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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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互助事项的管理,规范医疗互助的实施,保障参与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互助是指参与人员自愿组成的互助组织,在一定的规则和条件下,共同承担医疗费用风险,共享健康资源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组织的宗旨、任务、原则和规则。

第六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设立合理的会员权益保障机制,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布组织的运营状况和相关信息,保障会员的知情权。

第八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会员反映的问题,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互助的实施第九条参与医疗互助的人员应当符合组织的入会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入会手续。

第十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制定合理的参与条件和规则,明确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当按照医疗互助组织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互助费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享受医疗互助的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医疗互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与者的医疗费用,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十四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互助金管理制度,确保互助金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互助组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参与者有权对医疗互助组织的运营状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互助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由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医疗互助组织造成参与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学校对患病教职工的关怀,切实加强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来源为学校预算拨款。

第三条基金救助适用范围:
1、基金仅用于救助因患重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较多,且因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员工。

2、基金救助疾病范围原则上限于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肾透析)等三种疾病。

3、教职工使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范围外、医保内医药费用自付较多的家庭困难职工可以申请启动基金救助程序。

第四条基金救助标准:
1、医保内医药费用自付额的50%,每人每年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2、在公费医疗医药费批报时给予医保外药品50% 照顾部分累计算入本救助金额内。

3、其他特殊情况救助由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基金救助办理程序:
1、基金救助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教职工一般在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XX大学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内容提供相关手续;
3、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相关信息并签署救助意见;
4、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救助金额;
5、申请人(或代理人)凭申请表及校内自付凭证到财务处领取救助款。

第六条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本办法从即日起施行。

职工大病互助实施方案

职工大病互助实施方案

职工大病互助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的健康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一些大病的医疗费用对一些职工来说仍然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公司决定开展职工大病互助计划,帮助职工共渡难关。

二、实施目的。

1. 帮助职工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减轻经济负担;2. 增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互助意识,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3. 提高职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

三、实施对象。

所有公司在职职工均可参与大病互助计划,自愿参与,自愿退出。

四、实施方式。

1. 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一定金额作为互助金,形成互助基金;2. 职工在患大病时,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确认后,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互助金;3. 互助金的发放按照职工的病情严重程度和互助金的累积情况进行比例分配;4. 互助金的使用需经过审核,用于支付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

五、实施管理。

1. 公司设立大病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2.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实行民主管理;3. 委员会每年向职工公布互助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六、实施保障。

1.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大病互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互助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2. 公司将定期邀请专业机构对互助基金进行审计,保证互助金的透明和公正;3. 公司将加强对职工健康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实施效果。

1. 职工在面临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减轻了经济压力,增强了信心和勇气;2. 公司的团结和凝聚力得到加强,形成了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3. 公司的员工满意度和幸福感得到提高,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八、总结。

职工大病互助实施方案的开展,对于提高职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将切实做好互助计划的宣传和落实工作,确保职工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药大办字[2003]159号

药大办字[2003]159号

药大办字[2003]159号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单位、部门: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和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了《中国药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

本办法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审议,并报校务会议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药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中国药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2003年10月30日)为了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公费医疗管理法》(卫计字[89]1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费医疗应实行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学校卫生资源和有限的医疗经费,以保证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学校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教职工,系指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留职停薪人员和被外单位借用或聘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离休人员,系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同志。

(三)退休人员,系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的同志。

(四)学生,系指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属享受公费医疗的,其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见第五章。

(五)统筹医疗,适用于父(或母)在本校工作,其子女系本市城镇户口者,其他户口者一律不适用。

1、独生子女14周岁前不收取统筹医疗费。

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工作,按南京市规定,其子女医疗费由双方单位按“男单女双”的原则轮流负担。

本原则亦适用于以下各条。

2、 14周岁至18周岁的独生子女,每人每年交统筹医疗费150元。

3、配偶为在读硕士、博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我校非正式职工等特殊情况,其子女可在不由我方负担的年份内参加统筹医疗,每人每年150元。

配偶已亡故或离异未再婚且法院判决抚养子女的本校教职工,其子女可视作双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

4、按计划生育指标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14周岁以前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其余的子女可参加统筹医疗,费用为每年150元。

xx科技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xx科技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xx科技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增强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由学校福利费拨款,成立“xx科技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简称:医疗救助金)。

其主要目的是对学校正式教职工(指学校编制内教职工和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下同)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而造成经济困难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基金来源第三条学校福利费每年拨出一定资金作为学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第四条接受校内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社会爱心人士及教职工个人的捐赠。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xx科技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计财处、校医院的代表共同组成。

主任由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

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由校工会、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人事处、计财处和校医院的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研究制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根据实施办法的救助标准,授权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救助事宜,并监督救助工作的执行,负责申请医疗救助金的审核;3、研究特殊情况,特殊病例的特殊处理问题;4、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5、向教代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及救助情况。

第七条工作小组职责:1、根据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救助事宜。

2、负责日常事务及来访工作,接受教职工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3、负责实施医疗救助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医疗救助金由xx科技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学院大病医疗互助会章

学院大病医疗互助会章

学院大病医疗互助会章(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不足与教职工患重大疾病时急需大额医疗费用的突出矛盾,建立互助、互济的医疗帮困救助体系,特成立学院大病医疗互助会。

第二条互助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团结互助、奉献爱心的传统美德。

对患重大疾病因医疗费用昂贵导致医疗救治遇到很大困难的会员给予实际帮助,以减缓其经济压力。

第三条本互助会是本校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医疗救助组织。

遵循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会遵守“公正及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互助会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成员若干人。

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负责互助会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三)负责受理会员医疗救助的申请,核实申请救助人的有关情况。

(四)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补助及补助的金额。

第七条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满后,管委会须提交《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向会员进行通报。

第八条管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审核会员资格和救助等相关事宜。

对本章程相关条例作出的修改决议,须经会员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会员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凡本校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会费,承认本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教职工入会,应先向所在部门递交申请书,由部门签署意见后,交管委会审批,方可成为互助会会员。

申请入会的教职工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管委会于每年的十二月讨论决定接收新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本章程的规定交纳会费。

(二)申请医疗救助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的医疗证明、票据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三)支持和协助管委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有权获得本会的补助。

XX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XX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XX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是我校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形势下,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弘扬中华民族“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工劳字〔1992〕3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基金的筹措第一条学校每年划拨40万元作为集体互助基金。

当医疗互助基金总额达到200万元时,暂不划拨经费。

当基金不足60万元时,学校恢复划拨集体互助基金。

个人互助基金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坚持个人持续缴纳原则,不得间断。

一个周期结束后,视基金使用和积累情况再确定下一个周期的起始。

第二条凡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医疗互助,按自愿原则填写《XXXX大学教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会申请表》,每人每年交纳互助基金100元,并按规定可以申请享受第二年的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凡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三条个人互助基金采取工资代扣方式。

由各分工会和离退休处在11月底前将名单交至校工会,计财处在每年12月的工资中代扣并存入互助基金的专用账户。

新调入或新分配的正式职工从进入学校的当年当月开始交纳,并享受当年的医疗互助基金;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从人事部门办理完异动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自愿退出本基金会的需本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互助基金的增值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利息,或在保证基金正常运转和无任何风险前提下的委托理财。

互助基金的积累主要来源于教职工互助基金的交纳、学校投入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接受行政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

第二章基金补助对象第六条基金补助对象是指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不含离休教职工)。

停薪留职、出国、外借等不在学校发放工资的人员待返校后方可参加本基金会。

学院工会重病补助管理办法

学院工会重病补助管理办法

学院工会重病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会法》,体现人文关怀,构建和谐校园,帮助解决我院在职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带来的实际困难,建立XX学院工会爱心基金。

本基金为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建立本基金旨在推进“送温暖”活动的开展及和谐校园的构建,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使遭遇特殊困难的工会会员感受到各级组织的关怀,充分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

第三条本基金主要对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伤害的XX学院工会会员给予临时性补助,每年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四条本基金设在XX学院工会帐户下,建立“XX学院工会爱心基金”。

第五条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接受XX学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基金来源第六条(一)每年从工会经费的维权经费中支出十万元。

(二)基金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其他来源。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本基金由XX学院工会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基金管委会”进行管理。

基金管委会设委员13人,由XX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会经审委员会、工会福利委员会和计财处、纪检办公室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八条基金管委会的职责是(一)管理基金。

(二)决定基金使用第四章基金使用第九条本基金的适用对象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伤害并导致工会会员严重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本基金不用于教职工的一般性生活困难援助。

第十一条本基金执行XX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基金申请及拨付程序(一)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伤害并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的工会会员,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经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向基金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基金管委会委托工会委员会、工会经审委员会、工会福利委员会共同对申请进行讨论审核及酌定补助标准。

(三)由基金管委会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基金管委会每年年终将当年接受捐款情况、日常管理及使用情况编制年报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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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助作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因病所致的实际困难,特成立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基金。

第二条互助基金本着学校、个人、社会共同筹资的原则,旨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凡属我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均可自愿加入互助会。

人事代理人员参照在职教职工执行,停薪留职人员不能申请入会。

1、互助会成立时,由计财处从会员个人工资中代扣互助金。

会员三个月内可申请退会,已交纳的互助金返还个人。

退会须提交书面申请,一经退会,不能再申请入会;
2、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再退还;
3、因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在按期回校工作且补交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4、新进人员起薪当月加入互助会并交纳互助金即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四条会员从入会起每人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

第三章互助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互助基金来源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2、学校行政每年按个人缴纳互助金总额1:1比例拨给的扶持金;
3、校内外资助和捐赠;
4、上列各项的增值和积累;
5、其它来源。

第六条互助基金委托计财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互助基金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使用互助基金必须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互助会组织机构
1、互助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计财处、人事处、纪监审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基建后勤处、综合门诊部等部门以及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各一人组成。

工会主席任主任,计财处处长、综合门诊部主任任副主任;
2、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八条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2、掌握互助基金收缴及使用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3、审批患大病会员的补助申请。

第九条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认真执行《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及退会工作;
3、每年三月受理会员上一年度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并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4、负责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5、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校纪监审办公室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每年向教代会汇报互助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校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互助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情况,计财处及时提供互助金收缴和支出情况。

第五章互助金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补助时,应持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凭据复印件(外出就诊需综合门诊部转院证明),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经本人所在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在三月底前上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到综合门诊部审核后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发放。

第十三条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医疗补助。

每年因病住院以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重症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参照最新版南京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目录),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所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药品、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标准如下:
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30%;
2、20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40%;
3、30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
4、个人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40000元;
5、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满5年未申请补助的会员,在申请补助时比例可增加5%,并逐年递增1%,最高比例可达10%。

对连续15年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补助限额以上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年度补助总额不应超出当年大病互助基金总收入,如出现补助金额超出年互助基金总收入,则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不超出年总收入的前提下,讨论确定修正系数后再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1、因各种原因失去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2、未经校综合门诊部同意擅自在外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3、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如营养、免疫制剂、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及不在公费医疗规定疾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4、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中国药科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校务会批准后颁布实施,实施时间从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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