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婚姻登记资料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婚姻登记资料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婚姻登记资料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婚姻登记资料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

第32号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壹月二十三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于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且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壹)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壹)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壹)《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壹)《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情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于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和方法:

(壹)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壹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壹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且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于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且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且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壹份案卷和最后壹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于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且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壹式三份,且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壹条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壹)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壹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壹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和纸质文件壹且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能够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壹)县级(含)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于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壹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壹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且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俩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能够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能够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能够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能够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于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能够查阅和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于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能够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壹)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且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且于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归档章式样

附件2:档案盒封面式样

附件3:档案盒盒脊式样

附件4:备考表式样

附件5: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式样

5a结婚登记档案目录

5b撤销婚姻档案目录

5c离婚登记档案目录

5d补发婚姻登记证档案目录

附件6: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强化项目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本制度中的档案,是指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对公司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的总和, 是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目的:在工程管理及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妥善处理和保管由项目部管理的工程文件,以便于归档、收发、查阅、结算及移交归档等一系列相互 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遵循原则:应当遵循“及时整理,分类清晰,检索方便,收发有据。” 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原则:档案管理过程中需做到合理利用,并注意适度保密,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归口部门:工程中心为项目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工程助理为本制度的具体执行人(项目兼职档案管理员);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档案归口管理 部门,综合部档案主管为本制度执行监督人。 第二章工程档案收集、分类、整理 第一条工程档案收集管理依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万国公司档案管理作业指引》。 第二条项目档案分类整理及编号管理:工程中心工程助理负责按照公司作业指引要求整理、编号。2.2附表

第三条档案交接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形成的档案向本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单, 部门领导签字认可,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任何档案。交接人员如未按规章制度办 理交接手续,每发现1次扣1分,部门领导扣2分,如今后出现档案原件缺失的, 发现一次,交接人扣2分,部门领导扣4分。 第四条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事项所形成的档案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做好部门资料备查交接工作。 第五条移交归档管理:分即时存档、短期非即时存档、长期非即时存档三类,即时存档文件在公司综合部盖章备案时直接移交归档;短期非即时存档文件在公司综合部 备案盖章后3-5个工作内完成后续工作移交归档,超过约定归档时间的,每延迟1 天扣0.5分(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不扣分,但必须在障碍解除后7天内完成移交), 并做好文件收发登记记录表;长期非即时存档文件,基本指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形成的施工管理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时2个月内移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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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 第32号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感谢你的观看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感谢你的观看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婚姻生效的要件之一,然而,在行政法和婚姻法理论界及实践中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瑕疵婚姻登记效力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下文是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私情; (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 (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总则 为了规范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312国道苏州段分流线工程共线段)工程项目路基桥涵工程施工ZH-LQ04标段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结合本项目无纸化办公要求,参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工程质量资料规范化管理范本》、《基本表格及用表说明》、《苏州市一级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等相关文件管理的规定、规范、条例、办法等要求,制定本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尽力达到“档案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的目标。 二、档案管理职责与制度 经理负责档案的全面工作,工程技术档案由项目总工主管。项目经理部诚恳接受苏州市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和检查。 1、档案管理室由工程部下属资料室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统一管理档案。 2、负责检查和协助各分部及有关资料管理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3、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档案柜里的案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4、档案柜内的档案要进行系统排列存放,不准堆放与档案无关的东西,

做到完整安全,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5、做好档案柜内“六防”(防盗、防火、防尘、防阳光、防潮、防鼠虫蛀)工作,平时要勤检查、勤打扫、保持档案柜卫生整洁、安全。 6、对档案柜所藏档案要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项目管理系统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 根据业主对于本项目实行的无纸化办公系统《312国道苏州段分流线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实施,经业主、监理及项目管理系统人员的工作培训,以及业主目前对于资料管理工作的要求,项目部各科室在系统上对应模块需要上传资料的分布如下: 工程部:文档管理、质量管理、日志、文明环保 试验室:文档管理、质量管理 测量班:文档管理、质量管理 安质部:安全管理 合同部:文档管理、计量支付、合同管理、计划进度 办公室:文档管理 资料室:负责“文档管理”模块下的所有文档类型的编号分配,系统 内部资料的上传、下达,以及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各部室在使用“文档管理”模块时,请在使用前将需要上传资料的“文档类型”和上传“文件数目”告之资料室,由资料室统一分配编号。待文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项目部工程资料文件归档管理办法整理

项目监理部工程资料 收集、整理、组卷和归档办法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第二事业部 2010年10月

前言 为规范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第二事业部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进一步提高部门工程建设监理的水平,部门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程(DB11/T695-2009),结合我公司业务文件资料归档有关文件要求和部门具体情况编制了本《项目监理部工程资料现场收集、整理、组卷和归档方法》。为方便各项目监理部在进行资料管理时,有一个可参考的文件支持,分四个部分做了具体介绍。由于本《项目监理部工程资料现场收集、整理、组卷和归档方法》主要是根据北京市和公司对民用建筑项目的相关要求编制的。电力行业或北京以外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在使用《项目监理部工程资料现场收集、整理、组卷和归档方法》时,应首先满足电力行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 由于时间仓促,本《项目监理部工程资料现场收集、整理、组卷和归档方法》中难免有不足之处,请部门各项目监理部在资料管理的操作过程中,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以便再版时改进,。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第二事业部 2010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监理资料的基本规定

一、总则 1、项目监理部在业务工作中资料管理形成的全部档案,是项目监理部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到工程竣工结束整体监理工作的真实记录,为有效指导项目部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和公司发布《中咨监理公司文件整理归档与档案管理办法》及监办公【2003】20号《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业务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结合项目监理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根据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各项目监理部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及计算机盘片等,实行由各项目监理部分别整理归档、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随意销毁。 3、项目部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工作在项目部总监领导下,由项目部工程资料人员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4、项目部在档案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 5、项目资料管理人员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①管理项目部工程各专业资料的档案,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和档案归档等项工作。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17年最新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 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 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四、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问题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加强项目安全档案资料的统一归口管理,使各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保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档案是指项目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和文件; 二、安全责任书、工作计划与总结、考核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四、安全技术材料; 五、安全会议记录、纪要; 六、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七、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八、各类安全证书、证件; 九、合格分包方台账; 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记录; 十一、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十二、安全奖罚; 十三、安全检查记录;

十四、安全专项活动记录; 十五、事故处理、工伤认定材料及事故台账。 第三条安全生产档案实行公司、项目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 第五条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和文件 一、项目每年收集更新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文件: 1、安全生产文件是指项目发文或转发上级单位文件,业主单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书面文件资料或电子文本。 2、安全生产文件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发文或转发上级单位文件由项目负责管理存档,项目收到的公司、业主及相关方的文件由项目安全机构保管、存档。 第六条安全责任书、工作计划与总结、考核记录 一、每年一次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项目根据安全责任书对责任人实施的安全责任考核结果。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一、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安全培训、日常安全教育等。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方案实用制度.docx

专业文档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地方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 定, 结合建设管理中心的特点,制定本制度。一、 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 一) 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对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 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均应收集齐全, 整理立卷后归档。 ( 二) 归档文件的要求:归档的水利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幅面整洁。 二、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归档及移交、保管、统计 ( 一 ) 工程档案的收集:各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本工程项目从工程准备阶段到竣工 备案验收过程中工程建设文件及影像资料的收集。 ( 二) 工程档案的整理: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 进行分类排列。 ( 三) 工程档案的立卷:工程文件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 竣工验收文件五部分立卷; ( 四 ) 工程档案的装订:案卷除有特殊要求外,所有工程资料必须按A4 纸装订成册。 ( 五 ) 工程档案的归档及移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 日内,各项目负责人要完成 该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60 日内,各项目负责人将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交给工程档案室。 ( 六) 工程档案的保管: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不被流失。保持 档案室的干燥和通风, 保证工程档案不被腐蚀。

( 七) 工程档案的统计: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每月对收集、归档、移交、借阅情况进 行统计 , 及时催促借阅到期文件的归还。 三、工程档案的借阅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为机密级, 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为秘密级。没有领导批示,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随便外借档案资料。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WORD格式可编辑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第32号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各项制度

民政婚姻登记处工作职责 一、宣传婚姻法律,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件,开具婚姻登记证明。 三、倡导文明婚俗,提供便民优质服务。 四、提高业务水平,完成单位交办工作。 民政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婚姻登记业务。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严把登记关,保障公民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收礼,不受贿,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刁难群众。 四、真填写打印各种婚姻文书,做到整洁规范,不遗漏,及时整理婚姻档案并按要求立卷、保管和使用。 五、上班时间不得处理个人私事。 六、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 七、忠于职守,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各蔼,服务周到。

八、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告知制。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婚姻登记处工作员行为规范 一、工作作风 1、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婚姻登记员。 2、严格程序,热情服务,勤政高效,求实创新。 二、优质服务“四好”、“五心” 1、“四好”:服务态度好、遵守承诺好、工作质量好、执行政策好。 2、“五心”:对待群众热心、解答咨询耐心,处理问题细心,服务工作诚心、听取建议虚心。 民政婚姻登记处礼仪规范 一、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和蔼可亲,摆正心态。严禁为不问不理,精神不振。 二、语言文明,谈吐儒雅,用词得当,使用祝福语。严禁脏话、土话。 三、行为得体,面带微笑,说话清楚,走路轻缓,举止

文雅。严禁醉酒上班,索取财物。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服装整洁,佩证上岗,着装得体。严禁奇装异服。 五、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茶水卫生。严禁物品杂乱无章。 六、在岗时间不得吸烟,吃零食,聊天,玩游戏等。 民政婚姻登记处政治学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具体按政务中心安排,民政局有特殊情况除外,每次学习留一人值班,其他人员一律参加,除出差、开会、请假外,原则上不得缺席。 二、学习内容。民政局、政务中心规定的学习文件,时事政治、婚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安排布置工作。 三、学习时必须集中精力,遵守会场纪律,做好笔记,不做与学习无关的其他事。 四、时间安排。原则上按民政局、政务中心规定,如遇特殊情况提前或顺延,听后通知。 五、学习形式。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1995]66号

发布日期:1995-10-19

执行日期:1995-10-19

失效日期:2004-6-29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四章离婚登记 第五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六章婚姻中介服务管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并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时,双方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结论。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十一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doc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

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项目文件产生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二条、项目建设各阶段文件的收集及其责任 1、项目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查、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 2、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保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认竣工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 3、项目试运行阶段 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在生产技术准备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项目器材供应、财务管理单位或部门应负责收集、积累所承担项目的器材供应和财务管理中形成的文件。 第三条、收集范围 1、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规入建设项目档案。 2、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表1 第四条、收集时间 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印和分发使用。 第五条、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1、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 2、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 3、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计标定质量的要求。 4、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 5、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项目文件的整理与归档标准 第一条、项目文件的整理 1、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整理。 2、建设单位各机构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文件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 3、勘查、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4、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 5、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 第二条、项目文件的组卷 1、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2、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项目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消防、环保等顺序组卷;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项目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卷;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原材料试验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组卷。 3、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从长。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xx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年、1980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年、1980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颁行过4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 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 “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 婚姻法规定: ‘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 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

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 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 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还有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 198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作为代表的法律文件为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使用了“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概念。在这个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为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较前述文件,该解释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限制得更为严格,并且开始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的调整作出了尝试,在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继承权的有无,不当终止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 1994年2月1日后到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项目的收集标准第一条:项目的形成和积累项目产生于项目建设全过程。 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 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 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二条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收集及其责任项目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项目前期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勘查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查设计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 项目施工阶段项目实行总承包的。 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 由各承保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

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认竣工。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 项目试运行阶段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在生产技术准备试运行中形成的:项目器材供应财务管理单位或部门应负责收集积累所承担项目的器材供应和财务管理中形成的。 第三条收集范围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 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应收集齐全,规入建设项目档案。 项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表第四条收集时间各类应按形成 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应首先由建设单 位或接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印和分发使用。 第五条项目质量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 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 需永久长期保存的不应用易褪色的书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 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

复印打印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计标定质量的要求。 录音录像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 长期存储的电子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项目的整理与归档标准第一条项目的整理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形成单位进行整理。 建设单位各机构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设备技术竣工试运行及验收,应根据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勘查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施工技术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按单位工程整理。 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工程事故处理由施工单位整理。 第二条项目的组卷组卷要遵循项目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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