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动态平衡关系探究

我国中央与地方动态平衡关系探究黄森【摘要】中央与地方关系自古以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二者关系的动态平衡能够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
所谓中央与地方关系动态平衡,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地位上没有过大的差距,即中央不过分集权,地方也不过分强调分权,双方处于相对和谐、共同促进的平衡状态。
法制、财政、军事和行政等要素是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动态平衡的重中之重。
针对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问题,从经济入手改善央地财政关系并赋予地方应有的经济发展权力,从法制入手完善相关法制体系,从行政入手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双向权力制衡,从而实现两者关系的动态平衡,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名称】《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0)001【总页数】5页(P52-56)【关键词】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动态平衡;经济;法制;行政【作者】黄森【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1政法与社会国家的稳定发展、繁荣昌盛,离不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两方的动态平衡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前提。
针对这一问题,古今中外许多学者和政治家都提出了他们独到的观点和建议,这一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1.研究背景及意义这个问题的提出已经十分久远,而且自提出后便再也无法规避,因为它的妥善解决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无论是研究它的学者,还是践行它的政治家,都是为了实现这个深远意义。
(1)问题的提出。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下简称为央地关系)一直是国家和社会无法绕开的重大问题。
二者关系的平衡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几千年来,历代统治者都在围绕央地关系的平衡做文章。
但是央地关系的绝对平衡是不可能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二者的关系总会发生变化,因此,如何实现央地关系的动态平衡成为新的研究着力点。
无论是政府管理者,还是相关学者、专家,都对二者关系的动态平衡研究颇多,从政治、经济、法制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观点和意见。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进与透视

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12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012)34王丹莉 武 力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①之间的财政关系是一个国家财税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经历了一个财政分权的过程。
这既改变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路径与方式。
学者们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视角审视和探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化对中国法治化进程、政府治理、地方政府行为、经济增长、区域差异、支出结构、公共品供给等诸多层面的影响,相关成果不胜枚举。
本文拟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梳理和探讨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分权的过程中,央地财政关系所发生的变化及其内在逻辑。
一、财政包干下的放权尝试(1979—1993) 1979年至1993年可以被视为改革开放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的第一阶段。
在此期间,中央政府开始了以财政包干为主要特征的放权尝试,在一系列配套改革下,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以及经济发展方面都获得了计划经济时期所不能比拟的自主权。
中央的放权为地方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却始终难以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困境,这为分税制改革的推行埋下了伏笔。
(一)“分灶吃饭”的逐步推进财政的放权尝试并不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新事物。
早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在“大跃进”时期以及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都不乏权力下放的尝试。
从数据上看,自“大跃进”时期开始,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就再也没有恢复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高水平。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对强调集中决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大幅度改革,财政分配领域更大力度的放权和改革也在同步推进。
从1976年到改革开放初,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主要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以及1978年开始在陕西、浙江、湖南、北京等省市试行的“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1.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
2.总体上说,中央与地方在财权的分配上是存在着一定矛盾的。
2.1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分税制”上。
2.2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后,名义上是实行“分税制”,但实际上,真正的“分税制”是税种分开,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主体税种,地方立法机构有地方税种的立法权。
而我国的税种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这就决定了税收的绝大部分利益都归集到了中央,对地方来说有点不公,有可能会降低地方政府进行税收征管的积极性。
3.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布情况3.1 在中国,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2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3.3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例如增值税地方分享25%,中央分享75%,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中央分享80%;3.4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被充实为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小税种,以及不含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3.5由上可见,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和提高征收效率的原则是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原因。
4.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划分情况4.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等。
4.2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部分武警经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浅谈如何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

浅谈如何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地理、人口和民族大国,也是一个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过去的实践也典型地证明了这点,随着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有了重大改革,向规范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是,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比较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模式相比,目前我国政府问财政关系在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1.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的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目前我国的政府同事权划分不仅没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依据,就连一个权威性政策依据也没有,这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极不相称,并导致了许多问题。
目前政府间支出划分的交叉、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某些支出责任转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通过大量专款介入本应由地方自主安排的支出、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不规范,以及地方随着减免中央税收等等,都与此密切相关。
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应该具有的基本框架和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已经比较明朗,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应该已经成熟,不宜再拖。
致于具体的划分办法,包括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支出、税收和财政责任,在今后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再分别立法,“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法”可以暂不涉及,但基本原则应该明确无误地写进去。
2.政府问收入的划分目前我国政府间收入的划分至少有四种标准,即除了以税收作为划分标准外,还有行业标准、所有制标准和重要性(是否是重点企业)标准,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
下一步应该按照规范分税制的内在要求,逐步创造条件,以税收作为划分政府间收入归属的唯一标准划分。
具体来说,可以在税种划分、分享税率(对同一个税种的税基由各级政府各自按不同的税率征收)或者二者的某种结合这三种形式选择。
全部按税种划分虽然是一个比较彻底的解决办法,但对税收制度本身的设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
可行而又比较合理的做法是采取税种标准与税率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划分。
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分析

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分析通过对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分析,了解我国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的发展,知道其还存在事权划分不清和大量预算外资金存在的问题,并对这种问题提出建议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财政分权:1958~1961年的权力下放,1970~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权利下放,改革开放以来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财政分权。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进行财税体制改革。
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更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主要是与省级的财权、事权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从1983~2004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急速下降,从到1983年35.8%降到最低点22%,其中1984年、1985年稍有提高,分别为40.5%和38.4%。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迅速上升到55.7%, 然后一直保持在48.9%~55.7%的范围内;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不断下降,从53.9%变为27.7% ,由地方政府承担了公共支出的绝大部分份额。
2004年,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比为27.7%,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比为72.3%,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比是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比的2.61倍。
(图表请参照上述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与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我国分税制改革虽然有效地提高了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力,但是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偏低,事权下放许多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责实际上由地方政府承担。
在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大多超过地方财政支出,发达国家中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达到了60%以上。
基于收入视角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T x sa n fr a ster— ir ui f u gt nnileo re,w i rvddt i il eo troen e t u gt a—h r gr o w s uth ds b t no de f aca rsucs hc poie eds pi fnegvrm na b de i em j e t i o b i h h c n i l
r v n e a s a n e o i o e u rd lc l g v r me t e p n i r s w ih s b tn il mp w r d o a o e n n s e e u .T x— h r g r fr d d n t r q i o a o e n n s x e d t e , h c u s t l e o e e lc l g v r me t i m e u a ay
关键 词 : 财政 收 入 ;财政 分权 ;税 收 共 享 ;非税 收 入
中图分类号:F 1 . 82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9 X 2 1 )2 0 6 — 5 0 4 22 ( 0 1 1 — 0 4 eo eF s a l t n hp b t e n r la d Lo a v r m e t v n e b s d P r p ci ft ic l v h Rea i s i ewe n Ce ta n c l o Go e n n s
Ab ta t B s d o s a e e u e s e t e ti h ss r v e d f c l r fr h s r n C i a p i t g t e c n t u i n l sr c  ̄ a e n f c l r v n e p rp ci , h s t e i e iwe s a eo m it y i h n , o ni h o si t a i v i o n t o b c go n a k r u d, i e lg n ip s b e f a ca e o r e o o a o en n s c u d b o n n a t n t e f c l d c n r ia in d oo y a d d s o a l n n ilr s u c s fr l c l g v r me t o l e d mia tf cs o h s a e e t z t . i i l a o
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
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前言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财政分权和财政管理问题。
分税制改革之后,国家与地方分别负责不同的税收征收工作,加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性,推动了财政体制的改革。
然而,分税制改革不仅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本篇文章我们将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
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背景199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税制改革的方针。
根据方案,国税分中央和地方税两个部分,由中央征收一部分税款后再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收入来源。
分税制改革的目的分税制改革是为了解决财政分权和财政管理问题。
它通过明确中央和地方税收职责,推进财政分权,加强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性,推动财政体制的改革。
同时,分税制改革还可以推动政府的财务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加强社会监督。
分税制改革的利弊分税制改革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既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
利:1.地方财政更显独立。
由于税收、预算及政府支出管理等权限的下放,地方政府掌握了更多的财政自主权。
2.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责任感。
在责任逐渐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税收增长、履行预算承诺,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
3.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拥有的更多的财政资源有助于支持区域内经济建设,推动当地经济增长。
弊:1.财政管理难度加大。
财政管理更加复杂,分税制改革的实施,需要加强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及人才储备。
2.重心下移,地方财政支出增加。
地方政府在收入上获得了更多的确权,同时由于财政权下放,地方政府支出在分税制改革后明显增加。
3.财政收入分布不均。
分税制的实施使得地方税负下降,但是国家税负上升。
这样就造成财政收入分布不均。
地方财政问题地方财政在分税制改革后,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经费来源和筹措不足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经济能力的问题,部分地方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耗费大量经费支撑地方建设,最终导致经费不足。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走向分析
①2005年3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Mar.2005第26卷 第2期I NNER M ONG O LI A S OCI A L SCIE NCESV ol.26 №.2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走向分析宋兴义(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但是出于稳定和减少改革阻力的考虑,在1994年的制度中有明显的维护既得利益的特征,1994年改革前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继续按1994年前的体制运转。
这使得分税制改革没有完全实现“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的指导思想,中央财力集中度仍然不理想,地方间财力不均衡的程度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拉大甚至有恶化的趋势。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关系;财政体制[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5281(2005)022*******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但是出于稳定和减少改革阻力的考虑,在1994年的制度中有明显的维护既得利益的特征,1994年改革前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继续按1994年前的体制运转。
这使得分税制改革没有完全实现“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的指导思想,中央财力集中度仍然不理想(图1),地方间财力不均衡的程度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拉大甚至有恶化的趋势。
为了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央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增加中央财政对收入增量的分享和增强平衡地区财力差距的力度。
但是这些措施带有很明显的行政性特征,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财政制度演变的特点。
一、1994年以来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政策的主要变化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基本奠定了我国分级财政体制的框架,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改革之初确定的各项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而且,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在这期间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我国自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改革史上一次重大制度创新。
经过九年多的实践与探索,分税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平稳、成效显,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逐步规范。
尤其是$%%$年中央功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进一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系,政府间财政关系日趋完善。
是在分税制改革实践中也存在些问题,如政府间财政支出职划分不够明晰,收入分享还不科学合理,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化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直接涉到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深化改革,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究解决。
笔者拟结合地方实际,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相问题加以分析。
一、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出职责划分问题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出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从而导致政府间支出职责不、上级政府随意下放支出责任、方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有效供应诸多问题。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在政府事和支出范围未作调整的情况下行的,尽管在财政体制文件中对政支出责任作了划分,但划分比笼统,并没有大的突破。
总体上,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职责上互有“越位”与“缺位”,职责划分并不稳定。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地方承担中央支出职责。
实践中比较明显的事例有:1、三峡移民搬迁工程,以及对口支援西藏、新疆,以及黄淮海综合开发等受益范围大规模外溢、关系到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中央要求地方给予资金配套。
2、由中央财政垂直管理的部门经费,如气象部门经费、地震部门经费、武警系统经费等,要求地方负担一部分。
3、由中央负担的部属高校建设,要求地方给予共建资金配套。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向地方转嫁负担。
出于改革需要,中央企事业单位频繁下划,将中央支出责任下移,对地方财政支出格局以及收支平衡也产生很大影响等等。
(二)中央承担地方支出职责。
目前,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相对于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而言,规模要大得多。
中央专项补助中,有许多是对地方性项目的补助,如地方企业技术改造、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旅游事业发展等等,事实上这等于中央介入地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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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经济0901 魏光继关键词:分税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源差异联系引语: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正蓬勃发展。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思想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
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制度。
然而,一个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并然存在曲折性,受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影响。
那么,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展开讨论。
正文:一:分税制的定义首先介绍一下分税制的定义: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
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
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
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国际上的分税制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以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原南斯拉夫为代表。
另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代表。
两者各具特色。
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又有何不同呢?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
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其特点主要是: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
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
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
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
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目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
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事责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
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以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以便不会脱离现行模式过远。
二:地方财政的定义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体现地方政府与所属或所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我国地方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镇)三级财政组成。
在地方财政体系中,省级财政是主导,城市财政是支柱,市辖区、县、乡(镇)财政是基础环节。
各级地方财政是同级地方政府执行其职能的财力保证,通过地方政府的预算筹集财政收入,分配财政支出。
三: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一)分税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表现在收支两个方面1、分税制后中央加强宏观调控,地方财源相对孩少,财力要净减少一块。
比如省市最近调增某县增值税任务785万元,按原体制计算,这块收入纯属于超包收入,应全部留给地方,而实行新体制后,县财政只得31.25%,即245万元,净减少财力540万元。
2、分税制把增幅较高的增值税大头由中央集中,把以往不被重视的涉农、零星税列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迫使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重心转移。
由于这些税种税源分散,计征困难,课税对象复杂多样,增长潜力不大,不稳定性强,有些税种如农业税固定不变,有些税种甚至呈萎缩下降趋势,势必加大了收入征管工作的难度。
但是分税制后,为了适应支出增长的需要,这类税收必然成为地方财税部门培养和征收的重点。
3、分税制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列为地方固定收入,把资源税的大部分列为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发挥本地资源优势,积极寻引进外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拓宽国内、国际市场应成为地方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
4、分税制并未解决原体制中基数不合理和地方财政赤字等历史问题。
分税制规定,计算中央与地方收入的上划、下划以上年财政决算为基础,不处理任何遗留问题,这样一来,地方财政赤字,潜亏挂账、欠退欠补等何题,要靠自已消化,财政困难地区将难以为继,资金调度将更加困难。
5、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更加尖锐。
分税制一方面使地方现有财力相对减少,在企业效益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增量也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中央出口了,地方出票了的矛盾仍难以杜绝,仅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当年增长财力根本无法弥补这一增支缺口,收支矛盾越来越尖锐。
(二)分税制对地方经济和企业的影响1、分税制改革方案的实施,使地方经济结构也将发生显著变化,突出表现在:(1)第二产业的结构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将向高技术合量,高效益的产品转移,工业企业产品结构将进一步趋于合理,内涵扩大再生产之路将越来越被地方所重视。
(2)第三产业将成为今后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角,因为分税制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增加将主要依赖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3)个体、私营、乡镇企业、三资等非国有经济在地方经济结构中居重要地位,并成为地方财政新的财源增长点。
(4)农业在地方经济结构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o (5)科技进步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著。
要想增强地方经济的发展后劲,壮大财源,只有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地方财源构成中的技术含量,以实现科技兴财。
2、分税制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并不增加,但企业间税负不平衡。
按照全国税制改革方案,总的测算,企业税负不增加,但由于税收结构的变化,纳税环节的改变,产品之间、企业之间、行业和地区之间有升有降,加上扩大征收范围和税基,税负在企业间变动较太。
总的看,从事农产品批发经营的粮食、供销系统,商业批发、粮食、棉花加工等企业税负增加,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企业、化工、建材行业税负有所下降。
(2)基本取消减免税,企业实际税负增加。
新的税制严格控制减免税,除税法明确的减兔税,其余一律取消。
这样原来享受政策减免与困难减免的企业,如农用工业,民政企业,第三产业以及一些重点企业,依法按率征税,税负增加。
(3)改变主要税种征收方法,地方政府难以给企业减税让利照顾。
改革后,增值税由留税局负责征收,征收方法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价外计征和税款抵扣制度,并取消税前还贷,加上专业银行商业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改投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分税制方案实施后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树立大财源发展观念。
分税制方案对不同级政府的税源划分一般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只是份额大小有别而已,因此,维护中央利益也是各级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无论在财源建设还是在日常财税管理工作中,都应当兼顾中央和地方两者的利益,防止出现新的地区封锁,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财政利益与经济结构整体合理性的关系,树立效益观念。
经济的发展,既要讲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又要重视财政效益。
地方政府指导经济发展不考虑财政体制环境变化,不顾及各个产业发展对地方财政的回报率,那显然是不明智的。
正确的做法,是努力实现财政利益最大化与经济结构总体合理性的高度结合,既避免为争得部分财政利益而损害经济结构的协调性,又防止不顾地方财政利益而盲目追求结构齐全,自成体系。
三是要协调好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树立全局一盘棋的观念。
对于调整地方财源发展战略,地方财政部门有着先谋划和积极建议的责任,但单靠财政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实现的。
因为财源发展寓于经济发展之中,而经济发展规划的制订、调整和实施,必须在政府的统帅下各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协调动作、同唱“一个调”、共演“一台戏”,才能奏效。
四是要正确的统计上报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树立实事求是的观念。
分税制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收支计算采用因素法。
由于时间急促和种种条件的限制,今年出台的分税制暂时采用基数法计算的,以后年度将逐步向因素法靠拢。
因素法具体做法大体是:采用按照法定的税率和实际税基(如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指标》等因素计算的人均财政收入能力,作为确定各项补助的比例或数据依据。
对支出的计算,首先确定全国人均支出定额标准,再按照各种具有影响效应的客观因素(如人口、土地、行政区划、财政供给对象、粮棉大县等)制定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和调整,综合考虑核定支出基数。
因此,在分税制过渡期,就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统计上级各项指标,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只有这样,才能在下一轮体制转换过程中争取主动。
四:制度合理的必要性与启示诚如文章开头提到,好的制度要经受的住检验,好的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
假如我国在分税制改革时完全照搬西方模式,那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能否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与责任?这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历史证明,僵化的体制最终将导致一个政府甚至国家的溃败。
我国也只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理论与国情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在历史的潮流中激流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