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房产税稽查重点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技巧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技巧:检查的方法一、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应从项目的立项、土地征用、规划设计、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施工、配套设施支出、房屋销售产权转移为顺序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有关合同协议和批准书,掌握开发项目的总体情况,如总开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工程造价及完工时间、房屋销售合同及入住时间承诺、有无合作建房、有无代建工程等,为下一步检查打下基础。
二、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对房地产业的检查采用逆查法比较省时省力,从审查报表入手,进而审查总账、明细账,最后有针对性的抽查有关凭证资料。
在检查中应加强对有关重点科目的检查,如往来科目,收入、成本科目等。
三、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在掌握项目开发总体情况和检查账本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地实地盘点检查,了解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及购房者的入住情况。
同时广泛和有关人员接触,通过询问交流的方式了解房屋销售方式,有无有工程配套设施、有无出租未售出房屋的情况,周转房的摊情况等与项目检查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查证涉税问题。
四、营业成本的检查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审查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审查企业是否分清项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
成本对象总成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设计不可转让的配套设施造价+建安工程招标价格+开发间接费)预计开发面积,求出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
检查时要仔细核对有关合同和立项书,检查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是否准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造成多转成本。
审查有无将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直接记入开发产品成本,而不摊入可有偿转化的配套设施,自用房产,出租房产等,增加销售成本。
税务稽查从哪些方面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计税收入及税务处理

税务稽查从哪些方面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计税收入及税务处理《税务稽查从哪些方面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计税收入及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几年连续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机关在多年的稽查中,发现了房地产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般来讲,税务稽查会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的如下计税收入:一、是否有延迟确认收入的行为《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房地产企业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是:1.办理了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
2.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般是在交楼时。
但是,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比会计规定要提前:1、2008年前: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前,税法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就要确认收入,而不是交楼时才确认收入。
2、2008年后: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
也就是说,2008年后,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税法不再考虑开发产品是否完工,一律确认为收入。
这样一来,税法比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更为提前了。
西安地税局稽查局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方案

西安地税局稽查局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方案1概述备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健康发展,依照《市稽查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纳税检查的通知》(〔2011〕126号)要求,确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开展一次纳税情况检查,为确保检查活动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2检查对象备注: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开发、建设、转让、销售及相关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下同)、承揽城建项目等建筑安装工程的企业2010年度和2011年1—12月各项税款缴纳情况,以及税收征管情况。
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2.1附:房地产企业检查名单3检查内容备注:(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揽城建项目等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
重点检查以下方面:1. 不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偷逃各种税款的行为;2. 取得的售房款及预收定金、以房抵债、转让开发项目等行为、不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认收入的行为;3. 成本核算不实,不按规定列支有关费用,偷逃所得税的行为;4. 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具和索取发票的行为;5. 违反《会计法》、《税法》,编造假帐、假报表、假凭证、应建帐而未建帐或帐簿、凭证混乱等行为;6. 有欠税行为的;7. 借联营、合资、注册登记、连锁经营等行为违法转移利润、税收收入等行为;8.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揽城建项目等工程的建设企业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9. 其他税收收入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全市房地产开发和城建工程等项目税收征管情况,重点检查:1.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执行情况;2.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先税后证”程序情况;3. 是否存在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改变税率和税种、税款混库缴纳等违法违纪行为。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稽查重点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稽查重点文章来源:稽查局作者:赵德新发布日期:2012-07-30 阅读次数:65次房产税的开征可追溯到1986年10月。
当时,我国还处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主的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取得土地以划拨为主,少量征地补偿款和整地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不单独核算。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的性质、经营方式、财会核算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改为有偿使用,土地流转方式采取招拍挂,财务核算采用“无形资产”后,一方面,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以下简称地价)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将地价计入“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房产原值已不包含地价。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但是,从笔者所接触到的情况看,该文件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加强对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征管与稽查显得十分必要。
为此,本文拟结合五个实际案例来谈谈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稽查重点。
一、企业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计征房产税问题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竟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值包括土地出让价以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在日常征管与稽查中,要重点查看企业竟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国土稽查部门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认的出让价格,并查看土地使用权过户中所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初期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从而确定地价总额,依法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案例1: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在某市取得一块168910.7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出让金.00元,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印花税共.60元,合计.60元计入无形资产。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一项目运作的程序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二会计核算特点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2、开发成本核算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分析一隐匿收入1、“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滞后;部分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帐款”或“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中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通过推迟“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的延缓销售收入实现,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如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项目中,未将与住房一起出售的小房面积2000多平米并入销售面积;3、以物易物隐匿收入;在大额费用支付中常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而在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却不记载,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例如某房地产公司20 06年6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市某单位,抵顶了应付款24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4、假代建、真开发;即:开发商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商“借给”对方使用,实际操作却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二虚增成本方面1、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2、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代理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3、以收据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偷欠税款;4、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243万元,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三超标准列支费用1、利息支出问题;1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部分企业财务处理为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2高利率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国家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扣除费用;同时往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销售费用列支问题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未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造成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2虚增代理费用;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帐,挤占税前利润;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超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等明细科目的账载金额;三、检查方法和技巧一项目检查法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检查重点;从项目开始到结束,针对项目的完税情况,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分期作为检查的重点;二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法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是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的最基本的保障;房地产企业纳税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通过以上表格数据的登录,可以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高稽查分析、定性的准确性;同时可以为下一次检查提供数据参考达到数据共享,提高检查效率;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分析法掌握所采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所存在的疑点,为进一步检查提供依据;如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中反映的规划面积、施工面积、土地面积、合同造价可以同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的数据对照,看企业提供可销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之间反映的面积有无差距;建筑安装许可证的合同造价与实际合同和实际支付施工费的差额;开发成本明细表同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对比,看房产交易费、维修基金支付额与帐面销售收入是否成比例,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测定企业实现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存在差额;四整体测算法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多,金额大,特别是成本方面的纳税检查,检查人员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有一定难度,因此通过整体测算,分析企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找寻检查突破口;从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正常的成本支出比例为:1各规费支出的依据和比例土地契税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各政府及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大体包括:人防基建费无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人防办按房屋售价的2%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73元/㎡收取、墙改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元/㎡收取、公共建地费针对小规模插建项目,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 0元/㎡收取、渣土处理费城管局按总土方面积以5元/㎡收取、热力集资费供热公司按总建筑面积,住宅楼50元/㎡、写字楼100元/㎡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煤气公司按3000-3500元/户收取、规化验收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2元/㎡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代收业户维修基金房屋价格的2%2通常建安成本比例;目前我市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掌握在:多层住宅4-6层造价为750-950元/m2,小高层住宅7-17层造价为980-1200元/m2,高层造价为1400-1600元/m2;其中土建、安装大致占总造价的75%和25%;五实地核实法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必须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现场实地盘点、掌握项目建设及销售入住的情况,分析判断账面可能存在的疑点;六帐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法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关系单位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售地单位、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代理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加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因此对于与房地产公司帐载金额大且业务往来频繁的的单位,进行重点外调核实;七对往来帐户的检查房地产企业的往来款项较多,一些不易走账、性质相对模糊的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常在往来科目中列支;因此有针对性的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付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往来账向挂帐时间长且金额大的业务重点核实原始凭证、询问形成原因,常常能发现其中的涉税问题;例如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中,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中支付职工旅游补助81800元,在“其他应付款”中支付90人奖金分红1134000.00元,长期挂帐;经核实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共计230193元;四、关于对房地产行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强房地产业税收检查的针对性一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房地产企业应以单位项目作为检查的重点;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二拓展和完善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三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税务检查所需收集、掌握的证据资料也不尽相同,结合行业的特点,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以及取证文书的保管和调阅制度;通过此举不仅可以做到取证数据资料的共享,减少下一次税务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检查的效率;还可以将企业开发的相关资料存档监控,防止事后擅自更改情况的发生;四延伸检查范围,提高检查质量;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切实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它不仅可以提高检查深度和广度,还可以有效地震慑偷逃税款的行为的发生;五规范和加强对二手房转让销售的纳税检查;由于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税务检查人员应首先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检查,搜集发现房屋买卖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交易额,同时依靠公安及房管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偷逃税款纳税人的处罚,堵漏增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五、关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对可售面积的单位预算造价的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和认可,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这样做有利于掌握企业结转成本的方法,使成本结转的随意性得到控制;二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特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对外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应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并健全领、用、存制度;三完善对预收款监管的手段,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现场实地的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特别对售楼部加强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多角度对预收款进行监控,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四争取多方配合,争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与房管局、土地局、建委、招标、规划、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系,对部分涉税地数据资料做到及时沟通,摸清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底数和规模,提高征管和稽查工作地针对性;五完善规范二手房转让的登记、申报制度;针对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首先通过与房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及时掌握二手房转让的纳税人及交易额的情况,规范卖房人的纳税申报制度,为下一步的税款征收提供依据;其次加大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二手房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六重点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对以地换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开发规模较大,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实行定期向税务主管部门报告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开发情况,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地调整征管办法;。
税务稽查中需要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税务稽查中需要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活动。
对于企业和纳税人来说,了解税务稽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有助于提前做好准备,确保税务合规,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那么,税务稽查中究竟有哪些关键问题值得我们特别留意呢?首先,收入的确认问题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企业的各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都需要准确确认和申报。
比如,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要关注交易的真实性、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隐瞒收入、推迟确认收入等手段来逃避纳税,这是税务稽查中重点打击的行为。
其次,成本费用的列支也是税务稽查的关键环节。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都需要有合法合规的凭证支持。
特别要注意的是,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列支,如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超额列支的费用等,都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另外,对于一些大额的成本费用支出,如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也要确保其计算和核算方法符合税法要求。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方面。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企业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企业具备相应的高新技术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备案。
如果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却擅自享受,一旦被税务稽查发现,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发票的管理不容忽视。
发票是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要关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企业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不得接受虚开的发票。
同时,对于发票的开具内容、金额、税率等也要符合税法规定。
此外,发票的保管和使用也要规范,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发票,防止发票丢失或损毁。
关联交易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领域。
当企业存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时,要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浅谈房地产行业偷税手段及检查的重点

浅谈房地产行业偷税手段及检查的重点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偷税逃税。
为了保护税收的公平性和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税务部门对于房地产行业也进行了严格的检查。
本文将围绕房地产行业的偷税手段及税务部门的重点检查展开浅谈。
一、房地产行业常见的偷税手段1. 虚构交易: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来逃避缴纳税款。
他们将房地产交易定价过低,或者在购房合同中虚构一些费用,以此来降低应纳税款。
2. 造假报账:房地产开发商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虚报成本、虚增费用、假冒进项税额等手段来掩盖其真实的利润状况,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3. 假分割:在房地产商购买土地时,他们会将一块大面积的土地以几块小地块的形式进行购买,以便躲避高昂的土地增值税。
4. 不报账:有些小型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在买卖房地产过程中不进行账务记载,以此来逃避缴纳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
上述只是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一些偷税手段,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也可能会使用其他各种手段。
税务部门为了打击偷税行为,需要在检查时重点关注某些方面。
二、税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重点检查1. 交易合同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一致:税务部门会对房地产交易的合同进行检查,与实际交易情况进行核对。
如果合同金额与实际交易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就有可能发生税务避税行为。
2. 发票真实性核查:税务部门会核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购进发票和销售发票,检查其是否真实合法。
特别是对于联合开发、装修和建筑施工等环节,需要仔细核对发票的真实性,以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3. 资金流向的审查:税务部门会仔细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流向,比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假账、虚开发票等行为。
对于资金流向异常的企业,税务部门会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
4. 关联企业的往来检查:税务部门会对房地产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检查。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虚假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税务部门会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房地产税务稽查调研报告

房地产税务稽查调研报告房地产税务稽查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其中,涉及房地产税务的问题尤为突出,税务稽查成为必要的手段。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对房地产税务稽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的方法包括文献资料研究、访谈和实地调研。
文献资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专业书籍和学术论文等。
访谈对象主要包括税务部门、房地产企业和业内专家等,通过电话、邮件或面谈的形式进行。
实地调研主要在房地产企业和税务部门开展,通过观察和交流深入了解税务稽查的实际情况和问题。
三、税务稽查的重点问题房地产税务稽查主要涉及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本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一)税费的申报、纳税和稽查房地产税费的申报和纳税是税务部门的核心工作,也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义务,对开展税务稽查具有重要意义。
调研发现,目前房地产企业在税费申报和纳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不规范的申报程序。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税收申报程序不够规范,往往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导致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税务稽查的效果。
2. 虚假的纳税申报。
为规避税费的缴纳,一些房地产企业通过虚构业务、隐瞒收入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导致税收的流失和积欠,加剧了税务部门的稽查难度。
3. 不合理的税费认定。
房地产企业在税费认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将资产减值确切计算到企业所得中,将虚拟利润计为企业所得等,进而影响税费的缴纳和税务稽查工作的推进。
(二)资产评估的申报和稽查资产评估是房地产税务稽查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资产评估的申报和稽查主要围绕不动产评估和土地估价两个方面展开。
调研发现,目前资产评估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独立评估机构。
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职业资格和评估标准等也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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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房产税主要检查要点
1.检查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检查“固定资产”账簿中房屋的造价或原价,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分解记账的情况
3.检查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照明设施、装修费用是否计入房屋原值
4.检查是否存在房屋已实际使用却挂在“开发产品”、“在建工程”科目未转入“固定资产”,延迟纳税
5.检查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的,是否按规定增加其房屋原值,有无将其改建、扩建、装修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6.检查土地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7. 检查有无以物抵租、以修抵租少报租金的情况
8.检查有无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租金的情况
9.检查有无免租期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10.检查有或符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