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司法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周穆王制《吕刑》
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周建国已经有一百年了,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慎重行事。”
王说:“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教训,(黄帝)时蚩尤开始作乱,波及到一般的民众。没有人不攻击别人、杀害别人。人们泯灭善良,而违法作乱,打劫、偷盗、欺诈,(无恶不作)。(蚩尤的后裔)苗民(沿袭蚩尤之恶)仍不遵行天帝(黄帝)的命令,于是尧制定了刑罚,来扼制苗民(作乱)。但苗民(仍不相从)反而作五种虐刑,自称为法,(与帝尧抗命。他们)杀戮无罪的民众。帝尧不得已,于是仿照苗民的五种刑罚,作劓、刵、椓、黥、大辟之刑与五虐之刑并存。(五刑与五虐之刑)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无差别。苗民互相欺诈,风俗败坏,大家都不守信用,以至于背叛在神面前所订立的盟约。虐刑逞威,被刑戮的人纷纷向上天禀告自己无罪。天帝(即黄帝)视察民情,苗民没有馨香的祭品升闻于天,而到处散发着(虐刑的)腥秽之气。黄帝怜悯这些无罪被杀、被刑之人,又痛恨苗民(风俗败坏),以威严对待暴虐。于是,黄帝行天之罚,灭绝了(作乱政)的苗民,使其后嗣也不得在下方国土(为恶)。(颛顼之世)奉黄帝之命,令重氏与黎氏杜绝了天地间的交通。天神不再降临到下国,下国之人也不能登临于天。(在下国的)君主诸侯,明察(天道)而遵行之,以至于孤苦无依的人也脱离了苦难。(舜之世)又奉黄帝之命,亲自询问下属民情,孤苦无依的人对苗民有怨恨之词,于是,舜以德而行刑罚(使不轨之人)畏惧刑罚而不敢作乱。又以德教人,(择其人而)行教化。使人明智。于是,命令三位君主,慎行治民的事业,伯夷先降颁礼典,使民众明智而远离(犯罪)。大禹治理洪水,为山川定名。后稷降颁播种之法,使民众(从事农耕)而种植优质的粮食。三位君主功成业就,民风正直。狱官则用公正、适度的刑罚对待民众,使他们敬重德行。君长舜敬天命而爱民,诸侯则体察舜的治民之道,政绩显赫,没有人不遵守美德,刑罚公正而适度,人知善恶,民风大治。断狱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刑)逞威,而是为了造福于(民众)。(刑官)敬守其职,慎忌其过失,不(因刑不公正)而使(民众)有所抱怨。(刑官以刑得其中)来实现承担上帝的美德,(人人)努力从善,配上天之命享有国运。”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西周司法制度

西周司法制度西周司法制度是古代中国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在西周时期(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出现和发展。
在西周的司法制度中,法律是由君主制定和执行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西周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九采九章”和“三德”。
九采是君主的命令,是对百官的指示和命令,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
九章是对百官和民众的法律规定,包括刑法、刑讯法、徒刑法等,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三德则是指百官的道德品质,包括忠诚、正直、谦虚等,以确保司法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在西周的司法制度中,刑法是重要的一部分。
刑法的执行主要有四种方式:徒刑、刑讯、除名和死刑。
徒刑是指罪犯被弃置于荒郊野外,靠捕猎采摘为生,以此进行反省和教育。
刑讯是指对罪犯进行拷问和酷刑,以获取供词和认罪。
除名则是剥夺罪犯的公民权利,让他们无法参与社会活动。
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罪行,如叛乱、谋反等。
除了刑法,民事法也是西周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周时期,人们普遍认为私人属性是不可侵犯的,因此对于财产权和合同权的保护十分重要。
西周的司法系统采用了诉讼制度,人们可以通过法庭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同时,西周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规范商业和贸易活动,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此外,西周的司法制度还注重监察和惩戒。
君主设立了多个监察机构,以监督百官的行为和工作,确保他们忠诚和廉洁。
违反法律和道德的百官将会受到惩罚,甚至被除名和处以死刑。
这种监察和惩戒的制度保证了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总的来说,西周司法制度是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君主制定和执行法律,刑法和民事法并重,刑讯和除名等手段用于惩罚罪犯,监察和惩戒机制保障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虽然西周司法制度已经过去了几千年,但其核心价值和原则仍然对今天的司法制度有着积极的影响和启示。
2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周朝 (公元前1066 -前256)周朝存在约8O0年.从公元前11世纪中期到公元前256年,共传30代37王.可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
西周建都镐京(今陕西西安附近),到公元前771年结束。
第二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开始了东周的历史。
周朝和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
本章重点:立法思想、宗法制、婚姻制度、司法程序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一、“天讨、天罚”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亲其亲属,尊其尊贵,男女有别;“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子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三、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而入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所允许的,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许的,就是刑所严禁的。
2、正确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法律形式一、礼→→精神原则和具体仪式(见28页解说)1、渊源:“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周礼》内容: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
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
2、作用:“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3、礼仪形式:五礼之说吉礼,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天神、地祗、人鬼)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标准答案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标准答案篇一: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西周的民事诉讼叫(d)。
A质剂B傅别C狱D讼2、《吕刑》的作者是(d)。
a李俚B商鞅c邓析d吕侯3、西周的买卖契约叫(B)。
a傅别B质剂c券书d朋4、周穆王是曾命(B)作刑。
a周公B吕侯c李悝d邓析5、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c)。
a遂士B士师c大司寇d小司寇6、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c)。
a均金B束矢c质剂d傅别7、西周的(B)为周公所作,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四刑。
a九章律B九刑c吕刑d法经8、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a)。
a明德慎罚B法令由一统c德刑并用d法网严密9、西周将故意称为(a)。
shěnga眚B非眚c非终d惟终10、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d)。
a窃盗罪B强盗罪c大逆罪d抢劫罪()11西周的拘役来于(c)。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12、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d)”。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13、西周的债物契约称作(c)。
a红契B券书c傅别d质剂14、西周在中央设(a),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a大司寇B小司寇c士师d乡士15、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B)。
a傅别B狱c讼d钧金16、“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西周时期的(c)。
a司法原则B审判地点c审讯方法d审判工具17、在有关西周的文献资料中,有”惟终”的法律概念,它是指(c)。
a故意B过失c惯犯d偶犯18、我国对上诉期限作出规定,始于(a)。
a西周B秦c汉d唐19、以下程序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的是abcd()。
a纳采B请期c纳吉d亲迎20、“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有(aBcd)。
a目听B耳听c气听d色听21、西周的主要立法有(cd)。
a《工律》B《誓命》c《吕刑》d《九刑》22、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分别叫做(a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
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