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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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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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权;而担保 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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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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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 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茶杯和杯盖,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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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 (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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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 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 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 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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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 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经济法第四章

经济法第四章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高频考点1】物权变动概述1.物权的取得分为以下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合法建造、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先占、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2.物权变动原因【高频考点2】不动产物权变动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登记1.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登记类型(1)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

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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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关于物权(即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占有、支配、获取利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物权的特征(1)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主体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

(2)稳定性:物权具有持久的特征,不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剥夺。

(3)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1.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等。

3.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涉及到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1.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和支配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3.保护善意取得权法律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鼓励社会公平、公正的交易。

五、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题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提高物权事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物权执法体系,加大对侵害物权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

3.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加强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物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执法与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物权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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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4章高频考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的联系(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物权债权(1)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权力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物权的义务(1)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支配权: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2)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3)法定的,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3)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约定的(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能是行为。

[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称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4)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5)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①追及效力: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②优先效力:A.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B.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5)不具追及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效力。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物权的产生、转让、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细化。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权利,并对他人不得侵犯、具有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物权的基本要素包括物、权利人和权利内容三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对于物权的概念和基本要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的确立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二、物权的取得与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法定取得和约定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的方式或时间,获得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等权利。

约定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等形式,当事人约定获得对物的特定权利。

在物权法的规定中,对于物权的取得方式和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遗赠、购买、继承等。

这有助于明确权利人的权利来源,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物权的保护方面,民法典中明确了物权人对物的保护权利,并规定了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这将有力地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三、物权的限制与转让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物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民法典中,对于物权的限制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对物权进行转让。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转让方式和程序,明确了转让的效力和效果。

物权的限制和转让方面的规定,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法治的实施。

四、物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影响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物权法的确立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财产权益的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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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 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 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一物 数权并存,强优于弱)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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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 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 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 论和课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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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性质
(一)物的概念。 (二)物权的概念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 他性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绝对权—己为)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目的与手段 的关系;物的利益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总之,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所有权为核心, 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三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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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3、物权法的特征 (1)适用的强制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 (2)内容的固有法性。(固有性与普遍性) (3)适用上的公益法性。(公益性与私利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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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A、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按照法定方 式让公众知晓。一是静态的公示—动产的 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二是动态的公示— 物权的变动—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
B、公信原则。即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 社会的公信力。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 记。如:
甲(所有权人)—乙(登记人)—丙(购买人)
(1)物权法定原则 。
什么是法定?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和设立 方式法定。
为什么法定?A、经济基础;B、对权利人的尊重; C、为物的交易提供便捷的条件。
物权法定是否改变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A、物权法定强制性不等同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性; B、个人的禁止不等于法律的封闭;C、利用债 权实现对物的占有关系。
权受偿。”
3、基于社会公益、政策的理由,成立 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如海 商法上的优先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船 舶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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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 (二)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 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 个方面:
• 1、物权破除债权。
• 房屋买卖合同 • 未交付(违约责任) • 甲————— 乙 (善意)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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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质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恢复物权的 支配状态为目的)。
(3) 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权—物上请 求权。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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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2)一物一权原则。
什么是一物一权原则?
为什么一物一权原则?A、一物一权原则把所有 权视为视为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B、目的在于明确物的归 属性,建立以所有权为上位物权的层次分明的 物权体系。(所有权和有益物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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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物权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物权的主要效力和物 权的分类;了解传统物权法的几种他物权;掌 握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了解物权的民法保护 方法。
• 【教学重点及难点】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 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的公示 和公信力。



• 房屋买卖合同(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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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2、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3、优先购买权。(债权物权化) (1)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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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一)概念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 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 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 物上请求权。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例外。
1、基于定限物权为一定范围内对所有权限制的权 利,定限物权在其支配范围内优先所有权。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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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2、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必须依照法 定的序位确立数个物权的优先效力。如
《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于 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于船舶留置
(三)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1、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根据不同:一因与多因。 (2)目的不同:微观:一利与多利。
宏观:静态与动态。 (3)后果不同。灭权与复权。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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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 2、物上请求权与物之支配权。 • 后者是前提;前者为后者服务的。 • 3、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 (1)效力的属性不同:物权与债权。(2)
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 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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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分原则(原因与结果分离的原则)。 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商品交易=
债权行为(债权合同)+物权行为(物权合同)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有三条:
物权法:物权行为=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 债权法:债权行为=交付或登记
构成要件不同:一要件与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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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 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 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 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 的行为。
(三)物权的性质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与物的关系。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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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二、物权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1、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支配关系,规 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广义与狭义之分)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财产的占有关系。
占有的事实——物权法——物权(财产的占有 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的物权利 用法律关系,前者的所有权,后者包括反映财 产的使用价值的用益物权和反映财产的交换价 值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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