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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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保险学—人身保险
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辩条款,它是指在被保 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 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 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履行告 知义务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在我国目前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入不可争 辩条款,但《保险法》条文中有这种思想的体现, 因而工作实践中一般遵照不可争辩条款的原则执行。 见《保险法》第54条规定。
第八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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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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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重要概念
1、狭义的财产保险(以财产物为标的) 2、广义的财产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4、健康保险 5、生存保险 6、死亡保险 7、生死两全保险 说明: 人身保险=3+4+5+6+7 非寿险=1+2+3+4 寿险=5+6+7 广义的财产保险=1+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第三领域的保险=3+4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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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 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
保险学—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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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按被保险 人数分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最后生存 者
联合及生 存者
有人死亡 即终止
只要有人生存 即给付且金额 不变
只要有人生存 但金额会变少
年金险分类
按给付方式 分
终身年金 只至死亡
最低保证年 金
为防止受领人过早死 亡,丧失领取年金权 利
定期生存年 金
确定给付年 金
无论生死在确定 期限内一直有
退还年金 退还差额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意外 伤害: 致害物
侵害对象
侵害事实
第四节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
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
护理保险
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健康保险的保险 责任是伤病风险,其影响因素 十分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更为严重 保险期间-------重大疾病保险期 间较长,其他健康保险一般为1 年的短期合同 保险给付--------有定额给付,也 有损失补偿 PS: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也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 伤害保险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额确定的特殊性
保险金额是双方约定后确定。一般从两个方面 考虑: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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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人无物上求偿权, 物上代位权
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采用均衡费率。终身 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最强
疾病率 伤残率 疾病(伤 残)持续 时间
费率制定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的成本分摊-------健康保险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 所以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制定很多限制 或制约性条款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

不丧失价值条款:对于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处理方式有三种:申请退保,将保单改为交清保单(期限等都不变的情况 下,降低保额)、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保额不变,保险期限缩短)。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分红。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 红利的来源: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主要产生于利差、死 差和费差。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 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 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产生费差。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 约定期限60天未支付保费,则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额。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复效条款: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费的能力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费及 其利息,合同效力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额是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
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定额给付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比例 分摊和代位追偿原则。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四>寿险附加条款 也叫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是在主险基础上可由投保人 加保并交纳相应保费,即可获得多种补充保障。主要有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2.免缴保费条款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6.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概述 <一>概念: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 残疾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种类 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意外伤害收入补偿保险 2.按投保意愿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按承保危险不同分:普通意外伤害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5.按承保期限不同分:长期意外伤害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 险、短期意外伤害险
<三>特征: 1、保险金额一般是固定的,属于补偿性保险 2、保险期限以短期为主 3、承保标准严格,并有一个观察期(通常半年)
4、保单是否续保由保险人决定。
5、有共保条款:免赔额的条款,比例给付条款(一般承8090%),给付限额条款
6、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7、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8、风险的多变性与难测性
二、种类:按保障内容分 <一>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相关的一般 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2、住院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由于住院而产生的费用,比 床位费、医生费用等。 3、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手术而发生的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 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 术等的一切费用。 5、特种疾病保险:是在确定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 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14-第七章:人身保险(2011修订版)

14-第七章:人身保险(2011修订版)

(七)保单贷款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 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低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归还: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
发生事故或退保: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合同即行终止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不按期交保费 时,保险人自动以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 费,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 息,垫交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 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当 垫交保险费本息达到退保金时,合同即行终止; 必须保单中有此条款,并经保单持有人同意。
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死亡保险
注:计算自杀年限的另一个始点:自保险合同复 效时起重新计算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基本内容 适用: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 内容:当保险单下已积累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不交保费时,可以有4种选择: (1)申请退保:退保金 (2)减额交清:保额减少,期限、责任不变(趸缴) (3)展期定期:期限减少,保额、责任不变(趸缴) (4)现金价值垫交:当现金价值不足,效力中止
3、万能保险
A、定义---交费灵活、保额可调、非约束性
B、主要特征--死亡给付模式---A方式:均衡给付(给付额因定) B方式:随现金价值变化 保费交纳---在规定幅度内交费任意 结算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
续费、退保费用
分红保险 均衡保费,比 普通寿险保单 价格偏高
2、特征: (1)风险选择对象---团体(性质、职工、人数、保额) (2)使用团单--- 1张总保单,每个被保险人1张保险凭证 (3)成本低---手续简、节约佣金、免体检、避免逆选择

07第七章-人身保险

07第七章-人身保险

(2)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4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五)自杀条款
1、基本内容: (1)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责任 免除 (2)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保险 责任。 2、处理方法: 2年内自杀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年后自杀死亡,承担保险责任,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3、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限制: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后。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5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基本内容: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 继续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 可以任意选择处理方式: 1、申请退保。体现为现金返还 2、改为交清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保险金额相应 的降低,此后不再缴保费。 3、改为展期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改为保险金额不变的死亡保险,而保险期限相 应缩短。 4、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费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在超过宽 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 险费进行垫交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 七 章
人身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3
一朝结缘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

人身保险课件

人身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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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1)定义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 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2)主要特征 ①投资账户设置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③保险费
④费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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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3)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 ①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 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 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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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 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 险人申请贷款。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一年或
两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
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该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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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
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是一个月或两个
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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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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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人身意外伤害残疾死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方式以及保险金给付对象等方面各具特点,它们基本上代表并包含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一)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定义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它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基本的类型。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并由此造成死亡或残疾,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保险金。

(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

包含以下两方面的要求:①人身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的。

②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以前曾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残疾,不构成保险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保险人一次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过程,有一段时间在保险有效期间,另一段时间在保险有效期结束之后。

对这类情况,只要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最初时间在保险有效期内,就视同整个人身意外伤害过程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对于保险期间结束后的那一段时间继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也属于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这一条件包含以下两个要求:①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②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内。

对于因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情况而言,责任期限实际上是确定死亡的时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内生理死亡,则显然已构成保险责任。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飞机、车、船失事等原因下落不明,那么等到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一般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之时,责任期限已经结束。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情况而言,责任期限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被确定为残疾,这时责任期限尚未结束,则保险人显然可以根据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结束时尚未结束治疗,是否造成残疾以及残疾程度都不能确定,则以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并按照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以后,即使被保险人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追回全部或部分残疾保险金。

反之,即使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或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人身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

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②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近因。

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是引起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事件或一连串事件的最初原因。

如被保险人被狂犬咬伤后患狂犬病而死。

③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即人身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原有的疾病发作,从而加重了后果,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例如,被保险人患有冠心病,在乘车途中因颠簸心肌梗塞发作而死亡。

(三)保险金给付方式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1.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死亡给付是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的,不得有所增减。

2.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和计算方式。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残疾给付根据残疾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在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合同中,残疾程度规定得越详细,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越不易发生争执。

但是无论如何详细也不能穷尽所有情况,所以对于未作规定的情况,往往只能由当事人之间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规定的残疾程度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时,可提请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不超过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一般按以下列公式计算: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比率)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一次人身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多处致残的,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处残疾程度比率之和的乘积计算保险金,但如果各处残疾程度比率之和超过1,则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保险金B=保险金A×min{1,∑Pi}其中,Pi表示第i处残疾程度比率。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由保险人对每次人身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即:保险金B=保险金A×min{保险金额,∑Bi}其中,Bi表示第i次人身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保险金。

(四)保险金给付对象1.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对象。

保险人给付残疾给付金的意义在于保障因人身意外伤害致残的被保险人利益,因而残疾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本人受领。

2.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分为:①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受益人领取,②在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③在无受益人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因为在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中,保险人可视为被保险人的债务人,当债权人不复存在或自愿放弃债权时,债即消灭,保险人的债务得以免除,所以不必再支俐保险金。

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它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一)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补偿给付方式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给付方式包括补偿给付方式和定额给付方式两种。

一般而言,补偿给付方式较为常见。

1.责任期限。

被保险人自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因人身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责任期限结束后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即使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支出,保险人也不负责。

在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规定责任期限,其意义在于,既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比较充分的保障,又不使保险人承担过大的责任。

2.保险金额。

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规定保险金额:①规定总保险金额,即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无论是一次还是多次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都予以给付,但所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②规定每次门诊治疗的保险金额和每日住院治疗的保险金额,这一限额可以是一个绝对金额,也可以是规定为基本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

③规定各种伤害后果的保险金额,这一限额可以是一个绝对金额,也可以是规定为基本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

(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定额给付方式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而不管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

这种给付方式称为定额方式。

医疗保险金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时,保险人不能追回超过部分。

医疗保险金少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时,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住院医疗费、手术费、治疗骨折的医疗费等,一般适用这种方式。

三、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工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它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其作用主要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不能工作而减少的劳动收入。

1.停工与残疾的区别。

停工指暂时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有劳动收入的工作。

残疾指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

当被保险人的残疾是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时,被保险人永久不能从莽有劳动收入的工作;当被保险人的残疾是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时,被保险人仍能从事有劳动收入的工作。

如果发生停工,一般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立即开始,而保险夺故造成残疾与否,只有在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才能确定,也即残疾的保险责任并不一定在保险伤害发生后就开始。

2.给付方式。

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均采用定额给付方式,当被保险人发生停工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按保险金额每日或每周定额给付停工保险金。

但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一般情况下,停工保险金为实际收入水平的70%~80%。

3.责任期限。

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责任期限之内的停工损失。

责任期限自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限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不能工作,并且责任期限尚未结束,则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停工保险金。

停工保险金自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经医疗机构确定不能工作之日起给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①被保险人死亡。

②被保险人恢复工作能力、能够从耵有劳动收入的工作。

③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被确定,开始领取残疾保险金。

④责任期限结柬。

4.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划分。

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由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提供保障。

但是,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后并不一定立即死亡,有时还要经过抢救、治疗过程。

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一般也要等到治疗结束或责任期限结束时才能确定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用,由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提供保障。

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因不能工作而丧失的劳动收入,由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提供保障。

5.停工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不可兼得。

停工保险金的给付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之前。

在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中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在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曾经领取过停工保险金,则保险人要从残疾保险金中扣回这部分停工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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