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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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之后,为不断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现就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思路和目标(一)发展思路。

围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把学前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以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为根本,以大力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即政府定价幼儿园,下同)为重点,以市场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为手段,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化办园体制。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3到5年的努力,逐步推进学前教育义务化。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面普及公益性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

城乡幼儿园均达到规定的办园标准。

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所公益性幼儿园。

对全市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免费专业培训。

二、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三)制定全域成都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

根据新的城市定位、功能分区和人口增长规律,坚持幼儿就近入园(公益性)的原则,结合目前城乡幼儿园的分布状况,科学制定全域成都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四)加强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

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时,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了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其他幼儿园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1所公益性幼儿园,满足辖区适龄幼儿对公益性幼儿园入园的需求。

二、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和伙食费两项。

保教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公益性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其余区(市)县不得高于五城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伙食费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公益性幼儿园对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一律免收保教费。

三、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方式及中途退园退费规定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

伙食费按实结算。

四、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公益性幼儿园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公益性幼儿园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除保教费和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

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成都教育局发布《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教育局发布《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教育局发布《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成都教育局发布《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摘要《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昨日开始实施,其内容明确规定公益性幼儿园不得以考试作为招生条件。

成都市教育局日前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从昨日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公益性幼儿园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区(市)县户籍的适龄幼儿,优先满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

若有空余学位,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

每年秋季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根据《办法》,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需发布招生公告,公益性幼儿园按规定时间进行招生登记,于每年7月上旬张榜公布新生名单。

附件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所有公益性幼儿园。

第三条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四条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管理主体第五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属地公益性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益性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统筹发展。

(一)协调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卫生、民政、工商、计生、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更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共同制定公益性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及推进措施,到2015年全面普及公益性学前教育。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京财综〔2024〕319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2024〕319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2〕2317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本市全面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废止《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纸质票据。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政纸质票据核销、缴销及电子票据申领手续。

二、市、区各单位须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纳入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水平。

三、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时,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提供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

同时,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使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对检查出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关于幼儿园的提案

关于幼儿园的提案

关于幼儿园的提案幼儿园发展一直广大市民最新关心内容之一,人大代表甚至多次提建议,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幼儿园的提案,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幼儿园的提案1民办幼儿教育是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了多层次的学前教育资源选择,在缓解幼儿入园难、普及学前教育、弥补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我省民办幼儿教育的基本情况据统计,截至xxxx年底,海南全省有公办幼儿园171所,能提供6.4万个学位,占幼儿园学位总数的21.4%;民办幼儿园1596所,能提供23.5万个学位,占幼儿园学位总数的78.6%。

民办幼儿园作为缓解幼儿"入园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其办园质量和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

为促进民办幼教事业的发展,我省出台了《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xxxx-xxxx年)》等重要文件,对扶持民办幼儿教育做了重要部署,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各级政府的长期投入不足和监管不到位,民办幼儿园发展良莠不齐,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二、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策层面缺失。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近年来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法规出台了不少,但限制的多、鼓励的少,规范的多、扶持的少。

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未能充分认识民办幼儿园的意义和重要性,有关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举措较少。

虽然我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民办幼儿园在等级评定、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园具有同等地位,在建设用地、减免税收、费用收取方面享有优惠,但仍比较笼统,缺乏操作性的指标和规范细则,不仅各地执行这些政策时存在差异性,也使得有些鼓励优惠措施难以落实。

目前,缺少地方性的扶持民办幼儿园的系列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市县教育管理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基本上是政令式的,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转发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取缔未注册园、校车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对注册民办幼儿园开展年检活动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0•【字号】成府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7〕1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举借和担保行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严格执行《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我市各级政府只能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以省政府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并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变相为政府举借债务。

进一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严格划清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企事业单位债务的边界,坚持“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原则,严禁政府违法违规集中、调配、使用企事业单位债务资金,严禁企事业单位债务转嫁给政府偿还,切实防范企事业单位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二、严禁违法违规担保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定在《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向债权人出具任何承诺、增信、安慰等函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进行抵押融资;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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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成教发[2011]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08.3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教发〔2011〕8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规范和指导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益性幼儿园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所有公益性幼儿园。

第三条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四条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管理主体
第五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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