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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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直接出资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集团公司从任职公司以外依法委派、到任职公司专门从事董事工作,且不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专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专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六)身体健康;(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专职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二)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三)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任职对象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可以从集团公司管辖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对企业贡献突出、综合素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的原集团总部部门正职和子公司正职中选拔。

股份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的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是指由公司向派驻企业委派的担任派驻企业董事的人员,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所任职派驻企业的董事职责,及对公司负责。

第四条派出董事一般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管理人员中选拔。

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提出派出董事的人选,经资格审查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确定,由公司向拟任职的派驻企业发出委派函。

对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的任期按照派驻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由公司决定是否调整。

公司未正式通知派驻企业调整派出董事之前,该派驻企业派出董事应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五条公司派出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二)在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工作满2年;(三)了解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等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职责;(五)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法律、法规及派驻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对派出董事进行委派和调整:(一)新投资设立的公司;(二)因派出董事工作发生变动的;(三)派出董事已到退休年龄的;(四)派出董事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五)派出董事工作失职,擅自离职的;(六)派出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的有关纪律规定等,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七)其他需要进行派出董事委派或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派出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限,保证派出董事、监事在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出资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或表决权的出资人代表,分为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两类。

派出监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类。

第三条派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全职,薪酬、工资福利由所派驻公司发放。

派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兼职,不在所派驻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工资福利也由原单位进行发放。

派出专职董事、兼职董事,派出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以充分授权、尽职尽责、及时反映为原则,由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过程中遵照执行。

派出董事、监事作为集团公司选派出资人代表,应充分行使《公司法》及所派驻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全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集团公司派驻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所出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般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董事会原则由5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至少有1名派出兼职董事;除职工董事外,董事、董事长均由集团公司委派。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3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监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除职工监事外,均由集团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推荐,所在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所出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设置,集团公司依照该公司章程推荐董事、监事。

公文写作-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文写作-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XX公司(简称“XX”)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工作流程、履责考核、薪资补贴、人事任免(变更),规范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1.2.2.XX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2.制订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3.《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3.定义3.1.XX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XX行政人事部提出,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法定代表人批准,并通过公司治理的法定程序进入XX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

3.2.XX派出董事、监事分专职董事、监事,兼职董事、监事两类。

专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被派出子公司列支;兼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XX列支。

4.职责4.1.XX部: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各职能部门或经营决策委员会对XX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预审;负责XX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监督;负责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责考核;负责组织完成董、监事的任免(变更);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履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负责与派出目标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为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提供服务。

4.2.行政人事部:负责XX向全资、控股和参股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人力资源库的建立、任职条件的审查、考察等工作;负责XX派出董事津贴、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协助董事监事办公室对XX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履责考核。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模板-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模板-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集团章程以及省纪委《关于**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由集团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向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下属公司”或“任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集团公司提名和委托,对任职公司股东会和集团公司负责。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任职公司的决策时,代表集团公司立场,执行集团的意志,在维护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从集团公司内部选拔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三)在集团公司担任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岗位职务;经集团公司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五)集团公司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列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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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加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控,完善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引用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专职、兼职董事。

各公司职工董事的管理按相关法规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专职董事是指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董事;兼职董事是指不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董事。

第四条公司派出的董事人员同时出任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一般不得超过(含)5家。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对派出董事进行管理的主责部门,全面协调、监督其他部门完成对派出董事的管理工作;(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派出董事人员的推荐、考察,提出更换、任免建议,负责派出董事人员档案的管理;(三)公司其他部门,负责协助派出董事的管理,在依法、合规基础上对派出董事提供系统管理支持并进行监督,对子企业的相关事务进行受理、决策,或者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章派出董事任职条件、资格及产生更换第六条派出董事任职条件:(一)派出董事应具备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A-0)》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1.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相应条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2.上市企业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3.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4.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派出董事经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A-0)》规定的相应程序产生。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批准派出董事人选后,由公司董事会与派出董事候选人签订《派出董事委派书》(附件1),明确派出董事的职权、义务、责任。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推荐文件,经董事长签发后,将推荐文件发往任职公司。

任职公司根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交子公司股东会选举。

公司独资子公司的董事由公司直接任命。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人力资源部与董事会办公室会商并提出人员更换、免职建议,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公司董事会决策:(一)派出董事任期届满后;(二)派出董事出现调离、大病、退休等情况;(三)派出董事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及《派出董事委派书》(附件1)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四)派出董事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职资格;(五)公司投资额或投资比例发生变动等原因引起公司章程修订,涉及到规定的董事人数变化时;(六)派出董事年度或履职评价不合格时;(七)经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更换、调整的其它情况;(八)派出董事提出辞职的,应向公司递交书面辞呈。

董事会根据公司研究结果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九)派出董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派出董事的职权、义务及责任第十条派出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任职公司信息,如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二)有权对任职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三)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任职公司的投资、聘免任职公司高管人员,以及任职公司的贷款担保、资产处置、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四)可以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五)根据公司授权,对涉及公司重大关切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六)有权提请公司提供其履职支持;(七)行使任职公司章程及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派出董事必须依法认真履行以下忠实义务:(一)贯彻公司发展战略,落实发展目标,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忠实执行公司董事会下达的涉及派驻子公司的各项决议,监督所任职公司遵循公司章程,依法合规促进公司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在任职公司贯彻落实;(三)积极推进任职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依法合规贯彻公司文化体系要求,自觉维护公司一元文化的权威地位,丰富健全任职公司子文化,实现与公司文化融合;(四)在职责及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五)除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和任职公司利益的活动;(七)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八)派出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九)派出董事在任职期间必须全力保护任职公司的知识产权。

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任职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任职公司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派出董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任职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十一)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二条派出董事必须依法履行如下勤勉义务:(一)督促所任职公司规范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二)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其他活动;兼职董事需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三)在了解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四)认真阅读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所任职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将重要信息向公司及时报告,尤其需向公司报告所发现的、公司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的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五)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和会议,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六)如实向公司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提供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七)接受公司对其履职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派出董事需承担以下责任:(一)任职尚未结束而擅自离职的派出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任职公司董事会故意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参与决策的派出董事没有发表反对意见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三)履行职责时《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四章董事履职第十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公司重大事项指任职公司审议决策的下列事项:1.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3.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4.对外投资、融资、经济担保事项;5.《公司章程》的修改;6.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变更;8.公司核心技术转让或资产转让事项;9.公司经营中的异常财务表现或在9月末前预计年末出现重大亏损;10.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含激励)方案;11.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12.公司各职能部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事前报告在审议决策任职公司重大事项前,派出的董事必须至少提前7天将所需审议的议案,以《派出董事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2)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表决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就上报的议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分析审定意见及建议,经公司(必要时公司召开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授权派出董事在任职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派出董事必须坚决执行公司的决定。

(四)事后通报派出董事应向公司及时通报所任职公司审议事项的决议结果。

(五)重大事项建议遇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所列的重大事项或派出董事认为应当通报的事项,派出董事应就掌握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通报或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对派出董事的年度工作的要求(一)对在控股子企业任职的董事,以任职企业年度责任状为年度工作的主要要求;公司可根据任职企业情况提出其他要求。

(二)对在参股子企业任职的董事,下达《参股企业专职董事年度工作任务书》。

任务书包括对该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和管理要求的建议,以及针对该企业情况需要派出董事重点关注事项。

1.公司协同发展部每年年初汇总各业务部门对派出董事所任职公司的综合绩效指标和综合管理指标要求,编制针对该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的指标要求建议,传达给派出董事,要求派出董事在该公司董事会等议事场合表明公司的要求,并促成这些要求尽可能列入该公司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

派出董事应将任职公司对这些要求审议的情况及时反馈公司协同发展部;2.公司协同发展部每年年初汇总公司及各业务部门对派出董事所任职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纳入对派出董事的任务书。

第十六条投资收益管理(一)派出董事应将公司每年度下达的投资收益建议指标在召开董事会时通报所任职公司;(二)派出董事应按照所任职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督所任职公司将公司应得的投资收益及时分配上缴;(三)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督促收取子企业投资收益,并建立投资收益统计台帐,分析评价投资绩效;(四)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益的帐务管理。

第十七条派出董事应及时将需备案的各类有效文件资料报公司有关部门存档。

(一)日常和年度会议召开后,将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包括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年度总结、发展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人事任免等)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二)派出董事在得到公司授权(或在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合规代表股东协助公司财务部收取所任职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与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三)协助做好公司职能部门批复事项的落实及资料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派出董事的述职(一)定期述职:派出董事每年定期述职不少于一次,一般在每年二季度初。

董事应按报表要求就所任职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书面汇报,并对汇报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

在同一子公司任职的专职董事、兼职董事可对所任职公司的年度情况统一汇报,对个人的履职情况应分别说明。

报表中的述职的重点包括:1.任职企业的总体情况;2.对公司下达的派出董事《年度工作任务书》的执行情况;3.重大事项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4.存在的问题,解决思路和对公司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派出董事出席各类正式会议(一)派出董事应按时出席所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在取得公司同意后,可书面委托公司派出的其他董事或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作为公司代表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表决,并向其说明表决意见。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二)派出董事应积极参加公司年度工作会、务虚会、履职述职会、业务培训会等公司要求董事参加的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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