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于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五)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八条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7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

银行按揭推进措施报告

银行按揭推进措施报告

银行按揭推进措施报告引言银行按揭是一种常用的房屋贷款方式,对于购房者而言,按揭贷款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实现住房梦想。

而对于银行而言,按揭贷款可以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本报告旨在总结银行按揭业务的推进措施,以及评估这些措施的效果。

通过深入分析银行按揭业务的推进措施,我们可以评估银行按揭业务的发展状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推进措施一:放宽贷款条件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申请按揭贷款,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放宽贷款条件。

首先,银行降低了按揭贷款的利率,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通过降低利率,银行可以降低贷款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购房者选择按揭贷款。

其次,银行放宽了贷款的审批条件。

传统上,银行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等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然而,为了吸引更多的购房者,银行放宽了这些要求,使更多的购房者有机会获得按揭贷款。

短期效果:通过放宽贷款条件,银行可以吸引更多的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提升按揭贷款业务的规模。

推进措施二:优化申请流程为了提高办理按揭贷款的效率,银行对申请流程进行了优化。

首先,银行推出了在线申请平台,购房者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进行按揭贷款申请。

这样的方式不仅减少了购房者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同时也缩短了申请审核的周期。

其次,银行加强了内部流程的协调和整合,消除了传统银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办理按揭贷款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提高客户满意度。

短期效果:通过优化申请流程,银行可以提高办理按揭贷款的效率,减少客户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

推进措施三:加大宣传力度为了提高购房者对按揭贷款的认知和兴趣,银行加大了宣传力度。

首先,银行通过广告、宣传册等渠道宣传按揭贷款的利率、条件等信息,以提高购房者的知晓度。

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购房者的兴趣,进而促使他们主动了解并选择按揭贷款。

其次,银行举办了一系列按揭贷款咨询活动,以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按揭贷款的相关知识和流程。

银行关于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行关于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行关于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关于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各分行、直属分行:为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满足个人按揭购房的多元化需求,提升我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综合竞争力,坚持市场拓展与风险管理并举,抓住机遇扩大市场份额,现提出我行下阶段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请各行参照执行。

一、业务发展总体意见1、房产定位各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应以支持购买中、高档“住宅房”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及主导方向,适当兼顾价格确切、地域适当、商业环境成熟、易于交易转让及处置的“商业用房”。

上述房产应具有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出让人对其应具有完全处置权利。

2、客户定位我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主要面向两大类人群:即“知识型”中青年自住购房客户与“稳健型”房产投资人士。

前者事业发展潜力大,前景广阔;后者工资薪金收入丰厚稳定,以个人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进行适度房地产投资。

3、业务受理模式从二手房交易模式上分析,总体上可分为“借助中介机构(特指房地产经纪企业,下同)交易”与“买卖双方直接交易”两大类;我行提供按揭服务时也相应配以“渠道批发”与“网点零售”两大业务模式,而前者将日益成为银行取得二手房按揭业务的主要模式。

4、制度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应按照《XXX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XXX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考虑到二手房贷款业务具有鲜明地域性的特点,各行在经办具体业务时,应将我行现有业务规定与经办行实务操作有机结合。

各行应制订出适应本区域市场特点的具体业务操作规程,报总行备案;若该规程对我行现有业务规定造成实质性突破或造成风险扩张,实施前应得到总行批准。

5、总行、分行与支行(经办行)的业务隶属关系切实推进二手房存款业务,必须得到全行上下的了解与支持。

总行层面将出台业务推进指导意见,对“总行级”业务合作伙伴、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分行层面应制订区域性业务操纵规程,将总行政策本地化,指导本区域内支行的具体业务拓展;支行(经办行)则应强调执行,并做好信息反馈。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二手房按揭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和个人。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并向借款人详细介绍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三条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1. 年满18周岁;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足以偿还贷款本息;4. 拥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审批:1. 借款人提出申请;2. 金融机构受理申请,并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3. 金融机构评估二手房市场价值和风险,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4. 若借款人符合条件,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5.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提供抵押物并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五条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物的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的70%。

第六条贷款利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根据借款人及抵押物的具体情况进行浮动调整。

第四章还款方式和期限第七条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其他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还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业务监督和风险防控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监督和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和对抵押物的评估。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 贷款申请表格2. 抵押物评估报告3. 贷款合同样本附件:贷款申请表格(见附件一)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购房抵押物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进行房屋购买的贷款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doc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doc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2-1生效日期:2016-2-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某行关于加强二手房按揭及房屋抵押贷款风险管控的紧急通知

某行关于加强二手房按揭及房屋抵押贷款风险管控的紧急通知

某行关于加强二手房按揭及房屋抵押贷款风险管控的紧急方案各二级支行、各分理处、各部门(中心):近期,辖内发生多起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涉嫌诈骗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买方支付首付款后,以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为名让卖方将房屋过户给指定“代持人”,但并未真正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而是以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套取大额资金后跑路,导致卖方房财两空,银行债权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为此,根据《关于加强二手房按揭及房屋抵押贷款风险管控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我支行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二手房按揭及房屋抵押贷款风险管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线索摸排(一)全面梳理年月日以来申请但当前尚未放款的二手房按揭贷款,特别是房屋已经过户给借款人,但尚未办妥抵押登记的贷款。

将发送贷款名单,各机构可参考名单填制《未发放按揭贷款明细表》(附件1)。

(二)全面梳理年月日以来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但后来又撤销按揭贷款申请或授信的情况。

各机构根据梳理情况填制《异常撤销按揭贷款明细表》(附件2)。

二、做好风险排查(一)排查内容一是排查向“代持人”发放按揭贷款的情况。

全面排查已审批并发放的二手房按揭贷款,可能存在有组织利用“代持人”进行贷款的情况。

各机构根据排查结果填制《疑似向“代持人”发放按揭贷款明细表》(附件3)。

二是排查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情况。

全面排查以房屋作为押品的贷款,重点关注年月日以来发放且授信金额100万元(含)以上贷款。

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借款主体。

借款主体是否符合监管及本行的有关规定,重点核实是否为空壳主体。

2.融资需求。

融资需求是否合理,贷款金额是否与借款主体匹配,用途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3.押品产权。

二手购置取得房屋产权后3个月以内发起申请的贷款(包括线上线下经营贷、消费贷等),原则上产权排查应穿透到上一任房屋产权人,核实房屋产权取得的合法性,作为抵押物的房产交易是否有瑕疵。

各机构结合排查情况判断房屋抵押贷款客户是否属“代持人”,根据排查结果填报《“代持人”房屋抵押贷款明细表》(附件4)。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在推出《??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五)??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操作的通知

三、贷前调查操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面谈”制度
客户经理在出具调查意见前,必须严格落实“面谈”制度,通过“面谈”调查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还款来源、职业等情况,掌握借款人的风险状况。面谈时要填写《面谈记录表》(附件1),并作为贷款送审资料之一上报。
(二)禁止代开供款和收款账户
银行从业人员代客开立帐户,容易埋下风险隐患或引发道德风险,一旦客户资金被盗或损失,银行会被牵连其中,对银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办理贷款业务时禁止我行员工代客开立供款帐户和收款帐户。
3.超时办理抵押登记将取消“快速放款”业务资格
因跟进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抵押登记超时办理或出现较大风险的,总行将取消经办支行办理“快速放款”业务资格,对该支行的业务将要求采取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的操作模式。
4.提升借款人配合办理入押意愿
为提升放款后借款人配合办理入押递件手续的意愿,在操作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时经办支行须保管交易过户契税完税证(发票)原件、房产证原件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退给借款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文件
穗农商发〔2011〕1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操作的通知
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
当前,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较快,业务规模和效益不断提升,但近期我行发现了逆流程出具同意贷款意向书、违规用章等操作风险问题,反映出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潜在一定的操作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现就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操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3.涂销审批:抵押登记涂销须由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或负责个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4.涂销用章:经办人按用印流程申请出具涂销证明及相关资料。
5.涂销支出:抵押权证管理部门根据涂销审批意见支出抵押权证,经办人领取抵押涂销资料后退回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新的住房信贷政策。

二、各商业银行在受理住房贷款申请时,应要求贷款申请人如实填写购房用途,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确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同时,按有关规定将住房抵押贷款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分析,强化“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关于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
务的指导意见
1)中介机构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能够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交易服务;
2)评估机构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评估资质,能够提供准确、公正、独立的评估服务。

2、贷款审批流程
各行应建立起严格的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具体措施包括:
1)严格核查客户的资信情况,确保客户还款能力;
2)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3)在评估房产价值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4)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3、贷款利率与期限
各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并及时调整。

同时,应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资产状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贷款方案,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4、风险管理
各行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

具体措施包括:
1)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客户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
2)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还款情况的监控和管理;
3)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评估贷款业务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总之,各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状况,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综合竞争力。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行业资质。

我们优先选择全国性的、连锁经营的中介机构;对于地方性中介机构,我们要选择知名度、资质和信誉良好、规模适当、资金实力强且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机构。

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应与我行二手房贷款业务的目标市场相匹配。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并需满足以下规定:(A)注册资本不少于70万元;(B)有五
名以上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C)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持有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D)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E)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或土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F)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只有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方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上述规定参见“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9日建房(1997)12号发布)”。

对于中介机构“抛高”房价、假按揭、提供虚假证明、套用银行贷款资金,或评估机构违背职业道德出具明显偏离抵押物内在价值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合作,实施保全措施,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及时上报总行。

总行通告全行后,将适时汇总上述信息报送有关监管、征信机构,对其实施全面“封杀”。

业务经办行在与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合作前,应将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分行核准;“总行级”二手房中介机构的审批权在个人银行总部。

在认定房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确定适当的贷款额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对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原则上取该房产
的评估价、交易价、市场价中的最低者作为测算按揭贷款成数的基数。

其中,“评估价”是指以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认定的物业价值;(2)根
据我行工作人员职业判断,房产交易价格基本符合市场公平价格或系二年内新购的普通商品住宅,可免于评估机构评估,以购房合同价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依据,但此时贷款成数不应超过合同价的60%;(3)房屋装修价值不应计入房产价值。

房屋装修价值计入房产交易价格的,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将房屋装修价值剔除;(4)商业用房、别墅或高档住房按揭业务,应由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银行应高度重视抵押登记手续的真实性,避免伪造情况和欺诈贷款。

对于二手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应由银行专人处理,而不是客户或中介公司自行办理。

该员工不应是信贷员或贷款审查人员,并且与该笔贷款的“审批通过与否”不存在利害关系。

如果业务经办行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抵押登记手续,应该经过分行贷款审核委员会的综合评审,并将相关意见报总行备案。

在二手房贷款发放方面,银行应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获得他项权利证明后才能发放贷款资金。

贷款资金应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合同约定(借款人授权指定)的房产出让人个人账户,避免划入中介机构账户,以防范中介机构挪用资金风险。

在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后,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将首期款交存银行保证金账户后,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有关手续。

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可以向房产出让人出具《同意贷款承诺书》,并代为办理产权转移及抵押登记手续,待抵押登记办妥后,将发放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的首期款一并划入房产出让人个人账户。

为了拓展业务,银行应挖掘现有客户,特别是一手房按揭客户,筛选出优质的潜在二手房按揭目标客户,并通过对账单、还款通知书、网银、电话银行、ATM终端等渠道实施产品宣传。

建议银行将专业人士、公务员、垄断/高薪行业员工和上
市公司、外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列为重点营销对象。

银行应建立积极的业务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大业务拓展力度。

银行可以推荐5-10家全国连锁的二手房中介机构,成为“总行级”战略合作伙伴,并与之建立全国性、全面的银企合作协议,并根据协议方式对外公示双方战略合作整体形象。

对于签约合作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银行可以定期获得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并为员工提供行业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培训等业务咨询服务。

涉及咨询费用应根据当年业务合作情况,双方按年结算。

对于“总行级”二手房中介机构,总行将拨出专项资金支付相关费用。

我们的二手房贷款服务由全国性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这些保险公司是经过我们认可的中介机构推荐的。

我们与中介机构可以商定保险手续费的比例分享。

我们建议各行为房产中介机构配备POS设备,以便为全部或部分房款提供收款服务。

这样可以避免购房者携带大量现金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方便了中介机构销售和财务人员的售楼款清点与及时回笼,提高了交易办理的效率。

此项服务的手续费可以与中介机构商定,我们建议各行对该费用进行适当的减免。

我们会给予员工一次性物质奖励,如果他们能够推荐并最终与我行合作的二手房中介机构,并且经过一定时间和一定业务量的检验,合作情况良好。

总行将下达“二手房贷款专项指标”,并设立“二手房专项营销资金”用于奖励完成指标的前三位优秀分行。

我们要求分行细化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以确保指标的完成。

需要强调的是,在与二手房中介机构的合作过程中,涉及的费用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并不得与贷款金额挂钩。

我们可以充当房产直接交易的信用中介,为房产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金融服务。

如果借款人(买入方)在将“购房首付款”交存我行保证金账户、提出按揭贷款申请后,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我行将向房产出让人(买出方)出具《同意贷款承诺书》,并根据协议受托办理产权转移及抵押登记手续。

待抵押登记办妥,将发放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的首期款一并划入房产出让人(买出方)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我们建议各行向借款人和业务合作方积极宣传、推荐我行相关个人金融产品,特别是我们系统升级后产品的优化功能。

我们建议宣传重点放在“更多人性化,助您早日实现财务自由”方面。

例如,我们的理财房贷产品可以让客户在获得我行个人购房贷款(包括二手房贷款)的同时,以同一套房产做抵押,获得一定授信额度,供其在购房贷款期限内循环使用。

我们还提供“及时语”功能,使客户随时掌握资金到帐情况,并在每期约定还款日前得到银行短信形式的善意提醒。

另外,我们的个人贷款产品还可以自由变更期限。

1.若客户能够正常还款,贷款期限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既可以延长也可以缩短,以实现因时而异的还款压力。

2.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自由变化,如果客户能够正常
还款,可以更改还款方式。

不仅可以在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之间进行转换,还可以将一次性还本转换为分期还本的贷款,以体现因时而异的还款能力。

3.客户可以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日期,可以选择1日至31日中的任意一天。

此外,系统还支持修改约定还款日,以实现与客户每月的现金流匹配。

4.系统支持部分扣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