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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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基于被害人承诺在何种程度上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

在德日刑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已有大量的论述,并且在刑法中已将被害人承诺明文规定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其刑法地位,但是其在分则的相关法条及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运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事由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为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刑法各罪中有相关的法条已经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或称为权利人承诺、被害人同意。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被害人承诺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以被害人的意志产生的,不是不法的”至此引出了著名的法谚“自愿不产生侵害。

”虽然各国家的刑法典对此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承认其为阻却违法事由。

如意大利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权利人同意”为阻却违法事由。

该法典第50条规定:“经可以有效地处置权利的人同意,对该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使之面临危险的,不处罚。

”德日刑法对被害人承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他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

①德国学者耶赛克将被害人的同意分为两种情形“合意”和“同意”。

在合意的场合,有被害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典型的不法。

在“同意”的场合,不管行为人与权利人的意思是否一致,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

法国学者基本上是否定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

如法国学者卡·斯特法尼等认为,那些承认被害人的同意的人常常援引“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名言,但是这一名言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

对于是否使用刑事责任,他们表示怀疑。

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理由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理由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有法律行为说、放弃利益说和放弃法的保护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和法政策说或利益衡量说等学说。

法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承诺实际上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的权利。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6(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征得家境贫寒的姜某父母的同意,将儿童姜某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姜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B.在刘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刘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毒瘾,让朋友丙将其反锁在房间内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D.黑社会小弟胡某因犯错,愿意按照帮规让丁砍掉自己的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胡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有处分权限;承诺者对承诺事项性质、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必须出于真实意志;必须存在现实或可以推知的承诺;承诺必须在结果或行为发生之前或之时,事后承诺无效;经承诺实行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任何人对拐卖儿童的情形,都没有处分权限,都不得承诺。

A选项错误。

乙为抢救财物虽然不存在现实承诺,但存在可推知的承诺,因此不构成犯罪。

B选项错误。

孙某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具有处分权限,也有理解能力,并出于真实意志,所以放弃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C选项错误。

丁的行为超出了承诺的范围,并且砍掉大拇指是重伤行为,即使胡某承诺砍掉大拇指,也是无效的承诺。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选项正确。

2.乙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甲,刺了甲一刀后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赶,在乙往前跑了10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防卫过当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事后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关于被害人承诺有限性之正当性根据考量

关于被害人承诺有限性之正当性根据考量

的内敛 。当前被害人承诺除了在少数几个国家 以法律 明确为一种正当化事 由之外,多数 国家只是把它作为

过程中凸显 的是受压抑 的人性得到解放和个体 自主意
志不断增强 。个体在 实施某一行为时可 以根据 意志 自 由对各种权益进行衡量 ,从而作出符合其主观 意愿 的 处分选择 。被害人承诺作为意志 自由选择 的表现形式
之 一 ,便 逐 渐 被 法律 所 关 注 。
种超法规的正 当化事 由。而我 国只是在司法实践中
有所表现 ,如对剥夺生命或重大健康的承诺行为给予
较轻的处罚。我 国刑法学界通说对被害人承诺的评价 是 : 公民依法 自由处分 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 “ 的保护 ,法律不能禁止, 更不能制裁 。行为人在征得被
被害人承诺意味着被害人对他人侵害 自己有权支
害人 同意的条件下实行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在客 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在主观上也不具有反社会的 恶性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排 除社会危害性 ,不负刑事 责 任 。 [ 但 笔 者 认 为 , 该观 点过 于 粗 略 和偏 ”2 】 ( 颇 ,而没有给予被害人承诺一个全面客观的说 明。这
诺有 限性提供 了理论上的正 当性支撑 。被害人承诺范 域限定反映的实质 问题 是刑法 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 秩序保护机能的协调与对接 ,申言之 ,是个人 自由与
须顾及到对社会 的影响和导向;三是法的价值理念已由个人本位嬗变于社会本位,这意味着个人 自由的持久保障
首先 要 实 现 社会 利 益 的确 保 。
关键 词 :被 害 人承 诺 ;公 法性 ;社 会 性 ;社 会 本 位 中 图分 类 号 :D 94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17 —142 0 )4 0 1— 5 6 23 0 (0 90 — 5 3 0

浅谈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及法律效力

浅谈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及法律效力

浅谈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及法律效力作者:吴典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10期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本文在阐述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及成立条件等之上,主要探讨研究被害人承诺之效力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效力;违法性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也称为被害人同意,它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其承诺的主体即被害人本人,在主体适格,且本人具有处分权限等前提之下,对于某些权利可以许诺放弃。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关于“被害人承诺”存在的合理性根据,也即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律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因为被害人作出了承诺,行为人取得了侵犯其权利的合法根据,在这个层面来说,被害人承诺应该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而受到保护,而不是应该为法律所禁止的。

(2)利益放弃说。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

利益放弃说认为,既然法益主体对自己所能保护的法益都作出了主动放弃的承诺,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就不存在了,那么刑法也就没有必要再对该利益进行保护了。

(3)法的保护放弃说。

该说认为,利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即同意他人对其利益进行侵害时,实际上也是自动放弃了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

该学说重在强调个人对权利的任意处分性,既然利益主体承诺放弃其相关的权利,其同意他人侵害的行为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了。

(4)利益衡量说。

该学说认为,被害人作出承诺,其实就是在充分行使其人格自由权。

换句话说,在法能容忍的限度范围内,利益主体可以随意处置或放弃自己的利益。

三、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1.主体条件首先,作出承诺的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即应当对自己所做出的承诺范围、内容、性质、后果等具有正确的理解,其有关于年龄的规定应当参照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正当化行为中的被害人承诺

正当化行为中的被害人承诺

正当化行为中的被害人承诺作者:赵天娇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5期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并从刑法的正当化角度分析了被害人承诺的可采性。

基于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对推定承诺的合法性及必要性也做了简单的论述。

被害人承诺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丰富了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发展,有利于具体案件的司法审判的进行。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行为;推定承诺一、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1]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性质以及法律效果,总则中尚未涉及,但理论上认为,除了众所皆知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外,还存在其他正当化行为。

一般认为被害人承诺属于其他正当化行为之一。

二、关于正当化的根据在社会伦理道德允许的条件下,个体的意志、利益自由和被侵害的权益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取舍,为了个人或他人的相关利益舍弃掉正在被侵害的利益,或者说对于当事人而言,其所保护的利益優于被行为所侵害的利益,也就是利益的权衡和社会相当性意志的融合。

所谓社会相当性,其实是从行为人的目的和手段是否正当合法来判断,而利益的权衡不是说完全主观,由行为人根据其意志决定,而是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由其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其他因素进行裁判。

无可厚非,有些性质的法益不能承诺,诸如生命法益、重要的健康法益等。

除此之外,法官根据法益被侵害的程度,即法益的大小来比较是否构成正当化行为。

就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根据来说,我国刑法对此的有关规定和研究并不多见。

通说一般认为:“公民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不能禁止,更不能制裁。

浅议被害人承诺

浅议被害人承诺

任何 个人 无权作 出承 诺 。比如 , 自己的房 屋周 围有 罪构 成 , 比如 女 方基 于 同意与 男方发 生 的性行 为 , 一同意 不是 利益 的行 为 , 这
即使房 屋的 主人 同意他 人放 火烧 毁 , 焚烧其 房屋 的行 阻却违 法 , 是此 行为 从一开始 就不认 为是构 成要 件中 的强奸行 其他 住户 , 而 为 。“ 以理 解 为被 害人 承诺 和被 害人 同意 并非 是相 同的概 念 , 可 二者 具有 很大 的 区别 , 因此 不能 简单地 将两 者混 为一谈 。 二、 受害 人承诺 的构 成要 件
了损 害 。“ 同意 ” 是指 构成要 件 行为本 身 的成 立 是 以利益人 的意 身 , 以生命 权不 在可 以 自由处分 的法 益范 围 内, 所 目前 在法 律中
安乐死 ” 法 的只有 荷兰 。对于 侵害 国家利 益或 社会 合 愿为 前提 的 犯罪 构成 中利 益人 的 允诺 。刑法 中有 不 少这样 的犯 明确 承认 “
其仍 然具有 。
因为 , 照德 国刑 法理 论 , 按 利益 人允诺 被认 为是 以“ 承诺 ” 与
制 或 禁止 处分 的个人 权益 , 是承 诺 的权 限问题 。 这 这种 个人权 益 应 是法律 禁止 或未 限制 被害人 进行 一 定处 分的权 益 。并不 是对
生命权 绝大 多数 “ 同意 ” 两个 不 同的概 念 为基础 的 。“ 承诺 ” 是指具 体法 益人所 表 个人所 有 权益 都可 以通过 承诺予 以放 弃 例如 , 示的 允诺 , 在此情 况下 ,¨ 杖使有 被害人 的承诺 , 保护 的法益 仍受到 国家 都不 规定 可 以承诺 放弃 ,因 为它 毁灭 的是 自由与 自由权 本
( ) 一 主体要 件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摘要]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

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

[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

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理论根据;刑法后果一、外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意大利《刑法典》第149条:“依有处分权者的承诺,损害其法益的行为,不予处罚。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228条:“被害人之同意之伤害行为不处罚,但以行为不违背良好风俗为限。

”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承诺。

分则部分第176条后段的强制猥亵罪,第177条后段的强奸罪中,不满13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第202条的同意杀人中,被杀者的承诺只不过是刑罚的减轻事由;在第235条的盗窃罪中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的承诺和第130条的侵入住居罪中住居者的承诺等,就不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也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

[2]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学说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理论根据,各国学者间有不同的学说,正如德国耶塞克等指出:“说明承诺的正当化效力根据的,有各种各样的学说。

”[3]法律行为说。

德国学者泽特勒曼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实际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在此意义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既然法律允许行使权利,那么通过被害人承诺获得权利进行的行为也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

利益放弃说。

德国学者麦兹格、李斯特、日本学者町野朔认为,法律将一部分权益的保护权转移到权益主体身上,既然他们允许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那么他们就放弃了这种保护权。

非法行医犯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非法行医犯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t.ega 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圭塾垒三!!!堡!三里型i j鎏■■圜圈圈—■非法行医犯罪中被害叭承诺问题研究张萍萍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我国各级卫生部门不断的坚持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但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一定的市场需求,非法行医在全国各地仍然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关键词非法行医被害人承诺经济体制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89-O I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第336条第l款新增设的罪名,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类犯罪中,这一罪名由于规范得不够细化,相关解释解释不够完善,因此在诸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其自身却蕴含着很多刑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探究非法行医罪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既是透彻研究本罪的前提,也是对本罪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

目前,由于某些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我国非法行医现象非常严重,已经成为卫生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

何谓非法行医?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医务管理制度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为了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我国规定从事医疗事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医生职业资格。

本罪的主体只限于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还要以牟利作为其目的,但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故意仅包含对行医的故意,而不包括对因行医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故意,否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最近我看了一些关于非法行医的案例,归纳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患者不明知医治医生不具备执业资格,误以为是合法行医而前来就诊,医疗过程中造成了严重后果。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经济,交通,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患者明知医生不具备从业资格,而自愿,主动,邀请无照医生为其治疗,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说到这里就涉及到了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在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理论界对于正当行为的外延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认为应当包括被害人承诺,根据我国的刑法学理论,被害人承诺若要阻却犯罪的成立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总结起来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承诺者要有权处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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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承诺的若干思考
摘要:本文在分析被害人承诺正当性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四要件,
及推定承诺成立的要求,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应逐步建立并完善被害人承诺制度。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 正当性 成立条件 推定承诺
一、被害人承诺正当性的法理依据
一般来说,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为什么有具有被害人承诺的特定场合下,
就不成立犯罪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刑法理论中存在不同的学说。
1.权利放弃说。其基本要义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权利,既然权利主体放弃其权利,该权利
现实上也就不存在了。2.法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被害人承
诺,就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因此,行为人行为被排除违法性。
3.法律保护放弃说。该说认为,法益主体委托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被害人的承诺就表明
法益主体放弃了法律的保护,因而相对人的行为排除违法性。
上述第二种说法事实上将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套用在被害人承诺上,该说用民法的
原理来确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误解了刑法与民法的不同目的,存在不合理性。第三种说
法其实与第一种形异而实同,都是强调被害人承诺的主体决定性。笔者认可权利放弃说,因为
被害人承诺之所以存在合理性,就是由于被害人同意而实现的自己决定自由这种权利,优越于
被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是倾向于第一种学说,“权利人请求或者同意行为人
损害其某种合法权益,表明他已经放弃了该种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由权利人
放弃的合法权益,从而就不需要对损害合法权益的人予以刑法追究”的表述就是其体现。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所谓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 主要指被害人的承诺能力, 即是指理解承诺
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因此,在被害人承诺的主体存在瑕疵时,就不能成立被害人
承诺的正当性,故幼儿及没有通常意思判断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同意,因为是没有同意能力的
人同意,所以无效。另外此承诺的作出,一定要是被害人自己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在被迫的
情况下做出的。
2.对象条件。对象条件,即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不仅包括侵害法益的结果,也包括引起该
结果的行为在内。由于被害人承诺的是放弃一定的法益,因此,在考察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的
时候,一定要分析行为人行为侵害的结果是否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法益存在一致性。如果是,
则构成正当性,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正当性。因此,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危险行为但仍
坐车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伤亡事故的情形,由于被害人没有就所发生的伤亡结果表示同意,所
以,对于该驾驶人员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诺原理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时间要件。承诺应当在什么时间作出,刑法理论一般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只有在预先
或在做出行为时做出的承诺才是有效的,而事后的承诺无效。另一种认为,承诺必须在结果发
生时存在,而且仅此就足够。但笔者认为,承诺是一项高度重视被害人意愿的结果,因此,只要承
诺做出,法益原有的受保护性就丧失,故而只要就相关法益做出有效承诺,哪怕是事后才做出
的,也可以。
4.表示要件。所谓表示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是不是要通过明确的方式在外部表示出来。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害人自己存在该内心意思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诺作为法律层面的概
念,必须具有作为法律要件的形式要件,因此主张必须要用明确的方式在外部表示出来。两种
观点应该说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因为被害人的自己决定权只要在其内心受到保障即可,不管是
明示还是默示的承诺,都可以看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
三、推定承诺

推定承诺是被害人承诺的一种特殊情况,所谓被害人的推定承诺,就是被害人并没有做出
现实承诺,但是,从常理上看,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真相的话,就会表示同意的行为。比如在邻居
外出期间,邻居家发生火灾,砸开邻居家的大门,救出其家中的贵重物品的行为等。
如上所述,被害人承诺正当性的一个重要要件即是被害人的承诺,但在推定承诺的情况下,
被害人实际并没有做出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明确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推定意思”是
否一致的问题,是处于被害人承诺的延长线上的问题。与民法上规定的紧急避险不同的是,刑
法意义上的被害人的推定承诺,在承诺的对象的范围及程度上都较民法上要严格的多,但在判
定被害人的推定承诺时,首先要将刑法意义上的此概念与民法意义上的此概念区分开来。其
次要明确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违法性事由,必须具有的要件:推定承诺的犯罪,要以被害人的
实际同意能够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者违法性的犯罪为限;推定承诺必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
进行,在知道被害人与一'>般人行动不同的场合,就要推测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实施与
其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就不排除违法性,但是,此种情况下,如果实在难以推测被害人的
真实意图,只要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合理推定即可。因此,从保护法益的角度考虑,即使事后
发现并不存在事先所预想的被害人承诺,但只要在存在一定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以被害人和行
为人之间至今为止的事实为基础,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害人会表示同意的场合,也能说这种假想
承诺和现实承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

四、结语
应该说,在刑法理论中,被害人承诺并不是一个大问题,但却是最能体现刑法学基本立场
的问题之一。如果采用刑法家长主义观或国家主义刑法观,会对被害人承诺的适用进行严格
的限制,无论是个人的名誉、健康和生命,个人都不允许自由处分,而要受国家的整体观念的制
约。如果采用个人主义刑法观,就会造成被害人处分自己利益的行为,只要不对他人利益造成
妨害,就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承诺杀人也应当允许。在主张个人权利日益强烈的今天,我们应当
在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及程序的前提下,在刑法典予以规范。
参考文献:
[日]曾根威彦著,黎宏译.刑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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