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下文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建设服务基层、管理基层、服务群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由街道(乡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党建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绩能,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确保廉洁高效。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街道(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聘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和学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岗位性质和要求进行配置,并按照岗位责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执行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三)负责辖区内的党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等工作;(四)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五)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发展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为居民排忧解难;(六)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七)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八)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九)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十一)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社区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社区人员工作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社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2. 应聘者提交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 进行笔试、面试等选拔环节;4. 确定拟录用人员;5. 进行试用期考察。
第八条录用标准:1.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适应社区工作。
第四章培训与教育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培训内容:1. 政策法规、业务知识;2. 服务理念、服务技能;3. 社区管理、社区服务;4. 心理素质、沟通技巧。
第十一条培训方式:1. 内部培训;2. 外部培训;3. 在岗培训;4. 交流学习。
第五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十二条社区工作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工作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社区管理规定;2. 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区居民需求;3. 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居民安全;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考核办法:1. 定期考核,包括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团队合作等方面;2. 年度考核,综合评价社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3. 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第六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形式:1. 物质奖励;2. 精神奖励;3. 晋升机会;4. 评优评先。
滨河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滨河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健全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滨河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13个社区的“两委”委员和大学生社工。
二、考核办法年度考核由年中考评、年末考评构成,年中考评得分占年度考核得分的40%,年末考评得分占年度考核得分的60%。
(一)年中考评(占40%)年中,社区工作者对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填写《社区工作者年中考评登记表》(附件1),其中,社区副职及一般人员由社区书记(主任)签署考评意见并评分;社区书记(主任)由包居领导签署考评意见并评分。
相关登记表由社区存档。
(二)年末考评(占60%)年末考核成绩为考核德、能、勤、绩、廉的考评成绩,占考核成绩的60%。
年末考评由社区自行组织。
要求成立专门的考评组。
考评组由街道包居领导、包居干部、街道业务科室、社区书记(主任)、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考评组根据社区工作者全年工作情况和平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填写《社区工作者年末考评量化表》(附件2)。
(三)考核评定社区组织两委班子成员依据年中考评和年末考评得分进行综合评价,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社区工作者填写《滨河街道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由社区负责人、包居领导签署考评意见后于年度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内将纸质版报街道党工委办。
街道党工委根据社区推荐情况经班子会最终议定考核等次。
出现以下情况不参与年度考核:(1)年度休假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2)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3)入职不满半年的人员;(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不参与考核的人员。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每个社区的优秀等次社工比例按15%计算,小数点之后的名额不计,各社区小数点相加得出的名额,由街道党工委最后研究决定进行再分配。
职务晋升奖惩: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工作者奖惩、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涉及社区居民的福利和安全。
为了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制定了《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
二、工作岗位与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管理、安保、信息采集等。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1. 社区管理:负责解决居民的问题,处理纠纷,维护社区秩序。
2. 安保工作:负责社区安全,巡逻巡查,及时报告和处置异常情况。
3. 信息采集:收集社区居民的需求和反馈,提供给相关部门参考和改进。
三、选拔与培训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培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格人员进入社区工作岗位。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资格要求:身体健康,具备基本的社会工作能力,无犯罪记录。
2. 岗前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课程,包括法律法规知识、沟通技巧、危机处理等。
3. 进修机制:定期组织持续性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四、工作机制与权责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其权责:1. 工作协调:社区工作者应与社区居民、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2. 工作记录:社区工作者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工作情况,包括问题处理、事件发生、居民需求等。
3. 信息共享:社区工作者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维护社区秩序和居民权益。
4. 权责明确:社区工作者应根据工作职责,履行好巡查、仲裁、协调等工作,及时报告上级。
五、考核与激励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以工作实绩为基础,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同时,合理设计激励机制,激发其对工作的热情和动力。
具体措施包括:1. 考核指标:综合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处理效率、居民满意度等指标。
2.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制度,表彰先进个人和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3. 培训提升:为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提供晋升机会和专业提升培训。
六、法律保障与监督机制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是社区管理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管理办法对于社区的良好运行和居民的福祉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草案。
一、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1. 社区“两委”成员职责:- 负责社区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参与并指导各项社区工作的实施;- 组织召开社区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协调解决社区内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居民诉求和社区发展需求。
2. 专职工作人员职责:- 负责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和文化建设工作;- 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做好居民档案管理和居民权益维护;- 协助社区“两委”成员开展各项工作。
二、选拔任用和信任机制1. 社区“两委”成员选拔任用:- 通过居民推荐、社区业务能力考核等方式确定候选人;- 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两委”成员;- 具备必要的职业、道德素养,担任过社区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2. 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录用:- 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根据职位需求和招聘标准,进行联合面试和综合评定;- 符合条件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岗前培训。
3. “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信任机制:- 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一般为3至5年;- 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 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居民代表会议中可以有连任机会。
三、培训和考核机制1. 为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 包括政策法规、社区管理、服务技能等培训内容;- 通过组织学习班、培训讲座、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培训; - 定期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估。
2.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根据各职位的具体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通过定期考核和督导,评估“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 根据考核结果,采取激励和奖惩措施。
四、权责明确和监督机制1. 确定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权责边界:- 明确职责范围和权限;- 合理分工,全面负责,相互配合。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本着以建设特色社区为重点,以抢抓软硬件建设为基础,以提高社区为民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为宗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全面推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稳定等各项工作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一、责任制度。
社区实行支部书记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主任负责社区内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各负其责。
二、学习制度。
街道社区办每年在春秋两季最后一个月组织两次社区成员培训班。
社区支部书记组织本社区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将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每个星期至少组织一个半天的学习, 做好学习内容登记,每位成员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重点学习内容写好心得体会。
三、签到制度。
社区人员实行一天两签到制度,不得代签,如发现代签,则视为无故不到。
每个月的月底将签到复印件报到街道社区办备案。
四、考勤制度。
严格上下班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周一至周五上午8:OO--12:00,下午夏季3:00--6:30;冬季2:30--6:00)不迟到、早退,有事采取请销假制度,由社区主任负责管理、登记。
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一月内超过三天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累计误工一个月视情况劝其辞职;因病请假,超过医嘱时间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连续三个月还不能康复或累计五个月的给予劝退。
对旷工、迟到、早退、挑拨离间同志关系、搞不团结、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做出劝其辞职。
五、请销假制度1、社区成员因事请假每月不超过三次,请假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申请病假住院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视具体情况确定病假时间。
2、直系亲属红白喜事需请假,红事提前申请准予3—5天假期,白事准予一周假期。
婚假、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3、主任请假一天,包片领导批准;两天(含两天以上)经包片领导同意,街道办两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社区办备案,程序以假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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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在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自觉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党员、居民的工作询问,并做出答复。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业务技能、文化知识等,参加街道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教育的培训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任职以后,必须进行上岗培训。
教育培训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两委成员主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以及街道的各职能科室进行培训。
第八条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
培训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城乡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二)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服务意识、街道规范、廉政规定等;(三)基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第四章请休假与考勤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实行书面报批制度。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休)假1天以内须报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并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由社区权责领导人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报经街道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社区两委人员在3年任职期内,每年可享受5天的正常休假,连续工龄每超过1年,增加1天假期,累计不超过15天。
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站人员休假按街办聘用人员休假执行。
请(休)假到期后及时销假。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实行备案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群众公开,并报街道党政办和社事科备案。
每半年进行民主测评时,在党员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社事科备案,以此作为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依据之一。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工作站负责人在考勤中不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社区当年工作评优资格,并扣除社区主要负责人年终奖。
两委成员及工作站人员考勤情况由街道社事科进行汇总,涉及扣发工资及奖金的,报由党政办审查执行。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10元,3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工资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工资。
年度内旷工连续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二)请假
1、病假
(1)社区工作人员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致电社区权责领导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2)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街道党政办核定后,再行给予工作安排。
(3)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20%;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40%;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60%,全年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80%。
(4)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50%。
2、事假
(1)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社区权责领导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规定程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80%。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成都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社区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一)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就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街道、社区党总支、居委会考核与社区群众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四)民主评议参照《武侯区社区党组织书记民主评议试行办法》执行。
(五)民主评议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街道党政办、社事科牵头组织,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和驻辖区单位代表参与进行测评。
(六)年度考核由个人总结,再由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在听取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或楼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
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考核等次建议,由街道党政办综合各业务科室意见及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
各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各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综合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
各社区工作人员(不含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20%。
(七)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八)社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及时在社区内公示,并作为对个人的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绩效考核为优秀,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年度考核优秀者,奖励当年本人1个月工资。
对连续3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执行《成都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励办法》。
第六章纪律与惩戒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和其它非法活动;
(三)玩忽职守,不服从工作分工的安排,贻误工作;
(四)对组织安排布置的工作缺乏执行力,履职不到位,重点工作推动不力;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群众;
(六)滥用职权,侵犯社区、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七)作风专断,党务、居务大事不召开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的;社区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不按规定公开党务、居务和站务或党务、居务、站务公开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十)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喝酒、打牌、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
(十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二)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
(十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应当给予惩戒;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惩戒。
第十六条惩戒分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诫免、停薪、停薪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一)诫免谈话: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微的或者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
(二)通报批评: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两次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20%,或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诫免: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重的或者民主评议连续两次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考核一次不称职的,给予诫免。
诫免时间为2个月,诫免期工资按60%计发。
(四)停薪:诫免期满仍无法改正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三次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五)停薪停职:年终考核两次不称职的给予停薪停职处理并劝其辞职。
(六)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违背十四条所规定的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成都市社区党组织成员班子成员罢免试行办法》予以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第七章辞职与卸任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人员辞职,应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及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辞职的换届卸任的,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武侯区**街道党政办、社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