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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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作者:王富民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14期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所控制,否则就会超出边界。

现代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权力监督机制来制约权力,以期使权力始终在制度的轨道上正常有序运行。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开始探索建设国家监督体系,在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日新月异的变化,其中的不足也随之凸显出来,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监察委员会与监察权及监察体制改革新中国诞生初期,国家就设置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用以制约公职人员的权力。

《共同纲领》中提到,要在县市以上设立监察机关,以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违法失职人员予以纠正。

上世纪50年代以后,政治形势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非正常化政治活动使得国家正常的政治秩序和法律制度遭到破坏,监察体制也随之取消。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经济迅速繁荣,社会建设蓬勃发展,国家监督体系的落后使得腐败问题开始抬头,监督力量的不足造成了违法违纪却逃避惩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国家下大力气开始重新建设国家监督体系,于上世纪80年代再次设立监察部,为国家建设保驾护航,顺应了时代需要。

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体现出一定的规律,如监督机构具有多元性,建国以来承担监督职责的主要有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审计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监督等。

总体上表现为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监督范围具有叠合性。

2016年底,国家决定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权力监督体系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力量分散、统筹效率不高等问题,决定将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及预防腐败部门与检察院的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进行整合,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统一高效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

这次改革是建国以来对国家监察体制最大的一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督对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你需要了解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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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涨姿势·KNOWLEDGE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该决定将从2016年12月26日起实行。

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试点地区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改革”备受舆论关注。

三个试点: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

监察体制三项改革的内容

监察体制三项改革的内容

监察体制三项改革的内容
监察体制的三项改革内容如下:
1. 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取消原来的政法委员会,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职能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2. 拓宽监察范围:将原来的行政监察扩大到包括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和检察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3. 推行行政机关与监察机关融合:推行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融合,共享资源和信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实现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同时,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有效的监察制度和程序,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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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参考文献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参考文献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参考文献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方面,有许多参考文献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和经验。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文献,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思考这个主题。

1. 《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转型与建设》(陈竞秀)这本书系统地研究了中国行政监察制度转型的历程和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改革和完善的路径和思路。

2. 《中国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研究》(金勇)金勇教授在这本书中研究了中国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和路径选择,深入剖析了行政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方法,为我们理解和推进行政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思考。

3. 《中国行政监察法律研究》(赵春明)赵春明教授在这本书中对中国行政监察法律进行了系统研究,详细解读了我国行政监察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并对法律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和思考,对于我们加深对行政监察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4. 《行政监督与反腐败体系》(胡远航)这本书从行政监督与反腐败的关系出发,探讨了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为我们理解和推进行政监督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

5. 《中国行政监察制度发展研究》(王华宁)王华宁教授在这本书中研究了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趋势,对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行政监察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这些参考文献在不同的方面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剖析,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通过学习和借鉴这些文献,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思考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问题和路径,为推进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做出更有价值的贡献。

在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与完善方面,我个人认为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监督的基本框架和机制。

这包括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行政监督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监督的公正和效力。

新时期监察制度改革主旨所在、原则遵循及其基本思路

新时期监察制度改革主旨所在、原则遵循及其基本思路

第33卷第3期2021年6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33No.3Jun.2021收稿日期:2020-09-26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研究“(编号:19VHJ00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党规与法律的协调机制研究“(编号:16FXB01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编号:3262018T22)㊂作者简介:郭世杰(1985-),男,河南柘城人,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监察制度㊁刑事法学㊂监察法律制度改革(二篇)之二新时期监察制度改革:主旨所在㊁原则遵循及其基本思路郭世杰(国际关系学院㊀法律系,北京㊀海淀㊀100091)摘要:新时期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初步实现了监察的理念㊁体制㊁机制和方法等与时俱进,主旨在于追求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体制,贯彻落实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注重对腐败惩治和预防并举,突出主责主业和自我监督㊂基于反腐败斗争现实需要和监察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需求,监察改革要坚持遵循的原则,实现监察与纪检衔接协调,立足国情与党情,更加独立与专业㊂关键词:国家监察;党内监督;制度改革;基本思路;根本遵循中图分类号:D630.9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8-4533(2021)03-0062-08DOI :10.13975/ki.gdxz.2021.03.008一㊁新时期监察制度改革的主旨所在新时期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是在扬弃我国数千年监察制度实践优劣基础之上,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经验而提出的重大举措,初步实现了国家监察制度在理念㊁体制㊁机制和方法等方面的与时俱进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制定与颁布,将监察对象的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整合反腐败的有力手段和丰富资源集中赋予新组建的各级监察机关,对国家监察体制的确立㊁监察体系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成都具有重大意义㊂(一)追求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体制监察制度改革追求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是由社会发展的时代形势决定的㊂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形式的全球化,中国的市场经济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整体社会形势趋于多变,外部环境错综复杂,这就迫切需要中国共产党强化对自身的监督,加大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提高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加强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㊂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目的在于全面26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体制机制,因此‘监察法“第2条明确规定改革要 构建集中统一㊁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这是制定和实施‘监察法“㊁贯彻和落实监察工作部署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㊁反腐败斗争的直接依据和基本思路㊂监察制度改革,一方面,整合了我国之前分散的人大监督㊁司法监督㊁行政监督㊁审计监督㊁政协监督㊁群众监督㊁舆论监督和党内监督等种类繁多的监督机制,避免了监督主体和监督权力的过度分散;另一方面,实现了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全面合署办公,形成党纪调查权㊁政务调查权和刑事调查权集中统一行使的权威高效反腐体系㊂例如,对同时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贪污贿赂㊁失职渎职等案件,监察机关可以同步启动和同时开展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并且审查和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具有在后续司法审判阶段使用的资格㊂监察制度改革追求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也是由监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的㊂纵观建国后监察体制的演变过程,我们曾经一度放弃建国初期高规格的 大监察 模式,转而采用单纯行政领域的 小监察 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监察范围狭窄㊁监察手段单一和监察资源匮乏等诸多弊病,无法适应党和国家卓有成效地反腐败政治需求和时代任务㊂因此,新时期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一方面特别强调将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扩大监察范围㊁扩充监察手段㊁扩张监察资源等一系列举措使得监察机关的地位大为提升㊁权威性明显增强,能够更有效地发挥监察职能;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实现了全面合署办公,形成 两块牌子㊁一套人马 的工作格局,能够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形成集中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㊂(二)贯彻落实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健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依靠路线㊁方针㊁政策和 三反 五反 整风 等运动来规制腐败;在进入建设稳定阶段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大量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制定颁布,中国开始坚定地走上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的道路㊂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同样旗帜鲜明地践行了制度反腐㊁法治反腐的理念,立场坚定地贯彻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㊂在国家监察体制层面,无论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决定在北京市㊁山西省和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还是2017年决定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架构和法制框架内进行的,与中国反腐的制度化㊁法制化和规范化趋势保持了高度一致和精准契合㊂在国家制度层面,一方面,自十八大以来党根据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经验针对性地制定和修改了150多部党内法规,既使得反腐败工作有据可循,又大致建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坚强保障㊂另一方面,党高度重视有关国家监察的立法工作,领导立法机关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通过基本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并确定了监察立法的指导思想㊁基本原则㊁主要内容和具体立法工作的时间表㊁路线图㊂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监察法“出台使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化和制度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律制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对满足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的要求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㊂在具体机制层面,‘监察法“在明确赋予监察工作人员调取㊁搜查㊁查封㊁扣押和冻结等广泛权力的同时,还创制出 留置 措施以取代党内法规中的 两规 和国家法律中的 两指 ,体现了具体制度建构时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贯彻和落实㊂‘监察法“建构的留置制度明确规定了留置的一般期限和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细化了被留置人的饮食㊁休息㊁住宿和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条件,完善了留置措施执行时的录音录像等监督手段,既在形式上符合了只有法律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国际人权标准和现代法治标准,又在实质上满足了遏制和惩治腐败的形势需要,36极大地保障了被调查人的权利㊂(三)注重对腐败惩治和预防并举腐败治理策略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作针对性调整,因而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㊂建国初期的纪检监察工作主要着眼于预防,目的在于维护党规党纪和弘扬清廉党风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纪检监察工作开始侧重于惩治,目的在于迅速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例如经济职务犯罪㊂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形势发展和所有制经济种类丰富,单纯惩治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反腐败的实际需要,惩防并举㊁标本兼治的策略开始形成并在接下来几十年的反腐败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㊂与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任务范围也逐渐扩大,党风廉政建设㊁组织协调反腐败和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成了纪检监察的中心工作㊂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一再强调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具体方法是 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 ,于整体上明确肯定了惩防并举㊁标本兼治的腐败治理策略㊂反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之间的关系,在坚定严厉惩治腐败以有效控制腐败蔓延的同时,还应当特别关注与之配套的制度建设以在体制机制层面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成果㊂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旗帜鲜明地肯定和采纳了惩防并举治理腐败的策略㊂‘监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 标本兼治㊁综合治理 ,具体而言是指,强化监督问责㊁严厉惩治腐败以实现 不敢腐 ,深化改革㊁健全法治㊁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以追求 不能腐 ,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最终达到 不想腐 ㊂预防意在 治未病 ,惩罚则是 治已病 ,‘监察法“第11条在赋予监察机关监督㊁调查和处置职权的同时还要求其兼顾预防和惩罚㊂其中,预防是指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㊁秉公用权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视情况进行问责或提出监察建议;惩罚是指 对涉嫌贪污贿赂㊁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权力寻租㊁利益输送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并视情况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㊂(四)突出主责主业和自我监督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纪检监察机关一直存在职能分散和任务泛化等问题,因而无论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都重视职责的准确定位和合理界定以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从 包打天下 到 转职能㊁转方式㊁转作风 演进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 纪检机关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㊁铁面执纪㊁严肃问责㊂ 在党领导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进程中,监督㊁执纪㊁问责实际上已经成为各级监察机关的全新职责定位,初步实现了监察机关从职责功能泛化到主责主业突出的全面转变,这是集中反腐力量以夺取反腐胜利的重要保证㊂例如,‘监察法“第3条将各级监察机关在性质上界定为 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其主责主业在于监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㊂监察机关主责主业的明确,使得国家监察机构的职责功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保持了高度的协调一致,更有利于两者无缝衔接地合署办公,实现反腐力量整合和反腐斗争胜利㊂打铁还需自身硬 ,在监督㊁执纪㊁问责被明确作为各级监察机关主责主业的背景下,一方面,监察机关要更加注重自身建设,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另一方面,监察工作人员要以更高的标准㊁更严的纪律来要求自己,做到忠诚坚定㊁担当尽责㊁遵纪守法㊁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㊂对此,2014年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专门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2016年中央第十轮巡视明确将纪检监察队伍组成人员列为巡视对象;2017年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先后通过,使得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了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㊂在国家法律层46面,‘监察法“第54条确立了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机制,要求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和接受民主监督㊁社会监督㊁舆论监督;第55条则进一步补充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要求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㊁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和建设忠诚㊁干净㊁担当的监察队伍㊂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通过使得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有了明确㊁全面的法律依据,也是对监督机制的具体落实与坚决贯彻㊂二、监察制度改革的原则遵循‘监察法“第2条明确规定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㊂从党顶层设计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逻辑脉络来看,将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从行政 小监察 的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推行监察全覆盖㊁无死角的国家 大监察 ,规划和构建兼容的监察制度体系㊁统一的国家监察立法㊁高效的国家监察机构和科学的权力制约机制,是监察制度改革的宏观制度逻辑和基本脉络㊂因此,国家监察与党的纪检彻底分离并不具有可行性,那样会导致国家监察紧贴政府工作,越做越宽;而纪委监督只管党内事务,越做越窄㊂为适应当下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需求,为适应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需要,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纪机关要实现全面合署办公,谋求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构建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体制㊂从党对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来看,党的领导是顺利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保证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而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㊂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及常委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与审议通过了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开展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㊁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㊁十九大继续深入推进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旗帜鲜明提出 构建党统一指挥㊁全面覆盖㊁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㊁民主监督㊁司法监督㊁群众监督㊁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㊂自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提出伊始,直到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党的领导始终贯彻其中,这是改革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㊂从党对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立法实践来看,无论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还是‘监察法“都全面贯彻和集中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坚持了党对国家监察立法的领导㊂2018年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列明 立法工作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㊁有序渐次展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㊁山西省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党决定修改‘宪法“从而为监察制度改革和‘监察法“制定提供宪法层面的依据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旋即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以符合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㊂因此,综观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整个过程,无论是从局部试点到全面铺开,还是从修改‘宪法“到制定‘监察法“以固化改革成果,都是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领导国家立法工作的形式将反腐败斗争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固定下来,从而坚持党统一领导和指挥的结果㊂从党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实际作用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解决原有反腐体制中力量分散㊁手段有限㊁资源匮乏等固有弊端,实现反腐力量的整合,并通过党的反腐意志㊁政策来统领和协调具体工作㊂原有体制不仅存在着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之间在查办腐败案件上的力量角逐,而且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部门和国家预防腐败机构也往往追求查处大案要案,甚至出现 违纪无人问㊁违法抢着管 的尴尬局面㊂这一问题,在党领导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得到了彻底解决㊂此外,基于 国家监察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党员身份的工作人56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当然要接受党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1],各级党委还可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监督和制约各级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㊂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党组织常常听取纪检和监察机关对重大案情的报告,一方面强化了对两者的工作监督,确保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始终由党掌握;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党积极分析㊁研判政治生态,统筹部署反腐,巩固党在政治㊁政策层面上的领导㊂三、监察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一)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的衔接协调机制优化:从机构上的 物理融合 转向功能上的 化学反应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空前,巡视和派驻作为党内监督的利剑初显威力,基本实现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与此同时,原有行政监察体制无法与党内监督衔接协调的问题愈加严重㊂例如,在原行政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只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领导由政府任命,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则是党的机构,主要领导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同时参与党委常委会,接受上级纪委和党的双重领导㊂因此,在职权配置和政治地位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平等于行政监察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而高于行政监察机关本身,纪委㊁监察部(厅㊁局)的合署办公在实践中也往往演变为行政监察机关 依附 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 强党纪审查㊁弱行政监察 等现象㊂这一问题,在宪法修正㊁监察法制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全面建立后,才得以改观:监察机关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在职权配置和政治地位上与行政机关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平等;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之间的主要领导相互兼职,因而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也实现了从 依附 到 对等 的转变,由监察机关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履行监督㊁调查和处置职责,纪委则依据党章党规条例履行监督㊁执纪和问责职责㊂再如,原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不仅无法将其他国家机关等所有类别的公务员容纳在内,而且还无法涵盖实质上行使公权力的国有企业㊁事业单位㊁社会公共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则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两者在监督对象的有机衔接方面尚留有空白,无法在运行过程中严密㊁全面地涵盖所有公职人员㊂此外,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以及国家监察和党纪监督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也严重影响和束缚了反腐工作的客观实效㊂这就迫切要求在新时期下,我们应当从顶层设计入手,完善监督制度,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构建国家监察和党内监督的衔接协调机制,促成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合署办公从简单的机构上的 物理融合 转向功能上的 化学反应 ,在优化职权和运作的基础上实现 1+1>2 的机构改革成效,加快形成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督体系㊂实现国家监察和党内监督的衔接协调,首要的是理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中党委与纪委的关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㊂在党委与纪委的关系方面,我们经历了颇为曲折的探索过程,先后摸索和践行了纪委受同级党委的绝对领导㊁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 双重领导 但以同级党委的领导为主㊁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 双重领导 但以上级纪委的领导为主等不同方案㊂然而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作为专门的党内监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为保证党纪的切实贯彻和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具有保障其监督㊁执纪和问责权力的相对独立地位㊂也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要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㊁程序化㊁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㊂在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因此,理顺作为党组织代表的党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党纪检查体制,才能形成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从而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与国家监察的衔接协调奠定坚实基础㊂66实现国家监察和党内监督的衔接协调,还要构建集中统一㊁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建立和健全国家监察体系㊂国家监察体制的深化改革要在性质上,将国家监察机关明确界定为行使监察职能㊁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在监察对象的范围上,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覆盖在内;在职责权限上,将分散于行政监察机关㊁检察机关㊁预防腐败机关等部门的查处行政违法㊁刑事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权限进行整合;在监察程序上,制定详细和规范的监察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并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在衔接和协调机制方面,打通党的执纪和国家执法之间的障碍,科学处理违纪㊁违法和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的 纪法衔接 法法衔接 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国家㊁省㊁市㊁县四级监察机关,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全面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与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㊂国家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均是在党统一领导之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两者的全面合署办公是重大的机构调整和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㊁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从而构建新的国家监察体系,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㊂事实上,国家监察和党的监督是一体两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语境中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和有机统一性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㊁长期的执政党㊂实现国家监察和党的监督的无缝衔接和运行协调,有助于贯通执法和执纪工作,形成制度合力,既能够更好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全体党员进行监察和监督的全覆盖,消除监督盲区;还能够更好地对公权力运行的全方位㊁全过程实施监察和监督,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综合运用党规国法肃贪反腐,实现政府清廉㊁政治清明和国家的长治久安㊂(二)根植于国情与党情的制度 扬弃 :不能盲目借鉴国外而简单地 拿来主义腐败是一种全球性现象,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反腐败的共同任务,也创制出不少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优秀制度和有益实践,但是,基于政治制度㊁权力架构㊁具体国情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并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腐败规制策略㊂因此,中国当下的反腐败实践和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应当秉持理性做法,不能简单地施行 拿来主义 ,非理性地崇拜㊁迷信以致于盲目地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和做法,而应当在充分考虑国情和党情的基础上予以认真研究后作出有选择的制度 扬弃 ㊂建党初期,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就由于过度信奉苏联共产党的模式和体制,忽视或者无视自己的党情,而走了一段艰难曲折的道路㊂例如,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方面,就受到共产国际的强烈干预,基本照抄照搬了苏联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样,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时,共产国际将示范草案直接邮寄给中共中央并附信明确表示 反对中共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 [2]416,基于此,中共六大最终又决定撤销了党的监察委员会㊂不加分析地简单照抄照搬苏联共产党的做法,虽然在短时间内有利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建立,但客观地讲,也使党走了不少弯路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实现自我净化㊁自我完善㊁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的重要监督机制,有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巩固强化反腐败斗争的制度保障㊂ 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 [3]115,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在客观㊁准确地分析和掌握党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和实践,以科学地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㊂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同样如此㊂中国古代的监察思想最早可以溯源至原始社会末期,一直绵延连续数千年至明清朝代,甚至在动乱的中华民国时期也不曾中断,其监察体系所具有的追求法制化㊁强调独立性㊁关乎公权力和注重专业性等特征,实际上起到了权力制衡的基本功能,蕴含着丰富的监察文化传统和法制资源,具有强烈的启示作用㊂例如,‘史记㊃五帝本纪第一“记载在黄帝时已经 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 ,即黄帝设置有专门的监察官员以监察其所属各国;‘尚书“载有 帝曰: 龙,朕堲谗说殄行,震惊朕师㊂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㊂ 其中的76。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魏志荣,李先涛(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腐败事件层出不穷,行政监察在腐败事件面前显得虚弱无力。

现阶段如何健全与完善行政监察制度,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中外历史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应将行政监察机关从目前的行政系统中划出来单独设置,实行垂直领导,并进一步强化和扩大行政监察机关职权,建设高素质的行政监察队伍,完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行政监察制度;反腐败;垂直领导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27-03 [收稿日期]2006-05-15 [作者简介]魏志荣(8),女,黑龙江龙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先涛(8),男,山东青岛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设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予以检察、调查、处理或提出建议的制度。

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署办公使行政监察职能弱化,党政不分为了适应反腐败形势的需要,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办公方式,合署办公以后两种职能虽然得到了发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行政权力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拓展,行政权力也在不断扩大,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主导地位日益突出。

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①。

由此可看出,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失衡,不加监督,就会被滥用。

加强行政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下面我就行政监督体制的内涵及改革意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面临的主要主要问题、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做以初浅的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政府在政治统治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也急剧扩大,行政权力不断取得实质性扩张。

而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有些地方已呈现滞后趋势,若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将极大地影响行政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影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和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找出其中不完善之处,如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缺乏独立性等,并就当前如何完善中国行政监督体制,提出一些想法和对策,如加快行政监督立法,使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性等。

[关键词]行政权力监督体制改革思路一、行政监督体制的内涵及改革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做了不懈努力,建立了一整套监督机构,制定了很多监督制度。

一个较为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基本形成。

(一)行政监督体制的内涵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所进行的评价、检查、督促及纠正的活动。

②体制一词在中文里含义很广,一般是指某一组织的制度及运行方式,其实质是权力关系的制度化、程序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一、引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和任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1.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强化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的监察,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和约束作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这对于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

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使得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具有同等地位,形成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多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

这样的改革举措使得对党员干部的监察更加有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效能。

3.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得对公职人员的监察覆盖面更广,监督力度更加有力。

这有助于形成严密的监察网,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贪官寝食难安,让干部更加敬畏纪法,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1. 健全监察体系在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健全监察体系。

这包括建立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同时,要加强监察系统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机关的专业化和专业素质,为监察工作提供良好的人才保障。

2. 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这包括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察委员会在人员监察、权力运行、程序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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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制度改革一.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意义(一)行政监察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具有优势作用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实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能够成为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主体。

他们共同构成我国行政管理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网络。

其中,行政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之一,具有其他监督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行政监察在很大水准上是主动实行的,不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样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第二,行政监察是与行政活动同步实行的,不但有事后监督,还有事前和事中监督。

第三,行政监察对象具有广泛性。

行政监察不但监督行政行为,更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四,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恒定性、经常性。

行政监察制度有一套组织系统,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监察机关,能够说,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行政监察机关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

第五,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职能大量增加,其活动越来越专业化。

这就给外部监督机关的监督带来了一定难度,他们不但缺乏相关内部知识,而且也对行政内部事物不甚了解。

2监察机构在这方面则显示出其本身的优势,他们了解和熟悉行政业务方法、程序。

所以,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整个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约束和纠正机关,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发挥着优势作用。

行政监察较其他监督方式更为直接、全面、主动。

(二)行政监察制度是行政法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当前,国家的政治改革持续深化,新的法律、法规持续出台,这些代表了国家利益、全国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都应严格贯彻执行。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常常从地方利益出发,对中央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阳奉阴违,甚至公然抵抗,使中央的政策、方针得不到贯彻执行,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在当前改革中如何解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尖锐冲突,保证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已成为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首要难题。

出现这个情况的重要原因是行政监察机关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是监察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监察法》第十八条具体规定监察机关履行的首要职责便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令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必须改革行政监察制度,使它在维护国家利益,中央权威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行政监察制度与公务员制度密切联系公务员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公务员不但被赋予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而且依法享有很多“优益权”,这就存有权力被滥用的危险性。

实际上,因为对公务员监督不力,近年来,公务员腐败现象日趋严重,行政纪律对其约束力甚微,这里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行政监察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公务员是监察机关最主要的监督对象,《监察法》第十八条关于监察机关职责的五项规定中,有两项都是关于监督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

另一方面,《监察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但实践说明: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力度远远不到位。

二.现行行政监察制度存有的主要问题从以上分析可见,行政监察制度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处于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地位。

但因为体制和立法方面的原因,我国行政监察的巨大功效尚未充分发挥出来,难以形成对行政机关有效的内部制约。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主要存有以下问题:(一)双重领导体制使行政监察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这种双重领导体制限制了行政监察机关作用的发挥。

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各级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特别是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行为,常常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些行政行为发生偏差时,即使监察机关可依职权予以纠正,不过现行体制决定了这种纠正必须在同级政府主持下实行,而监察机关的人事、编制、经费、物资、福利等都主要归地方管理,这就使得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难免遇到来自政府本身的阻力。

(二)合署办公使行政监察职能弱化,党政不分自1993年始,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对节约行政资源,发挥监督的整合功能,提升监督质量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合署办公的负面影响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了更大水准上的限制,监察工作实际上从属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监察机关很可能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机关,而会发生变性,成为党政机关的附属品。

在隶属关系上,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组成机构并未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而是直接向中央纪委常委会负责,地方监察机关直接向同级党的纪委常委会负责。

纪委成了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实际上形成对行政监察的“三重领导”,重大问题由纪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

以至于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难以落实宪法所规定的首长负责制,职责不明,党政不分3;党纪政纪处分不分,甚至出现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分的情况,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弱化了行政监察职能。

(三)监察范围广泛,行政监察决定执行刚性不足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涉及三个方面,即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

不过,在实践中,行政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却并不到位。

一方面,行政监察机关的效能监察几乎没有,而执法监察多数都流于形式,并无明显的成效。

从当前监察现状看,除了执行和配合中央的专项治理或特别规范的事项外,监察机关实际只履行了受理诉、举报的职责,而对执行法律、政策、政令的监督检查却很乏力。

对不执行、不准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人或事很少查处,也很少就此类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更少就此类问题做出监察决定和给予行政处分。

如此宽泛的监察范围,在行政监察机构地位低下,权力偏少的情况下,自然力不从心,难有积极的作为。

《行政监察法》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执行行政监察决定和拒不采纳行政监察建议的单位和个人未作任何强制执行的规定。

虽然《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相关部门和人员理应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理应采纳。

”这里虽用了两个“理应”,但并没有相对应规定后者不采纳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那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和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部门和人员,行政监察机关往往无可奈何。

行政监察温柔有余、刚性不足。

根本原因是因为“监察建议”并没有法律效力,监察机关唯一的法律义务是接受“监察建议”的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四)监察运行缺乏透明度当前我国各级行政监察机构的运行过程以及结果处于一种不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状态,虽然推行“两公开一监督”(两公开指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普通百姓对监察的具体运行程序及其结果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

监察机构在其具体的运行过程中,考虑更多的是某些领导以言代法的长官意志,而不是宪法和法律规定。

很多查处的案件也往往以注意社会影响为由,被内部处理完毕仍不为社会所了解,其监察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化更是无从谈起。

这必然导致行政监察机构效率与权威的降低。

三.现阶段改革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建议作者认为,为了使监察机关的职能得以充分实现,理应以改革的精神,通过国家监察立法,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相对应解决行政监察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才能切实改变当前行政监察工作中监督难以到位的被动局面。

(一)提升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建立垂直领导体制行政监察机构必须具有独立地位才能获得高度的权威性。

提升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由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自秦汉到明清,我国历代监察部门地位始终居高临下,能摆脱其他高层官员的羁绊,严格履行监察职权,并实行单线垂直型的监察体制。

提升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应包括以下三方面:1.对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实行改革改革内容有:(1)将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系统中单独设置,使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下级监察机关由上级监察机关产生,直接受命于上级监察机关,整个国家监察机关自成体系。

但在监督体制上,仍实行分级监督的原则:由各级监察机关对相对应的行政机关实行监察,同时上级监察机关可委托下级监察机关监督上级监察机关所管辖的监察对象,上级监察机关也可直接监察下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2)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成员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任命。

(3)与垂直领导体制相适合,为确保监察权的独立,必须保证监察机关在经费上也不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的各项开支费用理应单列,分别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列入财政预算。

(4)赋予行政监察和同级政府平等的地位。

这种新体制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只对上级监察机关负责,而无需考虑同级政府首长的意图以及地方财政等不相关因素,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实施有力的制约;同时,地位超然的全国统一的监察系统能够有效地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提升权威性。

2.理顺行政监察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行政监察和党的纪律检查有相近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界限:(1)在监督对象上,前者以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为主;后者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党纪检查机关不能对行政机关的非党公职人员实行检查。

(2)在监察依据上,前者是法律和行政纪律,后者是党章和党的纪律。

(3)在性质上,前者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制度,后者是政党的内部监督制度。

所以,应该将纪检与行政监察分开,不再合署办公。

这样非但不会削弱党的领导,相反还有助于行政监察的真正独立,避免党政不分和以党纪处分代替国家法律制裁和政纪处分现象的发生。

(二)强化和扩大行政监察机关职权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监察制度的核心问题。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比较来看,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所拥有的职权很有限,既没有传唤权、扣押权、独立裁决权、直接罚没权,也无权去直接变更、撤销正在实施的政府行为和公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而只能通过建议、劝告等方式去间接实现监察功能,所以我国行政监察刚性不足。

监察机关所拥有的职权与其所肩负的重要使命极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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