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黄建管〔2007〕48号关于印发《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的通知委属有关单位,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黄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2、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审查,包括桥梁、浮桥、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技术审查一般要求第三条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甲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报送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列出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审查项目所在河段防洪治理规划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河段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浅谈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水 法》、《 山东省 黄河 河道 管 理条 例》 颁 布 实施 以 等
前或 颁 布初期 所 建设 的非 防洪 工程项 目。当时 ,由 于 没有 相关 的法 规条 文 ,监 察机 构 不健全 ,相关 工
作 未能 开展 ,主 要依 靠各 级政 策约束 建设单 位 ,注
重 的多 是眼前 利 益 ,对于 项 目运 营后 的管 理基本处 于失 控状 态 。这 类 项 目由于 建 设 时 没有 相 关 协议 ,
文 阐述 了黄 河河道 内非 防洪工 程建设 项 目管理 的现 状 ,分析 了管理过 程 中存在 的 问题 及 其产 生的
原 因 ,提 出 了 几 点 解 决 对 策 。
【 关键 词】 非防 洪工程 ;建设 项 目管理 ;河道 ;黄河
中 图 分 类 号 :T 8 7 V 7 文 献 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7 - 4 8 2 0 ) 7 0 4 - 3 6 1 10 ( 07 0 - 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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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 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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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河 道 内非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理现状 、存在 问题及建议
郑 明辉 , 贾春 亮 ,马 琦 炜
( 山东 滨州滨 城黄 河河 务局 ,山东 滨州 2 6 0 ) 5 6 0
【 摘 要】 黄 河流 域 河道 内非防 洪工程 建设 项 目的不 断增 多是 沿黄 经 济快速 发展 的客观 产 物 。本
期 占用 河 道补偿 、应 履行 的防洪义 务等方 面达 成共 识 ,并 由建设方 交 纳一定 的保 证金 。对一 些没 有经 过 河道 主 管机关 同意擅 自施工 的建设 项 目坚决依 法
1 黄 河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非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项 目管 理 现 状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1325164431b90d6c85c714.png)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来源:黄水政[1993]35号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日期:93-11-29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委审查;(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河南黄河河务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黄河河务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及其配套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2016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07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2013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3年)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包括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黄河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减灾和生态保护的总体安排,坚持科学规划、强化保护、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对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财政投入,解决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其管理范围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行使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跨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北金堤滞洪区内、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前审后批三、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1993-11-29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文号:黄水政[1993]35号发布日期:1993-11-29执行日期:1993-11-29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委审查;(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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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惠民富民安民的原则,科学、有序地开发和利用黄河滩区土地资源,支持沿黄经济发展,提高滩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桥梁管线、旅游生态、新农村建设、养殖及高效农业等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河南黄河滩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一般应有编制黄河防洪评价经历及业绩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五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位置、平面布置、建筑物结构以及项目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六条《防洪评价报告》需考虑顺水流方向项目区上下游各1km或叠加影响范围内、垂直水流方向两岸大堤之间所有项目对防洪安全的叠加影响进行防洪影响综合评价。
第七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项目自身安全风险进行评价,并对项目防洪、避洪措施的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
《防洪评价报告》应针对建设项目的个体性、特殊性问题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条为确保河道排洪和项目自身安全,项目区临主槽侧边界应在规划排洪河宽以外。
第九条项目区外边界间距:旅游生态园、养殖及高效农业园区项目间距一般不小于1km;桥梁间距一般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2倍,孟津至桃花峪河段容许间距为3km,桃花峪至高村河段容许间距为4km,高村至陶城铺河段容许间距为
5km;新农村建设项目间距一般不小于3km。
第十条为保障大洪水过洪宽度,垂直水流方向的同一断面两岸所有项目的建筑物阻水宽度相对河道宽度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高村以上河段不大于8%,高村以下河段不大于5%。
第十一条项目区及区内建筑物一般应顺水流方向布置。
项目区内严禁种植阻水片林和高杆作物。
项目区围墙应为透水结构。
第十二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期污水(或垃圾)处理措施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桥梁管线类
第十四条由于建设桥梁等非防洪工程造成壅水的,需按壅水高度加高堤防,已经完成放淤固堤的堤段,原则上淤区也应相应加高。
确因树木生长等原因无法采用碾压施工加高的,可采用人工辅助机械加高,或采取备土方式进行,但应计入施工期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对于壅水高度不超过10cm,暂时无法加高堤防和淤区的,原则上可采取备土方式进行,并计入施工相关费用,待后续防洪建设任务下达后一并加高加固。
第十六条确需爬越堤防的管线工程,管线处堤顶纵向水
平长度,从管线处外边缘起,每侧净长不小于5m,总长不得少于20m,两端以不小于1:100的纵坡与原堤顶连接。
管顶上部覆土厚度(包括硬化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m,采用其他防护措施的,其管顶防护厚度应根据管道的安全性分析确定。
需要加高堤顶的堤段,顶宽应满足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淤区、护堤地应按规定顺延。
第十七条因非防洪工程项目建设引起河势改变、流速集中等,致使防洪工程受到冲刷需要防护的,应对其防护部位进行设计,坝垛根石加固量应依据增加的冲刷深度进行分析计算。
第十八条由于壅水或冲刷影响,需要对河道控导和险工加高加固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加高不足30cm、无法直接加高加固的,原则上可采用备石备料方式进行,但应进行后续施工设计。
第十九条由于建设非防洪工程的补救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造成维修养护工程费用的增加,其维修养护费用计算年限按照项目的使用期限进行分类,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按照使用年限计算,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暂按20年考虑,超出部分签订协议至工程寿命结束。
第二十条穿越河道的管线,应布置在设防洪水冲刷线以下,并在管顶留有一定安全厚度。
滩岸边角位置局部确需防护的,应作专项设计,并对河道泄洪影响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新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
要求设置醒目的工程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防护和补救措施设计应按规定计入质量监督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其他相关要求按照《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黄建管[2007]48号)执行。
第四章旅游生态类
第二十四条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以种植、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园区。
第二十五条旅游生态类建筑物结构型式一般应为可拆卸的木、钢或钢木混合临时拼装结构。
建筑物最高不得超过三层,底层应为透水结构。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5%。
第二十六条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详尽的项目区阻水建筑物拆除预案,包括拆除时机、所用时间、拆除后安置位置及人员、设备落实情况;出具洪水到来前,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措施,不得对黄河水质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参照执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新农村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新农村建设项目是在拆除原有村庄的基础上集中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不得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第三十条新农村建设项目必须在县级(含)政府批准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范围内,或者有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设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新农村建设项目住宅建筑底层应架空,底层架空高度按照2000年设防水位超高1米确定。
架空部分不得填充或封闭,架空部分以上建筑最高不超过五层。
第三十二条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总人数按照原村庄现有人数,考虑当地十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禁止向滩区新迁移住户、人口。
当地十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应由县级及以上计生主管部门提供。
新农村建设项目原村庄现有人数应提供由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派出所及村委会加盖公章的人口花名册。
第三十三条新农村建设项目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最大不超150m2,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最大不超100m2,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第三十四条新农村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需出具不向滩区新迁住户、人口,不扩大建筑面积、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承诺书;出具原村庄限期拆除的承诺书及拆迁安置方案等,
保证及时拆除。
第三十五条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能够反映项目区建筑物走向、位置等内容的总体规划图、区域布置图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新农村建设项目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参照执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养殖及高效农业类
第三十七条养殖类包括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
畜牧养殖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以圈养、放牧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饲养畜禽,包括牲畜饲牧、家禽饲养、经济兽类驯养等项目;水产养殖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以坑塘等方式进行水产品人工饲养的项目。
高效农业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为达到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高效化,利用大棚温室等设施种植农作物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养殖类及高效农业类建设项目的建筑物结构型式应为单层可拆卸的临时拼装结构。
第三十九条水产养殖类建设项目坑塘围堤高度不超过当地平均滩面0.5米。
开挖弃土不得形成阻水障碍。
第四十条养殖类建设项目应具有污、废物的净化处理系统,不得对黄河水质造成污染。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参照执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建设单位每年应编制防洪预案,包括建筑物拆除预案、迁安救护预案等,报地方主管部门和当地河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服从地方主管部门及当地河务部门监管,如因洪水等各类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南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