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学校园侵权的学校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
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和学校侵权赔偿责任

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可以找到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一、校园侵权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校园侵权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校园侵权中,第三人侵权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关于学校侵权的内容想必是很多家长需要了解的方面,学校如果对学生侵权了,作为家长应该怎么办?关于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这是很多家长想了解的。
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有关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关于学校方面的责任有三条,即:“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民的需要 。 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 』 益的问题 , f-者应该是一体 的。他们 的不同主要 他4 _ ] 益, 其实就是人民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 1 应该是在字面上 , 为了便于我们理解 。而根据危险 是
《 学与 管理 》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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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小学生校 园伤害事故
◎辽 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吕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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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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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校园伤害事故频发 , 尤其是连续几起凶 l 可 以肯定 的 是 , 国校 园伤 害事 故 的归责 原则 不 我 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 的发生 , 使整个 中国 I 过错 责任 原则 。 是无 因为我 国法律 对 于承担 无过错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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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 , l 无疑是应该属于其中一项的 ,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 I
3 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承 一般来说 ,是否实行无过错责任有 三个法理依
项。 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切实加强学校的责任心。 而校 据 : 一是报偿理论“ 谁享受利益 , 谁承担责任” 二是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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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学校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小学校园侵权行为是破坏和谐校园环境的不稳定因素,是当今社会亟须解决的问题。
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不断发展变化,增加学校、教师、家长等解决侵权事件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影响。
虽然政府不断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也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面对小学校园侵权行为出现的新变化,相关人员更应提高对小学校园侵权行为关注和加强对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教育。
本文主要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从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类型等着手,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处理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与责任时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侵权责任On Tort and Liability in Primary School CampusAbstractPrimary school campus infringement is an unstable factor that destroys a harmonious campus environment and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in today's society.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f infringements in primary school campuses have made it more difficult for schools, teachers, and parents to resolve infringements.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also caused greater social impact.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has continuously promulgated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rimary school campus infringement incidents have been curbed to some extent, in the face of the new changes in primary school campus infringements, relevant personnel should increase their attention to primary school campus infringements and strengthen teachers, students and parents Educa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uses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and case analysis method to start from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of primary school campus torts, combined with related cases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handling primary school campus tor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Primary school campus; tort; tort liability目录一、绪论(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1.研究背景近年来,小学校园侵权事件日益严重,既有传统形式的校园侵权行为,也有网络校园侵权行为,而且网络上曝光的校园侵权事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校园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法律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依据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保护原则: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原则,即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2. 公平公正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于校园侵权行为,既要对侵权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又要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4. 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校园侵权案件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处理校园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涉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校园侵权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明确校园侵权案件的主体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进行了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情节严重的校园侵权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校园侵权案件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中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用篮球砸伤了同班同学。
经调查,该学生事先未对篮球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篮球弹跳时失控伤人。
法院审理认为,该学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因言辞不当导致学生心理受到伤害。
经调解,学校同意给予该教师行政处分,并赔偿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校园侵权行为与学校责任

一、校园侵权行为概念界定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媒体报道的诸如教师体罚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校车安全事故等都属于是校园侵权的表现。
二、校园侵权行为的特点(一)校园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上的多样性校园侵权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学校,可以是学生本身,可以是学生的家长,也可以是校内或校外的其他主体。
比如,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的方法不得当导致的对学生人身权益的侵害;学生在学校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对学校的财产和教学设施的侵害;其他家长对其他学生人身的伤害;校外的人员对校内学生老师人身安全或校内财产的侵权等等。
校园侵权行为中受到损害的对象也是多样的,分别是校内学生、校内教师以及学校本身。
从学校来看,学校又包括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从学生角度来讲,包括走读生和寄宿生,包括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从老师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学校在职教师。
(二)校园侵权行为具有时间上和场所上的特定性从侵权行为的时间上来看,包括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期间。
从侵权的场所来看,是指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或者是根据学校规定在校外的场所或单位开展的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因此,学生离开学校的非学习和生活期间而导致的人身方面的侵害都不属于校园侵权行为,同时,学生在休学期间或者学生已经退学而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侵害不属于这种行为,如果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同意私自在校外其他单位而出现的侵权行为,或者没有报告辅导员和校领导的一些游玩互动都不构成校园侵权行为。
(三)校园侵权行为具有客体上的复杂性校园侵权行为损害的客体主要是校园范围内的各种合法的权益或权利,包括学校的财产权益、教师和学生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当然,在众多的客体中主要的还是以学校对学生的对人身权益方面的侵害为主。
毕业论文-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的研究

大学毕业论文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概述 (1)(一)中小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歧 (1)(二)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界定与特征 (1)二、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2)(一)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2)(二)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三)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三、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承担 (4)(一)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4)(二)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人身损害 (4)(三)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 (9)结束语 (9)注释 (9)参考文献 (10)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的研究[内容摘要]本文从近年来校园事故频繁发生,引发的法律诉讼此起彼伏为切入点,从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概述、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三个方面探讨论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
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概述,阐述当前我国中小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三种观点和笔者的看法,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界定与特征。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得出关于校园责任的侵权责任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作为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妥的意见。
第三部分是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承担, 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中小学校避免侵权责任的途径三个角度进行论述。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责任认定一、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概述(一)中小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歧校园伤害事故的不断发生,不仅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也对社会造成很多的不安定因素。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的民事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的民事责任划分近年来,中国中小学校园发生的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警惕。
在这些案件中,不乏有学生间之间的欺凌、老师因言论而被罚、学校因侵犯学生隐私而被投诉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于校园侵权的民事责任划分不够明确,故本文将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的民事责任划分。
一、中小学校园侵权的定义以及性质所谓中小学校园侵权,是指在中小学校园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学生间之间的欺凌、老师的言语攻击、学校违反规定导致学生隐私的外泄等。
校园侵权的性质几乎都是民事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民法侵权行为。
二、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的归属对于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的归属,一般认为其主要包括三个主体:学生、老师和学校。
1. 学生的责任学生之间之间的欺凌、流言蜚语等侵权行为应由侵权者承担责任。
在学校中,任何人的权利都是有限度的,所以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也必须有所限制。
学生若侵害了他人权利和利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老师的责任老师的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言论自由和学生教育中保护学生权益之间的权衡。
一般来说,老师侵权责任以其职业需要和职业义务为限。
老师的言论若带有毁誉性或者诽谤性,损害到了学生的名誉或者其他权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学校的责任学校在承办教育过程的同时也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健康发展。
如果学校未能尽到这种保障义务,从而导致学生出现伤害或其他损失,学校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赔偿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或者伤害,当事人应该积极采取补救行动,并赔偿因其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2. 恢复受侵权人的名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毁损,当事人应采取适当的行动,予以恢复已受侵权人的名誉。
3. 承担惩罚性赔偿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严重,当事人还应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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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9-12-10作者简介:孙仲波(1968-),男,安徽怀远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财产权研究。
浅析中小学校园侵权的学校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孙仲波(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2000)摘要:文章通过对中小学校园侵权基本内涵的论述,从法律角度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复合型教育法律关系,中小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并在中小学校园侵权中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中小学校园侵权;法律关系;过错责任中图分类号: D 9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6219(2009)增刊-0290-03 近年来,中小学校园侵权事件明显增多,因此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已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传媒的关注。
正确认识这类事件的性质,合情合理地确定归责原则,准确及时妥善处理好纠纷,对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学校园侵权的基本内涵1·何为中小学校园侵权就中小学校园侵权的概念,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界定。
一直以来,人们无一例外地都是以学生伤害事故或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代替校园侵权行为。
理论界对校园侵权的研究非常丰富,现将有关的观点概述如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人身损害赔偿》一书中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事故”。
[1]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在《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中指出,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以及虽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外,但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教师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2]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中所给的定义是,所谓校园侵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在校生人身权损害。
[3]通过以上学者对校园侵权行为含义的分析,把中小学校园侵权的概念作如下的定义:中小学校园侵权是指学校在其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在校学生及其他个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2·中小学校园侵权的特征一般情况下,该类侵权主要发生在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身上。
中小学校园侵权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
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受伤害的主体来看,必须是在校学生。
这里的在校学生是指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包括大学生,因为其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
(2)从侵权时间来看,其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
(3)从侵权地点来看,其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
(4)从侵权方式来看,大部分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的方式,如教师对学生实施违法的体罚。
2903·中小学校园侵权的构成要件中小学校园侵权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校园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的总和。
校园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之一种,它除了须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4]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性、过失和责任能力之外,还须同时具备如下要素:一是主体要素。
校园侵权行为的主体要素包括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行为人两个方面。
校园侵权不仅仅指学生受到的伤害,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
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都是属于校园侵权的范围。
二是时空要素。
所谓时空要素就是指对校园侵权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特定要求。
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三是职责要素。
职责要素是指校园侵权行为的发生须与校方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关联。
具言之,即校方对于侵权行为人、被侵权人之其一或二者于侵权行为发生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反之,如果校方对于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均无上述法定义务,那么它也不属于校园侵权的范畴。
二、中小学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根据侵权法“有损害即有赔偿”的原则,学校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学界历来颇有争议,综合各家观点,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监护关系论,又分两种。
其一是认为学校的监护权由家长转移取得,该观点认为,父母虽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其二是认为学校的监护权是自然取得的,即在监护人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
二是准行政关系论。
该观点认为,义务教育阶段是一种国家主导的行为,其经费设施主要由国家承担,学校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类似于行政管理。
三是特殊民事关系论。
该观点首先认为学校与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只是由于中小学教育以国家承担教育经费,对学生的赔偿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国家赔偿。
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关系。
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
此观点认为学校的首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保护责任。
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由于支持者甚少,属非主流观点,在此不作讨论。
关于监护关系论,两种观点难以成立。
首先,学校和监护人之间没有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委托监护合同,任何一方都无法证明这种合同的现实存在;其次,监护人在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时并未支付任何对价,特别在义务教育条件下,学校没有义务接受这种无对价的委托。
再次,监护权作为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权利,应由谁行使关系重大,只是基于《民法通则》的明确规定才取得。
自然取得的观点既不符合监护权的特征,也与法不合。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监护权的原始取得只能有两种方式:法定和法定机关指定。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由此可见,监护论缺乏依据。
目前,被各界所广泛接受的是第四种观点。
它也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肯定。
一些学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的规定,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笔者也持这一主张。
学校与学生间的这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不是依据民法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依据行政法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产生的一种教育法律关系。
这是一种独特类型的法律关系,有学者将其视为准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以区别于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
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不妥。
就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关系来说,具有教育行政关系的某些属性。
但是,就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关系而言,并不能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所涵盖。
并且,管理关系也不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因为管理和保护都是为教育服务的,教育关系是核心。
教育、管理和保护法律关系是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权和职责,学生有接受教育、管理的义务和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承担的是一种教育保护责任。
因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三、中小学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与保291护关系的统一,就可由此确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义务。
根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章,学校对在校学生行使教育、管理和保护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学校的主要义务应当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整个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且该安全义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
如果学校违反了该义务,就有过错,无论是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都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在校园侵权中只承担过错责任,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基本含义:一是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多大的过错,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5]对学校在过错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从有关法律上找到依据。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
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要看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所谓相当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潜在危险或应认识到危险结果的义务。
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12种过错情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总之,对中小学校园侵权中学校责任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探讨,确定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更加适当地解决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做到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避免因此给学校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有力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等.人身损害赔偿[J].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230.[2]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2).[3]黄松有.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90.[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825 ~833.[5]张文军.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的适用[J].经济与法, 200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