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导则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9〕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民建房”)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民建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
(二)节约用地原则。
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共建共享出发,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低丘缓坡。
(三)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原则。
农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应予奖励,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宣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进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统一城市各项规划,统筹城市各类事业的发展,构建城市发展整体框架。
2.城市总体规划的规范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循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和关系,保障城市整体发展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统一、自愿、透明的原则,形成一个科学、公正、开放、平等、安全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多级规划,编制应当从整体到局部、由近及远、由粗到细,各项规划之间应当相辅相成。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服从城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总体发展方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设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资源的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行城市规划更新,及时修正和完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法律法规,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健全规划管理机制。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
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2020)

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2020)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0年6月4日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管理水平提升的工作要求,满足市民对住宅小区品质、居住环境和美好生活向往的更高要求,结合沪苏浙等发达地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管控方面的先进经验,现就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城市居住区系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本意见适用于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规划设计和管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做到科学合理,在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的同时,应体现安全、绿色、宜居、智能等设计理念。
第三条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应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建筑高度、间距与周边相协调,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四条总平面设计。
(1)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应分离设置,严格控制沿城市主干道设置小开间商业门面;(2)按照《宣城市城市园林绿化导则》开展绿化景观设计,注重景观艺术性塑造,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相结合,适地适树;集中公共绿地、健身活动场地、景观小品设计等应综合考虑老、幼人群的活动特点和需求;(3)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4)各类工程管线均应下地敷设,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5)围墙宜采用透空形式,兼顾景观、安全等方面要求,鼓励使用各类绿篱进行空间分隔。
第五条交通组织设计。
(1)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内部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2)地面非机动车停车棚应结合住宅楼栋出入口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并统筹布置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库设置于住宅楼地下空间的,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大于15%且应避免转折过多,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大于8%;(3)鼓励建设地上非机动车停车库;停车库出入口顶盖、非机动车停车棚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宣政办秘〔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8日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气候变化〔2017〕66号),我市被列为全国第三批低碳试点城市之一。
为圆满完成试点建设目标和任务,顺利通过国家和省评价考核,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产业低碳水平整体提升,低碳排放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
“十三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下降29%,能源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年均下降2.5%以上。
2025年左右碳排放达到峰值,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2030年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65%以上,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1.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对宣城市的主体功能定位,统筹生产力布局,调整优化空间结构,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产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实现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
落实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发展规划,严禁突破规划范围开展建设。
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重要生态功能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以下涉及县<市、区>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再重复表述)2.优化城乡建设格局。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宣政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2〕45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好《宣城市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公园、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沿城市主干道及主城区次干道两侧、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仓储建筑)。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控制等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设计及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
六安市城镇园林绿化导则

六安市城镇园林绿化导则
六安市城镇园林绿化导则部分内容如下:
- 苗木栽植:行道树栽植要保证相邻树木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型基本一致,树木直立。
树穴底铺15cm厚粗砂垫层,再回填20-30cm厚拌和的种植土,并设置¢60mm通气、排水管。
行道树树穴上面要设置树池盖板,并与树池侧石平齐。
树池侧石要与人行道路面平齐,不影响行人通行。
种植时要完全清除土球包装物,回填种植土必须40cm分层回填,分层夯实。
定根水必须在6小时内及时浇灌,一定要浇透。
色块(绿篱)必须满栽、到边到角。
- 苗木支撑:苗木树干或树木重心必须与地面保持垂直。
支撑应统一、牢固,支撑高度、方向、角度、绑扎绳都应整齐一致。
支撑选用原木,最细处直径大于6cm。
绑扎处的树干要加软垫。
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是为了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政府令第1号《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4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韩军2015年2月28日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敬亭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风景区内从事涉及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风景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三)依据风景区规划,负责办理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初审。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时,应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四)建设、管理和保护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五)负责风景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开展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六)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它职权。
市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实行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双重领导,日常工作以风景区管委会领导为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宣城市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导则为进一步提高宣城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园林绿地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国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宣城市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导则》。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景观设计。
1、园林景观设计指导原则1.0.1 同步规划原则。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将园林景观规划同步规划,以达到园林、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
1.0.2 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
园林景观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宜人的绿色环境为宗旨,充分满足人的需求和审美取向。
园林绿地要体现可融入性和可参与性。
发挥好园林给人庇荫、欢愉启迪,陶冶性情,慰藉心灵的作用。
1.0.3 生态优先原则。
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在设计中尊重物种多样性,减少对资源的剥夺,保持营养和水循环,维持植物生境和动物栖息地的质量,以改善人居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健康,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1.0.4 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原则。
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湿地和自然水系,减少填挖土方,公园、绿地的改造要保存其遗韵和历史信息,保护如古树、大树等原有植被,原有建筑和布局。
绿地设计要从城市的自然环境、地域特征等出发。
将城市历史文脉融入园林绿地设计中,突出地方园林特色。
1.0.5 适地适树原则。
根据宣城市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选择合适的绿化树种,注重开发和利用乡土树种,适当利用经引种驯化后适生的新优外来品种,丰富植物种类。
1.0.6 植物造景原则。
运用植物的色彩美、姿态美、风韵美、多样化等特征,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提高生态效益。
1.0.7 整体协调原则。
构景要素协调,园林绿地与周边环境及整个绿地系统的协调。
园林建筑和小品在形式、体量、尺度、色彩、质地上必须服从环境需要,与其他景物协调统一,园林布局要主次分明,承上启下、前后呼应、烘托对比,使景物相得宜彰。
1.0.8 经济性原则。
园林景观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指导方针,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地。
2、园林景观设计技术参数2.1公园、游园、广场2.1.1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根据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要满足规范要求,其中绿地率控制在75%以上。
2.1.2 游园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一定的休息设施,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0%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
2.1.3 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树种选择应丰富多样,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效。
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2.1.4 公园、游园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60%,乔木、灌木、草坪(含地被,不包括林下部分)比例6:2:2,落叶树与常绿树的比例4:6。
广场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30%,乔木、灌木、草坪比例:3:4:3,落叶树与常绿树的比例3:7。
2.1.5 公园内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加大木本花卉及宿根花卉的应用。
建筑物墙体、构筑物等可垂直绿化的地方,应选择合适的攀援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2.1.6 绿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植物品种不低于40种;绿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植物品种不低于80种。
2.1.7 乔木应大量种植胸径10-15cm的壮龄树,胸径在20-25cm的苗木可少量点缀,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根据景观需要适当点缀,但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成活。
古树不得移栽,种植观赏性小乔木其胸径要求在6cm以上。
2.1.8 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效需求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质空间。
已建成的大面积铺装和草坪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木。
2.1.9 公园绿地内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水面采用丰富的水生植物进行绿化,以净化和改善水质为目的,并提高水体的观赏性。
2.1.10 成片绿地大于10000㎡的,根据需要设立合适的灌溉设施,成片绿地大于20000㎡的,应设立灌溉设施。
2.1.11 绿地中设置的照明设施应与整体环境相协调,照明设施宜采用庭院灯、草坪灯与射灯相结合,色彩、照度应根据功能需要而定。
2.1.12 绿地内条凳、座椅的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平均每一公顷陆地面积的座位数一般不少于20个,且合理分布,并根据场地条件可设置必要的健身器材。
2.1.13 园林广场铺装尽可能使用硬质透水材料,形式及色彩搭配应具有一定的图案感,不宜采用无防滑措施的光面石材、地砖、玻璃等。
公园、游园、广场出入口及园内公厕、游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2.1.14如因特殊需要在非正常移栽期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活,胸径在25cm以上的慢生树种,应原地保留。
2.1.15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2.1.16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2.2居住区绿地2.2.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平方米;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5%。
绿地本身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5%。
2.2.2 植物种植应选择适当的落叶大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林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2.3 绿地中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的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5%以内。
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m-10m以外。
2.2.4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速生和慢生树的种植比例。
慢生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2.2.5 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40%,乔木、灌木、草坪比例为:4:4:2,常绿树与落叶树的比例为:4:6.2.2.6 植物种类丰富多样:绿地面积在3000㎡以下的,不低于25种;绿地面积在3000—10000㎡的,不低于30种;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的,不低于40种;绿地面积在20000㎡以上的,不低于50种。
2.2.7 乔木应种植胸径在8-15cm的壮龄苗木,其中大乔木胸径在12cm以上,中小乔木胸径在8cm以上;胸径在20cm以上的苗木可少量点缀,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根据景观需要适当点缀,但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成活。
凡采用的乔木应有饱满的树冠,严禁无树冠乔木。
2.2.8 绿地中以活动、休憩为主的草坪,宜采用疏林草地的布置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的高度大于2.2m。
2.2.9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绿化覆盖面积。
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2.2.10 绿地内水体周围要有植物环抱,水面宜采用丰富的水生植物植物进行绿化,以净化水质和提高水体的观赏性。
2.2.11 绿地设施应注重环保、节能与人性化设计。
园林建筑及小品应利用节能、环保材料。
公共绿地中应设置照明设施、健身设施、儿童游戏设施,绿地中主要道路做无障碍设计。
2.2.12 提倡设计生态停车场,周边或场地内种植的乔木应具有庇荫、隔离和防护功能。
为达到隔离防护作用应选择常绿枝叶茂密、耐修剪的灌木。
停车场宜75%以上车位遮荫。
停车场周边,无法种植庇荫乔木的,可结合棚架,种植攀援植物,增加一定的庇荫空间。
乔木分枝点高度应满足: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3m以上,小型汽车停车场大于2.5m以上,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以上。
2.2.13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m,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m,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m,大于0.6m,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6m,绿地率按15%折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4m的,不计入绿地面积。
2.2.14 充分利用绿地以外其他可利用的地面进行绿化,包括架空层绿化、平台绿化、屋顶绿化。
平台绿地应根据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及小气候条件进行种植设计,要解决好排水、草木浇灌和下部采光问题,可结合采光口或采光罩进行统一规划。
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要求,对于较高大的树木,可在平台上设置树池栽植。
屋顶绿地分为坡屋面和平屋面绿化两种,应种植耐旱、耐移栽、生命力强、抗风力强、外形较低矮的植物。
坡屋面多选择贴伏状藤本或攀缘植物。
平屋顶以种植观赏性较强的花木为主,并适当配置水池、花架等小品,形成周边式和庭园式绿化。
2.2.15 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绿化种植土深度大于0.3m、面积大于100㎡、并便于人们经常使用的,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其折算公式:F=M×N。
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但总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有效系数(N)差(单位:m)小于、等于1.50.70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大于12.002.2.16 小区内行道树及拐弯处绿化设计参照道路绿化相关要求。
2.2.17 种植土土质及土层厚度要求参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2.2.18 居住区绿地植物配置应提高生态含量,美化居住环境;宜选用病虫害少,无种毛果实污染、无刺、无毒的植物,多布置有益身体健康的保健植物;适当配植鸟嗜植物和蜜源植物,吸引动物和生物,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居住环境;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
2.2.19 注重树木种植位置的选择,大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m,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在住宅建筑的西侧应栽植高大乔木以减少西晒,绿地内所有配电箱、泵房及各类盖板周围要有植物遮挡或覆盖。
2.3单位庭院绿地2.3.1 单位绿化标准:新建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