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

一、司法

“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就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思想为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中,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其互相制约。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审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就是法院。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属于政府行政系统。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我国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并结合中国传统,设立“五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但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而检察机关则属于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法德等国类似。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就沿袭了这样体制。(前法务部部长廖正豪)

新中国建国后,借鉴的是前苏联、前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传统。在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检察权不仅包括对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还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所有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是否执行和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且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干涉。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国开始实行“三权分立”,由国家杜马行使立法权,总统、总理行使行政权;至于司法权,虽然在法律上仍然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组成,但其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审判权的范围有所扩大,成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宪法

实施的宪法法院,并且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集中在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检察权的范围有所减少,不再拥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三种机关是一种分工配合关系。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它们共同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此外,仲裁机关是国家设立的裁决技能经济、贸易及财产纠纷的机构,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或准司法性质,亦应列入司法的范围。

特点:民主性、终局性(社会正义的最后关口)、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

还有人认为,除上述特点外,还具有职业性、统一性、中立性、公开性、审慎性、成本性等特征。

二、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

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在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但是,仅有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不足以保证司法机关充分、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亦不能保证司法职能的切实实现。因此,各国在设立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的同时,又建立了一系列司法辅助制度(如政法委、纪委、中纪委),以保证对司法权的行使起到辅助、促进或保障的作用。所以,对司法制度要从广义上理解。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力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司法机关应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包括侦查机构、监狱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司法鉴定组织、律师组织、公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包括侦查制度、律师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公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教养。

第二节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状况(略述)

司法制度的真正产生是资产阶级执政后,依三权分立思想确立国家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后,检察机关成为一种独立

二、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引证和延续(阅读)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第三节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一、惩罚功能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法庭、警察、监狱都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对危害、破坏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和镇压。对我国而言,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功能。

这种对犯罪分子、敌对分子的惩罚功能,是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的。

二、调整功能

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来实现。

如婚姻家庭、人身权利、产权纠纷;法人、个人、合伙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有关著作权、专利、技术和合同等知识产权;有关海事海商案件等,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从而调整人身、财产等社会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仲裁机构(包括国内仲裁、国外仲裁)

三、保障功能

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现行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的保护、维护作用。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实现的。

刑事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公民的各项权利等重大权益;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各自活动,确认、变更和消灭民事、经济法律关系

公证机构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四、服务功能

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务作用。为人民服务是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宗旨。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的活动而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于这一中心工作。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以有效地打击犯罪,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共

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我国的诉讼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功能。如刑诉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民诉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节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统一原则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也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法制统一,司法统一。司法统一意味着法理统一、体制单一、适用法律统一、诉讼程序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有四个法域四种法统,大陆、澳门、香港、台湾,我们这里要谈到是大陆。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对一切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居住情况等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的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加速我国的法治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保护人权原则

人权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提出来的概念,即“天赋人权”。1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人权”成了最响亮、最革命的口号:“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政府,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者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与公民宣言》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权予以肯定,其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

1在封建社会,由于等级、特权观念的存在,大多数人不具有人的独立品格,是统治者的奴仆、工具。豫州牧,老百姓像牛羊,需要被放牧。

安全和反抗压迫”。

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宣布:“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胜利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46年,联合国成立了人权委员会。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原则法律化: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盟进一步具体化。如废除死刑

我国起初对人权概念本身持谨慎态度,后来承认了这一概念,1991年首次将人权这一“资产阶级口号”写入白皮书,并在2004年把人权写入宪法。人权概念在具体法律中得以更全面地贯彻,刑诉法、刑法,保障人权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

接受监督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司法活动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均应向同级人大作工作报告,接受人民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对于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予以罢免;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办案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以督促公安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其改正。

第五节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1.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党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建立起来的,司法工作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使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有法可依,如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经过立法程序对宪法作出修改决定等;二是制定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如从重从快反正;推进司法改革;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三是考察推荐司法干部人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并正式任命;四是对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则予以纪律处分或建议国家权利机关予以罢免。由此可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具体司法工作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应当指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党的领导不仅是不矛盾的,而且是一致的。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就体现了

党的意志,坚持了党的领导。因此,各级党组织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案应当予以支持,必要时还应当帮助司法机关排除障碍和干扰,保证其正确执行法律。

2.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按照我国情况设立。

3.司法活动遵循特有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群众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调解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司法机关内部实行集体负责制;司法制度实行“一国两制”

第六节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作为阅读材料)

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教学目标:主要掌握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三个范畴和一些相关知识。司法职业、司法考试可作为课后学习材料。

第一节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同时追究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何为司法公正?公正,即公平和正义,这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和目标。虽然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把正义看作法律制度的优秀品质,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

关于正义的外延,普遍认为应当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也应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所谓实体公正,主要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所谓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

司法公正是抽象的,同时也是可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司法活动公开。司法活动公开,是指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或到庭,而且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司法公开的内容是指审判公开,目前是世界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原则。

如《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审理公开进行,否则无效。允许成年人和非武装人员作为旁听者出席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开庭审理规定部分第一个条款(即12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其重要标志。只有审判公开,才能使诉讼主体的活动没有“暗箱活动”的空间,才能使法官得到充分的质证和听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消除对司法不公的任何质疑而方便判决的执行,从而优化和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诉讼的起因是双方对利益的不同认识或难以实现公正

的分配,这就需要一个无关利益的第三者充当裁断者。裁断者应当在二者之间不偏不倚,这要求:(1)裁判人员与案件利益无相关性;(2)司法官的情感的自控性——角色消极。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是指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一方地位高于另一方的情形。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方面,平等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讲,人类不是生来就有贵贱尊卑之分的。从社会学的角度,平等是自由的衍生物,正是因为人人都享有自由,所以必须尊重他人同等的自由,平等在根本意义上是每个人都自由程度或量的平等。从心理学上讲,平等是人格受到尊重的充分体现,因此可以说,为了正义而斗争,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为了消除一种法律上的或为习惯所赞同的不平等安排而展开的,因为这种不平等安排既没有事实上的基础也缺乏理性。司法作为重要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和关系的活动,社会正义的最后关口,当然应当将这种平等性要求内化为根本属性。

另一方面,平等是通过司法来恢复社会正义的技术性要求。司法活动中平等对待是促使司法活动开始前地位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行为发生逆向转变,从而恢复社会有序状态的必要措施。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一方面,如果说当事人的平等性与裁判人员的中立性是从静态角度对司法公正进行保护性地位设置,那么保障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充分的参与性,则是从动态的行为出发,通过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频繁互动,借以达到水落石出的审判目的。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诉讼充分参与的条件设置可以像催化剂一样,激发当事人的自卫意思,增强他们的攻防策略和战术,从而带动并加快诉讼争辩的进程,减轻法官的调查责任,避免法官先入为主或偏袒。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规定了正义的行为尺度和范围。司法活动,只有依法行事才具有正当性,作为国家救济的重要活动,要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就首先应当将自己的活动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否则不正己者难以正人。刑事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1)主体合法,(2)程序及内容合法。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案件处理的正确性是确定法律正义含金量的标尺,也是人们最关心的东西。它要求司法活动遵守程序,在正确认定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处理。司法活动的各种程序性要求都是围绕这种目的进行的。如果案件不能得到正确处理,社会不义状态将继续存在。

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

目前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西方传统理论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公正观。一是“过程公正观”或“程序公正观”。这种观点主张司法的公正主要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即“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只要裁判是根据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

那么这个裁判结果就是公正的。英美法系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范,如辛普森案件,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曾指出:“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另一种是“结果公正观”,即体现着对结果而非过程的公正追求。认为诉讼程序完全为了发现案件真实和正确裁决设置的,德国学者亨克尔教授就说过:“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结果公正观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并予以接受,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欧洲司法调查官爱默里克斯“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的话中获得深刻印象。

我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但是程序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在立法阶段时代价值的要求和实现实体公正目的的要求来设计诉讼程序,在这里实体公正处于主导地位,而在实务阶段,诉讼程序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即使丧失实体公正。

第二节司法效率

一、司法效率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的另外一个基本价值范畴,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两个重要目标之一。它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在司法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对司法效率的强调,就是强调尽可能地快速解决、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效率,更强调速度、对资源利用好,较客观的范畴。效益,有效率的基本含义,同时也包含了价值评价,内涵更为丰富,可以包含公正合理的内涵。

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包括: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是指司法机构在职务设置和人员配置方面符合其日常所要解决的法律事务的客观要求。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司法人员知识的专业性是其正确认定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快速、正确适用法律的一个前提性要件

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是指对司法权进行科学、明确地界定。这个命题是法律工作者受经济学理论上的原理启发,而确定的一个司法制度理论上的一个命题。经济学领域根据科斯定理认为,确定和保护产权,有利于对有限资源的充分利用,从而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受此启发,法律经济学者也主张,对权利的清晰界定是法律制度产生效率的前提。国内学者进一步认为,在法律领域,要实现司法制度的效率,必要的不单是对私权的清晰界定,对公权力尤其是司法权的科学界定和分配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对司法权的科学分配有助于保证法官权力的确定性和消极性,从而有利于其集中精力解决纯专业性的问题。从分工的角度看,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个重要保证;而司法活动的专门化又有赖于法官权力的确定性和消极性。其次,对司法权的科学分配有助于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合理化,并有利于司法效率的实现。

4.程序的简明和终结性。程序的简明性,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要在与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程序的期望程度相适应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简便和明了;程序的终结性,则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诉讼在经

严格的程序逐项进行之后,就不得再更改诉讼过程中每一个已被确认的结果,诉讼的程序也不能再逆转。

5.期间的适用性和严格性

期间的适度性,是指法律对审级不同以及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的诉讼期间应当有一个明确、合理的限定;期间的严格性。

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就逻辑而言,是不好说哪一个更优先。但在社会生活领域,在不同条件下我们应当作出价值选择并由此作出制度安排。我们认为,效率和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相辅相成的一面。但是二者毕竟是不同的两个价值追求,彼此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就司法领域而言,人们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首先,效率和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许多情况下,两者都是相辅相成的。这一方面在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中,许多是追求效率不可或缺的,又是在追求公正时必不能少的,如司法的独立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等;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司法公正也包含了司法效率的要求,如“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对不公正的最好解释就是浪费资源”。

其次,对效率的过度追求,会失之公正;对公正的过度追求,会失之效率。

最后,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抉择。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在社会利益分配制度和方式上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导致许多人既得利益缺失而现实利益又不能得到保障,加上整个社会生活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产生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活动来进行弥补和平衡。

第三节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由来与含义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和原则,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其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他认为司法权必须应与行政权、立法权分开,应是独立的、超然的,既不能交给特定阶层——常设性的立法团体所专有,也不能交给某一特定职业人员所专有,而应当交给由人民选举出的一些人组成的法庭,司法权必须依法行使,应当完全独立。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重要支柱。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按照三权分立原理建立起新的国家政治体制。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司法权只能由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法院行使,司法机关也一般指法院。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同意有权任命法官,如美国等;二是对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决定,法院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并予以

撤销;三是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法令是否违反宪法,法官拥有否认或撤销的权力即违宪审查权。显然,对后两种权力,法院必须拥有不受他人干涉的独立地位。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一)项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法国1791年宪法第五章第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之”。

根据法律规定和资产阶级学者的解释,司法独立的含义是: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二、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不仅写入了宪法,而且也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保障机制,从而使司法独立这一宪法原则得以贯彻实施并有效地发挥。

1.法院单独设立,自成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与州两套法院系统,二者没有从属关系。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及一些专门法院(包括联邦权力申诉法院、关税和专利申诉法院、海关法院、税务法院、军事上诉法院等)组成,法官都是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州法院系统基本上分为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

2.法官选任严格,职务稳固。

在许多国家,各级法院的法官均由中央任命,且对任职条件有很高的要求,这对于保证法官不受地方干涉并独立地从事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法官等,均由司法大臣和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同时,为确保法官独立审判,均要求法官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在英国,只有具备15年或10年以上职业资格的出庭律师,才能分别被英王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大多数国家均要求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的人具有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学历。

对法官的任命,多是实行终身制。都坚持不可更换制,除了因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

3.法官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基于高薪养廉的理由,各国对法官的待遇都很高。优厚的报酬和其他待遇使法官不为物欲所动、不为金钱所惑,进而在职务上保持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4.法官行为自由且有明确的准则和责任。许多国家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法律预先不作规定,完全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经验作出判断。在法庭上的言论以及所做出的行为,均不予法律追究。

5.法院经费独立,列入国家预算。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和特点

我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亦做了相同的规定。据此,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特点:

1.独立的主体具有二元性;

2.独立的方式具有集体性

3.独立的相对方具有广泛性

4.独立具有地方性。

四、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阅读)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受到各国的重视,纷纷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予以规定。

司法独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发端于各国对人权保护的认识和行动。1948年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拥有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四节司法职业

一、司法职业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活动是一个高度职业化、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具有经过专门训练和教育的人才能胜任。

司法职业是由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狭义上来说,司法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两种职业。从广义上来说,司法职业泛指一切受过法律职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执行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等。

国外学者把司法职业的特征概括为:

(1)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根据特殊技术的训练;

(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

(3)职业人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

(4)加入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组织的调整;

(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出该职业。

司法职业与医生职业一样,是具有限制性、垄断性特征的职业,未经专门训练,未掌握深刻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解决问题技巧、高度的道德感和职业伦理、较丰富的人生阅历,是很难做好这项工作的,所以,需要设定职业准入制度以检测申请者的素质。

二、外国司法职业的基本情况

三、我国司法职业的形成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之前,当时的观点,出任法官、检察官因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有高小文化即可。而且,但是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长了大多数。

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较笼统,可以经过短期培训实现。因此,自1983年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仍将司法机关作为安置专业军人的主要场所,以至于在大部分法院、检察院,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检察官占了一半。

1995年2月法官法、检察官法对任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提高学历条件,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第五节司法资格考试(略)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2020年《中国法律史》作业二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

2020年《中国法律史》作业二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 1.简述奴隶制五刑 答:(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2.解释周公制礼更多作业答案威yaoyao9894 答: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简述七弃三不去 答:“七出”是对于古代男性休妻的标准理由,“三不去”则正好相反,是不可休妻的理由。“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此七条出自汉代《大戴礼记》。“三不去”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的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因该审判方式是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因此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5.比较明德慎罚与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要大力提倡"德"化,和推广"德"的作用,在进行惩罚或度者处罚的时候要慎重. 德主刑辅:是说要以"德"治为主问,惩罚或者处罚为辅. 一个是在面对大答众真正版使用的时候,一个是立法者或者统治者的立法时或权者统治时的理念或者纲要. 6.试述《法经》的结构和内容 答:(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及教学计划

《中国司法制度》教学计划 授课对象:政法系2004级法律事务班 教学工作计划内容: 一、教学目的要求: 该课程以讲授中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密切联系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实际以及其发展和改革,来阐明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本课程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中国司法制度的相关知识,并通过与各国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比较了解我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改革的背景及其必要性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进展。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概念、特征、起源发展、功能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展望);法院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了法院制度的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功能,以及法官制度的相关内容;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和司法鉴定等与司法相关的制度。

三、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措施: 由于本学科与三大诉讼法联系较多,故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继续熟练掌握三大诉讼法的知识,以便融会贯通。教材 1.教材:《中国司法制度》(主编:谭世贵,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1、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 2、题量要适当并且难易搭配。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25%,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35%,比较容易的试题占总数的40%。 3、考试题型。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共五--六种题型。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应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大体主观性试题占70%,客观性试题占30---40%左右。考试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时间12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知识点: 导论 司法制度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改革 第一章法院制度 法院制度法院组织体系法官独任庭合议庭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第二章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检察官审查起诉不起诉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 第三章侦查制度 侦查侦查制度侦查机关侦查官员 第四章执行制度 执行监狱刑罚执行收监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狱政管理分押分管警戒教育改造民事执行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执行承担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止 第七章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涉外仲裁 第八章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行政调解法庭调解人民调解

司法制度的功能

司法制度的功能 篇一: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错误 B.正确 2.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错误 B.正确 3.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错误 B.正确 4.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错误 B.正确 5.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B.正确 6.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错误 B.正确 7.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错误 B.正确 8.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错误 B.正确 9.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a.错误B.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错误 B.正确一、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错误 B.正确 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B.正确 3.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错误 B.正确 4.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错误 B.正确 5.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错误 B.正确 6.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 人。 a.错误 B.正确 7.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错误 B.正确 8.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平时作业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作业答案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答:普通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相结合的原则、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差额选举原则。 2、简述1978-1991年我国政治制度的特征。 答:一、在党政关系方面,20世纪80年代强调党政分开,90年代强调党如何执政。二、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9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加强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统一的经济政策。三、在经济走向上,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经济走向并不明确,因而经济制度在激烈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改革和前进。四、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的紧张与冲突转变为90年代的相对缓和与和谐。五、在意识形态方面,朝向更加理性和合理化的方向推进。 3. 简述宪法主要哪些方面体现了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 答:一、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架构;二、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三、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简述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含义 答: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实际上就是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建构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形式、制度和运作机制的总和。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司法制度》学习纲要 【说明】 1.本学习纲要中带有“★”的部分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 2.期末考试题型主要包括: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的特征 1民主性(人民性) 2终局性 3公正性 4效率性 5独立性 6权威性 二、司法制度 ★*概念 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调整功能 3保障功能 4服务功能 5教育功能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人权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司法统一原则 4接受监督原则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审判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人的利己本性与情感弱点仅靠自制无法克服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找准位,不越位,不错位。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一)司法效率的概念 在一定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司法活动公正性的程度。★(二)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成本的合理性 ★(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 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 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阅读教材P46—49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篇一:20XX年网络教育离线作业法理学中国司法制度法律文书 法理学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B、法的阶级性)。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出自(c、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是在党的哪一次大会上首次提出的?(d、十五大) 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d、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6、法的废止属于立法过程的(c、立法完善阶段)。 7、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B、义务性规范)。 8、西方首次提出法治思想的是(a、亚里士多德) 9、立法体制的核心是(a、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10、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保证立法的质量)。 11、“有法可依”的含义是指(d、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以便依法办事)。 1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d、党的政策)。

13、在法学著作中,一般是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来对称的,有时又把判例法称为(a、普通法c、衡平法)。 14、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15、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律为公法,凡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这是谁最先提出来的?(c、乌尔比安)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试述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概述法律解释的种类。 (1)按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标准,法律解释通常只有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的区分。 (2)按法律解释的方法标准,法律解释可分为以下种类: 1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2语法解释与字面解释;○3历史解释与逻辑解释;○4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比较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不同。 (1)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2)法的体系的比较(3)法

《法律社会学》教学大纲(2011年秋季学期)

《法律社会学》教学大纲(2011年秋季学期)基本信息 任课教师:凌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师电邮:pku.lingbin@https://www.360docs.net/doc/8513973057.html,; 助教:龚冰冰;助教电邮:https://www.360docs.net/doc/8513973057.html,wpku@https://www.360docs.net/doc/8513973057.html,; 答疑时间:每周五,16:00-17:00;其他时间,可以发电子邮件预约,以免错过。办公室:北京大学陈明楼320房间。 讨论版(交流平台):未名BBS“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legalchina)版。欢迎同学们利用这一平台参与交流。 上课的时间地点,为周四10-12节,18:40-21:30,三教305。本科同学由于的选课分数和学时为2分和2学时,而该课每讲时间为3学时,因此只要求参加10周课程,即从除去国庆节放假的十次课程。 考核成绩 考核为期末考试,没有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满分为100分,闭卷,简答题,多选二。考试日期为2011年12月22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教务老师另行通知。 教学参考 以下基本著作为本课的教学参考书: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教学大纲 教学内容将围绕中国司法制度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讲授方式为专题讲座,除授课教师外,还将邀请该领域重要学者和资深法官进行讲解。具体教学内容如下: 第一单元。法治模式 第1讲。凌斌:法治的两条道路,9月8日 第2讲。凌斌:法治的两条道路(续),9月15日 第3讲。冯象:知识产权与低法治时代的初步建成,9月22日 第二单元。诉讼修法 第4讲。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9月29日 第5讲。潘剑锋: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10月13日 第6节。傅郁林:信访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10月20日 第7讲。沈岿: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问题,10月24日(周一)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中国司法制度试题

中国司法制度试题 200 6——200 7 学年第二学期 一、单项选择壁(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司法部 D、省级司法厅(局)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助理检察员由()任免。 A、本院检察长 B、本院检察委员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D、上级检察院检察长 3、我国目前的司法程序体系不包括()。 A、民事诉讼程序 B、行政诉讼程序 C、违宪审查程序 D、刑事诉讼程序 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讲法不正确的是()。 A、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B、检察官退休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C、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检察官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5、司法权的核心是()。 A、审判权 B、侦查权

C、检察权 D、立法权 6、下列案件中,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截了当立案范畴的是,() A、抢劫犯罪案件 B、偷税犯罪案件 C、间谍犯罪案件 D、刑讯逼供犯罪案件 7、一样不公布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指() A、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B、12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C、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4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8、关于侦查的特点,以下选项中错误的是() A、侦查能够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也能够由民间的调查机构进行 B、侦查行为的内容与方式具有专门性 C、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D、侦查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 9、下列纠纷中,属于仲裁范畴的是() A、收养纠纷 B、合同纠纷 C、婚姻纠纷 D、继承纠纷 10、以下选项中不能作为刑事案件执行依据的是() A、终审刑事判决 B、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 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D、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的一审刑事判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l5分) 1、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有() A、军事法院 B、海事法院 C、宪法法院 D、铁路运输法院 E、行政法院 2、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要紧表现为() A、对当事人的效力 B、对法院的效力 C、对公安机关的效力 D、对检察机关的效力 E、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官的奖励包括()。 A、嘉奖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班级学号姓名 《中国司法制度》平时作业(一) 填空题(每格 1 分,共20 分) 1、人民法院享有以下几种职权:审判权,司法解权,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指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3、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4、我国监狱执行制度的原则有: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5、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6、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某种特殊原因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已取得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7、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8、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双重性这一基本特点。 9、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的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名词解释 1.执行担保答: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2.执行制度答:执行制度是关于国家执行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执行程序,以及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文书内容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总称。 3.执行异议答: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4.执行承担答: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要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 5.公证答: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6.调解制度答:是指调解组织或其他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说服教育的发式,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商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 三、简答题 1.法院制度具有那些特征? 答:1、从形式上看,法院制度是国家司法职能的制度化表现形式;2、从目的上看,法院制度是为维护法律秩序服务;3、从文化角度看,法院制度是一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那些? 答:1、审判权统一行使原则;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效益原则。 3.侦查机关具有那些特征? 答:1、侦查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2、侦查机关是享有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1)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 《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由左卫民主编。左卫民教授曾担任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司法制度是左教授主要的研究领域之一,其他的还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等。本书,则是左卫民教授协同其他作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国家相关司法机关、司法组织的性质、体系、运作原则的统称。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而言,其分为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两大体系。书中以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为标准,分为了上下两篇,书的上篇主要对法院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等司法的基本制度作出了分析;书的下篇主要对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司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讲解。通过通读《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了一个清晰地认识,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令我受益匪浅。 书中,首先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解释: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在全书的开篇中,就司法制度的概念和本质作出了定论:“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套严谨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司法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做了简单的描述,最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展望。从开篇中,我认识到,我国的法律体系自古以来,都是以保障人民的最高权力为根本目的,随着社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法律体系受到了群众的质疑,例如:对于死刑的取消及改判,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国家和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建立起了与我国国情相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理念的司法体系,制定了相关一系列的司法制度。而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和前进的动力,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民的根本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环境,保障了司法制度能够真正的实施和践行,确保国家的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切实地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司法制度的社会价值。 通过通读了左卫民教授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感受到,我国

中国司法制度试题word资料6页

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中国司法制度试卷(B) 一、单项选择壁(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l、我国《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由()统一制作、颁发。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司法部 D、省级司法厅(局)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助理检察员由()任免。 A、本院检察长 B、本院检察委员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D、上级检察院检察长 3、我国目前的司法程序体系不包括()。 A、民事诉讼程序 B、行政诉讼程序 C、违宪审查程序 D、刑事诉讼程序 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B、检察官退休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C、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检察官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5、司法权的核心是()。 A、审判权 B、侦查权 C、检察权

D、立法权 6、下列案件中,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范围的是,() A、抢劫犯罪案件 B、偷税犯罪案件 C、间谍犯罪案件 D、刑讯逼供犯罪案件 7、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指() A、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B、12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C、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4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8、关于侦查的特征,以下选项中错误的是() A、侦查可以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民间的调查机构进 行 B、侦查行为的内容与方式具有专门性 C、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D、侦查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 9、下列纠纷中,属于仲裁范围的是() A、收养纠纷 B、合同纠纷 C、婚姻纠纷 D、继承纠纷 10、以下选项中不能作为刑事案件执行依据的是() A、终审刑事判决 B、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 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D、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的一审刑事判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l5分) 1、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有() A、军事法院 B、海事法院 C、宪法法院 D、铁路运输法院 E、行政法院 2、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 A、对当事人的效力 B、对法院的效力 C、对公安机关的效力 D、对检察机关的效力 E、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官的奖励包括()。 A、嘉奖

中国司法制度的作业 2

中国司法制度作业 ——欧妮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 ) A.1982年4月13日 B.2005年8月28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6月1日 2.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3.为了便于证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地辩认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1992年司法部专门设立了( ) A.委托公证人制度 B.委托公证制度 C.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 D.公证证明制度 4.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申请之日 B.受理之日 C.送达之日 D.出具之日 5.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机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B.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C.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公证机构 6.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复查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 A.不予理会 B.予以更正 C.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D.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请求批准撤销该公证书 7.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 ) A.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B.由公证协会指定办理 C.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D.由共同的上级公证机构指定办理 8.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文书是( ) A.涉及财产内容的经济合同 B.涉及财产内容的委托公证 C.涉及财产内容的公证遗嘱 D.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的债权文书 9.一般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最大量的一项公证业务是( ) A.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B.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C.法律行为公证 D.涉外公证 10.根据国际惯例,一些由特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种文书的是 .........( )

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 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1.(考过)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教育法》自1995年9月起施行。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等。(三)(04年一直考)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等。(四)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2.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个要素组成。 4.(判)教育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二是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三是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5.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 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6.学校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是国家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学校对学校教育进 行管理、经营而形成的权利。一方面,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组织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学校作为法人组织也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权利的权利。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招收学生权;教职工的聘任和奖罚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的拒绝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民事权利等。 7.学校的教育义务:学校是教育的实施者。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学校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中,主要担负着以下职责: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颁发学业证书;保证教学实施和师生安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二章教育法制 1.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一、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属行政);三、国家司 法机关的监督(法院、检察院);四、社会力量的监督

2014年中国司法制度真题试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中国司法制度试卷 (课程代码00927)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挥死刑执行的机关是 A. 公安机关 B.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2.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从分离制变为合一制的时间是 A.1959年 B.1962年 C.1966年 D.1979年 3.法院的特征包括适应性、普遍性、依法性、多级性和 A.主动性 B.多样性 C.被动性 D.灵活性 4.死刑案件核准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时间是 A.2006年1月1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6年7月1日 D.2007年7月1日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侦查制度特征的是 A.专门性 B.适应性 C.合法性 D.强制性 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组成部分的是 A.婚姻登记制度 B.治安管理制度 C.人民调解制度 D.税收征管制度 7.仲裁委员会属于 A.司法机关 B.裁判机构 C.行政机关 D.政党组织 8.执行机构将执行依据中的“赔礼道歉”变更为“赔偿精神损失”,其错误在于 A.不积极执行 B.不符合严格执行的要求 C.不符合及时执行的要求 D.不符合依法执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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