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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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表明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应当考虑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当事人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律。

4. 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已经作出某种陈述或承诺,不得在后续诉讼中反悔。

三、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法是最常用的法律适用依据。

2. 侵权结果地法侵权结果地法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地法也是重要的法律适用依据。

3. 当事人国籍、住所地法当事人国籍、住所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当事人所属国家或住所地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国籍、住所地法也是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

4. 合同签订地法合同签订地法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地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合同签订地法通常适用于合同纠纷,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侵权案件。

四、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法律适用依据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这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地法、侵权结果地法、当事人国籍、住所地法、合同签订地法等。

2. 考虑法律冲突在确定法律适用依据后,还需考虑法律冲突问题。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主要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1. 准据法原则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遵循准据法原则,即侵权行为发生后,适用对侵权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律。

准据法原则旨在确保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

2. 连结点原则连结点原则是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连结点:(1)侵权行为地:指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行为后果发生地。

(2)当事人国籍:指侵权行为人或受害人的国籍。

(3)当事人住所地:指侵权行为人或受害人的住所地。

(4)合同签订地: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合同签订地。

(5)侵权行为发生地与当事人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连结点的结合。

3. 法律选择方法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重叠适用法:同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2)选择适用法:在多个连结点所涉及的法律中选择适用。

(3)分割适用法:将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分割为几个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三、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1. 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是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最常见的准据法。

侵权行为地法主要指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

2. 当事人国籍法当事人国籍法主要指侵权行为人或受害人的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在当事人国籍法中,又可分为共同国籍法、单一国籍法。

3. 当事人住所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主要指侵权行为人或受害人的住所地所属国的法律。

在当事人住所地法中,又可分为共同住所地法、单一住所地法。

4. 合同签订地法合同签订地法主要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合同签订地所属国的法律。

5. 结合适用法结合适用法是指将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国籍法、当事人住所地法、合同签订地法等连结点所涉及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

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引言涉外侵权案件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司法实践的差异,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二、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于纠纷解决的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当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法院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来处理案件。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外国法律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法院地的公共利益。

三、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1.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协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该法律。

2.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以下因素可以作为判断依据:(1)侵权行为发生地;(2)侵权结果发生地;(3)当事人住所地;(4)合同签订地;(5)标的物所在地。

3. 国际惯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且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无法确定,法院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来处理案件。

4. 公共秩序保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发现该法律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法院可以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涉外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侵权责任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侵权责任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适用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侵权责任的概念涉外侵权责任,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它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当事人、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多个法律关系。

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就是确定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问题。

三、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在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中,国际惯例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各国共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被广泛接受的习惯规则。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密切联系。

即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因素。

3.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中,应当优先考虑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即在本国法律无法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中,应当尊重各国的公共秩序,不得违背本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道德观念。

四、涉外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规则1. 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中,侵权行为地法是一个重要的依据。

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可以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2. 损害结果发生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是指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中,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可以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程序等。

3. 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共同住所地的法律。

浅析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

浅析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

浅析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是指在国际交易、国际合作日益频繁的背景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

本文将从国内外的法律发展和涉外侵权行为的特点两方面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进行浅析。

一、国内外法律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国际上,涉外侵权问题最早由国际私法来解决,即适用被侵权方的国家法。

但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国家主权的敏感性,国际私法适用的实践中常常存在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社会逐渐积极推动建立全球性的法律体系。

例如,欧洲国家发展了欧洲联合法体系,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侵权问题。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也为国际经贸活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规则框架。

二、涉外侵权行为的特点涉外侵权行为与国内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跨境性:涉外侵权行为通常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侵权行为,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

2.多样性: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法律规则的不同,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具有多样性。

3.复杂性:涉外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本身往往具有复杂性,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以上特点给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解决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国际法律组织制定国际公约和条约,统一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另一方面,各国也需要加强自身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能力。

综上所述,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课题。

国际社会通过建立全球性的法律体系以及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制定,逐渐解决了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内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也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基础。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意义(2篇)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意义(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各种涉外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这种情况下,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意义。

一、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体现。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法律制度不同,法律观念和价值观各异。

当涉及涉外侵权纠纷时,适用我国法律可以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一方面,适用我国法律可以确保我国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适用我国法律,可以彰显我国在处理涉外侵权纠纷方面的立场和态度,展现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大国风范。

二、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等领域,我国公民和企业可能会遭遇各种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我国法律可以保障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我国公民和企业在国际交易中的地位。

通过适用我国法律,可以确保我国公民和企业在国际交易中的地位,使其在国际市场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利益。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适用我国法律可以确保我国公民和企业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3. 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通过妥善处理涉外侵权案件,可以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

三、促进国际法治进程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有助于促进国际法治进程。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法律制度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通过适用涉外侵权法律,可以推动各国在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法治秩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国际法律统一。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适用我国法律可以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法律理念和实践经验,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2. 增进国际司法合作。

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从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出发,分析了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并对我国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侵权纠纷在我国逐渐增多。

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如何确定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当涉外侵权纠纷涉及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确定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适用规则1. 民法法系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律适用规则较为严格。

一般而言,涉外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2. 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适用规则较为灵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 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适用规则较为严格。

一般而言,涉外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四、我国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建议1. 完善涉外侵权法律体系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涉外侵权法律体系,明确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侵权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在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挑战。

二、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2. 准据法原则准据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3.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优先考虑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

4.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参照国际惯例来确定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循的法律规范,对于解决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准据法原则。

例如,英国、美国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逐渐出现融合趋势。

一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求。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下,针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历程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历史背景、发展阶段以及当前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历史背景1. 古代法律体系在我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和习惯法。

如《周礼》中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这表明古代法律对侵权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然而,这种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适用范围有限。

2. 近代法律体系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我国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颁布了《民法典》,其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责任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这一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三、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阶段1.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创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进行探索。

195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这一时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主要依靠政策指导和司法解释。

2.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取得了显著进展。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系统规定。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3. 21世纪初至今: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进入完善阶段。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进一步丰富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

四、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1.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和评价存在差异,导致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不统一。

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涉外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民族主权原则民族主权原则是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国家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对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

2.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如果有关国际条约对案件有明确规定,则应优先适用。

3.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如果有关国际惯例对案件有明确规定,则应优先适用。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长期实践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将案件与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应考虑案件与侵权行为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地的法律联系,选择最合适的准据法。

5.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如果适用外国法会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则应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三、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准据法。

确定准据法的方法有:(1)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国法律,或者在发生争议后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某国法律。

(2)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法通常具有最强关联性。

(3)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当事人住所地法是指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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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热西旦·依得力思一、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传统原则传统的国际私法中确定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就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如果一个侵权行为始发于一国,损害的发生涉及数国的情况屡见不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就很麻烦。

为此,国际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标准:1.侵权行为实施地标准。

2.侵权结果发生地标准。

3.最有利于受害人的标准。

(二)法院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主要是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适用。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原则实践中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法院地法都有不足之处:单纯适用行为地法,可能会违背法院国的公共秩序;而单纯适用法院地法,又会鼓励当事人挑选法院以能适用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地法,因此,为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之间寻求适当的协调,有些国家采用了将两者重叠适用的原则。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原则(一)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原则侵权行为自体法的理论是由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而提出的。

他认为,尽管在许多场合下,法院并不需要到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去寻找准据法,但是仍应有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范既能适用于一般情形,也能适用于例外情况。

而侵权行为自体法恰好满足了要求。

并对案件所包含的各类因素做了充分的考虑,主要有:损害发生地、加害发生地、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营业地等,因此侵权行为自体就是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侵权行为为适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出现后的任何时候,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是国际私法侵权法领域的一个令人瞩目的新现象。

(三)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的原则在适用这项原则时,尽管对于侵权行为通常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如果在侵权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属人法的,则适用他们的共同属人法(四)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早先一般不区分其种类和性质而只笼统规定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却出现了区分一般和特殊侵权行为并分别规定其准据法的新趋势。

(五)适用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的原则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受害人处于弱方当事人的地位,因此,有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从保护其正当权益出发,规定侵权行为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

三、我国民法与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比较(一)我国民法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及评价我国1980年的《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我国立法的上述规定既遵循了传统成规,同时还吸取了现代立法经验。

因此,我国国际私法的侵权立法就显得更为灵活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但是《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仍有一些缺陷存在。

首先,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定,就使得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仅局限于损害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的标准未予明确,而把决定权完全交由法院的自由裁量。

再次,关于对外国发生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要由我国法律加以识别的规定,也似乎过于绝对化而在许多案件中并无实际意义。

(二)在《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特点我国于1993年作出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决定。

目前已至第五稿而日臻成熟,其中,《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呈现出如下特点:坚持了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根据《示范法》第114条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对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的吸纳。

对利益分析或结果选择的方法予以肯定,这由《示范法》中两处规定加以体现。

据第114条的规定,在都可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规定不同时,选择适用何地法律的标准是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第117条的规定是:“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原来存在某一民商事关系的,如果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也可以适用该法律。

”这些规定体现了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倾向。

明确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示范法》第115条规定:侵权事件的全经济法规62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13期●过程表明当事人的住所、惯常居所、国籍、营业所,以及其他连结点的聚集地与侵权事件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最密切联系地法。

采用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示范法》第118条先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接着以书面的方式规定,但当事人不得选择法院地法以外的法律为准据法。

规定了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况。

根据《示范法》第118条规定法院地法可因双方当事人的选择而得以适用;而第119条的规定则是维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所必需:在法院地国境外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外国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时,该外国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法院地法关于侵权的规定相抵触时,不得适用,改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专门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设置了条款。

根据《示范法》从第120条到第128条,就公路交通事故、水上侵权、空中侵权、产品责任、侵权及民事诈骗等特殊侵权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

四、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以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主要呈现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新发展:(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更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弹性冲突规范,它表明各国法律均有被平等适用的机会,对于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确实是当今国际性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新发展的最显著标志。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运用该原则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限的运用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领域,也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个新发展。

(三)受害方利益保护的原则在涉外侵权案件日益增加的情形下,加害方往往会依靠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致使各种连接因素确定的准据法对自己更加的有利。

因此,在一定情形下规定对受害方利益保护的原则,也成为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又一个新的发展。

如《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律对受害人更加的有利,依据该法为准据法”。

对此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一方面它可以赋予弱势一方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平衡加害方和受害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新发展起到的应该是对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补充作用。

(四)适用当事人之间原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的原则以被侵犯的原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在国际上逐渐的成为了一种新的趋势。

如《瑞士国际私法》第133条就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侵害了当事人之间的某一法律关系,有关侵权行为的诉讼,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对于侵权行为适用当事人之间原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的这种情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协调和统一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所存在的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可取的。

■(热西旦·依得力思,维吾尔族,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分析张卫东一、与合同的法定解除相关的概念(一)法定解除的概念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二)根本违约的概念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

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这时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

所以,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无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的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从解除的性质来看,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志使合同归于消灭,它通常是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当事人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做法。

合同的解除关涉到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一旦合同被解除,则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一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因此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作严格限制。

正是由于这一方面的原因,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中采纳了根本违约的概念。

二、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分析(一)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经济法规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13期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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