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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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权利”和“权力”这两个词经常被提及,但很多人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

实际上,权利和权力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和性质却有着显著的不同。

首先,从定义和来源上看,权利通常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社会的认可。

比如,我们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保障。

而权力则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往往来源于特定的职位、组织或者制度。

例如,政府部门拥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警察拥有执法的权力,这些权力是由国家或组织赋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权利和权力的主体不同。

权利的主体广泛,可以是个人、群体、组织等。

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企业法人,都可以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

而权力的主体通常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比如,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力。

再者,权利和权力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区别。

权利一般被认为是一种自由和利益,具有自主性和私人性。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主要是为了满足权利主体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比如,你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来决定从事什么样的工作。

而权力则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

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权力主体自身的私利。

并且,权力的行使往往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的,对于被管理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例如,政府通过税收权力来筹集财政资金,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行使的方式上,权利和权力也有所不同。

权利的行使通常是通过平等协商、自主选择等方式来实现的。

比如,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基于平等的地位,通过协商来达成交易,实现各自的权利。

而权力的行使则往往是单方面的、强制性的。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要求相对人遵守,如果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来执行。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答案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答案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答案
1、对于()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
选题)1



∙4、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
回答正确
2、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经盘问、检查,有()情形之一的,可
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多选题)1234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回答正确
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或者有其
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多选题)12



∙4、执法警察认为有必要的
回答正确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多选题)123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回答正确。

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2019-08-21摘要:⼀切国家权⼒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是权利的⼀种特殊形式。

公安⾏政执法权作为国家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权利的⼀种特殊的转化形式,两者之间是⼀种对⽴统⼀的关系,既互相依存,⼜彼此消长。

关键词:公安⾏政执法公民权利保护⼀、公安⾏政执法概述1.公安⾏政执法的意义与范围公安⾏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命财产不受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段所进⾏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

《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在第2条明确地规定⼈民警察的任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政执法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先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祖国的安全;其次是预防、制⽌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后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我们不难发现,公安机关的前两项任务归根结底就是为了保护⼈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即公安⾏政执法的最终⽬的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使各项权利。

如果抛弃或忽视公民权利,⽽⽚⾯地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政执法就会迷失⾃⼰的⽅向,甚⾄会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公安⾏政执法的范围不是⼀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公安⼯作需要的变化⽽不断变化的。

⽬前,公安⾏政执法的范围具体包括:治安⾏政管理,即治安管理、户⼝管理、出⼊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管理和监查等;公安⾏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公安⾏政强制措施,如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限制财产权利的⾏政强制措施等。

[1]2.公安⾏政执法的特征⾏政⾏政执法, 是指国家⾏政机关及其⼯作⼈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执⾏法律、法规、规章, 从⽽直接影响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政⾏为。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雷洋死亡案肖君拥刘林波案情呈现: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

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

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刍议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刍议

警 察权与公 民权 的平衡 刍议
刘 兰 芳
( 中国人 民公安大 学 ,北京 l 0 3 ) 0 0 8

要 :警 察 权作 为 国家公权 力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在 权 力 与权 利 的博 弈 过 程 中 ,警 察权 应 合 适
而 又有 限度 地在 保 护 公 民权 利 与 限制 公 民权 利 之 间 游走 。通 过 在 法治 的基 础上 建 立行 政 契 约 关 系 , 努 力做到 执 法为 民 ,切 实维护人 民警 察 的权 益 ,达到 二 者 的 平衡 。在 公 权 力 与私权 利 的对 抗 与协 调
进行 必 要 的 限制 。 其规 约 在 一个 合 理 的范 围 内 将 并 接受 必要 的监 督 。
质上是 掌握 特定资 源 的人支 配 他人 的力量 。孟德
斯 鸿 说 :滥 用权 力是 附在 权力 上 的咒 语 , 切有 “ 一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力 .这 是 亘 古 不 易 的经 验 ,有 权 力 的人 使 用 权 力 遇 有 界 限 的 地 方 才 休
观反 映 。警 察在 追求 、 维护 国家利益 的 同时 , 很容 易直 接 而广 泛 地侵 犯 甚 至剥 夺 公 民 的权 利 , 主要 包 括人 身 权 ( 自由 、 严甚 至 生命 ) 财 产权 。在 尊 与 缺 乏 对警 察 权力 约 束 的情 况 下 。 果 再 有不 当利 如
益 的掺 人 , 种 侵 害 就会 肆 无 忌 惮 , 显 然 这 已 这 很 经 违背 《 治安 管 理处 罚 法》 立法 意 图 。因此 , 的 警 察 权对 公 民 权 的 侵 犯更 加 普 遍 地 成 为 这 对 矛盾 的 主要 表 现形 式 。从 这 个 意义 上 说 , 对 警 察权 要

美国的ADR制度

美国的ADR制度

美国的ADR制度环球Globe文/口陆晶美国的ADR制度在法治国家背景下.警察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进行交涉与妥协的空间?这种交涉与妥协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妥当性?所a驸tiveDi译spu为te"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以下简称ADR.制度)对应于纠纷的司法解决方法(IudicialKesolution),是指"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ADR制度概述当代ADK制度运动起源于美国.迅速在世界各国引起回应.已成为当代法律发展的一大趋势.根据美国《行政争议解决法》和《协商立法》的有关规定,ADK制度技术包括和解,调解,谈判协商,仲裁以及小型审判调解是指第三者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通过纠纷主体的对话,协商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式.是ADK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同时是其他ADK制度方式的基础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调停制度等.它的价值体现在:首先.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调解者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但只是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裁判者;其次.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基础和本质是当事人的协商合意.之后才是由第三者促成合意结果的达成现代调解出于追求效率和推行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的考虑.但在调整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调解结果必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成立条件:再次,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其效力受法律保护.调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治性处分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可以提起或转入诉讼.但调解中有第三个主持.特别是法官主持.也体现调解人的一定意志仲裁是根据当事人合意(仲裁契约).将基于一定法律体系而发生或将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制度.除了传统的商事和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外.现代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多纠纷也委诸于仲裁.体现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较强的自治意识和维护相互长久良好关系的意愿谈判是历史最悠久的解决纠纷手段.无须借助专门机关或第三人.将它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许会带来疑虑但是它的确符合ADK制度的三个性质.在现代解决纠纷过程中作为一种技术频频使用.而且在谈判中同样具有规律,原则和策略.因此,人们也将它作为专门领域来研究谈判是指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和对话过程其实质是一种双方效果活动.其目的在于达成解纷或预防纠纷的协议ADR制度程序是对法院裁判程序的替代就其程序的结构运转而言.ADR制44人民公安2007年第16期Globe环球度在形式上可能多种多样.但其程序的共同之处在于"替代性"这一特征.即每一种ADR制度程序都是对法院裁判程序的一种替代首先它具有替代性.即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相对于诉讼这种公力救济的一种私力救济.其运用仍然要以基本的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作为基础它是以司法诉讼为最终保障的.是对司法的纠正和补充其次它具有合意性.即ADR制度的方式更强调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合意.是一种基于伦理对话的调解纠纷机制.不同于诉讼以第三方强制为最终基础合意的内容可以涉及双方当事人感兴趣的任何事务.因此避免了法律严肃和确定不移的规定最后它具有选择性.即ADR制度是出于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而设立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可以是出于利益考虑,也可出自情感心理.而并不一定要去触及冷冰冰的诉讼程序.ADR制度的出现.其自由选择处分权利的方式,规范,程序和结果,使人们从中联想到作为现代社会基础的自治. 因而认为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说明和补充ADR制度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ADR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这主要是由于在司法领域中.纠纷当事人具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和处分权. 强调通过合意而解决纠纷.使ADR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支持化解纠纷是ADR制度的基本功能其设立与发展的直接目的即是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和平的语境下对话,交流,达成共识.从而以和解和妥协来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在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衔接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维护社会秩序是ADR制度的终极目的和本质功能秩序是法律所要维护和实现的基本价值.相对于政治,军事等冲突解决方式.法律无疑是和平时期的最佳手段但ADR制度更是一种从人类深层的情感动机,利益考量来解决纠纷的制度设计.是对现代社会法治秩序的补充现代警务行为与引入ADR制度的可行性ADR制度在美国行政过程中的实践表明.法治主义与ADR制度并不冲突.现代行政过程不仅要求公权力依法行使,而且要考虑行政的复杂性,行政效率,资源的有限性.同时更要关注通过扩大相对人的参与而实现行政的民主化. 淡化行政过程的单向性色彩和强制色彩.鼓励通过协商合意基础上的公共目标的实现美国是公认的实行高度法治的国家.但对于ADR制度与正式法律制度的关系,正如一位学者所描述的那样.在过去的几十年里.ADR制度已经成为这个国家争议解决的整体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由于社会纠纷性质的复杂化,数量的增加,诉讼成本的高昂以及司法过程效率的低下等因素.如果将ADR制度移植到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呢7ADR制度可能平等地适用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吗7相对于公民权利而言.警察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公权力主体——行政机关能否与行政过程中的相对人通过协商合意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行政法治原则是否受到威胁?换言之.在法治国家背景下.警察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进行交涉与妥协的空间?这种交涉与妥协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妥当性?在现代法治社会.ADR制度不是规避正式法律制度的手段.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ADR制度在我国虽然尚未得到立法上的确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事实上的适用.例如在中国.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对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就违法性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问题的交涉和协商.以及在公安机关的居间调解下.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等等.都是对ADR制度的事实上的运用.有学者指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不再仅仅是控权和管理的问题.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将是行政法基本的直接的任务."警察权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力运行的作用是使国家意志能够直接,能动地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 利益和负担.从而保证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色色关涉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从权力运行的目的价值来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现代警务行为中大量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与行使表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个事实.那么.与其让公安机关基于单方面的判断和斟酌而行使这种权力.还不如鼓励警民双方在通过协商对话方式获得合意的基础上行使这种权力.因为,后者更有助于自由裁量的理性化,有助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对公安机关而言.建立在通过对话,协商方式而获得的共识基础上的行政决定.是对原则和规则的认同和尊重.也更容易弥补单方面的不足从而获得满意的执行引入ADR制度机制的理念与制度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增强行政的效率和正当性.促进公民的主体意识在这一层面上.ADR制度的制度和它所体现的"合意","自治"等精神,对于增进警察执法的民主性和正当性.促进公安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鼓励一种"通过合意的治理".对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栏目主持:张彬45。

论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论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论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作者:赵燕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一种代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现实的实践中都可能存在冲突。

被曝光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都是公民权与警察权之间冲突的典型案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社会治安越来越复杂,警察权的扩张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警察权力侵犯公民正当权利已经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但在对警察权力的规制和控制过程中,矫枉可能会过正,当我们大刀阔斧地限制和约束警察权力时,削弱的警察权有可能因力量不足难以维持秩序。

厘清二者冲突的根源,在博弈的过程中探寻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黄金分割点”,最终实现公民权有效保障与警察权高效运行的统一,努力达致既合理维护公民权的正当内容又充分保障警察权必要运行的和谐环境。

关键词警察权公民权自由限制作者简介:赵燕萍,河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33-02公民与国家、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一直为政治家们所关注、研究和讨论。

在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必要工具,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及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和百姓安全的警察队伍。

说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他们之间何尝不也是一种悖论。

警察权是国家公权力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中,警察权应该怎样合适而又有限度地在保护公民权利与限制公民权利之间游走?公民对于警察有着矛盾心态:一方面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适应维护秩序、保证公共安全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束缚,以免侵犯个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正是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与协调中分析二者冲突的深层次根源。

一般而言,公民权的主体是个人,而警察权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器,这种力量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要求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契约内容应该以制约警察权为本位,而不是限制公民权利。

论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摘要: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免受非法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手段而进行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它具有特殊强制性、广泛性、多样性的特征。

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紧密相联,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提高公安民警的民法意识、加强公安执法的监督、建立侵害隐私权保障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公安执法;公民隐私权;保护作者简介:何白珣(1964-),女,湖北武汉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从事民法研究。

D922.14:A:2095-4379-(2018)32-0047-02一、公安执法的特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双重职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执法部门有三项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终极目标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如果忽视公民权利,公安执法就会迷失方向,导致侵害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

公安执法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执法有自身的特征:(一)公安执法具有特殊强制性公安机关是国家阶级专政的工具,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执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性,它不仅有对个人罚款、没收财产、扣押财产等财产权利的强制,对个人行为许可、警告、检查等行为权利强制,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对个人使用器械,而实施的对象只能服从,不能以是否同意为条件。

(二)公安执法范围具有广泛性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开展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非法侵害。

其范围很广,既有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也有罚款、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工作,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

这些工作涉及到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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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警察权力,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

它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保证。

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

公民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它包括生命、自由与财产三大基本权利。

它是人的尊严与地位的体现,同样标志着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

警察权与公民权利密不可分,警察权的行使离不开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实现又离不开警察权的保障。

两者既对立又统一。

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不仅是设立警察权的初衷,也是矫正警察权运行状态的标尺,更是警察权运行的最终目的。

警察权来自于法律的授予,警察权的行使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公民权来自于国家权力依照法律的有效保证,公民权的实现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警察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冲突主要在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从总体上讲,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容一致的关系,强调公共利益的同时,实质上也保护和促进了个人利益。

由于个人利益中“个人”的不确定性,当我们从个案的情况来看,保护公共利益有时确实会损害一些个人的利益。

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是统一的。

警察权来源于公民权,警察
权的运行应以保障公民权的实现为目的,这是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的理论前提。

从警察权的属性来看,警察权属于行政权的一种,警察权如同行政权一样,从根本上来自公民权利的转让,由公民权利转让而形成的公共权力被委托给警察机关及警务人员行使的那一部分便是警察权,同时警察权的运行也以公民权的保护为最终目的,因此,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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