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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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文号】文市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文化部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项目2项。

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保留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4项,加上行政法规的设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的文化市场行政许可项目共计15项(见文化部网站及中国文化市场网公告)。

为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好工作上的衔接,做好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和下放文化行政审批项目是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的属地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和促进市场繁荣,有利于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的,都要制定、公布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要求,充分体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和市场优先的原则。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粤文市〔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2015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市函〔2015〕94号)的要求,结合近年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文件精神,经征求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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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4:游艺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5: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6:歌舞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7: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8: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9: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10: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1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1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1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办事指南(略)附件14: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业务手册(略)附件15: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16: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17: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略)附件18: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业务手册(略)附件19: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0: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21: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2: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23: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4: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25: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业务手册(略)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11月18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粤文市[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13〕204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现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调整范畴仅限于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

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在省内设立的娱乐场所,除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执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的规定。

在医院、机关周围设立的娱乐场所,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三、娱乐场所(含农村地区)最低使用面积及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标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收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游艺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五、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审批权限予以受理。

省文化厅仅受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的独资娱乐场所。

六、娱乐场所改建(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场地的,应当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改建(不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或者变更设施设备、投资人员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其他载明事项的,应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二)舞厅;(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四)设施设备资料;(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粤卫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 休闲中心等);(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批转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粤府[1994]71号

批转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批转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粤府[1994]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1月18日审议通过《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

《条例》是加强我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使之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为使《条例》能有效地贯彻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据《条例》的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实行横向归口管理和纵向分级管理,并按照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级登记注册的规定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各地原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部门审批、发证、管理的歌舞娱乐场所,原管理部门应把所管场所的文件和资料档案等全部移交给所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乡(镇)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演出市场行政行为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演出市场行政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办市发[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演出市场行政行为的通知(办市发[200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做好演出市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减少了行政许可和执法层次,降低了监管重心,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加强演出市场的属地监管。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设定许可条件。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三、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行为评议制度,健全绩效评估体系,切实加强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努力建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演出市场监管制度。

四、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文化行政部门违法行政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五、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对文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受理,有效保护演出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06-11-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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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前言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市场秩序规范化、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准》的通知》要求,广东省文化厅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歌舞娱乐场所在办理许可方面的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文化厅管辖范围内的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

其中,歌舞娱乐场所指经公安机关核准,具有歌唱、舞蹈、演奏、展示、表演等娱乐项目,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歌舞厅、KTV等。

三、申请要求
在办理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前,所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格;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应经工商等部门核准;
3.申请人须妥善保管其创办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等证照;
4.申请人在年检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应当遵守文化市场管理法和相关法
规和规章,按照规定评定评定等次。

四、申请材料
办理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分类标准》认定的歌舞娱乐场所分类情
况;
3.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场所使用权证、消防验收证
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社会治安情况证明;
5.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搜集齐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2.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
3.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地勘察;
4.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勘察结果、收集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规来做
出审批决定;
5.申请人收到审批决定后,完成所需手续,方可开始营业。

六、其他
1.歌舞娱乐场所须依法设立,且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及旅游行
业规定。

2.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相关材料,完整填写申请表格。

3.如未通过审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面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未通
过的原因,并告知其对此拥有的申诉权利。

4.坚持实行“谁执法、谁警示、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合格的歌舞娱乐
场所,实施关闭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七、结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废止《广东省文化局歌舞娱乐
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在实践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持续优化行政服务,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市民文化消费权益,促进文化艺术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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