有力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企业治理的民主性、权利保障的法理性及内部协调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28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郑 蕴摘 要:当更多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市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中小股东时,其利益往往受到来自公司大股东或公司董事、高管的侵害。
为保障他们的利益,并为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鼓励投资,筹集资金,需要建立与完善有关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
本文将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上做理论探讨,并分析部分制度以求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公司;利益保护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公司制度的存在,使得任何人都有成为投资者的机会,公司与股东互相独立的法人资格,又使得股东将投资风险限于投资份额,其安全性鼓励众多市民进入股市。
但股东在实践中难以控制公司活动,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职权或特殊地位的滥用创造条件,而实践中大股东因为其特殊地位可能同时做为董事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一定承担的控制,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逐渐处于不利地位。
近年来股市火热,投资日益成为常态,证券市场范围日益扩大,更多不具备专业投资技能的百姓仅基于单纯投机思想或对公司公示文件的信任进入此领域。
投资者的身份包括工人,教师,或任何单位的简单职员,涉及民生。
然而,在为公司大量筹资的同时,他们的利益往往遭到漠视,创业板开启的今天,中小股东利益更需要得到关注。
一、传统理论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大陆法系中公司团体理论与股东地位传统大陆法系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强调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地位与资合性。
公司管理制度比照三权分立的方式构建,重大事项决定权等经营权由董事会享有,股东只有通过股东大会实现对公司的直接监管。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股东会运作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当中小股东无法用自己所持表决权对股东会表决方案产生影响时,“用脚投票”,即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成为中小股东避免决议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的传统方式。
独立的法律人格与公司的资合性是公司独立参与商事活动、成为最主要商事主体的重要保证。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股东表决权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法人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在享有股权及有限责任权利的同时,公司获得了以公司名义对法人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于股东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公司的意思与股东的意思可能不一致,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可能产生冲突。
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形成。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1]。
但是资本多数表决也容易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控股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能轻而易举地将控股股东的意思转化为公司的意思,或通过控股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使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甚至可能利用合法形式不正当的形式权利,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2]。
(二)中小股东自身存在的原因中小股东自身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同时小股东的表决权很难实现,只有极小一部分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用的功能。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CHAPTER 05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未来发 展趋势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需要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中小 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加大对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为中小 股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护。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 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2023-11-09
目录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 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实践与问题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CHAPTER 01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公司契约理 论、权力配置理论等,这些理论为理解公司治理结构提供 了重要的思路和指导。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中小股东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他们的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如果 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可能会导致他们对公司的信任和信心下降,进而影响公 司的价值和声誉。
CHAPTER 02
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的具体规定
股东权益的平等保护
平等权利
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 、分红权、信息披露权等。
平等保护
公司法同时规定,所有股东应受到平等的保护,无论其持股比例大 小。
反对大股东滥用权力
公司法禁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侵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发布者:cctt 发布时间:2010-2-22 阅读:351次引言在我国,有一件屡见不鲜的事:大股东以白条换股权。
最荒唐的是连发起人股也打起了白条,港澳实业就是如此,该公司原发起人股东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入股资产的160亩土地至今未过户,原因是土地开发费未付足,尚欠1000余万元。
实际上,海国投是否已取得该块土地产权尚且是个疑问,然而它的旗下却凭着这张纯属子虚乌有的白条当上了港澳实业的第一大股东。
比起港澳实业来,西藏圣地也毫不逊色。
1996年10月15日上市的西藏圣地,第一大股东四川经协公司占有32.57%的股权,应注入西藏圣地净资产19 49.34万元,其中包括吹塑设备一台,价值1624.2万元,但该设备至今未投入西藏圣地。
看来,大股东的原则总是如此:反正股权是要的,有多少要多少;钱是没有的,能欠多少就欠多少,能欠多久就欠多久。
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二级市场,都要由投资者掏真金白银去买。
由于这些公司的经济效益与股价逐渐背离,持有这些股票的投资者有许多人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而那些仅凭一纸白条就占据了公司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却只知坐享分红送配等权益,把一个个好端端的上市公司搞得满目疮痍,每况愈下。
而靠真金白银成为这些公司的中小股东,却沦为了砧板上任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宰割的鱼肉。
综上,公司是由股东投资产生的,股东权是股份制存在的社会基础,是公司发展的物质前提,对股东权的漠视必将极大地挫伤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最终将极大地制约公司的发展,影响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重大作用的发挥。
因此,对股东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仍然是现代公司的重要指导思想。
【[1]】下面就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我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叙述:一、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谈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的产生,离不开对公司制度的变革的讨论。
从公司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公司,是成立于十七世纪的英国东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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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发布者:cctt 发布时间:2010-2-22 阅读:351次引言在我国,有一件屡见不鲜的事:大股东以白条换股权。
最荒唐的是连发起人股也打起了白条,港澳实业就是如此,该公司原发起人股东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入股资产的160亩土地至今未过户,原因是土地开发费未付足,尚欠1000余万元。
实际上,海国投是否已取得该块土地产权尚且是个疑问,然而它的旗下却凭着这张纯属子虚乌有的白条当上了港澳实业的第一大股东。
比起港澳实业来,西藏圣地也毫不逊色。
1996年10月15日上市的西藏圣地,第一大股东四川经协公司占有32.57%的股权,应注入西藏圣地净资产19 49.34万元,其中包括吹塑设备一台,价值1624.2万元,但该设备至今未投入西藏圣地。
看来,大股东的原则总是如此:反正股权是要的,有多少要多少;钱是没有的,能欠多少就欠多少,能欠多久就欠多久。
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二级市场,都要由投资者掏真金白银去买。
由于这些公司的经济效益与股价逐渐背离,持有这些股票的投资者有许多人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而那些仅凭一纸白条就占据了公司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却只知坐享分红送配等权益,把一个个好端端的上市公司搞得满目疮痍,每况愈下。
而靠真金白银成为这些公司的中小股东,却沦为了砧板上任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宰割的鱼肉。
综上,公司是由股东投资产生的,股东权是股份制存在的社会基础,是公司发展的物质前提,对股东权的漠视必将极大地挫伤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最终将极大地制约公司的发展,影响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重大作用的发挥。
因此,对股东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仍然是现代公司的重要指导思想。
【[1]】下面就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我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叙述:一、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谈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的产生,离不开对公司制度的变革的讨论。
从公司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公司,是成立于十七世纪的英国东印度公司。
由于当时的公司,是基于国王的允许而产生的。
所以,它的行政职能远远超过了它的商业职能。
那么,当时的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显得更加的脆弱和不规范。
直到十八、十九世纪,由于产业革命对全球化大生产的影响,公司在其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日益突出。
因此,对公司制度的完善的要求,也日趋紧迫。
这段时间,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欠缺到完善的过程。
此时,股东权在法律上的地位,得以确立起来。
但是,十九世纪这一民主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对公司制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变革作用。
人们套用政治上的民主观念,去理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民主。
并借鉴国家的宪法来指导股份公司的章程的制定。
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建立起来的股份公司,股东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加强,股东大会的地位也得到肯定和巩固。
作为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在公司的诸机构中,处于了绝对的领导地位。
此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在不断的进步。
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给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高效率和快节奏的生产模式,使得原有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存在,受到了质疑。
大规模的股份公司日益崛起,公司参与市场经济流转不断加快,经营范围空前拓宽,经营活动亦趋于高度复杂化和专业化,如果仍然由定期举行的股东大会决定一切经营活动将不利于股份公司经营的效率,从而可能错过很多商业机会,另一方面经营活动的复杂化和专业化也更使得作为一般投资者在很多情况下缺乏作出决策的能力。
此时如果还任由股东大会直接干涉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活动,将不利于股东公司的发展。
于是股份公司经营权力的重心逐渐转向董事会,并最终实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
如在立法上,先是1937年的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率先改革股份公司的权力机关,规定股东大会只是对在法律和章程中所规定的特定事项有权决定,股东大会未经董事会请示,不得直接下达任何指示。
[[2]]当董事会的地位得到确立后,众多股东的噩梦开始来临。
由于董事会掌握了股份公司的大部分经营决策权,这让股东们感到无助和无可奈何。
他们手中除了任免董事,决定分配盈余和其他一些很少有机会行使的权力如变更章程,公司购并、增资、减资等外,对股份公司经营活动无权染指。
股东除了查阅报表等权利外,其他权利只能依赖于股东大会才能行使,此时的股东大会再也不是过去的“万能机关”了。
董事会的董事们自己付给自己高薪,选择有利于保证自己经营成功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方案,使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处在不断被侵害的危险中。
这样,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公司制度的历史变革中,浮出了水面。
二、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证券市场风云变幻,ST猴王、ST吉发、春都股份、大庆联谊、美尔雅等一连串的响亮名称向我们展示了一幕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大肆圈钱,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
这些严峻的事实表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和必要性。
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虽然手段多样,但究其本质,不外乎一下几种:(一)虚假出资虚假出资主要指设立上市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资本,而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行产权转移手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
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入资产或现金,却拥有了上市公司的股权。
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港澳实业”原发起人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土地折价入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
而实际上,对这片土地,“海国投”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不拥有产权。
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用“港澳实业”资金数千万元,对自身虚假出资行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3]](二)操纵利润分配控制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操纵股东大会作出不分配或者只用股票红利进行分配的决议。
无疑,控制股东享有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益的股东权。
问题是,这种权利的行为如果表现为危害公司长远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就应为法律所禁止。
(三)操纵发行价格由于控制股东和公司筹集资金的结果有着密切相关的利益,所以他们自然愿意更多地从市场上募集资金。
而公司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一般是由控制股东和相关中介机构共同完成,所以我国证券市场上已发现控制股东提供不切实际的每股收益预期值的现象,并以此获得较高的发行价、误导投资者、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四)操纵信息披露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多的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公司的管理层,操纵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提供虚假信息,企图避免因业绩差被剥夺配股权、甚至停牌、摘牌的命运。
控制股东操纵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很多,比如:提前确认收入、将关联交易作为正常收益、虚假作帐等。
需指出的是,虚假的信息披露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是违反了控制股东的忠诚义务,也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五)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方面的交易。
禁止控制股东与公司间交易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具有兼任董事的公司交易的自我交易性质,如在美国,各州制定法并无控制股东与公司交易予以限制的禁止性规定,但美国判例法却几乎都对这种交易施加限制。
由于绝对禁止该种交易行为不切实际而无法执行,美国判例法对有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之交易,由早期的绝对禁止,演变为目前之重视交易行为实质之公正,以决定其效力。
要求控制股东与从属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负有善意和公平之义务,强调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交易必须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均属公平。
[[4]](六)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控制公司侵吞从属公司财产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恶劣的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这些,都是最常见的,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方式。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性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我国公司法制度良性发展的需要。
理由如下:(一)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决议方式来看相对于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是一个弱势群体,公司法律制度应该为其提供内部法律救济手段和外部法律救济手段,如果相应救济机制没有建立,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和公司决议方式制度本身不能为中小股东利益的提供有效保护,司法救济途径的缺乏更使中小股东雪上加霜。
(二)中国股权的现状是公司法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客观原因中国股权的特点:一是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从总体上看,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控制的股权占39.21%,处于控股地位。
第一大股东平均股权比率为43.93%,而这些第一大股东80%以上是国家机构或国有法人。
这就造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主要集中在国家和国有法人股东手上。
“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
人民币普通股35.95%的股权比率,仅占其董事会成员的7.42%,这样,中小股东的权利难以体现。
[[5]]出现“一股独大”的超强控制,也就意味着董事会只有一种声音。
由大股东掌握的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决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配置和命运。
[[6]]二是股权流动性差,大量的法人股不能流动。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公司股东的实力非常悬殊,使得股东之间无法双赢。
大股东滥用其手中的权力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无还手之力,只能悲叹“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奈何乎!”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本身不能为中小股东提供有效法律保护,加上我国股权状况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所以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我国建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公司法律救济制度已是势在必行、迫在眉睫的事情。
四、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商业道德约束固然可起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但建立确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实现公司治理的法制化更为重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关键在于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一)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股东的大部分权利是要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因而股东大会是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的一环,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完善累积股票表决制它是一种广泛适用的董监事选举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普遍适用。
根据这一制度,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股票权,股东即可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的表决制度。
表决权是一种强有力的事前控制机制,是对表决权实施救济制度,使少数股东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人事安排,增强他们对公司人事的控制,从董事会内部对董事直接进行监督。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06条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1997年底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1998年2月20日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八项分别提到了该制度。
即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议决事项有特殊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该议决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