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全)(word文档良心出品)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刑法的概念: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与其他法的区别:1、广泛性:调整的社会关系比其他法律都要广泛;2、调账对象不同:一般是经其他法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次调整;3、严厉性:制裁手段(刑罚)比其他法律制裁更严厉我国刑法的渊源:1、直接渊源:宪法、刑法典、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建国后至1979年的刑法及1979年以前的法令以及党和国家队刑法的变通规定、地方性刑法(港澳台、民族);2、间接渊源、行政法规或规章、国际条约、风俗习惯、上级法院判例刑法的法定解释:立法、司法解释刑法的学理解释:刑法的文理解释:不超过字面含义,不扩大也不缩小刑法的论理解释: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刑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刑法各部分协调联系等进行解释扩大解释:限制解释:类推解释:根据类比原理将刑法适用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但与刑法条文规定的事实相类似的行为当然解释:又称勿论解释,指对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根据法律所用词语在逻辑上当然应有的含义来阐明法律规定的真实内容,或根据众所周知的道理来推论刑法规范也应适用于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规定“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适用:司法人员个人无权进行扩大、缩小、类推解释立法解释可以作扩大、缩小、类推解释司法解释不得作出类推解释,可以作扩大、缩小解释,但不得与刑法、立法解释相违背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文化程度、民族如何,犯了罪都应一样的追究刑事责任、一样的量刑和刑罚,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立法上对一样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平等入罪或规定一样的法定刑实行: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规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不单单是为了期末考试(也是司法考试常考到的要点,如果掌握了如下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及格应该没有问题。
)1、你如何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其相关原则有哪些。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3、试述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非罪过的意外事件。
5、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有哪些表现。
6、在不作为犯罪中,特定义务的来源有几个方面。
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8、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9、如何理解犯罪停止状态的几种情形比如犯罪未遂、中止等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处罚原则。
10、如何理解教唆犯处罚原则、教唆犯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
11、试述罪数中一罪的类型及相关概念。
12、试述管制这一主刑限制自由的内容。
13、试述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权利内容和期限、适用情形。
14、如何理解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15、假释、假释限制条件和法律后果。
16、如何把握减刑的适用条件。
17、试述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18、试述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9、累犯(一般、特殊累犯)的分类和确定条件。
20、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其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刑事责任的承担。
21、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22、如何理解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
23、如何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
24、刑罚的消灭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3、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2、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3、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外国领域内的,一般不予管辖;4、犯罪行为在外国领域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
刑法的个人效力:刑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特殊规定。
刑法的时间效力:1、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重的规定;2、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轻的规定,但不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3、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新法不定罪或者免除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按照旧法定罪从轻的规定,可以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
第四章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犯罪行为;4、犯罪结果;5、犯罪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故意或者过失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五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1、法定情节限制刑事责任;2、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六章刑罚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罚的目的:1、惩罚犯罪行为;2、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3、教育犯罪人改造自新。
刑罚的量刑标准: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2、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3、犯罪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状况;4、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渊源3.刑法的法律性质4.刑法的体系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
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概念: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 2 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三、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作为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 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非物质性)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四、犯罪主体1. 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 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 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2.单位:单位犯罪 3 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 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④以双罚制为 原则,单罚制为例外五、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过失的心理态 度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②对犯罪 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4.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放任态 度5.犯罪过失: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6.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 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2)事实上认识错误:①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②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③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3)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一、犯罪既遂 1.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 2.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 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要件:①已经为犯罪预备②在犯罪实行前停止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 轻处罚。
要件: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 (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 ③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①实行终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四、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vs.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意识因素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应预见危害结果, 但疏忽没预见 已预见危害结果, 但轻信能避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 度 希望放任根本否定根本否定对比直故、间故: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害 结果发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 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间故 vs.过于自信过失: ①意识上, 对 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 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 ②意志要件:①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②自动放弃犯罪③彻底放弃要件:①犯罪实行完毕②犯罪结果未出现③自动放弃犯罪④彻底放弃⑤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一、共同犯罪的构成1.主体要件:必须 2 人以上,自然人 or 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2.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放任)(同时犯、故意内容不同、超出共同故意均非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形式:任弼时复检一特务1.任意 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 2 个人共同实施时。
必要指只能 2 人以上才能实施的:①聚合性共同犯罪②集团性共同犯罪2.一般 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 3 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3.简单 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
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4.事前通谋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刑法中分类)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2.从犯:接怂恿起次要or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的。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
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 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章、一罪与数罪一、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vs.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概念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处于持续状态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实施一种犯罪,而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特征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③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续一定时间、④避险以持续一定时间为成立条件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③触犯不同罪名①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②刑法明文规定了加重后果③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后果均有故意?①基于同一犯罪故意②实施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③数个犯罪具有连续性④触犯同一罪名①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②实施2 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③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④数个危害行为间有牵连关系①实施数个犯罪②数罪间有吸收处断原则以一罪论,不数罪并罚从一重处断按刑法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按一罪从重 or 按加重构成情节处刑法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一重处断按吸收之罪处,不数罪并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 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几种不成立的情况 ①假想防卫:违反起因条件 ②防卫挑拨:违反主观条件 ③事前防卫:违反时间条件3.例:①甲运毒,乙知情后抢劫甲,甲杀乙 ②甲乙赌博,乙输甲 5 万欲当场抢回,甲杀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