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承租人是否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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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可否对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房屋承租人可否对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房屋承租人可否对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转自:法信导读:城市房屋征收中,如何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一直是征收工作的难点之一。

对住宅房屋而言,承租人往往属于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群体,如果不能给予其利益强有力保护,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

实践中,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原告资格认定也存在争议。

本期,转载法信小编对房屋征收行政诉讼中承租人司法保护梳理的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原告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案例1.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张曙安等24人与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本案要旨: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承租户;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2014)浙行终字第284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3-172.公房的承租人在其所租住的公房被征收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刘凤英与被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工业甘肃矿冶局房屋征收补偿案本案要旨:公房的承租人在其所租住的公房被征收时,可以要求获得补偿,故应当享有相应的诉权,应认定原告主体适格。

案号:(2016)甘71行终143号审理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1-06司法观点1.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中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对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的原告资格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以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诉讼的原告。

拆迁办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拆迁办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拆迁办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一、拆迁办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拆迁办在法律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可代表上级部门行使权力,在其有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

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

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

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三、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才能拥有原告资格。

本文将从不同主体的角度来探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一、公民的原告资格作为国家法定公民,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需要原告能够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公民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意思独立负责。

2. 存在直接合法权益的侵害。

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权益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而非间接或远因。

只有能够证明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公民才有资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 具备诉讼利益。

原告必须能够证明诉讼行为对自己有利,即能够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某种法律效果或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人的原告资格在行政诉讼中,法人也享有原告的资格。

法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设立的法人地位。

法人必须依法依程序合法设立或登记,并且在诉讼时具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出庭。

2. 所主张的权益与其设立目的或业务范围相关。

法人作为原告必须证明诉讼主张的权益与其法定目的或合法业务范围相关,而非超越其法定权限范围。

3. 存在直接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人作为原告,同样需要证明所主张的权益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而非间接或远因。

三、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除了公民和法人外,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这些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原告资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依法设立的组织形式。

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合法设立或登记,并具备合法代表人进行诉讼。

2. 所主张的权益与其设立目的或业务范围相关。

其他组织作为原告,需要证明诉讼主张的权益与其法定目的或合法业务范围相关。

3. 存在直接合法权益的侵害。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种法律途径。

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原告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包括公民原告的资格、法人原告的资格以及其他组织原告的资格。

一、公民原告的资格公民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有民事权益:公民作为原告,必须是拥有具体、合法的民事权益的人。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具体的民事权益,就无法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 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公民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只有当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受到了实际损害时,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 具备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公民作为原告,需要具备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常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人原告的资格法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合法设立:法人作为原告,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法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单位。

2. 具有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民事权益:与公民原告类似,法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也需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只有当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受到了实际损害时,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 具备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法人作为原告,需要由其合法代表人或被法人授权的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三、其他组织原告的资格除了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外,某些特定的组织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合法设立并合法存在: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例如政党、社会团体等。

2. 具有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民事权益:同样,其他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也需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只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受到了实际损害时,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承租人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人

承租人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人

承租人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人
陈中强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 案例:被拆迁人张三是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李四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但在拆迁期间因故外出.在协商过程中,张三隐瞒了该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四知情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应否受理?如果张三一直避而不谈拆迁补偿安置,也不申请行政裁决,李四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应否受理?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陈中强
【作者单位】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
【相关文献】
1.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司法变更权的引入 [J], 李鹏
2.行政裁决机关对特定证据的判断过程审查义务——丰浩江等人与广东省东莞市城建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J], 陈越峰
3.论民事权利的行政裁决救济——以我国的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为例 [J], 周小明;孙海涛
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
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 [J],
5.马生忠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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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处理之行政诉讼

拆迁纠纷处理之行政诉讼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拆迁纠纷处理之行政诉讼一、一般规定律师代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除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重视拆迁案件的特殊性。

1.1 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

除了本章第一节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与期间的,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实务提示1?拆迁行政诉讼的含义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拆迁行政诉讼的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

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

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第四,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第五,拆迁行政诉讼不仅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且还包括在这种活动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由此,方能更准确地把握拆迁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定。

2?拆迁行政诉讼的特征拆迁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决定了这种活动具有的不同于其他司法活动或准司法活动的特征。

土地被征收后原权利人诉讼资格分析

土地被征收后原权利人诉讼资格分析

土地被征收后原权利人诉讼资格分析土地被征收是指国家对某些土地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主张,强制剥夺原土地所有人等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

该行为是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之一,但对原土地所有人等权利人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

因此,原权利人在征收后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为了常见的解决方式之一。

一般来说,诉讼需要的法定资格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权利资格,即主张权利的人有权走司法程序运用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资格;另一种是诉讼行为资格,即诉讼行为人有权利提出要求,并代表其自身的利益出庭参加法庭活动。

对于土地被征收后原权利人的诉讼资格分析,需要分别考虑这两种资格。

首先,对于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利的争议,原权利人是诉讼权利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主张权利人是特定主体,因此其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才能享有诉权。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获得征收补偿、优惠政策等特定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征收或收回土地时对土地所有权、用途和用地者补偿问题的规定》,征收行为也受到规制,原土地所有人等权利人有权利诉讼维护其权利。

这种诉讼资格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和先前的实体拥有权。

其次,原权利人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损失费用、维权成本等,而且需要对自己的利益负责。

在此基础上,掌握诉讼行为资格也是必要的。

诉讼行为资格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自然人,诉讼行为资格要求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民事活动能力;对于法人而言,诉讼行为要求其具有在法定程序中代表能力和诉讼代理人的能力。

此外,如果原权利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需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权,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还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管辖法院指定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总之,土地被征收后原权利人诉讼资格的分析需要同时考虑到诉讼权利资格和诉讼行为资格两个方面。

在征收过程中,原权利人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和费用,应当加强维权能力,充分掌握自己的诉讼权益,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事项有哪些(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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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承租人是否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作者:宋继业张晓丽发布时间:2007-10-26 10:23:18 [案情] 2000年1月1日,原告何某与第三人某机关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事服装生意。

合同约定:何某租赁某机关单位房屋2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期2年;年租金2万元,每半年交一次,逾期一个月不交,按何某自行终止合同处理;如装修房子,不论中途终止合同还是合同到期,不作任何折价全部归某机关单位所有;如因城建造成房产拆迁等,双方均不承担经济责任。

租赁期满后,何某继续占有使用第三人的房屋,双方处于—种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状态,但何某也始终没有交纳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2005年10月,市政府决定对相关道路进行改建,原告租赁的第三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第三人以政府政府拆迁为由要求何某搬出租赁房屋,并支付拖欠近4年的租金9万元未果。

2006年5月4日,第三人对原告何某提起房屋租赁合司民事诉讼,请求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并解除租赁合同。

2006年6月4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解除双方于2000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何某于2006年6月14日、20日从所租赁楼房搬出;逾期不迁出视为自动放弃楼内财产权益;3、某机关单位放弃租金的诉讼请求;4、某机关单位支付何某补偿金40000元。

何某
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搬出后,某机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于2006年7月1日委托拆迁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楼房拆毁;后何某以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政府及第三人赔偿30万元的楼房装修损失和有关拆迁补助费用。

[评析) 法院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没有本案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从该案原告的承租人身份分析:《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有得到房屋产权调换后的租赁权,或得到“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权利。

一般来讲,合法承租人与拆迁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

本案原告何某租赁第三人房屋经商,租期只有2年。

到期后双房处于一种不定期的事实租赁状态。

本案中何某自称:2005年12月12日通知拆迁,2006年5月22日两被告对租赁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长达5个多月的时间,完全可以认为第三人给承租人留出了足够合理时间。

可以认定在第三人实施拆迁前,已经依法解除了合同。

因此,即便不依双方在区法院达成的调解书为根据,也可认定何某已经不具有合法承粗人的身份,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从该案原告的实体权益方面分析。

原告何某主张的3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系原告投入到所租赁房屋上的装修等不动产损失。

而拆迁补偿款是依法补给房屋所有权人的,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补给承粗人的法律规定。

装修的损失,承粗人可以通过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出租人主张民事权利。

事实上,这个民事责任第三人已经在由区法院主持的调解协议内承担了责任。

即:到期后第三人出租房屋4年的租金9万多元,第三人不但没有得到,反而通过法院调解给了承租人4万元的补偿,一反一正何某就得到13万多元。

何某要求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是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通知何某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迁出承租的房屋,没有必要支付“搬迁补助赞、临时安置补助费”。

所以,本拆迁案的承租人何某不应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作者:马忠瑜王琛发布时间:2006-04-20 08: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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