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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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楼、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规范管理、公平公正、便利实用的原则,加强居民自治,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压迫业主和住户,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收费管理、维修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防范,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对业主和住户收取的费用应当合理,明确收费标准,并且提供明细账单,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居民的报修事项,维护公共设施和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居民自治第十一条居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伤害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召开,并且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用,按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三)不按照程序办事,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的规定;(四)其他违法行为。

管理物业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管理物业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监督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三个层面。

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权责等内容。

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业主权利与义务:业主享有物业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费等。

- 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等。

-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

2.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对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纠纷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 物业管理机构: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程序和职责。

- 物业管理服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

- 物业管理费用:明确了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收费标准、缴纳方式等。

- 物业管理纠纷:规定了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重要法规,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 筹集: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范围、筹集标准和筹集方式。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境内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和自律性原则,增加公共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发挥物业服务、监督、仲裁、协调职能,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提高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的社区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七条物业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物业物权进行处分,可以出售、转让、赠与、抵押等,但需经法律程序确认产权归属。

第八条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物业使用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对物业进行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条物业使用人有权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区和谐的原则。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一条南昌市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共有部分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将重大决策纳入业主大会讨论,保障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以物质与人员管理为主要职责,确保物业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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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基础设施的管理、日常维护、维修修缮 、安全防范、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更新、应急服务等各项 服务内容,管理范围应当包括物业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公 共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物业公司要根据业主居住时间等 情况,合理制定服务计划。
第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楼宇、公寓和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建 筑物的管理规划,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制定服务条款, 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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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 益,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 服务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 员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房屋销售后的业主权益, 促进物业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八条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楼宇保洁制度并指派专业保洁人 员执行,保证楼道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同时,对于业 主自行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灰尘等,应当及时予 以清理,保证环境卫生。
第九条 物业公司应当全面掌握每位居民的电量,为电表读数不正 确的住户作出调整。同时,监督电梯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 用,及时发现并处理其中的故障,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楼房、公寓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安全指 引,严格执行和检查各项防范安全措施。同时,定期进行 演练和检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全面有效的措施,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

物业管理制度和条款

物业管理制度和条款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和条款。

第二条本制度和条款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和使用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物业管理人与业主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和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二)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权利;(三)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服务的接受权利;(四)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权利;(五)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第五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二)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四)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五)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结构及用途。

三、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安全防范的协助;(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服务事项。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和使用人按照规定缴纳。

四、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第八条物业管理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由业主和使用人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缴纳。

第九条公共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由业主按照实际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缴纳。

五、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第十条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处理;(二)公正处理;(三)及时处理。

住房规章制度

住房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住宅小区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住宅小区的所有业主、住户、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房屋管理1. 业主应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2. 业主应爱护房屋及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拆除。

3. 业主应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不得拖欠。

4. 业主装修房屋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

5.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房屋的巡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四、公共设施管理1. 业主应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改变。

2. 业主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垃圾,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垃圾。

3. 业主不得在公共区域饲养宠物,如有特殊需要,应征得物业管理处的同意。

4. 业主应遵守公共区域的用电、用水、用气等管理规定。

五、车辆管理1. 业主应按照规定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绿化带等。

2. 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3. 业主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不得私设地锁、围栏等障碍物。

4.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巡查,确保车辆停放秩序。

六、安全与卫生1. 业主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小区内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 业主应保持房屋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3.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4.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小区进行消毒、灭虫、灭鼠等工作。

七、物业管理处职责1. 物业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小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物业管理处应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安宁生活。

4.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向业主公布小区的物业服务情况。

八、违约责任1. 业主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物业管理处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法律分析:房产纠纷的规定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买卖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房产纠纷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买卖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三年。

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天内,必须协助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有哪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

根据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公共财产使用规章制度

公共财产使用规章制度

公共财产使用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共财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共享、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财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财产使用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公共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第五条公共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应当依法办理占有、使用手续,明确产权关系。

第六条公共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政策要求,满足公共需求,实现公共利益。

第七条公共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应当遵循共享原则,提高公共财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八条公共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三、公共财产的管理第九条公共财产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制度,明确公共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使用状态等信息。

第十条公共财产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报废、处置制度,规范公共财产的报废、处置程序,防止公共财产的流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公共财产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保修、保养制度,确保公共财产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监督制度,加强对公共财产使用的监督,防止公共财产的滥用和损失。

四、公共财产的监督第十三条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四条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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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要紧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关心,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能够实现其权利。

这确实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差不多的财产权利。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

因此,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物资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物资。

也确实是讲,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一般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确实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如此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

这两个抵押权通过登记以后,差不多上合法有效的。

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

假如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缘故,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

在同一物上能够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刻的先后和数额的差不,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差不多上平等的。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

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

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

因此,假如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第四,物权和债权的爱护方法不同。

针对物权的爱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给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

而合同债权要紧受合同法的爱护,侵害合同债权也要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债权要紧由合同法调整,而物权由物权法规范。

在我国,合同法差不多颁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关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

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规则,确定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

因此,制定物权法特不必要,其必要性要紧在于:第一,确认和爱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通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治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对其加以合理规范。

物权法还应当确认一系列爱护物权的规则,爱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爱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差不多法律规则。

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

因此,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

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差不多上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

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

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差不多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

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差不多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关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爱护,有利于鼓舞和刺激人们努力制造财宝,促进社会财宝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制造财产,然而能够通过确认和爱护财产来鼓舞财宝的制造。

法律的这一功能,要紧确实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

古人讲,有恒产才能有恒心。

假如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爱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可不能形成所谓的恒产,也专门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物权法对财产的爱护表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爱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爱护,而且也应当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爱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爱护财产。

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假如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专门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

物权法通过确认和爱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制造、积存、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进展。

第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

物权法在提高财产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要紧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能够确认和爱护各种新的物权。

例如,我国现行法律未承认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利用权能够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登记部门也不能对空间的权利进行登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到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物权法为了充分地贯彻效益原则,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例如,某些国家的物权法同意将一幢大楼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间或楼层出售,而是将整个大楼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

买受人既能够以证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对大楼的共有权,也能够参与大楼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

这确实是所谓物权的证券化。

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发了融资渠道。

再如,有些国家的物权法同意设定有期限的所有权,如将某一栋大楼的所有权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转让给某一个人,而将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从而不仅能够使所有人猎取较高的收益,而且能够充分实现这栋大楼的价值。

这些体现效益原则的经验,也能够为我国物权立法所借鉴。

第五,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我国要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

在各国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阻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因此,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

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差不多规则缺乏,使差不多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此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物权法制定的差不多原则借鉴各国物权立法经验,并结合物权法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

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制定物权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物权法之因此要贯彻这一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阻碍重大,不能同意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

另一方面,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能同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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