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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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人身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为轻微。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一级伤残。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二级伤残。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三级伤残。

4.存在器官缺失、挛缩、瘢痕形成、破损、体表异物留存、外渗液体聚集、结构和功能障碍、肢体畸形等情形之一,且影响正常生活,为四级伤残。

5.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五级伤残。

6.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部分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六级伤残。

7.存在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七级伤残。

8.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八级伤残。

9.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九级伤残。

10.存在一般性功能障碍和损伤未达到前款第(九)项标准的情形,为十级伤残。

三、伤残等级评定流程1.受伤后应首先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诊断。

2.伤情诊断确定后,可向当地伤残评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评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出来后,评定机构会出具《伤残评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

四、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个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委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鉴定所进行的损伤程度的评定,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伤情况,从而确定给付的赔偿标准。

2.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伤进行全面、精确、公正的鉴定。

3.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给付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和程度有相应的鉴定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个人伤亡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职业病鉴定标准》等。

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在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2. 人身损害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鉴定应当遵循合理、公正、依法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人身损害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各项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金、逝去赔偿金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损失情况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

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关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确定被保险人损伤程度的基础,而人身损害鉴定则是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被鉴定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损伤和伤残程度进行科学客观评定的依据,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为了确保人身损伤伤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一、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1. 一般损伤鉴定标准。

一般损伤是指外伤、烧伤、冻伤、中毒等造成的身体损伤。

鉴定时需考虑损伤的部位、范围、深度、程度等因素,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行综合评定。

通常采用的评定标准包括伤情描述、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

2.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是指因疾病、外伤、职业病等原因造成的身体结构和功能的永久性损害。

伤残鉴定需要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采用残疾程度评定表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通常包括伤残等级、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

二、人身损伤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资料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鉴定范围和程序,并通知被鉴定人参加鉴定。

3.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和检查,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

4. 鉴定结论。

鉴定人员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5. 鉴定结果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人和申请人,并出具鉴定结论书。

三、人身损伤鉴定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 被鉴定人和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4. 鉴定结果应当符合医学科学的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结语。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生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生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10)鼻尖缺失(或畸形)。

影响容貌;(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1)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

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脾破裂修补;(3)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1)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 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4)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6)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 膀眈破裂修补;(8) 尿道狭窄;(9)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功能损害,包括对受伤者身体功能的影响,如肢体活动
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2. 精神功能损害,考虑受伤者因身体损伤而导致的精神状态改变,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的影响。

3. 外貌和整体形象,评估受伤者因外伤导致的外貌改变或整体
形象受损的程度。

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考虑受伤者因伤残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的影响,如饮食、穿衣、洗漱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5. 工作和社会参与能力,评估受伤者因伤残对工作和社会参与
能力的影响,包括对职业、学习和社交活动的影响程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结合医学诊断、功能评定和日常生活影响等多个方
面进行综合评估。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和康复服务,同时也为法律和保险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专业原则和伦理规范,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和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下面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的程序标准,二是鉴定的内容标准。

在鉴定的程序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检验、评定等程序的规定;在鉴定的内容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对象、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方法等内容的规定。

只有程序和内容两方面都符合标准,鉴定结果才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认可。

其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鉴定的对象,即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鉴定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必须是由于特定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其次是鉴定的标准,即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

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是鉴定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和生活待遇。

因此,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公正。

最后是鉴定的方法,即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

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必须符合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验和评定。

再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受害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和伤残程度的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必须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在鉴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内容标准进行,必须杜绝一切形式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于人身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是司法鉴定和医疗赔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精神障碍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在进行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医疗诊断、临床表现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

一、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人体功能障碍等级》的相关标准,将身体功能障碍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其中,轻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的程度;中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对日常生活活动有较大影响,需要部分帮助或辅助设备;重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帮助或依赖他人照料。

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结合功能障碍的具体表现,进行科学的评定。

二、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了日常生活自理、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标准》,将生活自理能力分为独立自理、部分依赖、完全依赖三个等级。

独立自理指的是被害人能够完全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部分依赖指的是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部分帮助或辅助设备;完全依赖指的是被害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帮助或依赖他人照料。

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具体表现,进行科学的评定。

三、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又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劳动能力评定标准》,将劳动能力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在原有职业或其他适当职业中仍能从事一定工作,但因残疾程度不同,劳动能力有所减弱;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因受伤或疾病需要暂时休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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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2010]刑他字第43号)(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10]43号《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对于你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0年五月五日民事审判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什么标准作者:崔丕喜发布时间:2008-11-06 16:58:2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切入点是伤残评定问题,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多样,对这类案件该依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因此有必要对何种情形适用何种评残标准统一认识。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

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适用一切自然人。

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为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伤残评定标准多样存在的问题:1、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时,无相应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员常根据自己的喜好、关系的远近来随意适用各行业、地方等的鉴定标准,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得到当事人好处就按伤残级别高的标准评定。

由于这些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且有的条款不明确,内容上存在相互冲突,形成的鉴定结论偏差较大,如青年脾切除,如果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其结果可达伤残五级。

而如果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其结果却是八级伤残。

两者结果相差三级。

这种混乱局面使案件的承办人员无所适从,意见很大,社会各界对此也多有议论。

2、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评定标准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当事人事先取证,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均采取避轻就重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总体来看,《交通事故》标准要比《职工工伤》标准严格。

比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标准构不上伤残,但按照《职工工伤》标准却可以构成9级伤残。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客观上也对适用标准更是无所适从。

一些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时,明确要求法官指定应适用的标准,这就为法官左右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有些地方法院自行规定,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职工工伤》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职工工伤》标准。

这些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且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鉴定机构没有约束力。

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

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

现阶段,各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适用较多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一个是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两个标准,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分别适用各自标准评残外,对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的评定,两个标准都有使用。

对于国家赔偿、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以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何种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的鉴定对象是特定主体,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适用一般自然人。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就不能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虽然仅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但对其他伤害案件也应作相同对待,否则违反相同的事情相同对待的法制相统一原则。

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经卫生部评审通过并发布的,卫生部门应为伤残程度评定的专业部门,《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评定,也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就是对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标准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职工工伤事故伤残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及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有明显的区别,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与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都属于侵权赔偿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

如何确定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评残适用何种评残标准,首先有必要掌握交通道路赔偿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

一、《工伤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标准》的区别:(1)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

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有时甚至二、三、四个等级,如脾切除,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五级伤残,而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却是八级伤残,两者相差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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