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前言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市场秩序规范化、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准》的通知》要求,广东省文化厅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歌舞娱乐场所在办理许可方面的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文化厅管辖范围内的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其中,歌舞娱乐场所指经公安机关核准,具有歌唱、舞蹈、演奏、展示、表演等娱乐项目,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歌舞厅、KTV等。

三、申请要求

在办理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前,所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格;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应经工商等部门核准;

3.申请人须妥善保管其创办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等证照;

4.申请人在年检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应当遵守文化市场管理法和相关法

规和规章,按照规定评定评定等次。

四、申请材料

办理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分类标准》认定的歌舞娱乐场所分类情

况;

3.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场所使用权证、消防验收证

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社会治安情况证明;

5.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搜集齐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2.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

3.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地勘察;

4.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勘察结果、收集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规来做

出审批决定;

5.申请人收到审批决定后,完成所需手续,方可开始营业。

六、其他

1.歌舞娱乐场所须依法设立,且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及旅游行

业规定。

2.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相关材料,完整填写申请表格。

3.如未通过审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面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未通

过的原因,并告知其对此拥有的申诉权利。

4.坚持实行“谁执法、谁警示、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合格的歌舞娱乐

场所,实施关闭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七、结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废止《广东省文化局歌舞娱乐

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在实践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持续优化行政服务,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市民文化消费权益,促进文化艺术市场健康发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 法 来源:本网时间: 2017-02-27 10:12:00 【字体:大中小】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 休闲中心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 (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 (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 (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 (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七)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前言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市场秩序规范化、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准》的通知》要求,广东省文化厅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歌舞娱乐场所在办理许可方面的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文化厅管辖范围内的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其中,歌舞娱乐场所指经公安机关核准,具有歌唱、舞蹈、演奏、展示、表演等娱乐项目,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歌舞厅、KTV等。 三、申请要求 在办理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前,所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格;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应经工商等部门核准; 3.申请人须妥善保管其创办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等证照; 4.申请人在年检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应当遵守文化市场管理法和相关法 规和规章,按照规定评定评定等次。 四、申请材料 办理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分类标准》认定的歌舞娱乐场所分类情 况; 3.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场所使用权证、消防验收证 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社会治安情况证明; 5.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搜集齐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2.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 3.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地勘察; 4.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勘察结果、收集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规来做 出审批决定; 5.申请人收到审批决定后,完成所需手续,方可开始营业。 六、其他 1.歌舞娱乐场所须依法设立,且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及旅游行 业规定。 2.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相关材料,完整填写申请表格。 3.如未通过审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面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未通 过的原因,并告知其对此拥有的申诉权利。 4.坚持实行“谁执法、谁警示、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合格的歌舞娱乐 场所,实施关闭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七、结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废止《广东省文化局歌舞娱乐 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在实践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持续优化行政服务,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市民文化消费权益,促进文化艺术市场健康发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稿)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其中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机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服务系统,采用技术手段改进娱乐形式,开发新的娱乐品种;鼓励娱乐场所推广民族优秀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和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娱乐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水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居民楼是指含有住宅的建筑;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五十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二)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三)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设备和固定的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卫生、设备、储藏等非营业性区域;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及其他隔断性区域的,单个区域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立在农村地区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制定;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指引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附件1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指引 目录 一、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流程图 二、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三、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文书填写规范 四、行政指导文书样本 五、设立申请文书样本 六、实地检查文书样本 七、公示听证文书样本 八、行政审批不予决定文书样本 九、场所变更文书样本 1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2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流程图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一、审批主体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营利为目的、向公从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卡位ok厅、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舞厅、迪厅等经营场所;除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外,提供现场表演服务的演艺厅、俱乐部等经营场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机服务的游戏厅、游艺厅、动漫城等经营场所。 宾馆、餐饮、酒吧、综合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兼营以上娱乐服务项目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

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学校; 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三)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四)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经营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健全的组织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组织机构和章程; (五)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912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 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6.03.09 •【字号】粤文市〔2016〕55号 •【施行日期】2016.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 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文市〔2016〕55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以及《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精神,做好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工商前置(以下简称“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

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是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文化部要求,今后,凡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文艺表演团体、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将全部实施“先照后证”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行政部门沟通,督促指导文化市场主体申办许可。按照便捷、高效、规范原则,完善工作流程,落实监管责任,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一)衔接好信息推送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与工商行政部门建立畅顺的信息沟通机制,除了继续完善工商登记信息推送机制外,还要主动、及时提供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信息,协助工商行政部门对相关当事人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 (二)简化申报材料。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受理文化市场主体审批业务时,工商行政部门已登记核准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主体名称、注册资本、经济类型等事项,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如相关法律法规未有具体规定要求的,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 (三)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文艺表演团体、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等市场主体设立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制定权力清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为明确审批项目、设立依据和审批层级。省文化厅编制了广东省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清单(见附件),共包括许可(备案)权限共29项,其中省文化厅16项,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2项,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11项。各级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3.12.18 •【字号】粤文市[2013]204号 •【施行日期】201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文市〔2013〕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现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调整范畴仅限于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在省内设立的娱乐场所,除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执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的规定。在医院、机关周围设立的娱乐场所,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三、娱乐场所(含农村地区)最低使用面积及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标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收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游艺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五、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审批权限予以受理。省文化厅仅受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的独资娱乐场所。 六、娱乐场所改建(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场地的,应当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改建(不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或者变更设施设备、投资人员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其他载明事项的,应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七、游艺娱乐场所应建立和实行游戏游艺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实行分区管理;对目前游艺场所使用的、未经内容审核的机型机种,要加贴临时性标签。今后,游艺娱乐场所未经发证机关审核,不得擅自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八、《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后,娱乐场所须统一使用新版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06\]83号)、及《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文市\[2009\]533号)同日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10.14 •【文号】文化部令第6号 •【施行日期】1993.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 (二)舞厅; (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 (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设施设备资料; (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广东省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广东省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广东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房产使用权;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场所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房不少于6平方米; (四)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五)场内包房(厢)应有透明门窗; (六)符合规定的消防、照明(含应急照明)设施; (七)相应数量的治安人员; (八)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级登记注册的规定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禁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行为: (一)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国内外乐队和表演人员进行演出; (二)舞厅接纳未满18周岁青少年; (三)播、唱、奏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诲淫性的表演; (五)用色情服务方式招徕、赔随顾客; (六)包庇、纵容暗娼拉客卖淫; (七)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和第八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项的,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二)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三)项的,没收经营者的非法财物,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征求行政许可(备案)委托文书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征求行政许可(备案)委托文书意 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6.05.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征求行政许可(备案)委托文书意见的公 告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广东省文化厅草拟了《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委托XXXXX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行政许可(备案)委托书(征求意见稿)》。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号广东省文化厅政策法规处(邮编:51008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 广东省文化厅 2016年5月5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委托XXXXX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备 案)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和《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施主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广东省文化厅以《行政许可(备案)委托书》的方式,委托管理委员会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和文市函〔2015〕490号规定的相关事项。 现将《行政许可(备案)委托书》予以公告。 广东省文化厅 2016年月日 行政许可(备案)委托书(征求意见稿)委托方:广东省文化厅 受委托方:管理委员会 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和《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施主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1 [娱乐场所实施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1 [娱乐场所实施管理条例] 按照2021年11月文化部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 部分适用《条例》规定。下文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 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 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 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 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 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 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的规范-粤文市〔2016〕56号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的规范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3.09 施行日期2016.04.08 文号粤文市〔2016〕56号 主题类别文化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的规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3月9日以粤文市〔2016〕56号发布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监管,做好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实现审核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0〕776号)、《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广东省文化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厅”)负责广东省内企业生产和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内容审核。本规范所称广东省内企业是指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销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娱乐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A类)、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主机游戏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B类)等,不包含用于出口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第四条申报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企业(以下称为申请人)应当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二)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当含有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销售;(三)游戏游艺设备内设游戏内容全过程的视频文件或者游戏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四)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并与实际销售产品一致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6.11.18 •【字号】粤文市〔2016〕231号 •【施行日期】2016.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 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 粤文市〔2016〕231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2015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市函〔2015〕94号)的要求,结合近年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文件精神,经征求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电子版请登录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419152116.html,)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4:游艺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5: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6:歌舞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7: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8: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9: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10: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1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1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1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办事指南(略) 附件14: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业务手册(略) 附件15: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16: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17: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略) 附件18: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业务手册(略) 附件19: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20: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21: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22: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23: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24: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审批业务手册(略) 附件25: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 附件2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业务手册(略) 广东省文化厅 2016年11月18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