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分税制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自1980年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
这几次改革对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乐观性,保证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进展,起了乐观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在"八五'期间,中心对部分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分税制'方法如下:一、收入的划分。
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殊税,特殊消费税,专项调整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心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心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心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心的收入(详见附表)。
转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的方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心和地方分成方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整税,国营企业工资调整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详见附表)。
(三)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
共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心和地方"二八'共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共享。
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

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前言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财政分权和财政管理问题。
分税制改革之后,国家与地方分别负责不同的税收征收工作,加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性,推动了财政体制的改革。
然而,分税制改革不仅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本篇文章我们将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
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背景199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税制改革的方针。
根据方案,国税分中央和地方税两个部分,由中央征收一部分税款后再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收入来源。
分税制改革的目的分税制改革是为了解决财政分权和财政管理问题。
它通过明确中央和地方税收职责,推进财政分权,加强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性,推动财政体制的改革。
同时,分税制改革还可以推动政府的财务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加强社会监督。
分税制改革的利弊分税制改革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既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
利:1.地方财政更显独立。
由于税收、预算及政府支出管理等权限的下放,地方政府掌握了更多的财政自主权。
2.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责任感。
在责任逐渐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税收增长、履行预算承诺,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
3.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拥有的更多的财政资源有助于支持区域内经济建设,推动当地经济增长。
弊:1.财政管理难度加大。
财政管理更加复杂,分税制改革的实施,需要加强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及人才储备。
2.重心下移,地方财政支出增加。
地方政府在收入上获得了更多的确权,同时由于财政权下放,地方政府支出在分税制改革后明显增加。
3.财政收入分布不均。
分税制的实施使得地方税负下降,但是国家税负上升。
这样就造成财政收入分布不均。
地方财政问题地方财政在分税制改革后,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经费来源和筹措不足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经济能力的问题,部分地方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耗费大量经费支撑地方建设,最终导致经费不足。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是指国家税收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分税制改革是指对原有的税收分配体制进行改革,从而实现税收体系的优化和完善。
在中国,分税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多年的努力,分税制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分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和重要意义。
一、分税制改革的起源和历史背景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税收体制主要采用了中央集中管理和收取的方式,即税收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按一定比例转给地方,这种税收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的国家和地方财政需要,但也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中央财政压力过大,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权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开始探索税收分配的新模式,于1984年试行了税收分层管理制度,即中央和地方都可以自主征收部分税收,地方自留部分税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分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经过数次改革,新的税收体制逐步形成。
到了21世纪初,中国实现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真正分开和彻底分权的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分税制。
二、分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可以自主调节税收政策,根据本地特色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流入,从而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 提高政府效率。
分税制改革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更加分工明确,各自负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减少冗余和浪费,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 促进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税收收入,满足地方发展需要,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自主发展能力。
4. 促进财政体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可以逐步完善国家的财政体制,形成合理的财政架构,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5. 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分税制改革可以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地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状况,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科学、公正和高效征收。
分税制

效果3:基层政府财政困难
• 中央收入多了,基层政府自然少了。
改革舆论: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 能力报告》
• 王、胡一夜成名
• 王绍光,时任耶鲁大学政治系助理教授 • 胡鞍钢,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
王胡报告的影响
• 1993年5月,我学成回国,开始着手打印这份最新的国情 报告。当时这份报告的题目是《加强中央在市场经济转型 中的主导作用——关于中国国家能力的研究报告》。主标 题是报告全文的基本结论。6月中旬特邀王绍光博士来京 向学术界和新闻界作了学术报告,并向财政部以及中央有 关部门负责人作了介绍。随后,新华社、《人民日报》、 中国新闻社、《中国青年报》、《China Daily>、《文汇 报》、《中华工商时报》等先后报道了报告观点提要;中 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等调阅了报 告全文;香港《文汇报》、《经济导报》,纽约《侨报》, 法新社等纷纷转载和报道了报告观点,杨振宁博士对此类 问题很感兴趣,也向我索取报告全文。该报告影响之大, 反映之强烈超过我们的预期。
效果2:经济激励
• 从一九九三至二○○○这七个年头,是中国的困 难时刻:开始时通胀如脱缰之马,贪污广泛,人 民币崩溃,跟着是严厉控制借贷与消费,重击贪 污,再跟着是通缩与房地产市场兵败山倒。然而, 就是在这些困扰的情况下,长三角出现了爆炸性 的发展,其效应伸延到内陆的中、西部去。我们 或可举出好些理由来解释这奇迹的出现,但我认 为主要的原因,是县的竞争制度刚好在那时形成, 开始发挥效应了。 •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
分税制的目标
• 确定中央收入比重要在1994年当年达到 55%,以后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五年后中 央收入比重要达到60%。
分税制的方案
•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 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 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 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 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 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 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百分之二十部分 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 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实力干货丨德国关于企业税收的最新规定

实力干货丨德国关于企业税收的最新规定来源:宋能倍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税收体系和制度【联邦国家的分税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
每一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
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
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
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因此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
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左右,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
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约30多种税。
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三成和四成。
其余各种税的总和占约30%。
【税务机构】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3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
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
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问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
高等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
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
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

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本文将探讨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对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影响。
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制度安排。
在过去的十年里,分税制逐步实施,成为了中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分税制背景及意义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推行市场经济体制,财政收入和支出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
这项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财政收入,规范财政管理,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分税制内容分税制十年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财政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部分。
其中,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国有企业利润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
此外,分税制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以确保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三、分税制影响分析分税制十年制度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首先,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其能够更好地调控宏观经济。
其次,分税制加强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此外,分税制还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意识,规范了税收征管秩序,减少了税收流失。
但是,分税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财政支出压力加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等。
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在后续的改革中加以解决。
以共享收入为例,虽然共享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同时也增加了财政管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政府需要寻求更加稳健、可持续的财政政策,以应对这些挑战。
四、总结分税制十年制度在改革开放时期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事权与财权的合理划分,以及财政收支范围的明确规定,分税制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意识。
2024年税收分析报告

2024年税收分析报告引言税收是一个国家的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福祉具有重要影响。
本报告旨在分析2024年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对经济的影响,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参考信息。
1. 2024年税收政策概览在2024年,各国的税收政策都有所调整,以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
以下是2024年税收政策的概览:1.1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
2024年,许多国家将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
一些国家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了低收入者的负担,同时提高了高收入者的税率,增加了税收收入。
1.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
2024年,一些国家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以吸引外国投资和鼓励本土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一些国家还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竞争力。
1.3 增值税增值税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
2024年,许多国家对增值税进行了调整。
一些国家调整了不同品类商品和服务的税率,以促进消费和调节经济结构。
一些国家还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更多行业纳入到增值税征收体系中。
2. 2024年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税收政策的调整对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2024年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分析:2.1 经济增长调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响。
通过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和鼓励企业投资创新,税收政策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和企业的盈利能力,促进经济增长。
2.2 财政收入税收政策的调整对国家财政收入有直接影响。
通过调整税率和征收范围,政府可以增加税收收入,为公共服务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如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进一步提高民众生活水平。
2.3 企业竞争力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提供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强了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2024年最新的税收政策

2024年最新的税收政策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2024年最新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变化。
我们将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为您提供专业、详尽的解读。
个人所得税1. 起征点2024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仍为每月5000元。
2. 税率2024年,个人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分为3%、10%、20%、25%、30%、35%、45%七个级距。
3. 专项附加扣除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4. 综合所得税率2024年,综合所得税率计算方法如下:(1)扣除起征点和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2)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企业所得税1. 税率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实施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0%。
3.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2024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施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5%。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50%。
增值税1. 税率2024年,增值税税率分为13%、9%、6%、0%四个级距。
2. 留抵退税2024年,继续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2024年,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简化开票流程,提高发票使用效率。
总结2024年最新的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纳税人需关注政策变化,合理安排财务状况,确保合规纳税。
同时,税收政策的调整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最新税收政策,做好税务规划。
如有需要,请随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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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原来实行的分级包干体制下,财政收入向地方倾斜,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各地包干方法各异,分配关系不够规范。
故,分级包干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国情和可能,并借鉴国际通行的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的有益经验,是一种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预算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的基本架构: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支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地方各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捡法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以及其他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主要遵循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即:维护国家权益、涉及全国性资源配置、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中央收入占全国收入的大头。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化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化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建立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
按照上述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划分格局,相对稳定的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分配关系制度框架基本确定后,地方的自由财力与其支出责任之间的差距很大。
为了解决这种不对称问题,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应当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解决。
但当时中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当时着重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年核定。
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净上划中央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增和消)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增长0.3%。
若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还不属于转移支付。
原因有下:①税收返还制度是避免改革冲击地方政府预算安排、减少改革阻力的一种策略性选择——重点在税上;②一个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越多,恰恰说明其对中央的贡献越大;但转移支付则不同,一个地区得到的转移支付越多,说明该地区越穷,对中央的贡献越少。
③税收返还不形成中央可支配财力,是中央对地方收入分享的特殊形式;而转移支付含有中央的政治经济因素,可以看做中央的可支配财力。
------------转移支付分税制改革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划分和关于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规定,相应地形成了多种形式并存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或拨款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性(无条件)转移支付和专项(有条件的或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提供方式是一种一般的预算支持,没有具体的特殊要求。
这些转移支付的提供方式一般有法律规定的,但有时候具有临时或斟酌性质。
这些转移支付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的自主权和提高辖区之间的公平度。
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及作为国家增支减收的政策配套措施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设计统一公式进行分配,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具有明显均等化的效果。
而专项转移支付的目的是为了地方政府从事特别项目或特殊活动提供激励。
这些转移支付的性质的性质可以是规定的或是法定的,也可能斟酌的或是临时的。
为配合实现中央宏观政策目标,新增了较多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设立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大多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都采用客观因素分配,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不仅增强了资金分配的规范性与合理性,还提高了资金的配置与使用效率。
二、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1、分税制缺乏完整、稳定法律体系的保障(非重点)税收法律体系存在法律缺位、缺乏稳定性的问题税收法律体系中缺乏法律层级的规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变动频繁,稳定性不强2、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职责划分模糊不清①应该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处理;比如国际河界的保护、跨流域大江大河的处理、跨地区污染防治、跨地区经济纠纷司法管辖、重度刑事犯罪、视频医药安全以及高级官员贪腐的司法管辖、海域和海洋的使用管理等方面,事关国家利益,涉及多个省份,应该由中央管理,却交给了地方。
此外还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涉及劳动力的跨域流动,应有中央为主管理,目前是极度碎片化的管理制度。
②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容易形成地区间资金分配的不公平,不一定符合地方实际,也为中央有关部门寻租创造了机会。
③中央和地方的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一些事项是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的方式对地方补助,还有一些事项各级财政承担和若有若无的责任。
职责重叠、共同管理,易造成职责不清、相互挤占或者双方都不管不顾的状况。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支出应该定位在市场办不了和办不好的领域,不应该包揽过多"但在目前分税制下,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定不清楚,政府包揽依旧太多,吃财政“大锅饭”的现象亦然存在。
④中央负责的事项管理不到位。
如经济总量平和、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等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由中央承担,但地方却承担了很多。
3、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存在的问题①税种划分不尽合理增值税中央与地方按3:1的比例分享,并给予地方税收返还,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较高;增值税作为税负可以转嫁的间接税,税收由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所在地分享,也不尽合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部分的收入也列入分享范围,不利于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口岸城市出口退税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②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总体不高;④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基本没有纳入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税收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等。
非税收入的超常增长是我国在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
如果将这部分资金计算在内,不同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会进一步扩大。
⑤政府间税收征管关系尚未理顺;4、转移支付制度不够科学和完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立与政府间事权划分相关性较弱,政策目标不够明确,转移支付体系也较为凌乱,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一般化的特征日益明显。
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仍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地方支出范围,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资金分散,不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
三、改革思考1、法制化分税制——健全分税制法律体系,提升效力层级和法律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2、明确、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政府间职责分工。
中央集中一部分社会保障责任,公共卫生职能,教育职能,跨地区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维护职能,还有一部分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又涉及全国市场统一标准的管理职能,国防,边境安全,界河管理等关系国家安全的支出责任,另外还有一部分司法支出责任集中到中央。
支出责任应该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和激励相容三原则进行划分,把中央应该管理的责任向上集中,同时人事任免和支出所需资金的安排均由中央负责。
另外,政府在实现自身职能时,必须要与市场的职能进行分工,不能越姐代泡。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主要靠市场去完成,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做那些市场做不了和做不好的事情。
3、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收收入①完善税收制度(就是前面所说的法制化)②规范非税收入③适当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可以考虑一下改革思路: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改为中央收入,并有中央全额负担出口退税;累进制的所得税通常不应作为地方政府收入,可考虑由中央、地方比例分成制改为中央、地方按核定税基分享税,地方按固定比例征税,中央征收累进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种: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情况来看,一般是应该越少越好。
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实施分税制时间不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目前保留一定数量的共享税种和一定规模的共享税收入还是有必要的。
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后共享税种也应该是要逐渐减少的。
④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属于中央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税种应当由国税局统一征收,属于地方的收入由地税局征收。
如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税收以及涉外税收中的地方税收,由原来国税局代征改为由地税征收。
将已纳入中央与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全部改为由国税局征收。
⑤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4、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完整的转移支付制度①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要完善其框架,明确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减少转移支付总规模确定的随意性。
优化资金的分配方式,继续发挥多年来选择客观因素、按照公式分配资金的优势,减少自己分配的随意性。
优先弥补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收支缺口,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②而专项转移支付要根据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取消现有专款中名不副实和过时的项目,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同时,我们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
③正确确定转移支付的对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构建转移支付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监督评价体系;总之,既要确保转移支付制度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各自转移支付数额进行准确测算,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又要在财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价考核,确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还要在各级人大设立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转移支付的客观、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