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讲座
密云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附件1:密云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为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政府统计活动参与者的法制意识,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司法局决定,6月至9月开展全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根据北京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检查对象和内容一统计工作组织方面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建立,经费落实和人员选调等情况;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方面重点检查2009年以来下列统计违法违纪行为: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统计机构、县属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2.县统计局、调查队及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3.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4.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5.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二、工作步骤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一动员阶段6月上旬6月上旬,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监察局、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市大检查视频会议;6月中旬,成立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制定全县大检查方案,组织召开本县工作会议,完成全县动员和部署;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接待咨询并受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一名主管领导和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二自查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系统、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大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执法队组织系统内各业务科和统计所,收集和汇总自查情况报告单,写出规上单位自查情况报告;1.政府统计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查内容包括:⑴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⑷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⑸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⑺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⑻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⑼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2.规模以上单位自查内容包括:⑴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⑵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⑶未按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⑸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⑹单位负责人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⑺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⑻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从事统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统计局和调查队各科室队所,要按照上述检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自查报告单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抽查阶段7月份至8月份县统计局、调查队联合县监察局、司法局组成检查组,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工作状况、经济总量所占比重和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同时做好迎接市和国家对本县抽查的准备;1.抽查范围:县联合检查组抽查20%的基层统计所和30-40个调查对象, 7月2日前确定抽查单位名单;县属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对本系统单位的抽查;2.重点抽查指标:除自查涉及的重点检查指标外见附件3,还包括粮食单产、农民纯收入农民现金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代表规格品报告期销售及收费价格;3.抽查组织方式:县联合检查组7月底前完成本区县抽查任务;抽查人员由专职执法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抽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份对于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需要立案的,将给予立案查处;对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将及时通报和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总结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大检查领导小组于9月15日前对全县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局总队;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大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信息收集,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二广泛开展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的新要求、新规定以及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使之能够积极参与和配合大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三密切协作配合县统计、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职责,全力推动大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大检查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积极谋划,扎实工作,主动与监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把大检查与推进依法普查和统计普法工作相结合,为统计工作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全省《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阶段工作 。通过 在全 省 范 围 内开 展联 合 大检 办公 室, 究制 定 大 检查 工作 计 划和 实 施 方 研 查, 发现 和查处 一批 统计 违 法违 纪 案件 , 坚决 案 , 署 本地 区 自查 工作 , 取 有 力 措 施 , 部 采 抓
提 出四点 要求 :
一
以来发 生 的统计违 法违 纪行 为 和统 计 工作 组
、
认真贯 彻 落 实 全 国统 计 执 法检 查 电 织领 导及保 障措施 情况。 大检查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求 高。 为 加 强 要
视 电话 会议精 神
国家三部 门联合开展这 次《 统计法》 和 对大 检 查 的 统 一领 导 , 统 计 局、 监 察厅 、 省 省 《 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非常及 时、 省司法厅、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 队联合成
切需要 , 也是推 进 党风廉 政 建设 , 立 和落 实 部 门要 严格 按 照《 于联 合 开 展 <统 计 法 > 树 关
科学发展观 , 坚持 正确的政绩观 的一项重要 和 <统 计违 法违纪行 为处 分 规定 >贯彻 执行
举 措 。各 地 区、 部 门 一定 要 从 思 想 上 高度 情况大检查 的通知》 神, 各 精 积极做 好各项 工
经批 准擅 自组 织 实施统 计 调 查或 者 变更 统 计 全 省 电视 电话会 议精 神落 到实 处 调查 制 度 内容 、 否 伪 造 、 改统 计 资 料 、 是 篡 是
这 次联 合 开 展 《 计 法》 《 统 和 统计 违 法 违
否要 求统 计调 查 对 象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 员提 纪 行 为处分 规 定 》 彻 执 行 情 况 大 检 查 工 作 人 贯 供 不真 实 统计资 料 、 否违 法 公 布 统计 资料 、 十分 重 要。各 地 区和 各部 门一 定 要认 真 学 习 是 是 否违 法泄 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资 料 、 否 明知 领会 本 次 电视 电话 会 议 精 神 , 快 向政 府 主 是 尽 统计 数据不 实 , 不履行 职 责调 查 核 实” 方面 管领 导和 部 门领 导 汇 报 , 速 落 实 大检 查 的 等 迅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续)

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方 面不停止 权 限和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料 , 成 不 良后 果 的 另 造
对该 调查 对象 的检查 。 统计 违法违 纪行 为应 当给 予什 么处 分作 了规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七条规定, 统计调查 定 。 对象 中的单位拒 绝提供情况、 提供 虚假 情况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八条 的规定 , 违反 国
或者 转移 、 匿、 弃 原 始 统 计 记 录、 计 台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 成不 隐 毁 统 造
账、 统计报表 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 情 良 后果的, 对属 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 节较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 有 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
第( 项 所 规定 的统 计违 法违 纪 行 为 , 当 中, 四) 应 如果 违反 国家规 定 的权 限或者 程 序 , 可 就
依 法给 予处 分 。
能造 成 数 出多门 、 数据 混 乱 , 而损 害 统计 数 进
在 实践 中有 一 种 情 况 需要 区别 对 待 , 据 的真 实性 和 权 威 性 , 重 情 况 下 甚 至可 能 即 严 调查对 象在 接 受检 查 或 质 量 抽 查 时, 出没 危及 国家 的经 济 安 全 和社 会 稳 定 。现 行 《 提 统
员要另定检 查 时 间 或者 以查 询 的方 式 , 知 性和权 威性 , 大 对 违反 国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通 加 调查 对象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对那 些 故 意妨 碍 工 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惩 处 力
作 , 合本条 构成要 件 的 , 符 一方 面 要依 据本 条 ・度 , 处分 规定 》 《 第八 条 对 于违 反 国 家规 定. 的
2024版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识培训•统计法律法规概述•统计法的基本内容•统计调查与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目录•统计执法与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意义和价值统计法律法规概述01CATALOGUE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统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部门规章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
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为政府决策、企业管理和公众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重要依据。
030201早在古代,中国就有了关于人口、土地、赋税等方面的统计法规和制度。
古代统计法规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和西方统计学的传入,中国开始建立近代统计法规和制度。
近代统计法规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统计法规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统计法规体系。
现代统计法规统计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统计法的基本内容02CATALOGUE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宗旨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立法原则统计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及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基本概念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统计数据、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等基本概念。
术语解析如统计调查对象是指依法必须履行统计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所取得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资料等。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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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 11、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 (1)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
❖ 3、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统计机构和统 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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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 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 阻碍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个人利益、局 部利益对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进行违法干预
(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6)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忠诚统计,乐于奉
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
(7) 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 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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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3)不得对依法履职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计人员打出报复[禁止有关负责人通过工作调动、撤换
职务、进行处罚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打击报复]---不得
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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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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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省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6月 2 日 省统 计局 、 2 国家统 计局 贵 州
,
员参加 了会议 。
调查 总 队联 合 组 织 召 开 20 0 9年 上 半 年 经 济形势 分 析 座 谈 会 。 陶谋 立 局 长 、 张贵 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刘带春、 副巡视员 程邦嘉—行督查劳动力调查工作
6月 1 日, 2 刘带 春 副局 长 、 邦嘉 副巡 程
局社科处有关 同志布置 了20 0 8年环境 综 合统计年报任务, 对相 关的环境统计 业务 知识进行 了 讲解和培训, 布置 了《 贵州省资 源环境监测统计报告(0 8 》 20 ) 书稿的编写
任 务。 省直 有关部 门省 统计 局 有关 处 室人
规定》 贴图。全省各地、 县也陆续组织开展 了学习活动, 处分规定》 对《 进行 了 培训。
。
走势进 行 了分 析 讨 论
陶局 长 指 出: 年 今 上半年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特 殊 复 杂 大 家要 深
。
,
调查补助经 费的发放情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深入调查 户指
导调查 员入 户登 记 工作 。针 对 前 3个 月度
调查 中出现 的 问题 及 全 国花 溪 会 议 精 神 ,
入分析研 究
力 求尽 可 能 客观 、 实 、 确 真 准 地分析 评价 上半 年经 济运行 情况
,
。
要 求贵阳 进一 加强 度劳 调查工 市 步 月 动力
作 , 格执 行 国 家调 查 制 度 , 心 组 织 , 严 精 加 强对 新调 查 员 的培 训 , 一 步提 高 数 据 质 进
量。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到我省
副 长出 局 席会议, 杨大昆 统计师主 总 持会 议 会议 。 邀请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目录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4、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5、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附件: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及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被调查对象本人同意,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被调查者对政府统计调查的信任,损害政府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被擅自公开、公布、非法提供或者因过失泄露,就会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丧失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构的信任,降低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
因此,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单项统计资料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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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 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 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 一数一字真如金,严纪明法不容沙
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文章
• 统计的决策功能,常常因为虚假数据 而失误 。
二、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一)出台处分规定是全面贯彻统计 法的必然要求 处分措施实际上是《统计法》规 定的一类非常重要的惩戒措施;从上 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有关省(区、 市)统计局就开始联合省纪检委、监 察厅制定相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 分办法”。这次三部门规章可以说是 多年努力的结果,是统计立法上的一 个重要突破。
(二)出台处分规定是改进统 计执法工作、提升统计执法水平 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解决统计执 法中长期存在的一个老问题: “对民不对官、对外不对内”, 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 追究力度。
(三)出台处分规定是适应当前 统计工作形势、加大治理统计工 作内外环境、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的迫切需要。
三.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讲 制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的背景和目的,以及意义和作用。 一. 背景: 1. 制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 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一个大的背景 就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原有的统计法律条文过于 原则,对适用处分的案件,实际执法 中难以查处。 3.统计数据受到领导干预的 机率大大的提高,行政机关极其工 作人员的统计违法比以前有新变 化。
三.处分与处罚种类和效力期限对比 处分的种类: ⑴警告 6个月 ⑵记过 12个月 ⑶记大过 18个月 ⑷降级 24个月 ⑸撤职 24个月 ⑹开除 永久 ∣ 行政处罚的种类: ∣⑴警告 一次效用 ∣⑵罚款 可分期缴纳 ∣⑶没收 永久 ∣⑷责停产、业 不定 ∣⑸扣吊证照 不定 ∣⑹行政扣留 15天
四.处分的处理权限
六.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 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 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 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讲 处分规定的条款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 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 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五.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承担主体
《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4类人员3种人 《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 体有三类: 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 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 调范 政府机关的统计调查行为 2.加重了领导人员及政府机关统计工 作者的责任,更加注重权力和义务 的平衡 3.强化了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了 对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第二讲
处分规定的基础知识
一.处分概念: 广义的行政处分是指有权做出 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对所 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制度 所实施的制裁措施。
处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 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 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的处分权限一般限于由其 任命的4类人员,对不是由其任命的,任免 机关无权给予处分。 3.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可以给予有违法违纪行为 的监察对象处分,包括不是由监察机关任 命的4类人员。
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 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 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 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 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 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 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 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 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4类人员)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 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 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处分与处罚的异同:都属于行政 法律责任,都是对违犯行政法律、侵害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一种惩罚性 措施。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管理相对人 存在隶属关系 存在管辖关系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人) 复核、申诉 复议、诉讼
性质: 适用对象: 适用前提: 适用范围: 解决方式:
这里讲的处理权限,仅指本处分规定 确立范围,即第2条规定的4类人员统计违 法违纪的处理权限。 1.统计机构的处分建议权。 新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 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 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 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 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