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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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06•【字号】青编办发[2002]06号•【施行日期】200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问题的通知(青编办发[2002]06号)各州(地、市)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州(地、市)县乡机构改革和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继续贯彻执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调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办发[1998]16号),冻结州(地、市)县乡党政群机关和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并严格控制人员调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州(地、市)县乡党政群机关,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停止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和机构升格的审批工作。

二、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前一律冻结财政拨款和补贴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

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控制。

三、州(地、市)县乡党政群机关和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原则上停止调入人员,确需调入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1、经组织决定交流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下派干部期满回调的,按下派干部回调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机关确需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特殊职位专业人员,必须在具有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前提下,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考录。

4、州(地、市)县乡党政群机关和全省各级事业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坚决清退借调人员。

四、各级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24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07•【文号】人录发[1994]1号•【施行日期】199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现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6月7日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公务员考试录取规则

公务员考试录取规则

公务员考试录取规则
公务员考试录取规则是指公务员考试的录取标准和程序,它是一个严格的选拔过程,旨在选拔具有优秀素质和能力的人才从事政府机关工作。

下面是公务员考试录取规则的一般情况:
一、资格审查
公务员考试的第一步是资格审查,考生需要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学历、身体健康等。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考试。

二、笔试
公务员考试的第二步是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

申论主要测试考生的写作能力和对时事的理解。

三、面试
通过笔试的考生进入面试环节。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等。

面试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个人陈述、组织案例分析、领导力测试等。

四、体检
通过面试的考生将进行体检。

体检是为了确定考生身体健康,并确保能够胜任工作所需的体力和精力。

五、考察
考察是对通过体检的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调
查,通过考察了解考生的品行和操守等。

最后,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的成绩,按一定的考生数确定录取名单。

录取名单将按照成绩排名的先后顺序确定,分为正式录取和备选录取。

正式录取名单的考生可以被直接录取为公务员,备选录取名单的考生则需要等待招聘单位的安排。

总之,公务员考试录取规则旨在选拔具有优秀素质和能力的人才从事政府机关工作,这是一个经过严格选拔的过程,充分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方案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方案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稳步推进,逐步实施,确保公务员法的贯彻执行。

二、实施范围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范围规定》,我厅公务员法实施的范围是:厅机关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且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一)依法履行公职;(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照公务员法实施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登记工作,待省上相关文件下发后再行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们将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

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学习宣传。

组织广大公务员深入学习公务员法,使全厅上下进一步了解熟悉公务员法。

2、制定方案。

根据青海省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厅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经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1、公务员登记根据《青海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厅人教处将在核定的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组织程序,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公务员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进行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登记程序:⑴厅人教处按照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和青海省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规定,确定拟登记对象;⑵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厅人教处审核并提出意见,连同《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报审核机关;⑶厅机关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将《公务员登记表》和汇总的《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报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8年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8年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4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案的提出第四章审议和表决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标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符合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单位清理意见1青政〔2000〕41号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省财政厅废止2青政办〔2001〕10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发展改革委废止3青政〔2002〕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4青政办〔2003〕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5青政办〔200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失效6青政办〔2008〕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卫生厅7青政办〔2003〕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8青政办明电〔200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9青政办〔2006〕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纳入全省儿童免疫规划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10青政办〔1986〕10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营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和安排部分职工升级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1青政〔1990〕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待遇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2青政〔1991〕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3青政〔199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实行知识分子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4青政办〔1993〕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5青政办〔1993〕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6青政办〔1993〕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7青政〔1995〕2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8青政〔1995〕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9青政办〔1996〕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0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1青政办〔2001〕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2青政〔1992〕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3青政办〔1993〕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4青政办〔1994〕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气预报公开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5青政办〔1991〕5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在我省农村牧区建立天气预报警报系统报告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结束——。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直各机关单位人事处,省直属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现将《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有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结构调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对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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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6]117号
【发布日期】1996-08-14
【生效日期】1996-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1996年8月14日青政办〔1996〕1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地、市)、县(区、市)、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也应予照顾。

具体照顾办法由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录用国家公务员采取分阶段逐次淘汰的办法进行。

其基本程序是:(一)编制考试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四)考试;(五)考核;(六)体检;(七)录用与试用。

第六条第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因职位特殊或因专业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根据需要简化或重新确定录用程序。

第七条第七条考试经费除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考费外,按照《财政部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由各级政府列入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第八条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州(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承办上级委托的考试组织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省政府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三)审批全省特殊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
(四)组织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国家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和年度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乡(镇)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办理录用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录用考试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的编制和报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编制定员内,按照录用计划、拟补充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本地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其具体程序是:
(一)由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并汇总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统一上报州(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
(三)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将已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乡(镇)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报批程序按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特殊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录用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等。

用人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在预测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的录用计划。

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分别报省、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录用计划确定后,应在考试前一个月由主管机关和录用部门联合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录用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范围、对象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时间;
(四)其它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州(地、市)及其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
(五)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报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须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报名时要出具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
审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要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青海省录用
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由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发放准考证。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的设置由国家人事部确定,考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实行统一命题、统一
制卷、统一时间、统一评卷,每年举行一次;专业科目由州(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
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和用人部门的意见确定;其笔试可以同公共科目考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
进行。

笔试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制定。

笔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因职位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对笔试和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考核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并组织
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做到全面、公正、客观。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考核合格并被确定为录取人选的考生,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指定的
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第七章录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考试主管机关对考试、考核合格者,按总成绩的顺序由高到低依
次排列,由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填写《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报省政
府人事部门审批。

州(地、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及县以下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由州(地、市)
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批准后,张榜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并由用人单位分别向考生
和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在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要
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按录用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州(地、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凡考核合格因编制或录取计划限制而未被录取的考生,由政府人
事部门建立备用人员库,在下一次录用考试公告发布前可向各工作部门补充急需的公务员。

具体办法是,由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从高到低分以1:3的比例差额推荐人选,用人部门组织面试、考核、体检。

第八章监督、回避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群众的监督,并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录用的公务员,由录用主管机关或授权下
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
或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
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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