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广州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

广州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

广州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广州医保新政策1.你是什么医保现实是,真的还有为数不少的人,只知道“我有医保”,却没弄明白自己交了钱参加的到底是什么医保!此前常见的医保种类,请自行对号入座城镇职工医保:企业员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已取消):个体户、未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兼职人员等城乡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在校生、无业人员、没单位的老年人等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那叫公费医疗。

但是,广州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已经在年7月取消了!这部分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

如果你当时没有选择,那么就被视为自动参加职工医保啦~也就是说,现在广州只有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两种了。

后者交的钱多但能报销的额度高得不是一点半点。

2.医保卡广州的新版医保卡,也叫社保市民卡。

你现在手头上是哪种卡?3.医保卡里的钱职工医保的医保卡是有钱的,这笔钱就是个人帐户资金。

广州医保局每个月都会按比例把钱划入你这个帐户。

具体比例是这样的35周岁以下:划本人医保月缴费基数的2%35-45周岁:划本人医保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退休前划:划本人医保月缴费基数的3.8%退休后: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1%划如果你是居民医保,那你就是卡内无钱族,居民医保交费比较少。

年度,广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67元/人。

从化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为134元/人。

4.这些钱有什么用最重要就是门诊看病付钱了。

这里还涉及到在医院定点后职工医保300元/月,居民医保中未成年人及在校生1000元/年,其他城乡居民600元/年的普通门诊报销额度上限。

另外,你还能用这些钱在定点药店买药(非处方药)啦,买医疗器械啦,买体温计和血压仪啦,体检等自费项目也可以用它来缴费的!而且广州的规定还是很人性化的,账户内余额还能用于直系亲属相关自费项目的支付,比如给娃打高大上的自费疫苗,是可以刷爹妈医保卡里的钱的。

温馨提醒:上述所有的前提是,卡里必须要有钱……年广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及报销比例-年广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及报销比例由518大学生网整理编写。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府办[2014]4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0【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我市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全市各级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全市各级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经费保障,并纳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享有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广州市政府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一、医疗保险范围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门诊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挂号费、检查费、诊疗费和药品费等合理费用均予以报销,但应按照医保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药品品种和限额报销。

2. 住院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现金纳入和范围内报销的方式,并同时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补助实行现金支付。

住院补助标准为60元/天。

3. 大病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大病快速审批、报销和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4.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医保部门认定的家庭医生服务门诊服务及健康管理服务进行报销。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缴费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费用标准由市人社局制定,标准按医保基金预算、需求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

2. 政府补助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给,财政应按时足额地提供各项补贴。

3. 其他资金来源包括政策性扶持、社会救助等。

三、医疗保险使用规定医疗保险的使用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实行医保电子凭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医保电子凭证方式限定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内项目的使用。

2. 全员参保、全员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参保,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坚决打击医保违规行为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并保障城镇居民利益。

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编制、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险信息的采集和分享。

2. 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收入、支出进行监管。

2023年广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23年广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22年广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时间: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时间规定如下:(一)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停顿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年度中期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次月开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诞生婴儿在诞生之日后90天内参保并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诞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诞生婴儿从诞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诞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2个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只缴纳诞生次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诞生次年1月1日起开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未参与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秋季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参与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春季新入学学生,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之日起开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已参与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广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扣费时间:目前没有统一扣费时间因参保数据量较大,银行账户扣费工作将分批进展。

假如您参保后发觉暂未胜利扣费,请您急躁等待,并确保在登记的银行账户里备留足额款项并保持账户状态正常,避开因账户余额缺乏、冻结、锁定等缘由导致扣费失败。

缴费时间:2023年9月1日-12月20日缴费标准: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363元/人,财政补助标准为842元/人。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483元/人,财政补助标准为722元/人。

解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解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编者按:本网站从即日起,将2011年10月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穗人社发[2011]147号)的要点刊登本网“要点解读解答”栏目,欢迎大家浏览,更欢迎您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手续?(一)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参保申请人姓名的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广州市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与实施细则

广州市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与实施细则
➢ 我校将在9月15日前从学生缴纳学费帐户自动转账代缴医 保费,标识是“学杂—120”,请学生保证缴纳学费帐户余 额有121元。
备注: 新生:因政策是参保次月缴费,新生9月入学才参保,当年10月扣费。 无论任何原因学校代缴医保费失败的:请尽快到学校财务处报告姓名、
学号和帐号。 中途缴费次月享受。
广州市居民医保(大学生编) 政策解读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第四篇

政策 参保缴费 医保卡 待遇 结
第一篇 政策
1.1 城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未成年人:
学龄前儿童及 未满18周岁的 非在校人员
非从业人员:
男18-60岁,女 18-55岁
➢ 居民医保卡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资金划入医保卡,只享受相应的社会 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3.4 医保卡与缴费关系 ➢有医保卡说明已参保,不说明已缴费。
➢缴费是工商银行,是新生入学时学校发的 工行卡;医保卡是光大银行。
➢参保才能缴费,缴费才能享受。
第四篇 待遇
4.1 参保人待遇范围
住院
不用选点 医保报销
2.6 代收代缴失败解决办法
➢ 借方帐户余额不足:请当年9-11月保证缴学费工行卡余额 有121元。
➢ 代理人姓名不符:帐户不是学生本人。请更新卡后报告学 校财务。
➢ 该卡号不存在:缴学费的工行卡已取消,换新卡后报告学 校财务。
➢ 没有帐号:新生入学时学校没有发卡,自己开卡后报告学 校财务。
特别提醒: 学生代收代缴是新生入学时学校发的工行卡。
老年居民:
男60岁以上, 女55岁以上, 无养老待遇
1.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0]8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6.24【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一、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2009居民医保年度相应调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二、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于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帐的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11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从2010年9月1日起,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和范围作如下调整:(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调整为200元/人·年。

各级财政对政府资助金的分担办法,仍按《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指引一、参保范围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浦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缴费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各类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览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一)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1、学校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入托幼机构儿童、具有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办理;2、街道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3、民政资助类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参加省、市或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城镇居民,可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发的家属医(诊)疗证复印件,暂不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

(二)缴费办法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征收。

1、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2、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指定银行提供的缴费途径有:(1)现金缴费:参保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到广州地区指定银行任一网点使用现金缴交居民医保费;指定银行柜员核对无误后,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办理缴款后,柜员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3]3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3〕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
(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9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0元/(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09-07-17 16:58 来源:市劳动保障局
(二十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二十五)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结算方式结算。

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及老年居民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药费,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院先予记账,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年人均限额”或“月次均限额”等方式结算。

具体方法在医疗服务协议中确定。

(二十六)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范围: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参保并缴纳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起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在《试行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2008年8月23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结算方式:
1、住院医疗待遇追溯采用“病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的方式操作。

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定点医疗机构为已参加或准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本市户籍住院病人办理出院结账时,经与参保病人协商后可收取与本次住院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待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自2008年8月1日起,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证明到原住院医疗机构申办医疗费记账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查询确认参保人身份待遇后,为其补办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并即时退回与应记账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2、急诊留观和在审批有效期内的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待遇追溯,按住院医疗待遇追溯方式处理。

3、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追溯按“由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方式办理。

自2008年10月31日起,选定医疗机构开始受理参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内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零星报销申请。

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门(急)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步骤如下:
(1)参保人到原发生医疗费用的选定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待遇追溯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门诊病历》,同时提交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

选定医疗机构当即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盖章,将回执交参保人。

(2)选定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填报《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用追溯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选定医疗机构每月将参保人提交的零报申请资料和《申请单》送市医保中心办事处,集中办理门(急)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3)市医保中心受理、审核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后,直接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

(二十七)跨社保年度结算
跨社保年度连续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须按社保年度办理分段结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保年度分别累计,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十八)跨险种结算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医疗保险险种待遇变更的(如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或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须办理分段结算,医疗待遇标准按办理结算时应享受的有关标准计算,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八、医疗费零星报销
(二十九)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以下费用属于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1、经核准,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补录系统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范围内由定点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
4、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十)零星报销方式
参保人应当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计算,在3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居民医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清单);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或发票;
4、《医保门诊病历》或《异地就医记录册》及其他资料。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医保中心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属于疑难案例或需现场核查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9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

市医保中心确认资料不全时,应一次性告知补齐缺失资料;经审核后作出不予支付结论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

九、其他
(三十一)社会医疗救助管理
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根据有关规定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按市民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实施起点时间与时效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