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条款信用证常见形式及对策分析
信用证软条款及举例

信用证软条款及举例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所附的经常性的约定。
这些条款通常是由国际贸易惯例或相关组织制定的,旨在保障信用证的执行和贸易双方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及其举例:
1. 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有效,受益人必须在有效期内根据要求向开证行提交相关文件。
例如,信用证的有效期为60天,受益人必须在60天内提交所需的文件。
2. 分期装运:信用证规定一批货物可以分为几次装运。
例如,信用证规定一批货物可以分为两次装运,每次装船数量不得超过5000吨。
3. 转运条款:信用证允许货物在装运过程中经过转运,即在指定的地点转卖或转发货物。
例如,信用证允许货物在中转港通过转运到目的地。
4. 金额变动条款:信用证的金额在装运期间可以有一定的变动。
例如,信用证规定一批货物的金额为10万美元,但在装运期
间允许增加或减少10%的金额。
5. 装运日期条款: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装运日期。
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必须在2022年1月1日前装运。
6. 提单条款:信用证对货物提单的格式和内容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信用证要求货物提单必须按国际商会制定的提单样式填
写。
7. 支付条件:信用证规定了付款的条件,例如信用证规定货款将在货物验收后的10天内支付给受益人。
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及其举例,实际上不同的信用证中可能会包含更多或不同的条款,具体的条款要根据不同的贸易情况和协议进行规定。
信用证常见软条款

信用证常见软条款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使用中常常会涉及到一些软条款。
软条款是信用证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与信用证的基本条款相比,软条款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调整。
本文将介绍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
1.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是一种常见的软条款,通过将付款金额分成几个部分,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可以使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分散风险,降低财务压力。
2. 提货期限提货期限是指买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提取和运输。
信用证中通常会规定具体的提货时间,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否则将影响信用证的有效性。
3. 延期付款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申请将付款日期延后。
这种方式可以给买方更多的时间来筹集资金,适用于一些大额交易或者买方资金周转不便的情况。
4. 多次付款多次付款是指买方可以将付款金额分成多次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这种方式可以使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分散支付压力,更加灵活地管理资金。
5. 偿付保证偿付保证是指信用证开证行承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款项。
这种方式可以增加卖方的信任度,保证卖方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
6. 付款调整付款调整是指信用证中规定的付款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重量、数量或质量等因素进行付款的调整,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
7. 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是指使用电子方式进行信用证的开证、修改和付款等操作。
相比传统的纸质信用证,电子信用证更加便捷、快速,并且减少了信用证操作中的错误和风险。
8. 部分装运部分装运是指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分批次进行货物的装运。
这种方式可以便于买方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调整,减少库存压力。
9. 延期交单延期交单是指卖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交单的时间延后。
这种方式可以给卖方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货物,适用于一些需要加工或生产的商品。
浅谈信用证软条款的形式与防范措施

相符 交单 予 以承 付 的 确定 承诺 一 信 用证 将 国 际 贸 易 中 出 口 商收 进 口商 为 了防 止 出 口商 装 运伪 劣产 品 ,要 求 由 自 己或其 代 理 人在 款 时所 面 对 的商 业信 用转 化 为银 行 信 用 .降低 了出 口商 的收 汇风 货 物 装运 前 验 货 并 出具 相 应 检 验 证 书 起 到 确 保 商 品质 量 的作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 目前 尚未 有 一 个 权 威 统 一 的 定 义 .一 般 认 置 的 隐蔽 性 或限 制 性 的 .使 开 证 申请 人 或 开证 行 有 权利 随 时 单 方
面 解 除付 款 责 任 的 条 款 。
为 ,信 用 证软 条 款 是指 开 证 申请 人 在 申请 开 证 时 .要 求开 证 行设 手 法 这 种 软 条 款 应 该 防 范 。
进 口方风 险 就很 大 正 是 由于 这 种权 利 义 务 的倾 斜 ,使 得进 口商
试 图 寻 求 自我 保 护 的措 施 .在 信 用 证 中设 计 软 条 款 。 2 开 证 申请 人 出于 诈 骗 的 目的 开 证 申 请人 要 求受 益人 预 先 支付 履约 保 证 金或 开 证押 金 。一 旦 开证 申请 人 收到 预 付 款项 , 即
险 。但 是 ,开 证 申请 人 可 能在 信 用 证 中设 置 软 条款 使 得 出 口商面 临 着 收款 的不 确 定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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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这 种做 法 原 本可 以理 解 但有 些 进 口商在 信 用证 中加 列 一些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信用证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信用证中存在着一些软条款,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将探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提出一些自我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1. 建议性描述一些信用证文件中的描述有时是模糊不清或者是建议性的,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解释上的困难。
比如,描述可能会使用“应当”、“应该”这样的词语,这让买卖双方很难确定具体该做什么。
这种软条款给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2. 不明确的要求有些信用证文件对货物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一来,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可能无法确定具体该提供什么样的货物或者服务,而买方也可能得不到期望的产品。
这种不明确的要求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3. 文件的间隔信用证文件中的条款可能存在间隔,这给兑现和确认信用证带来了麻烦。
当检查员阅读信用证文件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某个条款和另一个条款是不相关的。
这样一来,可能就会发生误解或遗漏。
二、自我防范措施1. 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在接收到信用证后,买卖双方应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要求。
如果有任何理解不清或者是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确认,以避免后期的纠纷。
2. 请求修改如果买卖双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模糊的描述或者不明确的要求,他们可以请求信用证的发行人进行修改。
在请求修改时,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并提出明确的要求,以确保信用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尽早提交文件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应尽早准备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及时的兑现信用证。
4.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非常重要。
买卖双方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他们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可以减少信用证中的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1. 引言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的条款通常被称为“硬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灵活性较大、有弹性的条款,被称为“软条款”。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浅析。
2. 信用证的定义和作用信用证是银行为保障出口商能按时收到货款而向进口商所开立的一种保证付款的文件。
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以下几个作用:- 保障出口商的权益:信用证作为一种保障付款的方式,确保了出口商能够按时收到货款,并降低了与进口商的交易风险。
- 提高进口商的信誉:进口商选择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可以提高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信誉和声誉,获得更多有利的交易机会。
- 促进贸易顺畅进行:信用证的使用减少了跨国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促进了贸易的顺畅进行。
3. 硬条款 vs. 软条款信用证的条款通常被称为“硬条款”,即条款非常具体、明确、不具有灵活性。
这些硬条款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价值、交货期限等。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一些灵活性较大、可变动的条款,被称为“软条款”。
软条款相对于硬条款来说,更多地体现了信用证的灵活性和弹性。
例如,软条款可能涉及到支付期限的调整、货款的分期支付、货物的数量和规格的调整等。
这些软条款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了更多的交易选择和灵活性。
4. 软条款的优势和劣势4.1 优势- 提高交易的灵活性:软条款使得信用证更具灵活性,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贸易需求和条件,提高了交易的灵活性。
- 减少交易风险:某些情况下,软条款可以降低交易的风险。
例如,可以通过软条款调整支付期限,避免因为资金紧张导致的延迟付款。
- 顺应市场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软条款可以使信用证更具有适应性,满足市场的需求。
4.2 劣势- 增加操作复杂性:软条款的存在使信用证的操作更为复杂。
由于软条款的灵活性和可变动性,可能需要更多的沟通和协商,增加了交易的难度和复杂性。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信用证的概念与种类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指银行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买卖双方的要求,发给受益人或其指定的银行一种为买卖交易支付货款或承诺支付货款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可以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其中进口信用证是进入我国的货物所开立的信用证,而出口信用证则是我国出口商品所开立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软条款在信用证的基础上,有些信用证会添加一些额外的条件,这些条件被称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软条款通常不会在信用证正本中出现,只会在附加文件中列出。
由于软条款的存在,使得信用证的使用变得更加具有风险。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包括对单据的提单期限、单据的形式和内容、只接受指定银行、原产地证明等等。
这些软条款如果不加注意,就会给采购商造成很大的麻烦和损失。
因此,了解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和影响,对采购商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1.提前准备在接受信用证之前,采购商应该对软条款进行一些调查和分析,以免因为软条款的存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可以尝试联系证发行银行或者受益人,确定软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在处理信用证时,采购商应该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2.合理谈判在谈判时,采购商应尽可能地避免一些过于苛刻的软条款,特别是一些超出市场常态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时,采购商也应该尽力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符合双方的利益。
3.密切关注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采购商需要密切关注信用证的执行情况。
如果发现有违约行为,采购商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采购商需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用证文件中的规定。
总结信用证软条款在采购过程中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采购商需要对其进行注意和理解。
了解软条款的内容和影响,可以帮助采购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那些有违约行为的供应商,采购商需要及时采取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企业面临软条款风险及对策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企业面临软条款风险及对策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收汇方式,在使用过程中也会面临许多问题,其中“软条款”尤为严重,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规定交付单据,获得货款。
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极大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本文立足于实践,力图寻求有效方法来规避信用证软条款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
标签: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对策信用证是当代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一,对于买卖双方的交易有着其他结算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刚开始进行交易时,买卖双方均倾向于接受此种结算方式。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结算也存在许多风险和问题,尤以软条款最为严重,进口商往往利用软条款对出口商进行限制,对出口企业收取货款设置重重障碍。
一、信用证软条款含义信用证软条款,也称为“陷阱条款”,是在不可撤消信用证中加列某种条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可能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
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二、我国出口企业遭受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表现形式(一)信用证规定在开证行到期正常情况之下,信用证的付款地应在出口地,这样出口方可以保证自己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和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
但是我出口方经常遇到信用证中规定到期地点在进口地,或虽然规定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但是注明单据须于指定日之前寄达开证行。
这样自出口方交单到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存在一段邮寄时间,而且这一时间段是卖方无法控制的,而出口方又不能保证邮递部门能够不出任何差错地将全套单据交付指定银行,这样对于卖方而言就有了自身无法控制的风险,十分不利于安全收汇。
软条款信用证的案例及对策

软条款信用证的案例及对策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
买方为控制货物质量,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验货付款的办法。
而国内出口公司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这类以买方出具验货证明的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实施。
但是,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屡有发生。
这种对受益人来讲基本没有保障的信用证,一旦发生纠纷或欺诈行为,受益人风险巨大。
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这也是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常出现的原因之一。
“UCP500”的文件起草人大都来自某些大国,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未在“UCP500”中得到阐述,可以说是一个遗憾。
软条款信用证的的确确害人不浅。
对于卖方来说,由于进口商及其银行在信用证内加列了个别条款或字句,设置圈套,极易诱使其受骗上当。
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就相当巨大;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才行。
然而,尽管处理软条款信用证是件比较头痛的事,但也不于惊惶失措。
即使是直至货物出运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不应该束手无策。
要灵活机智,要冷静分析,仔细寻找突破口,较为圆满地予以解决。
案例:一日,某公司来银行,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来,请求银行议付。
该客户虽在议付行开户,但此证却非该行通知。
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对于这样一张规定了单据将免费放给申请人,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的,明显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收汇的风险已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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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信用证常见形式及对策分析在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类虽戴着不可撤销的帽子,事实上却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
而这种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soft clause l/c),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
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的来势较猛。
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
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
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
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
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
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文件还是5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从“DEAL IN ”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
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陷井,诱人上当受骗。
所谓验货后付款,说穿了就是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和无保障的状态。
应该说,这类信用证是完全有悖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精神的。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
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
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
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信用证不生效,即无法出运货物,而一旦这期间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有其他对申请人(进口商)不利的因素,申请人就会趁机拒发装运通知,使信用证无法生效,从而最终使受益人不能及时提交完整的出口单据给议付行寄单索汇,也使开证行自行免除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而期间那些5%甚至更高的履约金及佣金早已进入中介人或开证申请人的腰包,一走了之;我产的出口公司则既遭受了损失,又吃了哑巴亏。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不少人都知道其危害,却仍热衷于使用,这究竟是为什么?看来既有国内,也有国外的原因。
近几国内的供货市场比较混乱。
外贸体制的改革,无疑带动了商品出口的迅猛发展。
但业务交叉,化整为零、多头对外、一哄而上,迅速地形成了一种畸形的买方市场趋势。
供大于求导致不少出口公司竞相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扰客户,给一些只图赚取高额利润的买方创造了不少时机。
而国外某些开证银行之所以频频开出这类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则在于软条款信用证本身对其切身利益并没有多大危害,也谈不到受损失,更何况这其中还有银行自己客户的需要,以及国外银行激烈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
买方为控制货物质量,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验货付款的办法。
而国内出口公司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这类以买方出具验货证明的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实施。
但是,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屡有发生。
这种对受益人来讲基本没有保障的信用证,一旦发生纠纷或欺诈行为,受益人风险巨大。
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这也是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常出现的原因之一。
“UCP500”的文件起草人大都来自某些大国,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未在“UCP500”中得到阐述,可以说是一个遗憾。
软条款信用证的的确确害人不浅。
对于卖方来说,由于进口商及其银行在信用证内加列了个别条款或字句,设置圈套,极易诱使其受骗上当。
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就相当巨大;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才行。
然而,尽管处理软条款信用证是件比较头痛的事,但也不于惊惶失措。
即使是直至货物出运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不应该束手无策。
要灵活机智,要冷静分析,仔细寻找突破口,较为圆满地予以解决。
案例:一日,某公司来银行,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来,请求银行议付。
该客户虽在议付行开户,但此证却非该行通知。
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对于这样一张规定了单据将免费放给申请人,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的,明显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收汇的风险已显而易见。
据受益人讲,在交单前,曾多次联系申请人,要求删除该条款,但对方始终保持沉默,不予理睬。
在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的情况下,银行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分析,发现这张信用证在条款上开得并不严谨,尚有一些漏洞。
而且,信用证中含有这样一些索汇指示;“Please draw our account with Citibank N.A.New York for the amount of negotiation after 7 business days from date of despatch of documents under telex advice to us indicating amount and value date provide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re complied with"由偿付行清算货款的规定对我方掌握主动权是非常有利的。
于是,银行经办同志下力气对单据进行了严格的把关,清除了单据表面可能出现的所有瑕疵。
7月3日,议付行在寄单的同时便向偿付行电索,定起息日为7月12日。
7月12日,,偿付行如期解付。
7月19日,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要求退回从偿付行所收款项,理由是信用证已声明“将免费放单给申请人,待收到开证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
”在此之后,银行又连续两次收到开证行催促退款的电报,语气愈加紧急。
对于开证行的退款指令,银行的态度十分明确:首先,开证行应仅以单据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开证行既然未在收到单据7个工作日内对单据提出异议(经查,开证行于7月6日签收单据),按照500条款第13条b款规定,可认为开证行已接受单据,并应承担付款责任;第二,“免费放单”的安排只能被认为是开证行对申请人提供的便利,这项约定体现了开证行对申请人的信任,但不能免除开证行自身的付款责任,因为开证行在证中已明确向受益人/善意持票人承诺将对相符单据付款;第三,信用证规定单据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据受益人调查,申请人早已凭经开证行背书的正本提单将货提走。
如果开证行不打算承担付款责任,那它背书转让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议付行有理由怀疑开证行与申请人的欺诈行为有关联。
7月20日,致电开证行,阐明了上述观点。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电报发出后,开证行在保持了长达两个月的沉默后再次来电,仍坚持退款要求。
开证行在电报中,并不否认单证相符的事实,但认为议付行应在收到其受权后才可向偿付行索汇,指责议付行提前索汇的行为违返了信用证的规定。
对此,银行立即拟电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指出,开证行对信用证条款的解释明显不合理,且是自相予盾的。
根据信用证索汇指示,议付行可以“在寄单7个工作日内向偿付行索取议付金额”,而并非要求其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偿付行索汇,证中“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的条款仅仅是要求议付行暂时保留所收到的款项,待开证行授权后再对受益人结汇而已。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控制货款,一旦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符,可以在收到单据7个工作日内要求议付行退回已收款项。
议付行认为,开证行在证中声明“此证适用UCP500”,就应受国际惯例约束,而议付行对信用证条款的上述条款的上述理解才真正体现了国际惯例有关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精神。
11月28日,开证行通过其上海代理行(此证的通知行)转来电话,称开证行已和申请人商洽解决此事,并对议付行的协作表示满意。
这起由“软条款”引起的退款案,历时四个多月的较量,终于取得了圆满的结果,成功地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
软条款信用证风险巨大,在战略上我们要藐视它,在战术上我们要重视它。
通过这一案例,使人感到起码有4点经验是值得总结的:1 严格审单,防患未然。
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正当依据。
如果银行不是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排除了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的话,那么开证行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提出拒付,议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的基础。
2 究其弱点,争取主动。
在收到单据后,银行经办同志对信用证条款的每个细节进行了透彻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比如,“免费放单”条款与开证行承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矛盾,信用证索汇指示中存在的内在冲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