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_何家弘介绍

中外法学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24,No.1(2012)pp.173-189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何家弘*摘要关于刑事错案和刑事庭审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审前证据调查的片面性和庭审证据调查的单边化等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在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单轨制与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之优劣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改良我国刑事证据调查制度的进路,包括加强辩护律师进行证据调查的保障,赋予辩护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和确保无罪证据获得公开公正的认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调查证据调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而进行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包括:公诉方的证据调查,主要是侦查人员的调查即侦查;辩护方的证据调查,主要是辩护律师的调查;法官的证据调查,主要是在法庭审判中进行的证据调查。
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中介。
证据调查是司法裁判的基础。
正当合理的证据调查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一、审前证据调查的片面性近年来,我们对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1〕包括典型案例剖析。
例如,我们*〔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是司法部200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庭审实证研究”(项目号:09SFB2027)的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于2005年底成立了“刑事错案实证研究”课题组,在4年时间内通过举办论坛、座谈、研讨会和进行问卷调查、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多层面的实证研究。
研究成果包括:刘品新主编:《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张丽云主编:《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郭新阳著:《刑事错案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137起错案,包括一些引起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如黑龙江省石东玉故意杀人案、河北省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省秦艳红强奸杀人案、安徽省刘明河故意杀人案、湖北省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湖南省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云南省杜培武故意杀人案等。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

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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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的强弱
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有强弱 之分,需要根据证据的质 量、数量、可信度等方面 进行综合判断。
证明力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对科 学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 定案的依据。
证明力的审查
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对科 学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支持 起诉或抗辩的主张。
推进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建立科学证 据数据库和数字化平台,实现科学证据的共享 和远程审查判断。
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高司法 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刑事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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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应审查科学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这包括审查采样、存储、运输和分 析等环节是否合规,以及是否符合相关伦理标准和规范。
审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合法性应得到审查。这包括审查鉴定结论是否 基于可靠的原理和方法,是否遵循正确的鉴定程序和技术流程,以及是否合理地解释和运 用了数据和结果。
认定的证据。
科学证据的界定
科学证据必须是在当时科学技术 条件下,借助科学方法和技术手 段所获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的信息。
科学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科学证据可 以分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科学证据的分类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科学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
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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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完 善与发展
科学证据制度的完善
刑事证据合法性存在必要探究

事诉 讼法 第 四十八条 作 了如下规 定 : 证 据包 括 : ①物证; ② 书 证; ③证人证 言 ; ④ 被害人陈述 ; ⑤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和 辩解 ; ⑥ 鉴定意见 ; ⑦勘 验、 检查 、 辨认、 侦查 实验等 笔录 ; ⑧视 听资料 、 电子数据 。各种证据 又有 其 固有的一 般表 现形式 , 如
题, 有关刑事证据性质和特征的研究 以是否具有合法 性为争论 焦点 , 在法 学界 形成 “ 两性 说 ” 和“ 三 性说 ” 两 种不 同 的现 点。
持“ 两性说” 的学者认 为 , 证 据只有客 观性 和关联性 两个特 征 , 法律对证据的有关 规定只是证据 收集 和运用过程 中的问题 , 而 不是证据本身固有的特征。“ 三性说 ” 则认 为, 证据不 仅具有客
文对其进 一步加 以探讨 , 对于促进我 国的刑事诉讼 更加科 学和民主具有新的意义。
[ 关键词] 刑事证据 ; 合 法性 ; 三性说
[ 中图分类号]D 9 2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0 4 — 0 0 6 3 —0 2
法定 程序 , 收集能够证实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有 罪或者无罪 、 犯 罪情 节轻重 的各 种证据 。这 条对刑 事证 据 的取证 主体作 了具
体 的规定 , 但在 司法 实践过程 当 中, 仍然 会 出现 明显违反 上述
规定 的情 况 , 例 如不 出示有关 侦查人 员 的工 作证件 ; 讯 问犯罪 嫌 疑人 由一人 进行 , 既是讯 问人又是 记录人 等情况 , 对于这 种
第2 6卷第 4期
2 0 1 3年 4月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因素。
刑事证据法是规范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和审查的法律法规,其中的排除原则是确保证据合法、真实的关键性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排除原则的定义、运用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排除原则的定义排除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证据规则、规律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二、排除原则的运用范围1. 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公平、合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无法出示合法搜查令而进行搜查,这些证据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 违反证据规则获得的证据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证据规则和规律,如证据合法性、证据关连性等。
如果证据的获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规则,例如未能满足证据链规则、无法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等,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3. 违反调取证据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可能需要调取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证据。
如果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不合法获取通话记录、未经谈话人同意录音等,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三、排除原则的实践问题1. 证据排除的权衡在实际操作中,当一项证据被确认违反排除原则时,需要权衡证据的重要性和排除的影响。
有时候,排除一项重要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产生较大的影响,此时需要权衡是否排除。
2. 排除原则与刑事辩护的关系排除原则是一项保护被告权益的法律规则,但也不应过度便宜被告,使得有罪行为得以逃脱。
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排除原则,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3. 排除原则的监督和适用在寻求证据排除时,律师、法官和相关的司法人员应当对证据的获取和运用过程进行监督。
只有在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上,才能保障合法、公正的刑事审判。
四、推动刑事证据规范为了更好地推动刑事证据的规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不断修订完善刑事证据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陶红郑延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决定刑事案件能否办成铁案的关键。
可以说,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是刑事司法的灵魂,真实再现案件事实,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
从确保案件质量、追求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出发,如何通过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从而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已成为当前刑事审判亟待探讨和规范的命题。
一、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辩证说法。
法律事实是依据现有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所追求的就是法律事实的认定,这是由民事审判调整民商事法律权益的业务性质决定的,诉讼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而刑事审判所追求的应该是客观事实,也就是事实真象,如果公诉人或被告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就会造成冤案或放纵犯罪的不可挽回的后果,给刑事审判事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从这一点来看,在审查刑事证据以及处理瑕疵证据的过程中,就要以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以尽力挖掘事实真象为出发点,将再现客观事实作为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
二、审查刑事证据应具备的理念司法公正落实到刑事审判中,就应该是“不枉不纵”,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因为绝大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是不可挽回的,不能逆转的,这就要求刑事法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对刑事证据的审查要精准。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刑事审判法官应当树立以下证据理念:一是对于任何证据均应存有“质疑”的理念。
任何待定证据均存在着不确定性,所有的定案证据均应排除合理怀疑,审查证据中去伪存真,精准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是对所有待定证据均应平等审查的理念。
对于待定证据,无论它的来源和出处如何,都应平等地受到审查。
法官应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平等地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重控方证据,轻辩方证据,更不能先人为主,偏听偏信,以免定案事实出现偏差。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合法性的概念、内涵、我国的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的要求和体现。
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在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点:(1)、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为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定的事实只有符合这些形式时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诉讼证据。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提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而纯粹是进行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
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行政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刑法还规定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一、修改的内容新刑诉法增加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即新增加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1] 二是非法证据由控方调查核实,即新增加第五十五条:“人民XX 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 三是庭上增设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即新增加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 [3] 四是证据合法性证明由控方承担,即新增加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XX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4]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
新刑诉法抓住证据这一核心问题,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各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规定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公诉工作的影响1.增加了工作量、对公诉人提出更高要求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XX 院有调查核实权,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
在庭前,公诉人必须对证据审查更加精细化,必须最大可能预测和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完善和补强瑕疵证据,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有效的证据收集和质证,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包括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等方面。
一、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陈述、文件、视频等。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检察机关、警察、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应该通过搜索、搜集、调查等手段,获得案件的直接证据。
例如,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勘察的结果等,可收集到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通过推理、联想等方式得出相关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因为即使某些直接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但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也可以形成对被告人有力的指控。
例如,通过手机通话记录、物证等间接证据的分析,可以推断出被告人的行为。
3. 证据收集的标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的证据收集标准包括:- 合法性标准: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正性标准:证据的获得和处理过程必须公正,不能有人为操纵或篡改;- 充分性标准:证据必须充分、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有疏漏或遗漏。
二、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1. 质证的程序质证是指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进行审核和审查的过程。
质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举证:原告在案件中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在举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反驳;- 交叉质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进一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鉴定和证人证言:法庭可以安排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当事人、证人的证言进行询问和质证;- 辩论:在质证的基础上,双方律师进行辩论,以发表观点和陈述意见。
2. 质证的重要性质证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真实性:质证程序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便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完整性:质证程序能够确保案件的相关证据得到充分呈现和考虑,避免因证据遗漏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当事人权益:质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公正性:质证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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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愈发成为热议的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合法性,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提高审判效力和司法公正性。
一、刑事证据合法性的概念与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依法收集、保管和运用的证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准则和要求。
合法的证据具备可信性,能够为判决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刑事法治的稳定性。
二、探究刑事证据合法性问题的背景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诸如非法获取证据、证据真伪鉴定问题、证据链完整性失当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例如,警方过度使用暴力手段获得证据,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又如,在电子数据的鉴定和提取过程中,可能出现技术手段不准确或无法达到标准的情况。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愈发凸显。
三、非法获取证据问题的研究
无论是否具备证据合法性,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该坚决排除在审理程序之外。
但如何界定非法获取证据的标准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需要确定非法手段的范围和界定,包括非法搜查、刑讯逼供、非法搜索等情况;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到非法证据可能与其它合法证据链接的问题,如何避免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影响到其他证据的合法性。
四、证据真伪鉴定问题的研究
证据真伪鉴定是确保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我们应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专家库,提高证据真伪鉴定
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推动司法技术领域的创新与发展,以适应当代科技发展的需求,使刑事证据的真伪鉴定更准确、更可靠。
五、证据链的完整性失当问题的研究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链的完整性是证明案情的必要要素。
然而,由于案情复杂、证据获取方式多样等原因,证据链的完整性常常面临挑战。
因此,应建立更为严谨的证据链确权机制,明确证据的来源和流转,加强对证据链的鉴定和审查,有效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六、刑事证据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措施
为了解决刑事证据合法性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司法人员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明确证据的获取、运用和鉴定要求,规范刑事证据的收集、保管和运用程序。
其次,要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对刑事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培训和教育。
最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综上所述,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难题。
通过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研究和探讨,构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框架,可以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治的稳定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