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
论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 法学

论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摘要被害人承诺制度在刑法中存在已久,该制度的背后是国家刑罚权的运行与个人自主决定权利行使的衡量。
虽然被害人承诺理论有一条相当长的发展轨迹,但各国对其研究和适用并不深入。
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历史出发,探寻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发展,分析承诺成立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进而探讨不同情况下被害人承诺可能的法律后果。
对财产权的承诺有效,会发生阻却违法的法律效果;对生命权的承诺无效,仍然产生相应犯罪的后果;而对伤害行为则要看伤害的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准确界定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明确“被害人”和“承诺”的范围与含义,将被害人承诺视为违法阻却事由进行研究,探讨其法律后果,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有充分的理论和现实层面的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法律效果On the Legal Effect of Victim's Promise in Criminal LawABSTRACTThe system of victim's promise has existed for a long time in criminal law. Behind this system is the measurement of the operation of national penalty power and the exercise of individual's independent decision power. Although the theory of victim's commitment has a long development track,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it is not in-depth.Starting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theory,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theory, analyze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commit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possibl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The promise of property right is effective, which will lead to the legal effect of preventing the violation of law;The injury behavior should be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injury.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China to accurately define the condi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define the scope and meaning of the "victim" and "commitment", study the victim's commitment as a matter of illegal obstruction, and explore its legal consequences.Keywords:Victim's promise; Legitimation; Legal effect目录一、被害人承诺概述 (1)(一)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历史沿革 (1)(二)我国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发展 (2)(三)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的性质 (2)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2)(一)承诺范围 (3)(二)承诺能力 (3)(三)承诺意思 (4)1.被害人认识错误 (4)2.行为人认识偏差 (4)(四)承诺时间 (4)(五)承诺效果 (5)三、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效果 (5)(一)被害人承诺的效果划分 (5)(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及典型种类 (5)1.被害人承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有些承诺可以减轻刑罚 (6)2.被害人承诺是违法阻却事由 (7)(1)承诺侵害财产法益的法律效果 (7)(2)承诺侵害身体健康法益的法律效果 (7)3.被害人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 (7)4.被害人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 (8)四、结语 (8)参考文献 (10)被害人承诺理论在各国刑法学界存在已久,各国学者也从未停下过探究该理论的步伐。
被害人承诺审视——构成理论及完善

24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23期总第878期No.23,2021Total of 8781概述1.1被害人的概念如今学界对“被害人”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学、被害人学、犯罪学等不同的角度都有学者做了不同的分析,有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两种说法。
本文所称的被害人,主要是从刑事诉讼理论出发狭义的被害人,即指仅局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即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1]。
1.2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1.2.1法律行为说这种学说认为,行为人获得被害人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同样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但是该说忽略了民法和刑法的不同目的,因此一定程度上有欠妥当。
1.2.2利益放弃说这种学说认为,法律秩序将法益保护的权利交给被害人,承诺即放弃。
1.2.3法律保护放弃说这种学说认为,行为人获得被害人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放弃了刑法给予他本人的法律保护。
这种学说没能具体说明个人承诺的限度以及法律必须保护的界线。
1.2.4利益衡量说这种学说认为,被害人作为利益主体行使自己的人格自由权利的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最高的利益,它在表现为积极的社会价值时是正当的。
1.3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沿革《法说汇纂》第47(D.47.10.1.5)卷中提到:“借助被伤害人的意志所实现的,就不是不法的。
”初民社会奉行同意即无罪。
在奴隶社会,国家处于诉讼的被动地位,其参与诉讼是由于被害人的提起,被害人能凭借事先有否承诺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在中世纪,国家成为追诉的主体,制裁与否取决于国家意志,对被害人承诺未置可否。
在我国封建社会,对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伤行为予以定罪科刑,而在现代社会,由于犯罪的复杂性,有的犯罪不仅针对个人还针对国家,其侵害的严重性也不能一概而论。
2被害人承诺的比较法考察2.1大陆法系国家2.1.1德国麦兹格认为,被害人同意的损害之所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是因为被害人自愿放弃了自己所属法益的保护权,该行为经国家承认或默认后即成为正当行为,以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性为标准[2]。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一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关于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 的明文规定 , 所 以讨论这一问题只 能是建立在刑法理论基础上 。 有学者认为 , 被害人
理论 之 一 , 包含 着重要 的刑法价值 , 其 它对 实现 人 的 自主 处分权 最大化 的 同时又不违 背刑 法正 义起 到 了关键 的作用 , 在 因此 世 界各 国刑 法 中都得 到 了普 遍 的认 同和深入 的研 究 , 是我 国刑 法理论 界对 这 一 问题 的研 究 尚不充 分。 文从 宏观 角度 对 但 本 被 害人 承 诺制度 加 以 阐述 , 而对 该 问题作 初 步的探 讨 从 关键 词 被 害人 承 诺 行 为正 当化 犯 罪构成要 件
被害人承诺又称权利人承诺、 被害人 同意, 是指被害人对于他人
侵 害 自己 可 以支 配 的 权 益 所 表 示 的 允 许 。 国 外 刑法 典 中 , 被 害 人 在 经
承诺 的行 为通常是作为犯罪 阻却事 由, 特别是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 由之一来处理的 。 但在我 国刑法典 中, 并没有明确规定被 害人承诺 问 题, 可在司法实践 中已有所运用 。 对这一 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
承 诺 行 为虽 未 明文 规 定 , 是可 以根据 社 会 的 相 当 性观 念 视 之 为 阻却 但 客 观 危 害 , 而 阻 却违 法 性 的 成 立0 所 谓 社 会 相 当 性 , 是指 在 社 会 从 。 即 生 活 中长 期 形 成 的 社会 伦 理 秩 序 所 允 许 的 行 为 。 据 此 理 论 , 法 性 根 违 的标 准 不 是单 纯 的 看法 益 是 否 受到 了侵 害 , 果 凡 侵 害 了社 会 生 活 的 如
刑法案件中被害人承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承诺问题探微一、被害人承诺理论基础之探讨(一)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1.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被害人的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能够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诺或同意。
源出自西方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了一句话: “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 [1], 后来这句话成为一句法律格言:“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直译应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知情且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 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那么,该行为就不违法[2]。
因为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被害人自行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
在人类文明社会早期,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人们普遍认为所谓犯罪只是针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行为,对侵害行为实行私人复仇,复仇与否完全取决于被害人本人或其家族,故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如果是得到被害人本人或者其家族承诺的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奴隶社会,国家是因被害人提起诉讼而介入并予以救济的,它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被害人却能凭着事前是否有承诺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在国外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古罗马法中,“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是当时法律中一项不可违背的基本原则。
不仅被害人事前的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事后是否同意或宽恕也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
随着国家权力的膨胀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封建统治阶级认为犯罪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侵犯。
这时,对侵害行为的制裁变成了国家行为,司法官代表国家依职权提起诉讼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制裁与否取决于国家的意志。
故在这一时期,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原则上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如在中国封建时期的刑法中,《唐律·诈伪》规定,“其受雇请,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被害人承诺——精选推荐

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例如,甲对乙说:“那辆车不是我的,但我同意你把它砸毁。
”乙若毁坏该车便构成犯罪。
2.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1)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毁坏自己的车辆,乙便毁坏了车辆,乙无罪。
(2)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无罪。
(3)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让乙拘禁自己,乙拘禁了甲,乙无罪。
(4)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打自己两耳光,乙便打了甲两耳光,乙无罪。
如果甲承诺让乙砍掉自己的手臂,乙便砍掉了甲的手臂,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5)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杀了自己,乙便杀了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例如,甲哄骗小孩乙将压岁钱交给自己,乙便交给了甲,甲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被骗、被迫所做出的承诺及戏言性承诺均无效。
例如,甲冒充乙的丈夫欲和乙发生性关系,乙误以为是自己丈夫便同意,甲仍构成强奸罪。
又如,甲胁迫乙承诺放弃财物,乙无奈放弃,甲仍构成犯罪。
【注意】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例如,甲(妇女)以为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便会给自己丈夫调动工作。
但是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给其丈夫调动工作,乙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作出(1)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例如,甲强奸了乙(妇女),事后乙喜欢上甲,向警方表示自己当时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但是这种事后承诺不影响甲强奸罪的成立。
(2)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的为准。
例如,甲(妇女)在星期一承诺周末与乙通奸,但在星期二又不同意,而乙仍坚持要求履行承诺,强行与甲发生性关系。
浅析被害人承诺

( 1 ) 生命 权。安乐死 是与被 害人 承诺 密切 相关 的一个 问题 。 对于被害人是否 有权对 生命 权进 行承诺 的问题 , 历 来备 受争议 。
一
、
被 害 人 承 诺 的 概 述
目前 , 除少数 承认安乐死不违法 的国家外 , 几乎所 有的国家和地 区
都 严 格 禁 止 被 害 人 承 诺 他 人 剥 夺 自 己的 生命 。美 国一 些 州 也 通 过
一
了类似 安乐死 的法 案 , 但是 对其适用规定 了非常严格 的适用条件
并 且 可 以 实 行 消极 地 安 乐 死 , 即只 能 通 过 消 极 的不 作 为 的 方 式 停
止生命 , 而且 必须 通过 医 院道 德委员会 的通过 。我 国的刑 法典 中 虽 然没有关 于安乐死 的规定 , 但 是无论是 在理论还是实践 中 , 都 认
出承 诺 的 能 力 。我 国大 多 数 学 者认 为 被 害 人 承诺 能 力 的认 定 一 般
参考年龄和精神两个标准 。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能 力, 通常认 为被 害人 只要达 到一定 的年龄并且精神正常 , 应对所承
诺 是 事 项 的 内容 、 意义 、 结 果 具 有 必 要 的 认识 能 力 。 没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未 满 1 4周 岁 的未 成 年 人 , 一 般认 为其 不 具 有 承 诺 能力 。 1 4
为 得 承诺 而 杀人 行 为及 帮 助 自杀等 成 立 故 意 杀 人 罪 。
( 2 ) 身体健康权 。身 体健 康 权 是可 有 限 承诺 的权 利。对 于
“ 有 限” 承 诺 的界 定 上 , 有很 多 观 点 。 折 中 的 观 点 认 为 承 诺 的伤 害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理论基础和体系定位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复杂的内涵。
被害人承诺,简单来说,是指被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个人法益进行某种侵害的行为。
然而,这一概念并非简单的个人意愿表达,而是涉及到众多法律原则、道德考量和社会价值的交织。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探讨。
首先,从个人自治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人对其法益造成影响。
这种个人自治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尊重,是民主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当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时,实际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主权利。
其次,功利主义的观点也为被害人承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结果应当带来最大的幸福总量。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的承诺能够避免更大的损失或者促进更广泛的利益,那么允许这种承诺的存在可能会带来更积极的社会效果。
例如,在医疗领域中,患者对某些具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方案的同意,就是基于对未来健康状况改善的期望。
再者,社会契约论的视角也有助于理解被害人承诺。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获得社会秩序和保护,让渡了一部分个人权利给国家。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特定法益的保护,这可以被视为是在社会契约的框架内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特殊处置。
从法律体系的定位来看,被害人承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出罪事由。
当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然而,并非所有的被害人承诺都能产生这样的效果。
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涉及生命权、重大健康权等法益的承诺通常是无效的。
在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可能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的行为得到了另一方的事先同意,那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该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或者违约。
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
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刑法理论中,被害人承诺是作为一项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了加害人的刑法责任。
本文对其效力根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效力根椐责任一、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被害人承诺一直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
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外,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无被害人承诺的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刑法理论中有法律格言“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提出了被害人承诺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一直以来,被害者的承诺给犯罪的成立与否带来重大的影响,同时,被害者的承诺历来也作为犯罪的阻却事由。
具体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了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nulla iniuria est,quae in volentem fiat),后成为法律格言:“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volenti non fit iniuria){1}。
但是,这个法律格言在具体适用上也是受到限制的。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依据(一)刑法对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是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重要理论基础。
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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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
摘要:被害人承诺属于排除犯罪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
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经分析和比较,认为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的认识更为妥当。
至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首先,只有被害人有权支配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其次,只有刑法非强制保护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性质;范围
被害人承诺,也称为被害人的同意,是指被害人所受伤害是被害人自愿同意加害人的情形。
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相对存在的具有刑法意义的个体。
通常情况下,刑法只关注加害行为,但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则会影响加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定性,故,刑法必须考虑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形。
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都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被害人承诺的性质
不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
但是,被害人承诺属于犯罪排除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
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下面分别探讨我国四要件犯罪论和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
(一)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的被害人承诺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刑法禁止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排列次序,就是认定犯罪时所遵循的次序。
首先,考察某个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其次,考察何种危害行为造成的;再次,考察是什么人的行为造成的;最后,考察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当四分方面要件都符合时,行为人就成立犯罪。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加害人的行为之所以排除出犯罪的根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构成符合性。
这种观点认为,加害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形式上具备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第二种,被害人排除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这种观点认为,加害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客观上与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并未被刑法禁止,因此,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过犯罪构成禁止犯罪行为,既然未被刑法禁止,就不可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而排除犯罪的成立。
第三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承诺外观上或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或者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在我国传统犯罪论中,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通说认为符合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
存在被害人承诺的加害行为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不成立犯罪也就不符合犯罪构成,可见,排除出犯罪与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其实是同义反复,并没有进一步深刻地揭示排除出犯罪的根据,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或者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二者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认为被害人承诺,既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又属于排除危害性事由,这是认识不透彻的表现。
故第三种观点不妥当。
第二种观点仅将被害人承诺界定为排除行为的刑法禁止性,似乎比第三种观点更合理些,事实上也是有问题的。
虽然存在“未被刑法禁止”的认识,实际也是通过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而实现的,其实质依然是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
(二)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中的被害人承诺
在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中,任何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故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
在违法性阶段,主要判断是否存在排除违法性事由,如存在,例外地排除违法性。
在责任性阶段,判断能否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中,犯罪成立条件与被害人承诺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被害人承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推定的功能,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原则上就具有违法性。
而被害人承诺的加害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不应推定具有违法性,故被害人承诺排除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二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这种认识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借助被伤害人的意志所实现的,就不是不法。
”目前,德日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被害人承诺属于排除违法性事由。
(三)对比分析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下,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就成立犯罪。
但对被害人承诺排除根据,则是通过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刑法禁止性或社会危害性来阐述的。
我们知道,四方面要件在认定犯罪成立的过程中缺乏独立功能和作用,没有阶层递进的关系,因而,无法处理好刑法禁止性、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的关系。
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只能在犯罪构成这个理论层面加以探讨,而难以在四方面要件中的某单个或某几个要件的层面上加以探讨,或者只能在似乎不符合的模糊意义上加以使用。
在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下,犯罪的特征与犯罪的成立条件均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犯罪事由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结合。
具体而言,或者认为被害人承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者认为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进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
相比较而言,三阶层犯罪论下,被害人承诺的性质阐述得更为精细、说理也更为
充分。
整体上而言,德日三阶层犯罪论对被害人承诺的认识更清晰、流畅。
至于被害人承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更合理,还是排除违法性更合理?笔者认为排除违法性更为合理。
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才能判断出加害人的行为是加害行为,才能判断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加害行为,是一种事实判断,符合就是符合,没有排除的问题。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则是一种价值判断。
同一加害行为,经判断,可能有违法性,也可能没有违法性,违法性是可以排除的。
因此,被害人承诺排除的,不是加害行为本身,而是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二、被害人承诺的范围
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即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可以将加害人行为排除出犯罪的具体界限。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予以保护,被害人希望自由支配,取决于刑法强制保护与公民自由处分权益之间的此消彼长。
(一)只有被害人有权支配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我国刑法第13条抽象地规定了其以刑罚威慑所保护的权益。
其保护的权益可以分为三类,即国家权益、社会权益和个人权益。
国家权益,例如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权益,例如社会秩序。
国家权益、社会权益都是被害人无权自由支配的。
既然被害人无权支配相应的国家权益、社会权益,其承诺自然无效,这些权益自然不能存在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之内。
即使被害人承诺了,也不可能产生承诺的效果。
个人权益是被害人有权自由支配的权益。
既然被害人有权自由支配,被害人承诺才可能有效,故,个人权益存在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之内。
(二)刑法非强制保护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是不是所有的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都可以因为被害人承诺而排出犯罪呢?显然不是。
那范围何在呢?从刑法的价值立场上,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保护,一类是一般保护。
所谓强制保护,是指刑法排除被害人对某种权益的自由支配,始终予以保护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被害人承诺,不影响加害行为的性质,但影响对加害人的量刑。
刑法对生命、重伤等重大权益的保护即属于此种情形。
例如,即使存在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加害人依然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所谓一般保护,是指刑法一般情形下保护某种权益,当存在被害人的承诺时,刑法尊重被害人对自己权益的支配。
这种情形下,被害人的承诺,直接影响加害行为的性质。
刑法对荣誉、轻伤及轻伤以下伤害、自由等的保护即属于此种情形。
例如,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决定哪位来访者进入房间。
当来访者的进入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做出时,来访者就不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