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管理。
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
一、进口食品安全管理
1. 进口资质审批
任何企业或个人从国外进口食品,需要先获得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批。
只有通过
资质审批的企业才能进行进口食品的业务,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进口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确保符合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才能流入国内市场。
3. 进口食品追溯体系
建立进口食品的追溯体系,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问题源头,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1. 出口资质审批
所有出口食品企业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在获得出口资质后方可进行出口食
品业务。
确保出口的食品符合目的国的法规标准。
2.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也需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通
过检验检疫的食品才能被允许出口。
3. 出口食品溯源制度
建立出口食品的溯源制度,确保食品出口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追溯到原始生产环节,保障国际市场的信誉。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致力于加强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内外消费者的
健康和权益。
只有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才能够促进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食品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可追溯的原则,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四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进口许可。
第五条进口食品应当附有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检。
第六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海关的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
对于不合格的食品,海关有权依法予以退货或销毁。
第三章食品出口第七条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出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出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第九条出口食品应当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
对于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经查实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和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和管理,我国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我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一、《办法》的背景与意义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民生问题,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问题。
在全球食品贸易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贸易的公平性。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和存在问题,《办法》的出台得到了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成为了我国食品进出口领域的一部重要的纲领性法规。
《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控,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的健康与安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 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办法》强调,进出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同时,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熟知食品法律法规、了解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知晓食品原产国的风险特征,切实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
2. 进口食品的审核和批准:为提高进口食品审批效率和质量标准,根据《办法》规定,我国设置了统一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和检验检疫流程。
同时,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供有效的进口食品检验报告和原产地检验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进口食品的品质安全。
3. 进出口食品的追溯管理: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追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记录和食品销售流程,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提高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4. 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督和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且要求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的工作,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食品进出口的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愈加凸显,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讨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
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牺牲了消费者的健康利益。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食品生产和贸易的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三、食品生产环节管理在进出口食品的生产环节,重点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1.原料采购:企业应确保原料供应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建立健全的供应链追溯体系。
同时,企业应进行原料检测,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生产工艺: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安全。
3.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4.卫生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厂房和设备的清洁消毒、员工的个人卫生及操作规范等。
四、食品质量检测与监管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需加强食品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1.食品抽检:相关监管部门应随机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对食品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进行全面检测。
2.食品标签管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食品标签准确、明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
3.追溯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应推动建立进出口食品追溯体系,实现追溯目标的全程追溯,提高失责成本,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有效处罚。
四、食品进出口证书和备案管理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需对食品企业的证书和备案进行严格管理。
1.进口食品备案:企业进口食品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证书:对于出口食品,企业需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证书,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的生产和出口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册,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进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食品出口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载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名称和地址、检验检疫标志等信息。
第三章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由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对首次进口的食品实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按照风险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食品的种类、来源国家(地区)、生产加工工艺等因素,确定检验检疫的频次、项目和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口;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第四章进口食品的销售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核实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等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追溯制度,记录进口食品的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抽检、风险评估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水产品
一、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的水产品贸易日益频繁。
水产品在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水产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特别关注水产品的贸易和安全管理。
二、进口水产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口水产品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进口水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 进口商必须向相关部门
提供必要的检验证明和质量检测报告。
- 进口水产品必须在指定口岸进行查验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被拒绝入境。
三、出口水产品管理
对于出口水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样加强了管理: - 出口水产品必须符合目
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 出口商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出口证明
和质量检测报告。
- 出口水产品需在指定口岸进行查验和检疫,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四、进出口水产品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严格的进出口水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包括: - 定期抽检
进出口水产品,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产品质量
问题。
- 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问题。
五、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水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安
全管理,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继续加强水产品的管理与监管,确保水产品贸易安全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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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公布。
第十条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
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
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