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某某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某某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杀、留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所需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芜政办秘[2007]193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07〕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养犬管理,防止疫病传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制定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芜湖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在本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二、职责和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认真落实养犬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
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办法》,督促相关部门建立限养区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收容流浪犬和处理违规养犬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犬类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文明养犬教育;适时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检查和通报。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饲养犬类的审批、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理、狂犬捕杀、遗弃犬捕捉,以及由养犬引起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处置工作。
市容部门负责对在公共场所违规售犬和犬只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只免疫证明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开办犬的销售点、诊疗所的审批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芜政[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芜政〔2009〕40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确保市容整洁、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严禁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在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3.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4.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5.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7.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 5 元以上 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9.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明养狗不妨推行电子身份证

2021年10月26日燕赵晚报钱夙伟狗狗虽然可爱,但是不文明的养狗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安徽芜湖近日出台了《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引导市民文明养狗、科学养狗。
这其中就包含了给爱犬装芯片、禁养大狗、设立犬类收容所等让人耳目一新的方式。
(10月25日中国之声)不文明养狗行为,除了遛狗不拴绳、狗随地大小便不清理、犬吠扰民外,“狗咬人”更是让人谈之色变。
特别是流浪狗、外来狗、串门狗咬人,因找不到责任方,伤者备感无奈。
被狗咬后,除了身体受伤,心理也会受到影响,特别是有的小孩子甚至会产生“恐狗症”。
“最怕找不到责任人”,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电子身份证”或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这种电子身份证的载体是一颗米粒大小的芯片,植入到犬类颈部附近的皮下。
芯片具有一一对应的唯一性,定向记录了犬只的品种、年龄、主人姓名、是否已经免疫等大量信息。
由于犬只的相似度太高,悬挂式犬牌很容易遗失,一旦走失就很难再找回来,尤其是未拴绳的犬只惹了事,“最怕找不到责任人”,有了电子身份证,都可迎刃而解实际上,现在上海、南京等地都已经实行,这当中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淳安,城管已经配备87路具有智能分析报警功能的监控设备——城区内的犬类问题会被实时抓拍,并联动中队进行快速处理。
同时当地还建立了犬类大数据库。
“如发现违章,会对犬只进行暂扣,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限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将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除了这些设施的投入,电子身份证对犬主实行免费,也就是由政府买单,这也大大加快了电子身份证的推行。
对狗患扰民,早已是怨声载道,而治犬本来有法可依,各城市都有相关的管理条例,对于烈性犬伤人等恶性事件,更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
而现在犬类管理成为老大难的症结所在,就是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
“最怕找不到责任人”就是主要的难点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不妨推行电子身份证。
这当然需要大量投入,但相比狗患扰民甚至伤民,孰轻孰重?因此,期待电子身份证在各地广为推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芜政办〔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芜政办〔201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畜禽养殖业是我市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之一,近年来发展较快,但由于畜禽养殖布局不够合理、种养业脱节,造成了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养殖污染比较严重等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农牧〔2016〕58号)精神,以及我省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快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生态优先、供给安全、稳量提质、规范管理”的总要求,以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提质增效为关键,以畜禽养殖与区域环境承载力相互协调为着力点,以种养结合循环发展为突破口,努力实现畜禽养殖业的适度规模化、模式生态化、排泄物利用资源化、管理规范化、病死畜禽处置无害化和监管机制长效化。
力争到2020年全市畜禽饲养量中生猪稳定在140万头,家禽稳定在6500万只,规模养殖比重达到8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比重达到75%以上,60万亩耕地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布局,规模适度。
关停禁养区、治理限养区、规划宜养区。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芜政办秘〔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1日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坚持法治芜湖、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推进全市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芜湖,努力推动芜湖法治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的要求,立足本市实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对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作出如下安排:一、制定类项目(3件)1.《芜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23年7月)2.《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起草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完成时间:2023年8月)3.《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间:2023年9月)二、调研论证类项目(2件)1.《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气象局,完成时间:2023年10月)2.《芜湖市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应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经信局,完成时间:2023年12月)三、后评估类项目(1件)《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评估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间:2023年12月)。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8号发布日期:2001-2-27执行日期:2001-2—27生效日期:1900-1-1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五条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一次。
第九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四)犬在排泄便后,立即予以清除;(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芜湖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四条【举报监督】第四条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参照《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养犬管理办公室举报…….。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度审验制度.
限养区范围内,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年审,不得养犬。
并结合我市区划调整方案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农委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计及财政部门参与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办公,全面负责协调处理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上述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联合办公室具体开展限制养犬的登记、免疫、发证及流浪犬收容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职责如下:
市容部门负责对在公共场所违规售犬和犬只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只免疫证明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开办犬的销售点、诊疗所的审批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犬只及其他与犬有关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审查合格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
(三)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和养犬手册。
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养犬单位名称、联系号码、养犬地点、犬只编号、品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参照《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
参照《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必须持犬只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内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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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会议,就本住宅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依据《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送审稿
依据或参照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照《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以下省略文号)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预防狂犬病,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第6条【养犬资格】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暂住人员可以养犬。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需要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养犬。
(二)审查合格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
(三)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和养犬手册。
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养犬单位名称、联系号码、养犬地点、犬只编号、品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参照《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
市容部门负责对在公共场所违规售犬和犬只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只免疫证明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开办犬的销售点、诊疗所的审批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犬只及其他与犬有关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参照《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
第七条【养犬限制】限养区内每户居民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江北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限养区。在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和无为县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参照《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市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三山区、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清水镇限养区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3)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收容流浪犬,建立犬类收容场所。
(4)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和监管,查处违规经营活动。
(5)卫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并结合我市区划调整方案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农委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计及财政部门参与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办公,全面负责协调处理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上述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联合办公室具体开展限制养犬的登记、免疫、发证及流浪犬收容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职责如下: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居住区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参照《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饲养犬类的审批,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理,捕杀狂犬,捕捉遗弃犬,以及由养犬引起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处置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适当增减
第4条【举报监督】第四条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参照《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养犬管理办公室举报…….。
第5条【管理原则】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度审验制度。
限养区范围内,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年审,不得养犬。
参照《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九条 限养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非烈性、观赏犬。在哺乳期内的幼犬不计在内。
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限养区内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护卫犬、视力残疾人饲养导盲犬等确需饲养烈性犬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登记管理】各区(县)联合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一)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一)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
(三)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
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一)公安机关负责限制养犬的审查、登记、审批、发证工作,对违规养犬行为的进行查处,捕杀狂犬,以及由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农委畜牧部门负责界定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种类,对养犬人申请登记饲养的犬只进行检疫免疫,植入电子标签,犬类疫情的监控,开办犬类销售点、诊疗点的审批以及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