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业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投融资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或者担保,支持其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保证信贷质量和风险可控。
第二章授信标准第五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明确授信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
第六条授信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类别、用途和期限。
(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三)担保品的价值、流通性和市场情况。
(四)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其他风险因素。
第七条授信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的借款人和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设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授信审批程序和流程,确保授信程序公开、透明、规范。
第三章信息收集和评估第九条金融机构在授信前应当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资质等信息。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品、投资项目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信息收集和评估报告,在授信审批过程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第四章授信管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管理制度,对授信过程和授信后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和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额度、用途、期限、担保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定期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风险提示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客户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
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1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金融机构在推动各类项目的融资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授信过程中,若没有合理的管理办法,不仅可能会对银行金融机构自身造成风险,也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授信管理办法,从而确保自身的风险控制,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的声誉和地位。
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信息透明、客户至上、审慎稳健”等方面。
首先,风险可控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核心原则。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充分审查借款单位的资质、信用和还款能力,同时对借贷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不会给银行金融机构带来过大的风险和损失。
其次,合规经营也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要求,并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构成、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资本和风险资源,确保合规经营。
其次,信息透明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重要原则。
在授信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充分披露借款人相关信息,特别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贷用途、还款来源等,确保信息透明。
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及时披露自身财务状况,以保证全面的信息披露,使市场有足够的信心。
最后,客户至上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平等协商、合作共赢,提高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和市场声誉。
二、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步骤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通常分为五个步骤,如下:1. 客户信息收集。
银行金融机构应充分收集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信息、证明文件、财务报表、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业务情况、行业风险等进行评估分析。
2. 程序审查。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流程和政策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客户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所借贷款额是否合法等方面。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现代经济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的任务。
而授信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关键环节,对于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利润提升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授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银行授信管理的目标是在确保获得良好回报的同时,尽量减少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
2. 原则:- 风险导向原则:将风险管理置于首要地位,确保资产质量和银行稳健经营。
- 全面管理原则:从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管等环节全面管理授信业务。
- 审慎原则:授信决策应经过严格审慎,保证授信项目的合规性和收益性。
- 法律合规原则:授信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
三、授信审批流程1. 风险识别和分析:银行应对潜在客户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
同时,根据行业、市场、经济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和判定。
2. 授信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应进行授信决策,确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等相关条款。
3. 合同签订:授信决策通过后,银行与客户应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确保合规操作。
4. 贷后监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贷后监管机制,定期跟踪客户经营情况,控制风险,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风险控制措施1. 多元化分散化原则:银行应避免过度集中信贷资源,合理配置信贷资金,降低单一项目或行业带来的风险。
2. 风险补偿原则:对于高风险的授信项目,银行可以采取提高贷款利率、增加担保方式等措施来补偿风险。
同时,对于优质客户,可以给予有竞争力的利率和优惠条件。
3. 资产质量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分类和准备金制度,及时发现和评估信用风险,保障资产质量。
4. 内部控制和监督:银行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操作风险和人为失误。
五、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1.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和预测能力。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2024

引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二)是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实施授信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旨在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提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的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概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授信决策制度,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风险可控。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授信政策和措施,以应对市场环境和经济风险的变化。
下面将分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风险管理制度1.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2. 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审查程序,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
3. 建立风险分级评定体系,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水平。
4. 加强对担保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有足够的抵押品覆盖贷款风险。
5. 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问题。
二、授信决策流程1. 制定明确的授信决策流程和权限制度,确保决策程序严密透明。
2. 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
3. 加强对授信申请资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引入风险分析模型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 做好授信决策的记录和备案工作,便于追溯和审查。
三、贷后监控与管理1. 建立完善的贷后监控机制,对授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测和审查,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3. 定期进行借款人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及时发现还款风险。
4. 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做好风险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5. 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授信条件。
四、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1.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信贷业务风险和内部欺诈行为。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一、授信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作用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能是接受客户的存款,向客户发放贷款和进行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其中贷款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银行通过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来确定贷款额度的大小,这个过程就称为授信。
授信的主要作用是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帮助客户实现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的目标。
银行授信的额度大小和贷款利率等因素都决定了客户能否成功获取贷款,并且决定了银行的风险和利润。
二、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程序银行的额度授信管理程序是指在客户申请贷款时,银行对客户进行评估和审批的整个过程,包括资料准备、评估审查、风险评估、额度授信、贷款发放等环节。
1.资料准备: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会计报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
2.评估审查:银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及详细审核,评估客户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记录、债务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客户的偿付能力、信用风险等,以及对应的授信额度。
4.额度授信: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承担能力,银行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等条件。
5.贷款发放:当客户的贷款申请被审批通过后,银行开始发放贷款,并且监控客户的资金用途和贷款还款状况。
三、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措施银行在进行额度授信管理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信用评级、额度调整和授信限制。
1.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记录、历史借贷记录、财务状况之类的保证金做出评估,以决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的大小。
2.信用评级:银行为客户评定信用评级,以评估和界定出客户的信用风险水平。
3.额度调整:银行根据客户的还款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以保证银行的资产安全。
4.授信限制:银行对客户的授信金额和期限都有严格的控制,银行会采取一些授信限制的措施,以减少银行的风险。
四、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需求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主要需求是确保授信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是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贷款或信用资金的一种方式,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企业的运营。
然而,授信也涉及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授信管理办法,以确保授信的有效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本文将从授信管理的原则、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探讨授信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与实施方法。
一、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金融机构在授信业务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风险可控原则:授信管理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科学确定授信额度,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授信风险。
3. 公平公正原则:授信管理应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客户都能获得公平的待遇。
二、授信管理的审批流程授信管理应建立合理的审批流程,确保决策过程科学公正,并且能够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
一般的授信审批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资料准备:客户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公司背景介绍、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信息。
2. 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行业风险等因素。
3. 决策审批:根据客户的信用评估结果,决策部门对授信申请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授信方案和借款条件。
4. 合同签订:经过决策审批的授信申请,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 贷款发放:在授信合同生效后,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客户。
三、授信管理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了降低授信风险,金融机构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 客户准入审查:金融机构要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客户真实可靠,具备还款能力。
2. 风险分析评估:金融机构要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授信额度。
3. 严格的授信额度控制: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设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并确保授信额度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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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
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四)适时调整,是指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经营状况、监管政策、资信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与申请授信。
(一)主动授信,是指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业务需要实时更新主动授信客户清单。
主动授信客户为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Baa级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监管评级在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及其他已上市金融机构等。
(二)申请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金融机构客户授信。
申请授信客户主体为除主动授信类客户以外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对国内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政策性银行及大型商业银行根据其规模情况直接给予授信额度。
其中,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200亿元,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50亿元,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00亿元,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直接给予授信额度50亿元。
对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A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
上述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无须申报,可直接使用。
资金运营中心可根据此类银行经营情况及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变化,直接调低其授信额度。
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需调高授信额度的,须按权限呈报相关行领导审批。
第七条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
一般金额机构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九条我行一般仅对金融机构法人核定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十条我行对下述各类业务,按授权规定由资金运营中心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续做,我行对交易对手免核授信额度。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平台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交易;(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的一般性金融债交易;(三)投资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与政策性银行进行本外币资金存/拆放业务;(四)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做市商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五)买断式票据转贴现转出业务,正回购票据转贴现业务;(六)以主体评级AA级以上(含)、债项评级AA+级以上(含)或风险管理部门认定同等风险水平的债券为标的的买入返售交易;(七)存放金额、期限对等(折算为人民币的存入金额不小于存出金额,且存入期限不短于存出期限)的本外币互存业务;(八)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资金运营中心内设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中心”),负责全行金融机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授信”)的审批与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同业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同业客户经营财务情况及信用状况,提出同业授信额度核定审核意见;(二)管理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监控同业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建议,设立专人统一管理和控制同业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指导、检视各相关部门关于同业授信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资金运营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协助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章授信调查及发起第十五条授信调查是指授信发起机构和授信调查人员根据目标客户需要或我行自身业务发展需求,通过现场考察、高层访谈、电话沟通或收集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事前调查与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书面授信方案,为授信审查审批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授信调查实行双人经办,由授信调查主办人员(以下简称“主办人员”)和授信调查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人员”)负责实施,保证授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我行针对优质金融机构客户主动办理的内部授信业务可以采取非现场调查方式。
对于无法进行现场调查而采取非现场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主办人员需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非现场调查的具体方式和各种资料的来源渠道。
第十八条授信调查应遵循合理、高效原则,根据授信调查对象性质不同,授信调查应收集的基本资料分别如下:(一)我行主动授信类金融机构1.近一年年报(财务报表部分);2.其他相关公开信息。
(二)申请授信类金融机构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金融机构许可证;5.开户许可证;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公司章程;8.验资报告;9.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及附注);10.主要财务指标表;11.我行授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需为与原件核对无误,且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授信调查机构主、协办人员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对授信申请人调查内容如下:(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经营范围、网点分布、所处区域经济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客户关联企业情况:1.关联企业成员范围及变化情况;2.客户关联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3.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变化情况;4.客户与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5.客户与我行关联情况。
(三)客户资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真实性、权威评级机构评级、在其他银行授信与履约情况、与我行合作历史及履约记录等。
(四)近期可能影响授信对象资信的重要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事项;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高级管理层变动;客户财务收支能力、资产质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在其他同业违约情况;客户高管受国家监管部门重大处罚情况;权威评级机构评级下降;外部政策、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客户财务状况及风险特征,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的不同,侧重关注其不同方面。
1.银行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情况、盈利能力、利润结构、业务增长情况、资产质量、存贷比、拨备覆盖率、集中度分析(行业、区域、客户)、以及具备的业务资格等;此外,对于监管评级较低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调查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关注股本结构、历史遗留问题、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在当地银行中的整体排名、当地政府支持力度、当地经济金融状况以及主要客户群体等相关信息。
2.对证券类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净资本、监管部门的券商分类、业务范围(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风险控制指标状况及风险控制方案、风险准备计提(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前三年承销保荐业务情况、自营投资结构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具备的业务资格、综合类券商自营业务开办情况等。
3.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程度的分类(A、B、C或D类)、保费收入、保费运用及管理情况、认可资产负债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产品创新能力、融资风险率、市场占有率、具备的业务资格等情况。
此外,还应区别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同的风险考核指标与标准。
4.对信托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注册资本金、已发行信托计划数量、种类及受托资产规模、已清算信托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行业排名、具备的业务资格、是否具有创新业务开办资格以及业务创新能力、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余额、信托赔付准备金、是否出现违规操作信托资金的行为等。
5.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注册资本、不良资产运营能力、投资收益,合格资本、最低资本、集团合并财务杠杆率、资产公司杠杆率、资产公司流动性比率等各项监管指标,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资产管理公司排名等;6.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1)财务公司。
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业务增长速度、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财务公司中的排名;(2)背靠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