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概念比较

合集下载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第一二章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第一二章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第一二章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第一二章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范性基础的学科,其涉及的知识点既有理论性的探讨,也有实践层面的应用。

在大一的学习中,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点,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概述、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体系和法成立要件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的第一二章。

二、法的概念与特征1. 法的概念法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行为准则。

在法律的制定中,一般会考虑到道德、习俗、经济等因素,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2. 法的特征(1)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力,即具备强制执行的能力,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处罚或制裁。

(2)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国籍等因素。

(3)权威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威性,一般由国家来确立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

三、法的分类与法律体系1. 法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按照法的性质分为公法和私法,按照法的划分标准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照法律的层级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2.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的结构和组织系统,反映了一国或一国家集体的法律体系的层次和组织结构。

世界上的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穆斯林法系等。

四、法的成立要件1. 法的成立法从诞生到生效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和步骤。

一般而言,法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立法机关:法律的制订与制定者,具备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权力。

(2)依法行使权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法律本身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正合理:法律的内容应当公正合理,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要求。

2.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的能力。

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制定、发布、实施方式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等因素有关。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概念归纳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概念归纳

民事p2:与公共事务相对的私人事务。

实质民法p4: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P4: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财产关系p6:人们基于一定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构成财产关系的联系纽带。

人身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

人格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文理解释p31:又称字面解释、字义解释,是指按照民法规范条文用语的文字意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论理解释p32:又称逻辑解释、是指不拘于民法规范条文词句,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参考立法理由、基本原则,究明该民法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以阐明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

包括: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和反面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p43: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诚实信用原则p44: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p48:平等主体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51:参加民法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客机p52: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反映,成为主体活动的目标。

物p52: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行为p52: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包括: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和提供劳务或服务。

人身利益p53:系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法律事实p56: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科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起源、目的、价值等问题。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是一个基础和支撑性的学科,它为法律的解释和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分类、主要理论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又称法律哲学,是对法律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性基础,通过对法律的深入分析和思考,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性并探讨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法理学是法学科目的基础,具有广泛的学科背景,包括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等。

二、法理学的分类根据研究内容和方法的不同,法理学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 形而上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理论基础,关注法律的存在形态和法律意义的哲学解释。

2. 伦理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探讨法律应当如何影响和保护人们的道德价值。

3. 逻辑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逻辑规律和思维方法,关注法律推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社会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法理学的主要理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较广泛,涉及到法律本体、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则等方面。

因此,法理学形成了许多重要的理论。

1. 法律本体论: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探讨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内容。

2. 法律规范论:它研究法律规则的构成和效力,关注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问题。

3. 法律解释论:它研究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探讨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4. 法律价值论:它研究法律的价值和目的,关注法律的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作用。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方法。

1. 理论研究:它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从概念、原则和逻辑上探讨法律问题。

理论研究重视从理性角度解释法律,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内在规律。

2. 实证研究:它通过观察事实、采集数据和分析现象,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2010真题(回忆版)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2010真题(回忆版)

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试题
选择题是多选题,8个,都是5个选项。

具体的记不清楚了(第1题是我国的非正式渊源)概念比较:1、法制与法治
2、根本法与基本法
3、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
简答题:1、法律的概念及其本质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3、公私法划分的意义
判断分析题:1、自然法学又称为价值法学
2、法律上的自由等同于哲学上的自由
3、(原话记不清楚了,我觉得大概意思就是法之理在法外)
4、(原话挺长的,书上有就是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论述题:1、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2、法的秩序价值
材料题是关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自选角度,自拟题目600字以上。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考研——法理学2010年真题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考研——法理学2010年真题

欲索取更多考研资料,请上北京天问教育网站官网!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科专业:0301法学各专业考试科目:604法理学(150分)考生注意:请在答题纸上答题,在试题上答题不给分,试题和答题纸同时交回,否则成绩无效。

一、多项选择题(①每小题2分,共16分。

②答题要求:请选出正确答案,把所选出的答案以选项的番号表示,并书写在答题纸上。

)1.属于当代中国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有(?)(l)规章(2)判例(3)政策(4)法理(5)决议2.关于法律继承、法律移植以及法律现代化的正确判断是(?)(l)法律继承既包括一国国内的新法对旧法的继承,也包括世界范围内的新旧法间的继承(2)法律移植仅指一个国家积极主动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现象(3)日本历史上几次成功的法律移植案例表明,只要积极、认真地进行法律移植工作,法律移植就能成功(4)法律的自治性表明法律现代化可以超前于政治、经济的现代化(5)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程始于清末修律这场大规模的立法活动3.成文法较之不成文法的优点是(?)(l)有较好的预防功能(2)内容更具有逻辑性(3)更具有稳定性(4)有更好的社会改革功能(5)有更强的社会适应性4.《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该条款含(?)(l)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3)任意性规则(4)强制性规则(5)禁止性规则5.对于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的正确认识是(?)(1)法律行为是指合法行为,不包括违法行为,(2)法律行为只需从外在客观行为方面判断,内在意识方面不构成判断标准(3)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4)法律行为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5)法律行为只能体现为积极的行动,而不可能体现为消极的静止6.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比较,其特征在于(?)(1)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区分(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3)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作用(4)强调法律的法典化(5)强调习惯和经验在司法中的作用7.执法和司法的区别有(?)(1)司法具有被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2)执法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不具有自由裁量权(3)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司法具有中立性(4)司法权具有终局性,执法不具有终局性(5)司法需要实现司法平等,而执法不需要实现平等性8.“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该法谚不包括的意思有(?)(1)程序正义(2)司法公正(3)司法中立(4)司法平等(5)司法责任二、概念比较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法制与法治2.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3.基本法与根本法三、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法律的定义及其本质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死亡意义四、判断分析题(判断证误并说明理由。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考试题型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考试题型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考试题型总结杨旭老师:国际经济法
1 选择题20分(单项多项选择混合)
2论述题 20分
3案例分析题
赵树坤老师:法理学
1 选择题10个(20分)
2 论述题2个
3材料分析题
冉思东老师:宪法学
1.概念比较
2.选择题
3.论述题
4.材料分析
石慧荣老师:商法学
1判断
2简答
3案例分析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单选
2.辨析
3.简答
4.材料分析
唐尧老师:行政法
1.判断
2.简答
3.论述
4.案例分析
张能宝老师:刑事诉讼法:
1.判断5题
2.简答2题
3.辨析2题
4.论述1题
廖中洪老师:民事诉讼法
1 选择
2 案例分析
3简答
4论述
吴春燕+徐洁老师:民法
1 判断
2简答
3 论述。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讲解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讲解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讲解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科学及其法律系统与集合的一门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它主要关注法律的本性、法律的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法律思维的规律以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等问题。

通过系统研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本质属性,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和理论依据。

二、法的本质与区别1. 法的概念与本质法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则体系,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2. 法与道德的区别法律与道德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和国家行为背书的特点,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个人的自觉遵守。

法律是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和设立刑事、民事等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管理和治理的手段,而道德更注重人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三、法律规范的分类及适用1. 法律规范的分类根据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国际法等。

每个法律领域都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规范主体、规范内容和规范效力。

2. 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法律规范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规范主体、规范对象、规范内容和规范效力。

只有当具体情形符合这些条件时,法律规范才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效力。

四、法律解释与法理学1. 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和说明的过程。

它是通过理性思考和推理推导,解决法律规范具体适用中的问题,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法理学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法理学为法律解释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和理论指导。

在法律解释中,法理学通过运用逻辑学、语义学、哲学等基础知识,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含义和涵盖范围,帮助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模糊、难点问题。

五、法律推理1. 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是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它通过运用逻辑的方法,从已有的法律规则和事实前提出发,推导出结果的过程。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第一篇: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参考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的《民法》及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学》。

1、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2、事前调整VS事后调整3、静态财产关系VS动态财产关系4、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5、绝对权VS相对权6、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VS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7、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8、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9、民事行为能力VS民事责任能力10、自然人权利能力VS法人权利能力11、自然人行为能力VS法人行为能力12、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13、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次要)14、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次要)15、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1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VS法人撤销制度17、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8、违约行为VS侵权行为19、法律行为成立VS法律行为有效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VS可撤销民事行为21、可撤销民事行为VS无效民事行为22、狭义无权代理VS广义无权代理23、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24、委托合同VS委托授权行为25、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26、诉讼时效中断VS诉讼时效中止27、监护资格VS监护能力28、财团法人VS社团法人29、公益法人VS营利法人 30、本代理VS复代理31、未成年人之监护VS精神病人之监护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3、权利滥用VS侵权行为一、论述题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1、行为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为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2、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部门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法律发展史上说,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因此,法律体系应先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

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而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法学体系不同法律体系。

首先,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如法学体系中有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心理学等内容,法律体系则没有相应的部门法。

其次,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如民法学必须以中外各民法为研究对象,具有跨国性。

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所以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如行政法的产生促进了行政法学的出现。

反过来,法学体系又可以推动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法学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

3、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的渊源有所不同,而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奴隶制社会初期,法律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

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宗教教规、道德规范和判例。

到奴隶制社会的中后期,开始出现成文法。

封建制社会,法的渊源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

中国封建制法最有代表性、发展最完备的是唐朝,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律、令、格、典、科、比、例等。

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渊源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其正式渊源一般包括制定法、判例以及授权立法等。

此外,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还存在非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权威性的法学著作、正义、公平等原则、道德准则和习惯等4、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所谓法律继承性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5、基本法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涉及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和人们息息相关的基本法律,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行政法俗称六大基本法“基本法律”在工具书中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

法律的一种,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1、所谓基本法律,通常是指解决国家重大事务,调整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像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选举法、婚姻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基本法律2、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其他法律”6、法律心理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认识和情感。

是对法律现象的自发的反映形式,属于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最终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又受着民族传统的影响。

它对于形成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对于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活动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比较自觉、比较稳定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对人们某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在对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理念的向往与勇于接受的基础上和导引下而形成的直观而不片面、具体而不盲目的感性认识。

这种感性认识可使片面性、盲目性、自发性降至最低限度,是大学生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克服自身的偏激性而获取的。

7、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虽然有密切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有其不同的本质。

法律要求当事人应为的行为,称为义务。

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

义务的履行即为权利的实现。

义务的违反即发生责任。

可见,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要先有义务,然后才谈得上责任。

无义务,即无责任。

虽有义务存在,如果义务人能正确履行义务,也不发生责任。

只在义务人违反义务时,才发生责任换言之,法律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8、大陆法系的特点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

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

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

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

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

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

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

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

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

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