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
被害人承诺审视——构成理论及完善

24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23期总第878期No.23,2021Total of 8781概述1.1被害人的概念如今学界对“被害人”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学、被害人学、犯罪学等不同的角度都有学者做了不同的分析,有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两种说法。
本文所称的被害人,主要是从刑事诉讼理论出发狭义的被害人,即指仅局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即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1]。
1.2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1.2.1法律行为说这种学说认为,行为人获得被害人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同样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但是该说忽略了民法和刑法的不同目的,因此一定程度上有欠妥当。
1.2.2利益放弃说这种学说认为,法律秩序将法益保护的权利交给被害人,承诺即放弃。
1.2.3法律保护放弃说这种学说认为,行为人获得被害人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放弃了刑法给予他本人的法律保护。
这种学说没能具体说明个人承诺的限度以及法律必须保护的界线。
1.2.4利益衡量说这种学说认为,被害人作为利益主体行使自己的人格自由权利的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最高的利益,它在表现为积极的社会价值时是正当的。
1.3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沿革《法说汇纂》第47(D.47.10.1.5)卷中提到:“借助被伤害人的意志所实现的,就不是不法的。
”初民社会奉行同意即无罪。
在奴隶社会,国家处于诉讼的被动地位,其参与诉讼是由于被害人的提起,被害人能凭借事先有否承诺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在中世纪,国家成为追诉的主体,制裁与否取决于国家意志,对被害人承诺未置可否。
在我国封建社会,对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伤行为予以定罪科刑,而在现代社会,由于犯罪的复杂性,有的犯罪不仅针对个人还针对国家,其侵害的严重性也不能一概而论。
2被害人承诺的比较法考察2.1大陆法系国家2.1.1德国麦兹格认为,被害人同意的损害之所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是因为被害人自愿放弃了自己所属法益的保护权,该行为经国家承认或默认后即成为正当行为,以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性为标准[2]。
论被害人承诺

论被害人承诺作者:杨鹏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
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的探讨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同时也影响着量刑。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律效力一、被害人承诺的内涵分析被害人承诺这一概念,虽然很多学者都在进行探讨,但是,对被害人承诺的基本内涵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的,因此,将被害人承诺的理论纳入到刑法的基础理论之中,对其内涵的整合则是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内涵,各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主要学说:第一,法律行为说。
该说认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被害人的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给予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权利,具有承认行为人取消侵害的权利的作用,因此行为人根据被害人承诺实施的行为根本不存在违法与否,本来就是一种正当行为。
第二,利益放弃说。
该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保护委托给法益主体,经被害人的承诺实施的行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
该说的基本思想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利益,而利益是分属于各个主体的,它首先由各个主体加以维持,既然利益主体放弃其利益,该利益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了。
第三,法律保护放弃说。
该学说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法益主体委托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法律的保护。
纵观各种学说可以看出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实际上是其排除犯罪性的正当根据问题,即为什么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就不成立犯罪。
二、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一)主体条件。
所谓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摘要]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
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
[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
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理论根据;刑法后果一、外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意大利《刑法典》第149条:“依有处分权者的承诺,损害其法益的行为,不予处罚。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228条:“被害人之同意之伤害行为不处罚,但以行为不违背良好风俗为限。
”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承诺。
分则部分第176条后段的强制猥亵罪,第177条后段的强奸罪中,不满13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第202条的同意杀人中,被杀者的承诺只不过是刑罚的减轻事由;在第235条的盗窃罪中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的承诺和第130条的侵入住居罪中住居者的承诺等,就不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也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
[2]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学说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理论根据,各国学者间有不同的学说,正如德国耶塞克等指出:“说明承诺的正当化效力根据的,有各种各样的学说。
”[3]法律行为说。
德国学者泽特勒曼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实际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在此意义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既然法律允许行使权利,那么通过被害人承诺获得权利进行的行为也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
利益放弃说。
德国学者麦兹格、李斯特、日本学者町野朔认为,法律将一部分权益的保护权转移到权益主体身上,既然他们允许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那么他们就放弃了这种保护权。
刑法案件中被害人承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承诺问题探微一、被害人承诺理论基础之探讨(一)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1.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被害人的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能够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诺或同意。
源出自西方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了一句话: “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 [1], 后来这句话成为一句法律格言:“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直译应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知情且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 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那么,该行为就不违法[2]。
因为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被害人自行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
在人类文明社会早期,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人们普遍认为所谓犯罪只是针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行为,对侵害行为实行私人复仇,复仇与否完全取决于被害人本人或其家族,故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如果是得到被害人本人或者其家族承诺的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奴隶社会,国家是因被害人提起诉讼而介入并予以救济的,它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被害人却能凭着事前是否有承诺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在国外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古罗马法中,“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是当时法律中一项不可违背的基本原则。
不仅被害人事前的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事后是否同意或宽恕也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
随着国家权力的膨胀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封建统治阶级认为犯罪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侵犯。
这时,对侵害行为的制裁变成了国家行为,司法官代表国家依职权提起诉讼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制裁与否取决于国家的意志。
故在这一时期,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原则上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如在中国封建时期的刑法中,《唐律·诈伪》规定,“其受雇请,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车浩:论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_一个中国语境下的_德国问题_

论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一个中国语境下的 德国问题!车 浩*内容提要 关于被害人同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德国刑法学界历来有 二元论!和 一元论!之争。
对于我国主张全面引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 革命派!而言,需要审慎思考 一元论!对刑法学理论发展的深度影响;对于主张维持 四要件!基本格局的 改良派!而言,也可以从 一元论!中汲取资源,将被害人同意纳入 四要件!框架内予以重新解释。
此外,笔者认为以同意的体系性地位之争为辐射源,可以从中引申出关于法益概念以及问题性思考等具有一般性意义、需要各种立场共同回应的深层次问题。
关键词 被害人同意 犯罪论体系 二元论 一元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一、犯罪论体系变革的多元化语境在当今各国刑法学界,被害人同意已经成为一种被普遍认可的出罪事由。
但是,被害人同意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则是一个仁智互见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界被广泛讨论,尤其在最近十几年中,成为争论的焦点。
被害人同意的地位之争,就其结论来说,就是该把同意放在犯罪论体系的哪个阶层中,而这一点的前提和基础是以德国刑法学为潮流引领者的递进式或阶层性的犯罪论体系。
这个犯罪论体系影响深远,亚洲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是在沿用或变革地沿用德国的这一犯罪论体系;相应地,也都在这个范围中研究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问题。
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缺乏研究。
高铭暄教授指出, 以往有关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大都集中于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被害人承诺的分类以及被害人承诺的构成条件等具体问题,却很少立足刑法学的视野,宏观考虑被害人承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
目前,在刑法理论中,对于如何确定被害人承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在中国刑法学界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
!∀所谓 争论很大!,原因在于难以厘清被害人同意与 四要件!之间的关系。
这与其说是被害人同意的个别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体系性难题。
时至今日,在我国刑法学界的语境下讨论具体问题,已不容回避一个重大的基本立场:那10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理论基础和体系定位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复杂的内涵。
被害人承诺,简单来说,是指被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个人法益进行某种侵害的行为。
然而,这一概念并非简单的个人意愿表达,而是涉及到众多法律原则、道德考量和社会价值的交织。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探讨。
首先,从个人自治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人对其法益造成影响。
这种个人自治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尊重,是民主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当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时,实际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主权利。
其次,功利主义的观点也为被害人承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结果应当带来最大的幸福总量。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的承诺能够避免更大的损失或者促进更广泛的利益,那么允许这种承诺的存在可能会带来更积极的社会效果。
例如,在医疗领域中,患者对某些具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方案的同意,就是基于对未来健康状况改善的期望。
再者,社会契约论的视角也有助于理解被害人承诺。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获得社会秩序和保护,让渡了一部分个人权利给国家。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特定法益的保护,这可以被视为是在社会契约的框架内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特殊处置。
从法律体系的定位来看,被害人承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出罪事由。
当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然而,并非所有的被害人承诺都能产生这样的效果。
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涉及生命权、重大健康权等法益的承诺通常是无效的。
在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可能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的行为得到了另一方的事先同意,那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该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或者违约。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探析LHH摘要:尽管刑法理论上对被害人承诺之刑法定位,即被害人承诺为违法阻却事由抑或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尚存较大争议,但毫无疑问,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事由,可以阻却犯罪之成立,在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中得到了一般性的认可。
被害人承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广泛存在,其必然有深厚的理论基石,因此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追根溯源,从基础理论出发研究被害人承诺的价值蕴含和发展前景。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谦抑性公法性正当化依据任何理论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根基,被害人承诺也不例外,不管是违法阻却事由,还是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其在我国只被定位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
研究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是为了正视其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本身的理论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一、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的内涵是指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最后一条防线,其规制的领域也比较狭窄,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刑罚处罚方法,是现代刑法应有的价值蕴含。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刑法的二次调整性和经济性刑法所体现的国家义务是属于保障性义务,一般情况下,刑法不介入社会生活,它的介入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
从广度上而言,刑法不具体调整某个特定部分的社会关系,它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包括所有部门法的内容,有经济、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等方面的内容,当这些社会关系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首先介入的法律不是刑法,而是其具体对应的其他部门法,部门法首先对这些社会关系作出第一次调整,力求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社会关系之间的冲突,如果当第一次调整不能有效地解决,而这种社会关系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刑法才开始对于这部分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而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冲突的第一次调整,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在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已经成为协调之后的行为,其利益的归属和利益的损失已经实现了平衡,这种社会关系的冲突已经不复存在,刑法如果再次介入,势必产生资源的浪费,破坏刑法的经济性。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被害人承诺在法律领域中的相关问题。
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对于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量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被害人承诺的定义、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本文将明确被害人承诺的基本概念,阐述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分析被害人承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过程,揭示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价值观念。
本文将深入探讨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分析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合理性和限制条件,探讨其在犯罪构成和量刑中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案例,对被害人承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揭示被害人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对策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全面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推动被害人承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刑法上的重要概念,其理论基础深植于法理学、刑法学以及伦理学的多个领域。
其核心观点在于,当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他人对其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时,该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旨在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被害人承诺的核心理论之一是个人自由与自主决定权。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个体都享有对自己身体、财产乃至一定范围内利益的自主决定权。
这种自主决定权意味着,只要被害人自愿、明知并有能力做出承诺,那么其对于自身权益的处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德国刑法学家韦尔策尔提出的,它主张刑法应保护社会生活中被认可的行为自由。
被害人承诺即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当被害人的承诺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标准时,该行为便具有社会相当性,从而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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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2 1 - 1—1 01 0 9
[ 作者简介 ]孙昆鹏 ,男 ,中南财经 政法 大学刑 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 向为 中国刑法 。
个 明确 的法 益衡量标 准。其次 ,由于利益 的多样 性 和 复杂 性 ,尽管 被害人承诺 放弃某种 权利 , 这种放 弃某 但
被害人 承诺 ,又 称 为权 利人 承诺 、被 害人 的 同意 ,
刑 法之定位 至关 重要 。被害人承诺究竟 是违法 阻却事 由 或构 成 要 件 阻 却事 由抑 或其 他 ,究其 根 本 只是 “ ” 量 上 的差 别 ,即刑 法认可方式的不 同,但刑 法对被 害人 承 诺 认可之 原因 为一 个 “ ” 的 问题 ,这 一 “ ” 之 问 质 质
法 根本 就 包含 在 “ 法 ”之 中。笔 者认 为 ,早 期 的刑 私
案并 非绝对 。现代 社会利 益的复杂性和 多样 性致使给 刑 法保护 之法益 予以准确 、具 体界定相 当困难 ,被害人 所 放弃 的权 利或利益 在某些情 况下未必 当然 为刑法保护 之 法益 ,在 这种情况 下 ,若刑 法继 续介入就与刑法 的谦 抑 性要求背 道而驰 。刑法承认 被害人承诺制度 , 刑法谦 是 抑性发展趋 势 的必 然要求 。
( )刑法之谦 抑性 三
下 ,尤其要强 调被害人 自由处分权 的行使—— 个人 自由 不 能与代表个人 与他人 整体利益—— 社会规则 、社会 秩 序相 冲突 。换 言之 ,即由于法益位阶 的不 同 。被害人行 使 自由处分权 不得违反社会 秩序 、福利及 良俗美德 。
就被害人而言,其个人法益包括部分身体健康权、 自由权、性权利、财产权、名誉权都可以承诺,但这种 承诺权 并非绝 对 和 无 限 制 的。一 方 面 ,从 哲 学 意 义 上 讲,即使在最合理的社会,一个人希望按照 自己方式生
可 ,有其深刻 的理论基础 。该制度是 基于一个综 合 的考 虑 ,其 中既有社 会因素 ,亦有刑法本 身的发展趋 势等 因 素 。具体 言之 ,有 以下几个方 面 :
( ) 系统社会 利益之 多元化 一
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简单社会相比,当今社会是
一
个 复杂 的系统社 会 。 “ 原来社 会 只存 在 简单 的关 系 ,
的发展 也使公 民更 关注 自我权利 的实现 ,个 人本位逐 渐
和事件 的性 质 ,公 民会不堪其扰 ,对刑法会有一 种敬 而 远 之 的恐惧 感与 沉重 感。 因此 ,刑 法 的适用 一定 要适 ” 时 、 度 和适 当 。换 言之 ,刑法 只能慎重 、谦虚地适 用 适 于必 要 的范 围 内,即刑 法的谦抑性 。谦抑性不仅 是 当代
法 其实并 不属 于严格 意义上 的公 法 ,后来 随着 国家权力 的膨胀和法律 制度 的发 展 。立法 者认为犯 罪不仅 是对私
人权 益的侵 害 ,更 是对社 会秩序 的破坏 ,而对犯罪 人 的
惩 罚则取决 于国家 意志 ,这 时 刑法 才 具有 公 法之 性质 。 但在 当代社会 ,随着市 民社 会 的形成 ,它 的存在一定 程 度 上限制 了政 治国家 的权 力 ,从 而也限制 了刑法 的调整 范 围 ,政治 国家在 一定程 度上萎缩 ,以市场 经济为基 础 而 建立的市 民社会 逐渐 的强大 。如前 所述 ,市场经 济是 自由 、竞争的经济 ,突 出市 场的 主体 地位 ,这导致 市 民 社会极 其强调 契约关系 的作 用 ,尊重和保护 其每一个 成 员 的基 本权 利 和 自由 ,而 契约 关 系 具 有 强 烈 的私 法 色
刑 法 理 论框 架 下 的犯 罪 构 成 体 系 内。
[ 键 词 】 被 害人 承诺 ;阻却事 由;构成 要件 ;自由处分权 关 9 [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号】 17 9 9 (0 1 3— 0 4— 5 6 2— 30 2 1 )0 05 0 [ 中图分类号 】I 0 )
活 的需要 ,也必然 受到 同样 希望按照 自己方式 生活 的其 他社会成 员的制约 ,受到其所处 的社会所能提供 的物质
5 5
古今中外,刑法一直被认 为是对付犯罪的重要手
段 ,以至于 它在 历史上 备受青睐 。但是 ,鉴于 当代 系统
一
社会 的复杂性 、人 类利益 的多元化和危害 的多样性 ,我 们必须 也要认识 到 , “ 法不是 万能 的 ,把刑法 当作 特 刑 效药物 来考 虑 的立 场虽 很简 便 ,但 却很危 险 。 “ 法 ” 刑
对社会 的调控是有 限的 ,如果刑 法干预部分 时间 、空 间
种权 利的行为 最终是否会 对被害人 的利益 造成损 失是不 确定 的 ,理论 上也不能完 全否认被 害人放弃 某种权 利之 动机是 为 了获 得更 大 的利 益 。因此 ,在这种 情形 下 ,刑 法应该 在一定程度 上尊重 被害人 的处分权 。此外 ,社 会
题 的分析和 界定 ,决定着 “ ”上问题 的研究方 向。 量 笔者认 为 ,被害人承诺作为 阻却事 由得 到刑法 的认
是 指法益 主体对他人 以特定方式侵 害 自己可以支配的法
益的行 为所 表示 的允许 。被 害人 承诺 理论 可以追溯到 古
罗马时代 法 学 家 乌 尔 比 安 的 “ 意 欲 者 不 产 生 侵 害 对 ( o n o tn r ) 的法律 ,时至今 日,这 一格 言 V l tnn i l ” e i f iua i
人若 离开 社会 ,完 全 不 成 为 人 ” 。因 此 ,在 法 治 背 景
为被害人 承诺作为违 法阻却 事由得到 刑法 的一 般性认 可 提供 了可能的空间 。被害人 承诺作为 阻却事 由的实质是 尊 重公 民部分权利 的 自由处 分权 ,这要 求刑 法给予公 民 自由更 多的尊重 ,同时 意味着 国家权力 要从 以前 的控 制 领 域退 出 。 其 中 的部 分 权 利 交 还 给 市 民 社 会 。换 言 将 之 ,认真对 待被害人不 仅意味着 尊重其 自治 ,而 且也 意 味着收缩刑 法的适用范 围。 因此 ,承认被 害人承诺 作 为 违 法阻却事 由符合刑法 的私法化 趋势 。
一
、
被害 人承诺 作为 阻却 事 由的理论 基础
尽管刑 法理论上对 被害人承诺 之刑法定位 ,即被害
而 现在 ,社会 已经变 成 了一个 越来 越复 杂 、令 人 困 惑 、 散 漫和拥挤的群居 之所 。原 来 的简单 关 系 已不复 存 在 , 取 而代 之是一 种 混 乱 的、不 断发 展 的 、一 点也 不 清 晰
界广泛 讨论的刑事 和解制度 。刑法私 法化之趋 势客观 上
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作如此限制?本文将就刑法规定被 害 人承诺 限制 条件 的原 因作一一 探讨 。
( )社 会 法益 高于个人 法益 一
人是社会 的存在 物 , “ 唯其 生存 于 社会 才 为人 ; 人 人 之为人 ,并 非起初 孤立 ,然后 与他 人 发生社 会关 系 ;
在 的理论基础 在于 :系统社会 利益之 多元化 、刑 法公 法性之弱化和刑 法之谦 抑性。 当然. 害人 ,被
承诺作为阻却事 由在 得到承认 的 同时 ,也受到 了一定限制。分析刑 法限制被 害人 承诺 的原 因,借 鉴大陆法 系 “ 一元论 ” 与 “ 二元论” 之争论所折射 出的解决被 害人承诺之 体系性地位 的方 式,认 为被害人 承诺 制度应该作为正 当化事 由引入我 国刑法典。 同时。被 害人承诺作 为阻却事 由应置 于
彩 ,因此 ,市 民社会 的这种 价值取 向使刑法 在整个法 律
二 、刑 法限制 被 害人 承诺 的 原因分 析
任何 自由都不是 绝对 和无 限的 ,自由必然也必 须受 到限制 ,作 为公 民 自由权行使 方式的被害人承诺亦 是 如 此 。被害人 承诺 作 为 阻却 事 由虽 然 得 到 了一 般性 的承 认 ,但各 国刑 法无 不又对作 为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进
社会 对刑法 提 出的新 的价值 目标 ,也是现代刑法 能够在 。
一
得到公众社会的认同。“ 个人本位价值观聚集于对人的
尊重 , 人的 自由的向往 和保护 ,对人 作为一个 独立 的 对 个体 而予 以最大 限度 的关 怀。 而被 害人 承诺 实 际上 就 ” 是其作 为人 的 自由处 分 权 应 该 如 何 被尊 重 的问 题 。因 此 ,被害人 承诺作 为公 民 自由权 的一种 表现形 式 ,理 应
和利益 是否 当然属于刑 法所保护 的法 益?笔 者认为 ,答
刑 公法性 的 弱 化是 当代 刑 法 发展 的一 个 重 要趋 势 。公法是 和私法相对 应的范 畴 ,刑法公 法性 的弱化 实 为刑法的 私法化 。长期 以来 ,刑 法理论 界一直存 在着刑 法的公法 与私法之 争 ,比如在 韦伯看来 ,只是在 一定 意 义上 ,“ 公法” 才与 刑法 相联 系 ,而 在 哈耶 克眼 中,刑
人承诺为违法阻却事由抑或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尚存较大
争议 ,但毫无 疑问 , 害人承诺作 为阻却事 由 ,可 以阻 被 却犯罪之 成立 ,在世界 各 国刑法 理论 中得到 了一 般性 的 认 可 。理论 的热点集 中在被害人 承诺之刑法 定位上 ,而 刑法何故将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事由却鲜有触及。笔者
仍 然存在 于刑法理 论中 。近年来 ,该 制度 的研 究在我 国 已弓 起 学者的关 注 ,但 学者 多从技 术层 面 探讨 该制 度 , l 鲜有提及 该制度 的理论基础 。鉴 于此 ,笔 者拟对被害 人 承诺作 为阻却事 由得到刑法 承认和限制 的理论基础进 行 研究 ,并在此基 础上分析被 害人承诺在 我国刑法理论 中 的体 系定位 。
行 限制 。被 害人承诺这 一原理 总是在 一定的 限制 中才能
适 用。被害人 承诺作 为阻却事 由 , 往受到刑法对 承诺 往 之 法益 、承诺 之意愿等 方面之限制 。刑法何故对作 为阻
体 系中所 占比重 逐渐降低 而侵权行 为法逐渐 增长 , 使 促 刑法逐 渐私法化 。西 方 国家 的刑事 和解制度 、赔偿性 替 代刑措施 的兴起与发 展等刑 罚制度预 示着这 种倾 向的增 强 。刑 法私法化趋 势在我 国也有深刻 表现 ,譬 如最近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