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2〕126号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党史学习教育部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我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2022年7月18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的住宅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城镇建设安置房、国家安居工程、福利房(包括解困房和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项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出具用地意见函(附件1),明确可按住宅用途、划拨方式及相应的用地范围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直接按现状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武清区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实施细则》《武清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武清区关于协同做好司法案件涉及土地房屋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武清区土地收益金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武清区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是指因划拨建设用地补办协议出让或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合同。
本细则所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四条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916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6〕9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管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严肃性,促进出让地块尽快开发建设,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的原则,就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开发建设。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缴齐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中:《建设用地批准书》必须注明有效期为自核发之日起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止。
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注记开工、竣工时间,证书有效期。
有效期为竣工日期后三个月。
三、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发,需要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申请且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不再延期,过期自行作废。
四、因拆迁、规划设计等原因需要延长开、竣工时间的,应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受让人已经取得《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可以按照规划批准文件的时间顺延半年重新确定。
(二)受让人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按照原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至竣工期间的时间进行顺延。
(三)根据以上开、竣工时间的调整,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可以在原规定有效期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竣工时间进行顺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事业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的意见-津国土房地市[2008]34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事业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的意见-津国土房地市[2008]3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e9af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d1.png)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事业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事业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的意见(津国土房地市〔2008〕34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支持企业事单位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现有工业生产项目(不包括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销售及附属设施项目等)用地,鼓励企业在不增加建筑密度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凡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且未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的,可直接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再调整用地批准文件。
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维持原划拨供地方式。
二、支持各类企业办公、商业、研发用地项目改造建设。
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利用现有建筑接层建设或改扩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同约定规模的,可直接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同约定规模1倍的,用地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增加建筑面积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应调整租金、作价入股金额)后,申请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且增加后的建筑规模原则上不再做调整,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进行约定;若五年内确须改变建筑规模的,按《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执行。
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

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开发商修建房屋首先要先申请到一块土地使用,土地是国家的可不能随便使用,那就需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那么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呢,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一、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1、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2、土地使用税也就是土地出让金指的是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3、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二、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
2、工业用地主要有涉及三项税:土地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由当地地方政府和征地工程主管部门协商,根据当地当时的土地价格进行协商议定。
3、土地税指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税,按照相关的规定如果不是属于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税;以上就是关于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以及天津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不交吗,安置房的买卖是要看房屋的产权形式的,如果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那就理所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20•【字号】津国土房规[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07]135号)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现将《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日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布局和方向相衔接。
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实施规划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规法字〔2011〕49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细分导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对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土地细分导则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直接依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符合土地细分导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经费。
第八条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
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09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0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eb60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d5.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099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滨海新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津政函〔2006〕51号)和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关于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框架协议》,为了归集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确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土地出让金是指滨海新区内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
土地出让价格及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的规定办理,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是指滨海新区内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金全部收入,按规定扣除土地全部出让成本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出让金总额的20%)。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可作为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资本金使用。
二、主要相关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管理,贷款项目配套资金筹集,项目贷款管理使用,与贷款项目相关的投资融资,组织各综合贷款项目和独立贷款项目按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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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0.06.01
•【字号】津规资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
正文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
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9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2020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
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第七条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向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
低于市场价格的30%。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市场价格的15%缴纳。
第八条房屋权利人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簿查询结果和房屋买卖协议为申请人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