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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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范文】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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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年4月1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
《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前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乎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经营环节的安全和卫生,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被引入并被广泛实施。
本文档旨在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为食品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和条件《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和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由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食品的凭证,是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销售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要求、拥有专业的食品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配备必要的食品经营设备、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追溯体系等。
只有满足这些基本条件,食品经营者才能申请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流程《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食品经营者在符合条件后,应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场所租赁合同、人员证书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食品经营者具备经营条件和合法可行性。
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盖监管部门的印章。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续证。
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监管部门在许可证的管理上将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对违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管理办法》规定了当食品经营者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许可证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当食品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核发许可证的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粤市监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节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责任第二节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责任第三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第四节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责任第五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第六节其他事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实施流程第一节任务来源第二节任务承接第三节重大活动举办前期的工作第四节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工作第五章特殊工作要求第一节专仓管理第二节食品供应商审查第三节赞助、自带及特需食品第四节快速检测及抽样检测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统一规范、操作性强、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及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我省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四条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六条经营者应设有与所经营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经营现场制作的,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排水条件;(三)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9日以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发布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试题及答案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_____ 。
A.免费抽取样品B.购买抽取的样品C. 收取检验费D.特殊情况下可收取检验费2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应当由_____。
A.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 、(五)款进行查处B.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 、(五)款进行查处C. 由城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 、(五)款进行查处D. 由工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 、(五) 款进行查处3、健康证明的发放时间应在健康检查结束后的_____。
A.3 个工作日内B.5 个工作日内C.7 个工作日内D. 1 个工作日内4、重大活动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出的监督员的职责是_____。
A.履行严重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平安驻点监督工作B.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C.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D. 以上都是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大概供给虚伪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发现后_____ 。
A.不予受理B.不予许可C.给予告诫D. 以上都是6、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 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A.半年B. 1 年C.3 年D.5 年7、凉菜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_____。
A. 空气消毒和操作台的清洗B. 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C.地面消毒D.操作台的清洗8、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_ 年。
A. 1B.2C.3D.49、县级以上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分根据食品平安誉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誉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_____。
A.进行行政处罚B.责令限期整改C.增加监督检查频次D. 吊销许可证1、《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规定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_____。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2月1日以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应采用统一配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组成,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5家以上直营零售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只能向所属零售门店配送药品。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制定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包括所属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零售门店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具体负责门店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附后),开办零售门店应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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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1 月 29 日以粤食药监办食餐〔 2016〕 36 号发布自 2016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1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 ** )、食品经营管理等。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管理项目仅适用于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餐饮管理企业的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九条许可机关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结合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分类进行:第一类: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第二类:餐馆,单位食堂;第三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第四类: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第五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
第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经营管理等经营项目,从事网2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相应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必要时,可另行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十三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试点推行“申请人承诺制” 制度,简化和优化许可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促进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以当场或者当天发放许可证。
需要现场核查类事项,由后续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在食品销售经营者、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等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优先推行“申请人承诺制”制度。
3“申请人承诺制”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鼓励食品经营者通过安装视频监控、建设透明或开放式厨房等形式,畅通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渠道。
第二章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的设置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六条申请经营项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禽畜、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第十九条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 日内将其网址、4IP 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 **** 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
第二十二条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办公场所视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不必配备食品销售设施设备。
有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时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另设食品贮存场所的,在申请许可时,应当将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一并填报。
食品贮存场所、自动售货设备跨辖区设置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应当通报其所在地的同级许可机关。
第二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和自制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第三章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第二十五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单位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m2,就餐人数人均面积应当不小于0.2m2。
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备餐场所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不在备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食堂以及部分送餐到教室分餐的中小学食堂除外。
其他单位食堂和其他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餐饮经营者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
5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二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非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大型餐馆和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小型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各类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桶、盆等容器代替,但应当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 2 个以上的水龙头,确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
用于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工用具清洗的容器应当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二十七条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的,除对通用要求项目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相关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八条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作应当分开设立专间。
生食水产品还应当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
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二十九条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成品存放区域应当与半成品加工、加热熟制区域相对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