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定名为*******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二条本院是适应我省产业技术创新的要求,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集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交流于一体,以产业化应用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院以科技支撑引领为动力,以提高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快速形成带动我省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为推动我省实施“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产业创新牵引升级、区域创新发展示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四大创新工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本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遵循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释放各创新主体和要素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活力,运用利益驱动机制,进行深度合作。探索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以实现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规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研究院的业务范围是:前沿及共性****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领域咨询服务、对外交流合作与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及科技孵化;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及其它机构和社会团体的专项课题与科研项目等。 第三章理事会 第五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制订研究院发展方向的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每届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三)理事长由研究院长担任。理事由积极推动科技管理及研究院发展的在科技管理领域有很高学术造诣的学者担任。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 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4]124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8 【实施日期】2014.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8日

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本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机关的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负责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政府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重庆养犬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七条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第八条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并发放免疫证明。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2018]38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政〔201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结合《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进行了完善,现予以印发。 2018年7月10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市政

芜湖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

芜湖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芜湖市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文化委员会备案,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数字动漫、影视传媒、出版发行、网络游戏、演艺演出、艺术品生产等文化产业项目,可享受本政策。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文化企业新建投产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其中对制作动漫影视片、拍摄电影和电视剧的企业,其缴纳税款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对年收入 10 万元以上的动漫主创人员和年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影视知名导演、主要演员,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90%奖励。 三、对动漫企业创作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5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三维动画片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 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但每部作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40 万元、10 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补助);在全国院线播放的原创动画电影补助 50 万元;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获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20万元的补助。 对上述作品,获得国际级奖项和国家级、省级奖项,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对芜湖生产的原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按10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及其他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按 8000 元/20 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电影频道首播的电影按每部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相应定位的主频率首播的,按10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上述作品,获得国际级奖项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或文化创意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或文化创意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对从事创意设计,且当年实际设计开票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创意单位,每项一次性给予开票收入 10%的补助,但奖励数额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为限,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0 万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7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九、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基地设在鸠江区。 十、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十一、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十二、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三、本政策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1

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功能定位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是面向产业发展,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整合与产业相关的科 技创新资源,政产学研用结合,围绕产业链进行技术创新,开展 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二.支持重点和建设数量 1.支持重点:传统产业中的优势产业.有基础的战略新兴产业.成规模有影响的区域特色产业。重点围绕具有一定规模且产业链 齐全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形成区域特色产业集群的区域等进行布局建设。优先支持省内产业龙头企业与省内外特别是京津地 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内骨干企业联合共建;优先支持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重点实 验室等依托单位牵头组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2.建设数量:择优支持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5 家。 三.申请建设研究院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产业对象和研究院建设发展目标,符合 研究院的建设宗旨.功能定位和工作方向。

(二)研究院服务的产业是河北省重点支持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性特色产业,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三)依托单位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工作机构等法人单位,在产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业管理或技术创新优势突出,能够为研究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具备牵头建设和管理研究院的综合实力。 (四)研究院采用产学研结合方式组建,依托单位联合3 家以上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协同共建,组建了理事会,制定了共同认可的章程,确定了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依托单位是政府工作机构的,应与高校.科研院所和省内2 家以上产业龙头企业联合共建。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依托单位是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应与省内产业中2 家以上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联合共建。 (五)具有满足研究院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 (六)具有产业技术创新相关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的科研开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 (七)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推动研究院建设发展的决策意见和具体措施,能够为研究院建设.运行和研发工作开展提供

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模式,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2013] 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一项经济活 动。 第三条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服务职能制定购买服务 目录,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需求动态调整。目录范围内的服务内容,新增事项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有事项应当逐步转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目录范围外属于政府服务职能的服务内容,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八条市发改委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财政局要牵头制定服务 目录,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编办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

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潍坊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潍坊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潍坊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潍坊奎文区齐鲁创智园2号楼8层。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潍坊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聚集创新资源、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产业应用技术研发,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二)引进培育高端人才和专家团队,推动全市产业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任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 (三)批准联席会议工作报告; (四)指导监督市产研院建设与工作开展; (五)监督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联席会议 第一节联席会议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由潍坊市有关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有关市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1名,召集人3名,联席会议成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市产研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负责市产研院建设顶层设计和资源统筹协调; (三)拟定市产研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任免或提名市产研院行政负责人;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审议市产研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制定市产研院管理办法;

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

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为牵头部门,综合执法、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单位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违法行为;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 (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携犬行为; (三)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只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建立犬只免疫、检疫登记档案;组织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检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和卫生部门沟通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 1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 第四条养犬管理部门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养犬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制定禁止养犬公约或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处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消除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限制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村)民、业主和有关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养犬公约。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外环、西至105国道、北至327国道、南至南外环及北湖生态新城内的区域。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划定本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 第七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对所有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 2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 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7]258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7〕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2日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度重点改革项目总体督察方案》(芜改组发〔2017〕8号)要求,为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局就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查内容 坚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重点督查构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24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工作信息报送规定和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项目调度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87号,以下简称《信息规定和项目调度办法》)和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通知》(芜考〔2017〕5号,以下简称《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等明确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工作。 1.各县区、开发区成员单位。要全面对照文件报告围绕利用外资、境外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开放大平台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工作建议,10月15日前起草完成自查报告,要建立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经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函告市发改委;11月10日前起草完成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doc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犬是人类的朋友,在市区会有很多市民把它们当宠物,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的管理,相关部门会发布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范文篇一 近期,频发恶犬伤人事件,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狂犬病致死的恶性事件。为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规定》要求,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内禁止饲养各类犬只。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 二、合法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犬主应按规定缴纳犬只免疫注射费。 三、非执行公务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泳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四、对不实施狂犬病免疫注射及违反《规定》非法饲养的犬只(包括在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及公共场所的流浪犬),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

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范文篇二 当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回升趋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犬类管理,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工作。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市城区、县城、工矿、港口、游览区及其周围三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有对外经济合作的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在禁养区内因特殊情况(军警犬、科研用犬)需要养犬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带犬只到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栓)养。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并由兽医部门按规

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

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

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生态体系“四个一”建设,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由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切实增强龙头骨干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XX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 一、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主攻方向 (一)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瞄准国内外先进技术,以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导向,以掌控产业链技术优势为根本,在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主动设计,组织实施一批关键技术攻关重大专项,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瓶径,研发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高新技术产品,再造市场竞争新优势。依托已有的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培育一批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充分发挥其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

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着力构建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在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重点支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及龙头骨干企业,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科研条件和创新团队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建设一批省内领先、业内知名的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为企业的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2.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在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现代农业发展等领域,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解决一批制约行业技术进步的共性技术,攻克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前沿的核心技术,研发一批引领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 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游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和机场周围严禁养犬; 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和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用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试验用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农村养犬,需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养区内禁止进行养犬交易。 第九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满两个半月龄的幼犬; (2)免疫后满一年的养犬。 对接受免疫注射的养犬,由免疫注射部门进行登记、挂牌、并发给免疫证,每只每次收费五元。 第十条饲养人应妥善保管准养证和免疫证,不得转让或冒用。如有损毁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有效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同时收回养犬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凡未挂犬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野犬进行捕杀。 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业、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捕杀。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杀。 第十三条任何公民发现狂犬,应立即捕杀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 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6119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7]267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2 【实施日期】2017.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芜政办秘〔2017〕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芜湖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研究解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的重

大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贺懋燮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曹哨兵市委常委、副市长 汤德余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黄锦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晓梅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章世海市编办主任 汪斌市发改委(物价局)主任(局长) 王红月市教育局局长 杨少华市科技局局长 王志鹏市经信委主任 王一平市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 胡建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梁宝金市民政局局长 王芳市司法局局长 李家贵市财政局(国资委)局长(主任) 董萍市人社局局长 李新宇市环保局党组书记 许耀辉市住建委主任 徐晓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史高江市农委主任 夏传文市水务局局长

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原则,实行免疫、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市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狂犬病流行地区为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第五条本市限制养犬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主管,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管理。 各级公安、卫生、工商、市容部门和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登记牌、捕杀未经免疫登记犬、无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饲养的犬。 (二)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管理,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检疫、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防疫注射和病人的诊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销售等活动的管理。 (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管,协助公安部门捕杀未经免疫登记犬、无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饲养的犬。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积极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办理免疫、登记手续后方可饲养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用途的犬类。 第七条重点限养区内,严禁公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有关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凡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核发的免疫证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犬只登记牌。 一般限养区内凡养犬的,经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后,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犬只登记牌。经登记养犬的,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九条所有养犬的公民必须按照动物疫病防疫的要求,每年进行犬的健康检查并

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120710

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从事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合作的公共研发平台。为加强芜湖市研究院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为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有力技术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院建设围绕《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芜湖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研究院主要指县区政府或重点企业引起共建的研究院。以县区政府或行业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以高校院所为依托,采取产学研合作和载体单位联合支持的方式建设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研究院的认定、监管、验收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载体单位与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研究院建设的资源条件、资金投入、政策配套等,保障研究院顺利建设、健康发展。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研究院可以为事业或企业性质。研究院相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研究院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八条研究院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第九条研究院应成立企业咨询委员会,大力加强与业界、高校院所沟通联系,努力建设自主创新、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的技术支撑体系。 第十条芜湖市研究院建设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规章制度,创新灵活的运行机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有一批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有省级以上的研发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五)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启动建设阶段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70%,且专业、学科、年龄等结构合理; (六)有固定的科研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总价值达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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