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渝国税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2014〕4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及局内各单位: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国税局稽查局或市地税局征科处。
一、成立专门机构,统筹进户执法市国、地税局主要领导为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切实开展,分别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地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小组),对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和管理。
国、地税协调小组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制定方案,统一安排进户执法工作。
各区县局应成立相应的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结合“春风”行动,清理执法项目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市局协调小组将在4月8前完成全市税务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取消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相关进户执法项目。
各协调小组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
三、搭建信息平台,确保规范管理市局协调小组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领,开发完成《进户执法信息管理平台》,将进户执法事项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切实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代扣代缴【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4﹞157号【发文日期】2004-06-22【实施时间】2004-06-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和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和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税法规定,所有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军队、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七日内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资、薪金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必须报送所扣人员清单明细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审核开票后,在清单明细表上加盖税收专用章,退扣缴义务人一份。
扣缴义务人可将已盖税收专用章的人员清单明细表在本单位公示,或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
五、扣缴义务人在扣缴除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款和非本单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时,原则上应向纳税人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完税凭证具有同等证明作用。
六、鉴于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人人数众多,扣缴义务人可不逐一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税总纳服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市通
办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
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市通办。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二、服务地点
重庆市税务局所辖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
三、服务渠道
纳税人可直接前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通过重庆市网上税务局申请后,前往全市税务系统各办税服务厅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四、服务事项
全市通办办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报告、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和宣传咨询等七大类57项(详见附件2)。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仍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名单
2.重庆税务全市通办办税事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渝国税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税局、地税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理和一方单独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办理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在开展此项工作初期,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仅限于设立税务登记,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它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税、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1(2)(中税网)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5
纳税人因 意外事故 或自然灾 害等遭受 重大损失 的资源税 减免审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 区(县)地 3.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定减税或免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 税局 4.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渝府发〔2014〕32号)决定下放。 6.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0日内
13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区(县)地 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局 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孤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烈士家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6
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 难减免审 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缴纳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 区(县)地 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方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税局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5号) 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税务总局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
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
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
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
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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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为深化和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现予公告。
一、公布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清单项目的实施法律依据、申请所需资料、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明晰市局、区、县(自治县)局及税务所审批权限,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或以其他名目实施变相审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首问责任制度地税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人咨询时应做到首问负责,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及时处理。
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做好指引、协调工作。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地税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人咨询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纳税人需要书面告知清单的,经办人员应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四、提速税法宣传运用网站、纳税人学校、12366热线、微信、QQ群等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宣传。
市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公布。
区县地税局自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税场所公布。
五、前移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行办税服务厅(室)窗口受理。
事后备案类优惠由办税服务厅(室)即时办结。
核准类优惠7个工作日办结。
批准类优惠20个工作日办结。
六、提速投诉处理按照“查办、转办、回访、督办”为主要模式的投诉分级管理机制,加大对纳税人投诉的查办力度。
查办时间由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市地税局对投诉的查办情况进行全面回访。
七、推行“一窗式”办税办税服务厅(室)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式”服务。
办理税费申报、发票事宜、受理涉税审批都可以通过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完成。
八、减少资料报送实行纳税人提供资料“一次报送、多次应用”。
小型微利企业按年报送纸质财务报表,其余单位纳税人(除市级、区县级重点税源户之外的)按季报送财务报表。
通过税务身份认证网上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免报纸质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办理审批类、认定类涉税事项,不再要求重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九、提供免填单服务对单位纳税人新设立登记、变更税务登记表;个人二手房交易中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发票验旧申请表;个人发票代开申请表,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涉税资料的,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及口述内容制作涉税表单,经纳税人签章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规范进户执法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全市地税系统要认真落实上述十项措施,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纳税人投诉事项,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咨询投诉电话:12366-2地税网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7日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便民办税十项措施解读一、公布税务行政审批清单相关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精神,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公开,实行清单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近一年来,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布置下,坚持简政放权,还政于民的原则,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取消及下放,目前,全市地税系统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只有25项,其中市局作为审批主体的2项,区县地税局审批的20项,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审批的3项。
2014年9月市局已就这25项审批清单以2014年第10号《公告》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同时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清单列举的目录实施审批,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特别是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实施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首问责任制度相关情况为了避免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事项时出现相互推诿,我局进一步强化首问责任制。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或者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者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人员应做到及时办理或者有效指引。
对于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者限时答复,并于办结后及时反馈纳税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指引到相应的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我局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首问责任岗,对办理涉税业务、咨询政策、投诉和提出建议的纳税人开展“主动求问”,为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或提供有效指引。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相关情况针对纳税人对涉税资料、办理流程不熟悉等问题,我局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以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纳税人重复跑路。
在处理涉税咨询的过程中,地税工作人员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以及办理所需的全部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纳税人对补正的内容有疑义的,应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纳税人难以理解或者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四、提速税法宣传相关情况针对纳税人要求加强税法宣传的合理需求,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权利、避免涉税风险、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我局开辟了多种税法宣传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地税官方网站、纳税人学校、12366热线、微信、QQ群等途径获取政策信息。
市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地税官网予以公布。
区县地税局自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税场所予以公布。
五、前移行政审批相关情况针对纳税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多头跑路、耗时较长的情况,为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使涉税事项办理更加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我局切实转变职能,将行政审批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室)统一受理。
纳税人只需到办税服务厅(室)递交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即可申请办理。
对于未及时办理的,可以进行投诉。
六、提速投诉处理相关情况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我局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并以此改进服务中的不足,推动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
我局建立了以“查办、转办、回访、督办”为主要模式的投诉分级管理机制,对一小时经济圈范围内的投诉,由市地税局视情况派员查办。
为保护投诉人的相关信息,杜绝出现打击报复的情况,转交各区县局办理的事项由各局征管科和相关科室调查处理,投诉人信息对税务所及税务工作人员严格保密。
凡市地税局对投诉实行全面回访,收集分析投诉处理满意度和纳税人的建议意见。
就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重复投诉的事项,市地税局将督促办理,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我局将投诉的查办时限由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复杂投诉事项延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推行“一窗式”办税相关情况整合办税服务厅(室)登记窗口、发票管理窗口和申报纳税窗口,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纳税人可以实现一次叫号机取号办理多个业务,不再重复排队办理。
“一窗式”服务事项包括:办理税费申报、发票事宜、受理涉税审批。
我局还将进一步扩大“一窗式”办税的业务范围,让广大纳税人方便缴税。
八、减少资料报送相关情况为配合全国“金税”工程的实施,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为更好地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税务机关内部对涉税资料的共享利用,我局通过引入新的信息技术,实现涉税资料电子化管理,给纳税人按户建立报送资料库,只要纳税人给税务机关报送过的资料,下次税务机关需要同样的资料时,可直接在资料库里提取,不在重复报送相同资料。
同时,我局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对在办理涉税业务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了清理规范,目前,已取消《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发票退票申请表》等26个涉税文书报表。
九、提供免填单服务相关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两个减负”的精神,切实优化办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我局全面梳理纳税人日常办税事项,在全系统全面推行“免填单”服务,共涉及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管理、证明管理、申报征收和税收优惠六大类业务,由税务机关打印出相关文书表格交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即可当场办理,部分业务也只需纳税人加盖公章或出具授权委托书也可当场办理。
推行“免填单”服务后,纳税人反应强烈的需填表格较多、部分填写信息重复、填写困难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十、规范进户执法相关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我局联合市国税局制订了《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市国、地税局主要领导为总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地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和管理。
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努力做到横向不交叉,上下不重复。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但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协查或特殊调查事项除外;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反避税调查以及实地核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