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传统儒学对当代法治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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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礼治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及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礼治思想主张社会按照礼义来管理,以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福利,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其核心理念是“仁爱、诚信、和谐、敬治、以礼治国”,这也是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理念。

其次,儒家礼治思想还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仁爱”原则,强调人在应对社会问题上应该满足人性的需求,并牢记对他人的关切与同情。

其次是“中庸”原则,强调人要避免过度的情绪波动,保持内心的平静,以达到思虑明晰的境界。

第三是“忠诚”原则,强调人要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不讲求个人私利而考虑大局。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儒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儒家礼治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即强调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核心原则。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道德教育,特别是应注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儒家思想强调了“德治则治平”,即只有通过道德来规范人心,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平衡。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实施不应该局限于严惩违法者,而更应该注重培育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了“以礼制度”,即通过礼仪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正义与法治的结合,让人们认知到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法律影响力的最大化。

三、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应用有很多方面。

例如,法律的规定与立法的普及,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以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此外,我们应该培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让人们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理解法律,突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意义。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我国古代的思想高度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文化繁荣、言论自由,在加上各国管理方式不同,为多种学说和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形成了的壮观盛况,其中以儒、道、法三家为首,形成了关于法律思想的争论与学派。

经过无数的争论与研究,儒、道、法三家各自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思想,对古代各国的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现代法治的创立和实施也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儒、道、法三家,总结中国古代关于法律的思想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古代思想,现代,法律思想,儒道法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改进和创新,现代的法治建设工作也在不断的改良和创新。

然而近期法治的发展却陷入了低谷,实践与预设不相符、预期效果难以达标等问题使法治的改革难以进行。

但是法治不同于其它领域,是时时刻刻渗透于民众生活之中的,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进行改革,并且要求改革创新要高速度、成效好。

正是因为这样,法治的改革显得至关重要,在向前展望停滞的时候,不如回顾总结前人的经验,对法治的改革和法律发展的方向都有深刻的指导。

一、法治发展的瓶颈及面对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治建设工作中,许多法律是直接在国外已成文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改编的,其实本质上就是移植了国外的法律,这就导致了中国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不接地气,许多法律条款越来越难实现。

由于法律条款难以实现,架空的法律对实际的法治建设没有实质上的作用,就导致现代法治建设逐渐进入瓶颈期。

所以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个重点是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筛查,在移植的法律中选取适合中国的法律,摒弃不恰当的法律,这是任务量较大的工作却也是现代法治建设向前发展的必要部分。

需要对国外的法律进行筛查,主要是由于各国的制度和实际国情不同,在看待法律问题的角度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上不会完全一致。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

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法律思想礼法治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近些年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迅猛发展,其中的儒家思想在国家的法治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儒家思想主张,宪法和法律都应以“恪尽职守、爱护公义”为准则,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儒家思想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社会公平,有助于法治社会的稳步推进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也支持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容忍文明和兼容并蓄。

它倡导敬畏法治,拒绝践踏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用“慎一而行、细而刻”的法律道德准则来维护人民的权益,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最后,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儒家思想也强调法律的应用和遵循的重要性,强调以公正的心态审查案件,从而营造特定的道德环境,鼓励人们依法行事,遵守国家的政策,使社会的法治文化更加繁荣。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可或缺,其主张公正、服从和兼容并蓄已得到了实施。

就国家司法制度建设而言,儒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及法治建设。

浅谈儒学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浅谈儒学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浅谈儒学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摘要: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制建设,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当今服务。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关键词:儒家思想制度道德法律现代法制建设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我们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借鉴传统的经验和教训,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社会服务。

一、儒家思想的当代内涵(一)、宽民、惠民的重民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

儒家之所以具有重民思想,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的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在于已认识到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无野人,莫养君子”。

基于这样的认识,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 荀子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民为本”,儒家法律思想这一精髓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于稳定民心、兴邦治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试论中国儒家思想与法治现代化

试论中国儒家思想与法治现代化[论文摘要]在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的影响贯穿始终。

如何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继承儒家思想,是当代法学界面临的困难之一。

法律文化是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儒家思想,对其有用的优秀成分加以继承和利用。

只有这样,在实现法治现代化时才能更好地构建和传承我们的学术传统,捍卫我们的文化传统。

[论文关键词]儒家思想法治法治现代化影响当前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治现代化革命,儒家思想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产生的文化产物,是中国法律观念的历史积淀。

儒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占至上地位和最深影响的。

纵观近代中国,文化思潮的演进夹杂着政治的创新,处处可见社会变革后面传统文化的深重危机。

传统文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内源动力。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过程,从本质上也是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基础上的法律文化的重构过程。

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文化。

一、儒家文化的内涵(一)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指导思想孔子在《论语为政第二》中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礼,作为一套有着深厚渊源的道德原则,作为人们一贯奉行的行为规范而存在。

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和君主专制社会,作为正统法律文化的儒家法律文化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儒家的“礼”作为社会行为的根本准则,“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等思想使法律成为儒家伦理教化的补充和附属。

从本质上,礼治所体现的乃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图式。

在礼法的关系上,礼是法之体,法是礼之用,礼主法辅;以礼率法,出礼而入法。

强调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轻视法律的作用。

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介入非常广泛,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的设定精神是相契合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的;有悖道德的行为则也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了“仁政”,即以仁爱之心对待人民的治理方式。

仁政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人民福祉。

这种思想观点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治的本质在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儒家思想中对于仁爱的追求为法治提供了根本的价值依据。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有一套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孝”、“悌”等家庭伦理观念,也可以应用于法治的构建中,比如强调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个体与集体的权益平衡。

此外,儒家思想中的“仁义”观念对法治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指的是正确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价值观,追求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仁义法律原则,比如公平正义、诚信守信等。

这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相结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法律的一部分。

儒家思想中的“礼”观念也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思想中的礼仪观念强调尊重和守法,追求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统摄。

中国古代的礼法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

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中国也保留了一些以礼仪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比如婚姻法和刑法中的道德准则。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儒家思想强调的德治容易导致一些法治的缺陷,比如过分依赖统治者的个人品德和修养。

儒家思想中的等级观念也可能导致对特权和不平等的容忍,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在现代中国,儒家思想对法治的影响逐渐被平衡和调整。

中国建立了现代法治体系,强调依法治国,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儒家思想在现代法治中仍然保留了一些价值,但也被更多地与现代法律原则相结合,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政、家庭伦理、仁义观念和礼制观念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和借鉴。

然而,儒家思想的影响也需要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结合,平衡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第一篇:“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Script>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理论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历史,并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现代生活。

儒家倡导“以德服人”的治国方略。

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1]同时儒家否认社会是公平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2]他们认为人有智愚之别,应有贵贱上下之分,而贵贱上下决定每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

如何维持这样的社会秩序?“政者,正也。

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

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

君所不为,百姓何从。

”[3]《礼记.哀公问》所以孟子认为“惟仁者宜在高位”,[4]并要求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5]由此“治天下可运于掌上”。

[6]笔者仅就儒家的“仁政”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仁政”理论在当初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的治国思想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乱和社会阶层的剧变要求哲学理论立足于现实,而众多繁杂的政治理论要求思想家们合理地解释现实以完善各自的理论体系。

秦王朝的迅速解体和汉初分封制的弊端迫使统治者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此时汉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他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得到汉武帝赏识,儒学遂从三教九流中脱颖而出。

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他认为德为阳,刑为阴。

两者的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

”[7]“圣人多其爱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

”[8]这就是“德主刑辅”。

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交媾,这种刚柔相济的“仁政”成为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

儒家思想吸引统治者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强调宗法伦理观念。

儒家思想最根本的就是宗法伦理思想。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9]这种君臣父子关系是皇权统治中的“大伦”。

简述传统儒家伦理学说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简述传统儒家伦理学说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传统儒家伦理学说一向受到我国人民的重视,其对于当今的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极为重要。

首先,传统儒家伦理学说鼓励人们养成正确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法律概念,增强社会公正认知,对抵制社会腐败的行为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有助于丰富和发展社会诚信文化。

其次,传统儒家伦理学说强调爱民公平,可以帮助保护个人权利,避免个人权利受到法律制度侵害。

尤其是在弱势群体中,传统儒家伦理字说教育可以提高他们之间的互助和公约观念,不但促进公平正义,也有助于营造多元文化的良好氛围。

此外,传统儒家伦理学说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赋予了民主法律制度行政责任必须被尊重、依法行政、公正待人的理念。

同时,思想也提出了禁止自利、反对贪污舞弊、反对贪官污吏等建议,促使传统社会秩序、粗放经济模式与法律法规得到完善和优化。

同时,儒家伦理思想所蕴含的人性、道德、礼仪等原理,也深深影响着现今的法律体系的演变。

总的来看,传统的儒家伦理学说虽然旨在约束个人行为,但它对法律体系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它不仅推动了政治和社会向前发展,更使法律体系更加严谨和全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人民的生产生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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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统儒学对当代法治的积极作用
作者:刘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法治在借鉴世界先进经验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和借鉴本土资源。

儒家文化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儒家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体现在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儒家文化包含着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充分借鉴传统儒学的本土资源,全面地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传统儒学法治和谐
作者简介:刘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警察系教师,研究方向:公安学、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285
曾经有一种看法,认为中国法治要发展,要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就必须抛弃掉中国旧有的一切,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对传统文化继承的基础之上。

传统文化不是包袱,他是我们民族的重要财富,传统与现代既是批判关系,又是继承关系。

中国的现代化来源于对传统的批判和继承,传统不应该是现代化的障碍,传统为现代化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我们不能隔断自己的传统,我们能够做的是自觉地、正面地、发展地继承传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天道五行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说为伦理基础,以农耕经济为经济基础,以血缘宗亲为社会基础,以道德学说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

从汉武帝开始,儒家学说被奉为中国社会的正统理论,儒家思想被当做统治思想广泛推行,这深深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儒家学说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文化就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

瞿同祖教授在《中国的法律和中国社会》中称之为“法律的儒家化”。

一、传统儒学的思想脉络
儒学由孔子创立,是以政治理论为核心,以促进古代社会的完善和发展为目的的学说,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以弘扬六艺之精华为矢志,但他并非固守成法,而注重其中的道统,而是积极巩固和促进古代社会的完善和发展的学说。

孔子早年以“儒”为业,他深悉礼数,精通六艺,崇尚“礼”和“仁”,提倡“忠”和“中庸”。

“礼”是孔子学说的中心,面对当时礼崩乐坏的现实。

为维护并完善夏、商、西周沿袭下来的礼制,孔子“以仁释礼”,把社会的外在规范转化为个体的内心自觉,并提出“仁者爱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率领众弟子周游列国。

孔子之后,
以孟子学派和荀子学派影响最盛。

其中,真正继承孔子精神并发扬光大的首推主张“仁政王道”的孟子。

二、传统儒学中的法律思想
从内容上看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思想与社会生活结合而形成的产物,对儒家化法律的共同心里认知、以及由共同认知而导致的人们同质的外在行的产物。

从表现形式上看,儒家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部分:内在表现主要是指民众对儒家化法律的惯性价值判断和共同心理认知;外在表现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部分具有传承意义的儒家化法律体系。

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作为历史上法律实践的基础,是由一系列的理论构成的,其中主要理论构成有:一是强调的“礼”是让人成为人的条件,而法治是推行“礼”的工具,于是法的社会功能就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家族制度,使个人服从宗法家族的整体利益。

在法律中个人是被治理的对象,中国古代立法的价值取向否定法律从个人的利益出发。

二是法律并非来源于神授,法律是源于现实社会而又适用于现实社会的准则。

儒家把“礼”定义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而传统儒家法律思想最终的着眼点在于成为统治者礼教的工具。

三是注重德治。

传统儒学非常注重“民本思想”,认为老百姓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天下的安定太平、老百姓生活的质量是君主的重要职责,强调不要过分地压迫劳动人民,避免人民的反抗斗争。

刑为德之附的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

四是注重司法的教化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是礼法结合的产物,礼法本身具有道德的属性。

儒家法律思想具有强烈的道德化倾向,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法的主动性,排斥依靠暴力推动礼法发挥作用,认为依靠暴力实现礼法的作用是失真的,效力是不足的。

儒家法律思想也强调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礼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道德的模范作用,注重立法的教化作用。

五是偏重“人治”,主张将“人治”与“法治”结合起来。

儒家虽然强调明君、贤臣的贤人政治,但是并非完全排斥法律,儒家也认为两者应该合二为一、“隆礼重法”。

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深远,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调。

三、传统儒学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的主导作用已不复存在,但是儒家法律思想已经扎根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体现在法观念、法意识、法习惯、法价值等多个方面,体现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

这种价值区别于制度层面、政治层面的儒学,它是表现为精神和价值层面的儒学,而不局限于某一种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

在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中存在着一些对现代法治的积极因素,概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自然法最容易培养人的守法意识,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律道德化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影响深远,道德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法制权威的重要来源,法律的道德化也成为了区别良法与恶法的重要标准,道德性也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

道德的影响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成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价值导向,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特征,为法律价值的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动力。

(二)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成为儒家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特征,民本思想是孟子王道思想的核心,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儒家的民本思想与与现代政治法律价值中的人本思想殊途同归。

“儒家思想中对于民众力量敬畏和尊重对于现代宪政理念的指向是殊途同归的。

”豎民本思想和人本思想都强调社会大众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为尊重和保护民权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

(三)慎刑思想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制度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手段常常被扩张到民事领域,刑事手段成为调整法律关系的主要手段,但是中国古代又有慎刑的思想,这体现出儒家法律思想对刑罚的审慎态度,儒家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主张教化为主刑罚为辅,这种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诸多方面,比如:汉废除肉刑,北魏的死刑复核制度,唐律中的“三司推事”,明代的“热审”,清代的“秋审、朝审”,这些都是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慎刑思想。

(四)宽严相济的思想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刑罚一直被当做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但是儒家学说在强调刑罚的同时,也注重法律的教化作用,“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就体现了孔子的仁治思想,“宽严相济”则是实现仁治的重要手段。

“德主刑辅”是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强调法律制度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应该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宽猛相济”体现了孔子法律思想的刑罚观,是“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在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导。

“择其二端二用”是孔子法律思想中法律治理手段的重要体现,孔子认为应该将法制与仁治的手段相结合,虽然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看,孔子的人治思想具有的局限性,但是孔子认为人治应该是“仁治”,统治者应该施行仁治,这一思想类似与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其本质都在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把道德和法律的作为统治的两种手段相互配合。

“德主刑辅”和“宽严相济”体现了不同层面,前者更多地体现在立法的层面,后者更多地体现在操作层面。

“德主刑辅”也体现了孔子的社会理想,以刑去恶,达到德治的目的,最终实现孔子“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皆有所养”的大同世界。

为了实现仁治,采用“宽严相济”的方式对法律的运用做出阐释,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所以说孔子的法律思想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其特色就是在仁治思想指导下的法律观。

(五)对和谐价值的追求
和谐是一个古老而又持续的概念,也是中国哲学的重要范畴,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说法,孔子又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并认为和谐不仅是客观世界的基本规律,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因而把“和”与同两个范畴引入道德领域与政治领域。

豏传统儒学倡导的和谐价值是一种全社会的包容均衡。

国家、社会、家庭、个人都享受着
整体性利益并承担着整体性的责任。

进入二十一世纪,和谐价值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有助于矫正因个体自由所带来的人的异化问题,为中华法律文明的发展不断注入活力。

注释:
徐永康.儒学与21世纪中国法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张铁成.和谐社会法治精神的发掘与锻造——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整合.法制与社会.2008(25).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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