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及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资金拆了借了,利息的财税处理

资金拆了借了,利息的财税处理1、集团公司统借统还(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详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
(2)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但集团公司统借统还不受债资比限制。
房地产企业在税前扣除方面具有相关特殊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向企业有偿借款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在商业世界中,企业之间的贷款和借款是相当常见的交易形式。
在这些交易中,借款利息支出往往占据很大比例,因此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进行税前扣除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实用的解决方案。
首先,为了获得税前扣除,企业需要确保借款利息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形成借款关系时,双方企业应当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此外,企业还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该借款关系的合法性。
其次,借款利息支出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经济业务实质和合理商业原则的借款利息支出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是税务主体依法发生的,而非人为创造的、虚构的费用。
此外,借款利息支出还应当有可靠的发生凭据,如银行对账单、借款协议等,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第三,借款利息支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和限制。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定价。
也就是说,利率应当与市场上同类借款利率保持一致,不能过高或者过低。
此外,借款利息支出还应当符合利息凭证、票据、发放记录等税务要求,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审计。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首先,企业可以选择将借款利息计入成本或费用,从而在利润税前进行扣除。
这种方式适用于正常的商业借款关系,且符合税法的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利息计入相应的成本科目或费用科目,以便在报表中体现和扣除。
在报税时,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扣除项目,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其次,企业还可以选择将借款利息计入资产成本中,并通过摊销方式进行扣除。
这种方式适用于长期借款或大额借款的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借款期限和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借款利息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该部分成本。
在报税时,企业需填写相应的摊销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计算依据和凭证。
会计经验: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面解读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面解读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片面理解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在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汇算时,往往只关注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即利率的规定。
但这样的理解计较片面。
影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不仅仅是利率,还有其他因素。
影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首要因素:注册资本《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此规定,如果企业的认缴资本未能按约定及时到位,一旦存在企业有借款融资行为,那么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进行应税所得的调增。
举例:A企业2015年1月份注册,认缴资本为200万元,2015年实际到位100万元,其余100万注册资金承诺2015年12月底投资到位,但直到2016年12月底,该投资款依然没有到位。
2015年7月,该企业因为经营需要,从银行贷款300万元,目前一直在使用该笔贷款。
该企业2015年度、2016年度该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如何进行纳税调整?1、A企业承诺在2015年12月底投资到位,在此之前借得的资金300万元的利息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予以足额扣除;2、A企业2016年度按照承诺应该足额的注册资金到位,但该企业未能投资到位,因此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应该做应税所得调增处理;3、A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借入的资金300万元,其中除了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外,其余200万元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借贷行为有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看这里~

借贷行为有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看这里~日常经营中,企业经常会有借贷行为,那么利息支出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扣除呢?从借款对象来看,分为三种,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个人。
今天,根据上述分类,我梳理了相关文件合集,打包送给您!Part1向金融企业借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翻修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投资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优质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企业穆劳县、金融创新企业的与是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21〕31号):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部分资金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反之亦然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贷款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Part2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民营企业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TIPS: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货款欠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若是关联企业关联性之间借贷还应受债资比的管制。
(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比例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第三十九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紫贝龙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民间借贷利息税前怎么扣除

一、民间借贷利息税前怎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 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民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要怎么办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三、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5种借款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5种借款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5种借款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1、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
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老会计经验】拆借资金利息凭何种凭据税前扣除问题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拆借资金利息凭何种凭据税前扣除问
题
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又开始了,笔者所在基层征收单位的税收管理员提出了一个问题:其管辖的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该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其他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和个人拆借资金上千万元,累计支付借款利息上百万元,向企业支付利息时,只取得了出借方企业开具的收据,向个人支付利息时,只有企业自制的一种类似于收到条的收据,也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收管理员问:像此类收据能否作为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是否有其他合乎规定的凭据?
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税收文件后,给其答复如下:
1、依据国税函[1995]156号《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9]777号解读: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可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明确了两类贷款人的处理办法,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其它自然人,其中对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执行。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文件中规定企业(一般为文件中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权益性投资2倍以内的借款部分可以扣除,但此文件并没有规定计算利息的要素之一利率如何确定的问题。
同时我们注意到,如果关联自然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企业向他们借款因权益投资为零而得不到利息税前扣除的好处。
在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其利息支出方能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进行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借款业务—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民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把握(分类解读与本网质疑)企业向民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以及如何扣除?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先后出台过十多个问题解答(问答汇总地址),现作内容分类总结如下:一、开具发票与否问: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必须要开具发票后才能扣除?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在实际执行中,无论是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还是向独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关利息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
否则将被调整。
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
二、实际支付与否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预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费用,稽查将进行补税处理。
三、基准利率与否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
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答:关键问题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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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及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据报载,浙江民间借贷近年来不仅从未间断过,反而范围越来越广,总量越来越大,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正确界定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法律关系,并从政策层面合理调节借贷行为,才能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潜在风险。
标签民间借贷;企业;资金拆借;所得税;政策
早在90年代,我国法律就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释(1999)3号同时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企业法人行为,遵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的拆借如果严格履行了必要程序,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资金拆借关系实为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后,从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并不能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税法对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控制严格,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號)第四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政策的适时调整,有助于引导、规范民间资金的有序运行,避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1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只要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准予扣除。
1.2 反资本弱化及转移利润和平衡税负的规定
1.2.1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关联方利息扣除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的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考虑该规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1.3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中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
1.3.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应当遵循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
1.3.2 企业向除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利息扣除额。
1.4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提出,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第六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利率可以远远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超过部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由于不同的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决定贷款利率,因此对企业来说,“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仍然无法确定。
2 对“真实、合法、有效”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源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以及税收征管工作中以票控税观念根深蒂固,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的利息税前扣除,发票可能是“合理的支出”的必备要件。
但是,实务工作中过分强调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可能引起假发票泛滥、代开票盛行,采用各种措施加强发票管理又加大了“政策成本”;“支付给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观念可作为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税前扣除的参考。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支付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利息扣除的形式要件为(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该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合理的支出”进行了诠释:借贷真实、合法、有效,是以事实发生为基础,并且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等各方面的规定。
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当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
2.1 书面借款合同,其内容符合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2 借贷双方关于资金拆借的申请、资信调查、决策审批、抵押物评估、资金划转及利息结算等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健全,基于这些政策和程序生成的有效的法律文件,如董事会决议,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及双方签收单据等。
2.3 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支付利息的审批和签领手续。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的利息税前扣除,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必需的,解决了“凭证=发票”这一瓶颈,才能真正为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税收政策“松绑”。
3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的税前扣除
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取消了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中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形成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呢?
首先,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中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和第五款“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并列,显然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范畴。
其次,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是企业或个人为谋求利息收益而将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其他单位而形成的一项投资,但并不获取股东权益,应当归属于债权性投资。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报扣除。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的利率可以达到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收益高,同时贷款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风险也高。
允许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中形成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将促进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