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镇防控非洲猪瘟工作方案(最新)

全镇防控非洲猪瘟工作方案(最新)11月 8 日, X 市 X 区某生猪养殖场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依据各级党委、政府对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要求,联合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局势,为进一步增强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拟订本方案。
一、整体要求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实提升政治站位,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固的全局出发,把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作为目前的一件大事 ,果断履行中央、省、市、县对于防控非洲猪瘟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批改指示要求,狠抓落实 ,严防死守。
各村要严格依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 ,踊跃主动作为 ,严格依法落实动物防疫责任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 ,推行一致领导 ,逐级压实动物防疫责任 ,科学、周祥、扎实做好防控工作确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工作安排由镇人民政府牵头,一致领导,镇农办、兽医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各村狠抓落实。
1.农办:要牵头有关部门和各村 ,依据“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 ,指导全镇防控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组织协调。
2.各村:组织入场(户)展开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宣传,摸排生猪养殖动向,实时向镇农办、兽医站报告异样动向;增强野外巡护,对野猪异样死亡要实时上报。
3.财政所:要依据防控需求 ,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4. 边防所、派出所:要做好疫区安全捍卫、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疫情应急处理,辅助做好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的指引 ;依法增强有关案件侦办 ,对歹意流传非洲猪瘟疫情的违纪犯罪状为 ,一旦查实依法严苛打击。
5. 宣工办:要亲密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向,展开科普宣传,科学指引舆论 ,防备歹意炒作。
6.卫生院:要增强者畜共生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 ,确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7.兽医站:做好应急物质准备;将动物感染非洲猪瘟病毒暂时归入一类动物疫情管理;展开辖区生猪排查检疫、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检查等工作;对生猪发生不明原由死亡和野猪疑似病例实时报告和送检,特别对非洲猪瘟临床思疑病例(大规模死亡)的,要高度敏感,一旦发现动物非洲猪瘟疫情,果断处理,防备扩散;展开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培训和有关防治知识宣传。
非洲猪瘟Ⅰ级特别重大百日阻击行动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非洲猪瘟Ⅰ级特别重大百日阻击行动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截止X年12月15日,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疫情省份达22个,通报疫情89起,其中:X4起(X、X、X及12月12日确诊的X区X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紧急防控非洲猪瘟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根据县委政府紧急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目前尚无有效疫苗。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能麻痹大意,坚决防止疫情传入扩散。
二、加强领导,压实责任(一)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各村(居)委会主任(三)严格落实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24小时值班制和日报告制。
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镇长牵头抓总,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项工作,成立应急处置专门队伍,保障人员、物资和经费到位;分管副镇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牵头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依法履职;各村(居)委会负责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置集中预埋点,组织开展辖区疫情监测、消毒灭源、可疑疫情举报、宣传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
三、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阻击非洲猪瘟(一)严密布控,扎边堵口。
在与外县接壤的村设立监测检查点,24小时专人值班,严禁生猪及其生猪产品出入,往来车辆、人员严格消毒。
杜绝非洲猪瘟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入境。
(二)禁止泔水喂猪、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对辖区餐饮食堂偷排、偷售泔水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对偷运泔水车辆一律严查严处;对偷用泔水养猪的一律视为非洲猪瘟无害化强制扑杀处置,无任何补偿。
关闭所有生猪交易市场。
(三)开展“四大整治行动”和严打“四私四偷”行为。
即由畜牧站牵头,派出所配合开展“监督执法与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禁用猪血液制品饲料专项整治及生猪产品拉网式检测行动”;由食药办牵头,安办、派出所配合,开展“猪肉产品规范经营与储运专项整治行动”;由环保办牵头,派出所配合,开展“餐厨剩余规范处置专项整治行动”。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鉴于非洲猪瘟疫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响应,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以保障猪群的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本文将就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加强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非洲猪瘟疫情的迅速传播使得监测和预警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各级动植物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信息传输渠道。
同时,要加强对野生猪群的监测和预警,掌握其迁徙和活动轨迹,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变化。
二、提升疫情处置能力疫情发生后,快速、科学有效的处置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疫情处置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应急反应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做好猪群检疫工作疫情防控的关键在于猪群的及时检疫和隔离。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猪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确保病毒的传播途径得到切断。
同时,要加大对养殖场的巡查力度,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和干净。
对发现的疫情要立即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防止病毒的扩散和蔓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群众参与宣传教育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养殖户和农民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广泛宣传非洲猪瘟的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
五、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非洲猪瘟是全球性的疾病,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至关重要。
我国应积极响应国际组织的倡议,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防控方案。
同时,要主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防控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国际疫情动态和防控经验。
六、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相关科研项目,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的研究和防控技术的开发。
同时,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我国非洲猪瘟的防控水平。
综上所述,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农民的共同努力。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1.引言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猪传染病,对猪的健康和养殖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猪的健康,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有效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套针对非洲猪瘟的防控措施和工作方案。
2.病毒特点及传播途径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传染性强、病死率高。
该病毒经血液、组织和体液直接或间接传播,受到病毒污染的物品、工具和车辆也可传播病毒。
常见的传播途径包括病猪体液的接触、咬伤、蚊虫叮咬、人类携带病毒传播等。
3.养殖场管理措施(1)严格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养殖厂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加强场地限制、完善消毒设施、购进健康无病的猪只等。
(2)隔离病猪:发现疑似感染非洲猪瘟的猪只,应立即隔离,并请专业兽医进行诊断和处理,以防疫情扩散。
(3)加强饲养管理:合理膳食配比,保持猪只的健康状态,增强免疫力,提高疫病抵抗能力。
(4)清洁消毒工作:定期对养殖场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工作,清除可能存在的病毒和细菌,减少疫病传播的风险。
4.动物运输和交易措施(1)加强交易监管:建立健全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交易场所的消毒措施,并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
(2)严禁非法运输:加强对非法动物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管控,严禁非法运输活动,减少动物感染的风险。
(3)动物检疫和监测:实施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出市场的猪只进行检疫和监测,发现疑似感染非洲猪瘟的动物应立即隔离和报告相关部门。
5.公众宣传和教育(1)加强公众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达非洲猪瘟的相关知识,提高养殖户和农民的防控意识。
(2)开展培训活动: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的活动,加强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3)建立反馈机制:开设热线电话或设立官方网站,公开联系方式供公众咨询和举报非洲猪瘟疫情,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6.国际合作和交流(1)加强边境卫生检疫:建立健全边境卫生检疫制度,对进出口猪肉和活猪进行严格检疫,防止疫情通过国际贸易等途径传播。
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

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病毒性疾病,对猪类造成重大危害。
为了控制和预防非洲猪瘟的传播,需要综合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防治措施:
1. 生物安全措施: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制度,包括严格的进出猪场管理和采取消毒措施,防止病毒通过污染的物品和装置进入猪场。
2. 早期发现和报告:加强兽医监测和病例报告制度,对于发现非洲猪瘟病例的养殖户应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以便采取及时的控制措施。
3. 隔离和扑杀患病猪只:将患病猪只隔离,并采取人工扑杀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4. 疫苗接种:疫苗接种是预防非洲猪瘟的有效手段,可以降低疾病发生率。
但是由于非洲猪瘟病毒变异性较大,目前还没有一种有效的疫苗可用。
5. 关闭交易和运输:在疫情发生地区,暂停或限制猪的交易和运输,避免病毒通过交易和运输工具传播。
6. 正确处理病死猪:对于疑似或确诊的非洲猪瘟病例,应迅速处理病死猪,采取合理的处理方法,避免病毒扩散。
7. 教育和培训:加强养殖户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其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防控意识,帮助他们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8.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开展疾病监测和疫苗研发工作,共同应对非洲猪瘟的挑战。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一、引言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疾病,对猪类养殖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的传播,保护猪类生产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全面控制非洲猪瘟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的养殖生产秩序。
2.任务:a) 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
b) 防止疫情扩散: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阻断非洲猪瘟传播途径,避免疫情蔓延。
c) 提高养殖环境卫生:加强养殖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d) 加强养殖管理:规范养殖操作,加强猪只的健康管理和疫苗免疫工作。
e)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猪农的防控意识,增强应对非洲猪瘟的能力。
三、疫情监测1.设立监测点:在重点区域和集中养殖区设立非洲猪瘟疫情监测点,对养殖场和市场进行监测。
2.采集样本:定期采集猪只血液和组织样本,进行非洲猪瘟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
3.核实报告:对疫情监测结果进行核实和报告,确保疫情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疫情防控1.阻断传播途径:严格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途径,禁止非法运输、销售和交易病死猪及其制品。
2.建立隔离区:对发现的疫情点进行封锁和隔离,设立相应的隔离区,禁止人员和物品流动。
3.紧急扑杀:对发现的疫情点进行紧急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保病源的有效清除。
4.消毒:对疫情点周边区域进行消毒处理,杀灭可能残留的,防止疫情扩散。
五、养殖环境卫生1.定期清洁消毒: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杀灭潜在的和病原体。
2.采取防鼠措施:加强对养殖环境中老鼠的管控,防止其传播非洲猪瘟。
3.强化消毒措施:加强养殖设施、器具、饲料等物品的消毒工作,减少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六、养殖管理1.健康管理:加强猪只的健康管理,定期检查、观察猪只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异常症状。
2.疫苗免疫:按照规定的疫苗免疫程序,为猪只进行定期免疫,提高猪只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病,对养猪业和农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的传播,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的防控工作方案。
一、加强监测和监管1.建立非洲猪瘟监测系统,加强对养猪场、交易市场、屠宰场等猪类经营场所的监测和检疫。
2.制定及时报告制度,确保非洲猪瘟疫情的快速报告和处置。
3.对进口猪肉和猪制品加强检疫,禁止非洲猪瘟病区的猪肉及猪制品的进口。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1.加大对养猪户和兽医人员的非洲猪瘟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其防病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制作宣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市民对非洲猪瘟的认识,防止恐慌和盲目传播。
三、加强养猪场管理1.严格控制养猪场“人畜混居”的现象,确保猪只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
2.加强对养猪场的流动人员和车辆的监管,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3.加强饲料管理,确保饲料无病毒污染。
四、加强交易市场管理1.严禁将疑似或确诊患有非洲猪瘟的猪只进入交易市场。
2.严格落实猪只交易的消毒和隔离制度,确保交易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五、强化屠宰场管理1.加强屠宰场的消毒和清洁工作,确保病原体的彻底灭活。
2.加强对屠宰场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监管,避免人为因素导致非洲猪瘟的传播。
六、加强处置和消灭病灶1.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和处理制度,快速处置病灶。
2.对非洲猪瘟病猪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理,避免病灶通过食品链传播。
七、加大科研力度1.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的研究,提高对病毒的诊断和检测能力。
2.寻找疫苗研发和防治手段,筛选出能有效抑制非洲猪瘟病毒的药物。
八、加强国际合作1.加强与非洲猪瘟疫区国家的沟通和合作,分享非洲猪瘟防控经验和技术。
2.在国际间开展交流和合作,加强病例和研究数据的共享。
九、支持受疫情冲击的养猪户1.建立健全的养殖行业救助机制,向受疫情冲击较大的养猪户提供适当的财政支持、减免税费等政策优惠。
2.加强养猪业产后期市场保障,帮助受疫情冲击的养猪户恢复生产。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疾病,对猪类产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止疫情的
扩散,以下是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建议:
1. 增强监测: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定期对猪群进行病毒检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同时,对进口猪及其产品进行严格检疫,确保外部感染的防范。
2. 加强病例报告和处置:及时报告和通报发现的病例,采取隔离和扑杀措施,以遏制
疫情的扩散。
对病死猪、舍弃猪体进行安全处理,防止病毒传播。
3. 严格控制交通和物流:加强运输工具、场所和设备的消毒工作,严格防范疫情通过
交通和物流途径传播。
4. 强化养殖管理:加强对养殖场的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出,确保养殖环境的
清洁,提高猪圈、饲料、饮水设施的卫生水平。
5. 教育宣传: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养殖户和养殖从业人员的防控
意识,加强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供防疫手册和紧急处理指南。
6.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享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有效的防控措施。
7. 经济和政策支持:提供经济和政策支持,协助养殖户重建和恢复生产,促进养殖业
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对非洲猪瘟疫情,需要政府、养殖户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加强监测、报告和处置,控制交通和物流,加强养殖管理,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国际
合作和信息共享,并提供经济和政策支持,以有效防止疫情的扩散和潜在经济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X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
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
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
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
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
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
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
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指导自行处理病死猪的规模养猪场(户)配备处理设施,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三)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
推动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完善罚则。
各地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
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建立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
(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负责)(四)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
各地要尽快逐级明确餐厨废弃物管理牵头部门,细化完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
加大对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的宣传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
(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三、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五)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检疫程序,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
研究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加大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力度,落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
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产地检疫证明。
(农业农村部等负责)(六)严肃查处违规出证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
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
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负责)四、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七)强化运输车辆管理。
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等活畜禽。
严格落实有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完善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
(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八)加强运输过程监管。
建立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生猪调运必须经指定通道运输。
在重点养殖区域周边、省际间以及指定通道道口,结合公路检查站等设施,科学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齐相关检测仪器设施设备。
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
(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负责)五、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九)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
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齐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
建立生猪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
(农业农村部等负责)(十)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
各地要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生猪屠宰厂(场)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
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
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严格监督屠宰厂(场)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病毒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十一)严格屠宰厂(场)监管。
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
生猪屠宰厂(场)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强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加大生猪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力度,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加快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私屠滥宰的处罚力度。
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六、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十二)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
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
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未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均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负责)(十三)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
市场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明确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
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
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财政部等负责)七、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十四)加快实施分区防控。
制定实施分区防控方案,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和区域内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区域内生猪产销大体平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
各地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统筹抓好疫病防控、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产业布局,尽快实现主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奖补、贴息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冷链物流配送,变“运猪”为“运肉”。
加快推进分区防控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负责)(十五)支持开展无疫区建设。
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严格易感动物调入监管。
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评估标准。
鼓励具有较好天然屏障条件的地区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
研究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政策。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十六)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
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态势,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完善境外疫情防堵措施。
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
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取得海关部门检验检疫合格证。
加大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寄物、旅客携带物查验检疫力度,规范处置风险物品,完善疫情监测和通报机制。
严格边境查缉堵截,强化打击走私生猪产品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持续保持海上、关区、陆路边境等打击走私高压态势。
全面落实供港澳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企业防疫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动态调整供港澳生猪通道。
强化野猪监测巡查,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严防野猪传播疫情。
(海关总署、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负责)八、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十七)稳定基层机构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
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其业务经费。
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
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十八)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推进实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畜牧大县建设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
加强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助,加快补助发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