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证据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非常关键。
因此,证据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审查等一系列程序,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准确。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来分析证据的重要性和在案件中的应用,以期读者们更深入地了解证据法的实际应用过程。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李某被控于2018年9月7日在某商场实施盗窃罪,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曾经在该商场冒充清洁工人进出,并熟悉该商场的内部结构,这一点在案件审理中显得尤其重要。
在案发当时,商场工作人员发现一名男子手中拿着一只贵价手表并试图逃离现场,经过调查和询问,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多项证据,其中包括现场掌握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
在证据分析中,法院首先对监控录像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该录像清晰地记录了李某趁时机而入、盗取手表后逃离现场的过程,因此成为了公诉方控诉李某的有力证据。
其次,法院要求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在证人辨认笔录上作出指认,证明李某的确是在商场实施盗窃罪。
此外,法院还对李某的供述进行审查和比对,通过对照当时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李某的供述调整了他当时否认盗窃的说法。
综合利用各种证据与法律规定,法院对李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二:刘某交通肇事案刘某被控于2019年12月15日在某路段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并饮酒后逃逸。
在案件审理中,公诉人提供了相关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照、交通部门的报告和鉴定等证据。
法院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综合审查和分析,发现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酒后驾驶和忽视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其逃逸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罪行和刑事责任。
在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公诉人还针对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质疑和异议进行了合法有效的申辩和辩驳,最终成功地将刘某定罪并处以刑罚。
,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在案件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和法院需要不断整合各种证据,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准确的分析,形成合理、合法和客观的审判结果。
德国搜查扣押制度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_郭旭

在依据国家法律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公权力机关必须保证遵循相关的诉讼程序和规定收集证据,否则就会招致对诉讼证明的不利后果。
对于一些通过严重违反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手段和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涵。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全国人大的立法高度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1]。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自己的特点,对此加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及时促进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德国的搜查扣押制度搜查扣押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取实物证据的重要来源,而搜查扣押制度的具体设计和规定必然会对刑事司法取证、公民的相关权利造成很大的影响,在探讨德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之前,有必要先从结构上探讨德国的刑事搜查与扣押制度。
(一)刑事搜查德国刑事诉讼中搜查的目的在于能够取得或者发现证据,以确保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及时地予以逮捕,取得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
搜查的范围包括身体搜查,犯罪行为人、教唆者、从犯等人的财物、住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①。
在德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存在对第三人的搜查活动,但是这种类型的搜查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为了追踪犯罪线索、扣押特定物品的情况下,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或者物品在以上场所之时,方可对第三人进行搜查。
不仅如此,德国刑事诉讼法还对场所搜查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场所搜查通常又与隐私权相联系,人们的住所在历史上也被赋予了十分神圣的象征意义。
在作为公权力行使的搜查行为中,也应当重视对于隐私权的尊重与保障。
第10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私人住宅、商业场所等与财产权和隐私权相关场所的夜间搜查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抓捕现行犯、极端紧急情况或者为了重新抓获越狱逃跑的罪犯时方可采用。
同时,刑诉法还对场所的性质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对于夜间任何人都可进出的场所,或者警察熟知的为犯罪行为人提供保护或者犯罪行为人聚集的场所,存放犯罪所得的仓库,或者为赌博、非法交易毒品和武器、色情服务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场所,不受到夜间不得搜查的限制。
“排雷”非法证据

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十名辩护人,五名公诉人,持续四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先有辩护人退庭,后有罕见的公诉人退庭,又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有被告人当庭质问作证的办案民警,10月中旬开始至今仍在审理之中的这起故意伤害案,将颁行一年有余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演绎得淋漓尽致。
此案背景是曾经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四律师北海被抓事件”,这四名律师即此案中五名被告的原辩护人。
与北海案庭审一样,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亦引发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中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
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分别是: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原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公诉人指控其受贿7.6万元,因启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法院只认定了其中的6000元,其他证据被排除。
另一起是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局原局长褚明剑受贿案,庭审中,律师多次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被法官采纳且被法警带离法庭,休庭后再次开庭时,法院才启动该程序,但双方仍就排除范围存有争议。
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打破既有的公检法之间的利益格局,改善刑事诉辩方式。
但是,这个程序亦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从《规定》颁布之初,最高法院一直在密切关注《规定》的执行情况。
最高法院刑三庭刑事证据规则课题组深入多地,调研其执行困难并采纳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已形成报告递交中央政法部门。
“目前来看,《规定》确实存在着诸如排除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但对于推动侦查取证、公诉举证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以及彻底废止刑讯逼供,意义重大。
”最高法院一名内部人士说。
程序启动不易作为北海故意伤害案现任辩护人之一,北京律师杨学林数度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他说,现在不少法官已基本熟悉并认可了这个程序。
北海案庭审之前,律师团就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庭即主动开始了这一程序。
让法官、公诉人和律师们始料不及的是,这一排除程序竟持续了四天,引发了激烈的控辩对抗。
北海案虽然启动了排除程序,但杨学林说,五名被告人中只有第一被告“享受”到了《规定》。
酒店法律实物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被告:某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被告某酒店位于我国某市中心,是一家四星级酒店。
2018年10月2日,原告张某因工作需要入住被告酒店。
在入住期间,张某于10月3日晚22时左右在酒店大堂酒吧消费,饮酒过量后发生意外,导致面部受伤。
事发后,张某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被告酒店认为,原告张某在饮酒过量后自行摔倒,与酒店无关,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1. 被告酒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原告张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酒店赔偿?三、案例分析(一)被告酒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
然而,原告张某在饮酒过量后,酒店并未对其进行劝阻,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原告张某发生意外。
因此,被告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原告张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酒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酒店饮酒过量后发生意外,导致面部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酒店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张某在酒店饮酒过量后发生意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分析法律案例中的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某盗窃案为例,对法律案例中的证据进行分析,探讨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案例背景某盗窃案发生于某市某小区,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先后三次潜入小区住户家中盗窃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收集到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监控录像等。
三、证据分析1.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时制作的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情况、现场痕迹、物品状况等。
在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显示,被告人李某在盗窃过程中,留下了明显的指纹和脚印。
这些痕迹为侦查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有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在本案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小区保安等证人提供了被告人李某在案发现场的目击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
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3.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侦查过程中,对三次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
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犯罪事实。
4. 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是指利用监控设备记录的犯罪现场视频资料。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人李某在案发时段出现在犯罪现场,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四、证据的作用和意义1. 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只有通过证据,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证明犯罪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持。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确凿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证据法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
小王在商场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
他立刻报警,并提供了一些线索。
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嫌疑人小李,并在小李的身上搜到了小王的钱包。
在法庭上,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并不是盗窃小王的钱包,而是在商场捡到的。
他认为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李是盗窃犯。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应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小李的罪行。
比如,可以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看是否有小李偷盗的过程。
同时,可以调查小李的生活轨迹,看是否有其他盗窃案的犯罪记录。
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小王的指控。
案例二,交通事故。
小张和小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小张称是小李闯红灯,小李称是小张超速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交通监控录像来确定车辆的行驶情况。
同时,可以调取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另外,可以询问目击证人,了解他们的证言。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事故责任的。
案例三,合同纠纷。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则认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调取双方的交流记录,了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另外,可以调取相关的财务记录,了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情况。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双方责任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案件的裁决,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当我们遇到类似的案件时,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第一部分:案例分析一案例:黄某系某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为了防止另一名和自己有过节的同事孙某举报自己的受贿问题,指使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秦警官将孙某拘禁郊区某度假村十天,期间,秦警官派人负责看守。
孙某于第十一日趁机逃出后报案。
问题:黄某、秦某非法拘禁案应如何立案管辖?二案例:张三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随后,案件由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
张三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他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问题:1.某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张三时应否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什么?2.某县看守所应否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什么?3.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意味着张三无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为什么?三案例: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抢劫赵六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聘请了律师甲、李四聘请了律师乙、王五聘请了邻居法律爱好者丙,赵六聘请了律师丁。
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甲可以赴某县公安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吗?为什么?2.在侦查阶段,甲会见张三时,是否可与张三核实案件情况?若某县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所抢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可否在甲会见时派员在场?为什么?3.在审查起诉阶段,乙在检察院阅卷时,某县检察院可否派员在场?为什么?4. 对丙来说,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县检察院应否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王五和丙?为什么?5.在侦查阶段,丁收集到了张三不在犯罪现场,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证据,丁应否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为什么?四案例:甲与丙系同事,素来不和。
一日,甲伙同乙在中午吃工作餐时,让乙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混入丙的奶酪中。
十分钟后,丙死亡。
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到如下材料:1.甲杀害丙之后,回到家中写了一篇日记,详细记录了他杀害丙的过程。
2.甲乙到案后,乙向侦查人员叙述说:“一次丙当着单位同事的面打了甲一耳光,导致甲对丙起了杀心。
反证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证法,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规则。
反证法在法律案例分析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反证法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
2008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施工不当,导致部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原告诉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鉴定费用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抗辩乙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主要理由如下:1. 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2. 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影响了工程质量。
(三)反证法应用1.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乙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并提出抗辩。
根据反证法,乙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收集与运用(1)乙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如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2)乙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施工图纸、现场照片等。
(3)甲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监理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
3.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1)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故排除该抗辩理由。
(2)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故排除该抗辩理由。
(3)甲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监理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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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在实践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会通过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调查证据来源的的合法性,因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庭审的证据以及定案的证据。
下面笔者为大家介绍一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例的一些分析,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案例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
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
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
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时间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4)公诉人举证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1)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
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2) 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3) 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予以证明。
4)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
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5)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休庭和延期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6)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
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
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
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
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结果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
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例的一些分析,通过上文大家可以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有效的遏制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一些非法取证行为现象,非法实物证据进行排除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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