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中的重大问题(一)
中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有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
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异,这种税率制度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
另外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二)现行消费税制度的调整力度不够,对热点消费的支持不够消费税自1994年正式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十多年前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这一消费税制,与现今的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等方面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
在我国财政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在我国财政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一、我国现行财政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1.税种单一,缺乏多样性。
2.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和失误。
3.税收征收和分配缺乏透明度。
4.税负过重,影响社会公平。
5.税制改革的进程缓慢,改革效果不明显。
1.税种单一,缺乏多样性。
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体系中,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这些税种主要集中在一些大型企业和富豪身上,而普通群众的负担相对较轻,这缺乏多样性,容易造成财政收入的波动性过大。
解决办法:多元化税源,推行多层次的税收制度,根据收入、地区、行业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2.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和失误。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机制存在一些漏洞和失误,导致税收征收和分配不够公平,存在一定的逃税现象,影响财政收入。
解决办法:加强税收征管监管力度,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准确度,对不良征收行为进行惩戒。
3.税收征收和分配缺乏透明度。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和分配机制缺乏透明度,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决策缺乏公众监督,很难发现和纠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办法:建立税收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公开财政收支情况,对相关的财政政策和决策进行公众咨询和评议,提高政府财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4.税负过重,影响社会公平。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税负过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加剧了贫富差距的问题,限制了消费和节约,不利于财富的长期积累。
解决办法:通过两手抓政策,分别对大型企业和高收入群体使用财产税等重税政策,而对中小微企业和普通居民使用减税等措施降低税负,实现税收的公平发展。
5.税制改革的进程缓慢,改革效果不明显。
我国现行税制改革的进程过于缓慢,改革的效果不明显,部分税种甚至是过时的。
同时,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不够,很难满足不同阶段和不同地区的需求。
解决办法:加快税制改革进程,推动完善现行税制,逐步建立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税制,同时要完善稳定的税收政策,为国民经济的广泛发展提供支持。
二、与税收相关的案例分析1.个税点球事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税种,但由于传统工资薪酬收入的个税征收方式比较简单,而其他收入征收方式则比较困难,导致很多高收入人群往往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收入,而个税并不能充分征收,存在逃税现象。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作者:刘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3期摘要: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和实践。
然而,目前中国的税收只是税收。
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税收法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财税管理和财税服务的强烈期望,仍存在较大差距。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依法治国一、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形成。
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的财税制度和财税法制得到进一步规范。
中国特色财税制度和财税法制保障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来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提供了有利支撑。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广大人民的税收权利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意愿,迫在眉睫的是改善中国的税收立法的现状,提高税收立法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积极参与税收立法的意愿更加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速度正在进一步加快。
按照国际市场规则和治理模式进行财税改革,实现税收法定化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仅涉及税收问题。
其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没有明确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这些税种占总税收。
在世界其他国家,这个比例很高。
可见,我国的财税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差距,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这些差距和大量就业岗位的存在,使我国的财税法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严重脱节。
一方面,这导致了一些税收征管的任意性,容易滋生腐败,加剧矛盾。
另一方面,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漫长的立法过程已经太晚了。
有的规定征税,国务院只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征税。
分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分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讨论1。
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躲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实行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实行这些措施却没有详细规定。
虽然关于躲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实行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换言之,假如纳税人不阻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状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当法律责任。
其次,“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躲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状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由于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
等到税务机关对其实行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
也有纳税人可能由于种种缘由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根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患病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
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详细状况等问题。
2。
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惩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肯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需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其次,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觉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依据肯定的线索推断,比较简单操作。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法分析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法分析前言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惊人的发展成就,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直接对应个人所得税贡献的税收制度却一直没有得到同步的改进。
本文将对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法。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税率过低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纳税人缴纳的税基础也小。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七档,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但是纳税人只需缴纳小额的个人所得税,许多高收入者竟然能够避免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
征收难度大征收体系的管理复杂性导致了中国政府在上规模税收难以征收。
按照法规,对于团体个人雇员预扣个税。
但是这种方法对于那些属于团队且不具有固定工作地点的人员来说相当麻烦。
法规不够明确中国的税收法规不够明确,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例如,将多个奖金作为一个单独的不促进性的统一的奖金增加到一种某项收入中,有一些管理员将其应税收入转移到非经营性个人收入中。
这使得这个问题很难被正确地处理。
有助于逃税由于税收管理机构先前缺乏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职业培训,以及支持税务总监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所需的个人所得税咨询服务,税收管理机构缺乏解决逃税问题的能力。
改进方法增加税率为更好地应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财政需求,中国政府应该增加个人所得税率。
这将确保许多高收入者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也为政府提供加强财政的资金。
简化征收体系政府应明确规定征收体系,提高准确性。
例如,中国利用税收管理机构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某项收入税。
但是,因为管理难度大,应当打造一个与整个系统相一致的税收全国系统,来规范各个部分的征税工作。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数字化、自动化和透明度来简化税收征收过程。
明确税收法规政府应该明确税收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以防纳税人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辩护。
政府应该优先处理管理机构不当的问题,避免不利于税收缴纳的因素的出现。
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近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已正式启动对税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并争取在“十五”计划末期或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满完成。
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是我国税收法制的重大事件,对于规范政府和纳税人的征纳税行为,巩固和发展税制改革的成果,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就立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阐述。
一、税收基本法和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意义(一)税收基本法的概念税收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对税收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共同性问题、原则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而进行的规定,以统帅、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法体系中具有仅此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二)制定税收基本法的重大意义连续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税收基本法列入立法规划,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而且近期还加大了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力度。
其原因是:(1)由于税法的地位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规律所确定的,税法是属于宪法、行政法之类的公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
我国税种比较多,不可能每个税种都制定一部法律,只有首先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把我国税收法制原则、税法构成要素、税种设计、税制结构、税收管理体制、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征税机关的基本职责等重大问题规定下来,才能总揽和协调税收法律制度的全局,才能弥补各个税种单行规定的缺欠和漏洞。
(2)我国现在虽然已经有了一部税收征管法,但这仅是一部以税收程序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果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程序法也很难发挥作用,必须配套。
(3)税收基本法的提出,已经过了一定的论证并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八五、九五、十五立法规划之中,并且已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组织了专门班子负责这一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4)尤其是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已经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始,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已经展开,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在当前整个财税立法和经济立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推进财税法制建设,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立法。
税收制度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有了较大进展,但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和与西方发达国家税法体系相比尚存许多不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想是:从观念培养入手,增强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加快税收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收执法,健全税收监督;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建立网络化的税务资料共享体系。
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使税收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然而,我国在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尚存不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的立法明显滞后税法涉及纳税人人权、基本利益和国家关系,应该由宪法和法律予以规定,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的规定内容太少,不仅没有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义务,而且对一些重要的税收法律原则:如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益等;都没有加以规定。
在普通法体系中,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一部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在我国现有的20多个税种中,只针对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他绝大部分税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上,其中税收条例6个,税收暂行条例9个。
税法在主体上应该是法律,而不应该是行政法规,像我国这样长期、大量依靠行政法规,是很不正常的。
(二)税法的立法质量欠佳,法律效力不强从立法体制上说,税法应主要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而我国出台的税法大多却是授权立法。
在实际操作上,国务院把税收有关法规的起草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是税收的具体执行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对行使权力主体的职权规定得周到具体,而对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很少,有滥用法律的嫌疑。
现行税收制度主要以条例形式予以规定,存在着分散、交叉甚至相互重叠等问题。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立法则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
部分重要税种的立法层次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法律层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方面的自主权相对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税收调节的能力,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税收法律内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内容显得滞后。
一些税收规定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税收规范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和实现公平税负。
(四)税收立法程序不够民主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主性不足。
纳税人作为税收的承担者,在税收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这可能导致税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税收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议。
这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创新方向(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加快推进重要税种的立法工作,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形成完整、统一、协调的税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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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中的重大问题(一)内容摘要]海南特区的民营经济已成为了一支不可代替的重要经济力量,占全省国民经济30%强,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加以引导和监督。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层面来阐述海南特区民营经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重探讨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海南特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海南特区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保护“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自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
宪法的修改,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正式将非公有制经济定性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将非公有制经济摆到与公有制经济同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推动着民营经济更进一步的蓬勃发展。
在我省国有经济没有多大变化的情况下,民营经济已占全省国民经济的30%强,而且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更快地确立民营经济在我省市县区域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力求在发展比例、经营规模、行业领域及法律保护等方面有所突破,以此带动和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全方位地把握我省民营经济的地位、现状、发展趋势和法律保护。
一、民营经济的基本概念问题关于民营经济的概念和内涵问题,目前理论研究和实践部门的同志仍在争论和探讨。
从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和实践结果来看,对“民营经济”概念的提法大致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应是从所有制方面来界定,民营经济即为民所有的经济,其实质就是私营经济。
(1)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仅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其范围不涉及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即不涉及所有制问题。
它的经营方式可以是国有民营,也可以是民有民营,更多地强调了其经营特征,意味着由“民”作为经营主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2)第三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提法不科学,概念模糊,而且淡化了所有制。
(3)第四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是指产权明确到自然人,民间经营的经济。
(4)但是从某个角度来说,第一,第三和第四种观点,都忽略了公民或法人承包国有经济的那部分,缩小了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第二种观点,忽略了公民或法人兴办的企业,公民或法人兴办的企业其所有权是归属公民或法人的,因此这个观点缩小了民营经济概念的内涵。
然而,我们认为,民营经济是与官营经济或国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更简明地说,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
因此,民营经济的范围可以这样划分:在所有制形式上,它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即除国有经济中的国营以外所有的经济形式;在经营方式上,它包括除国营部分外所有的经营方式。
因此,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从概念上来看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比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范围要大,即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承包国有经济,从而获得经营国有经济的经营权;两者的联系是民营经济中公民兴办的企业的所有权是归属公民,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完全是属于公民或法人的,这样两者的交叉点就是所有权一致。
我们提出这样的“民营经济”概念,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个概念符合社会经济运动的实际。
从历史上看,民营经济与官营经济是一对孪生兄弟。
官营经济是由中来和地方政府所拥有和直接经营的经济形式,民营经济则是由民间经营的经济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化,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相应变化。
官营经济就是国营经济,是由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直接形式。
民营经济就是非国营经济。
事实上,在我国从社会主义制度确立至今的四十多年社会主义经济实际中,自始至终存在着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两种经济形式。
在改革开放前,虽然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将国有企业实行完全的国有国营,但是集体企业并不是国营的,还存在劳动者个体企业,都是民营的。
在改革开放后,个体经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国有经济成分不断成长壮大,以乡镇企业为核心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突飞猛进,国有企业也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大批国有企业也不再坚持国有国营,而实行国有民营。
民营经济形式不断增加起来了,地位也提高了。
只有把非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归属于民营经济,这样才能在概念的内涵上达到完整性,这才符合社会经济运动实际。
第二,这个概念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改革是对原有体制的—场革命。
原有经济体制的突出特征和要害就在于两点:一个是在所有制上追求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另—-个是在经营方式上追求国家直接经营。
从这个角度说,改革的突出任务就是要改变全民所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实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缩小国有国营的经营范围,实行国有国营、国有民营、集体经营、个体私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
同时,在民营经济进入,国有经济退出的发展趋势下,“民营经济”这个概念则鲜明地表示了改革全民所有制和改革国有国营这两大改革主题,提出这个概念有利于积极推进经济改革。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一)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促进了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已经而且还将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更关键的是意识决定行动,我省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无论是从认识上还是从政府的政策上都显得比较保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认识方面从较深层次上来分析,海南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上还存在着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认识尚不足。
十年多来,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消除所有制的歧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以国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高到我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做出了“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大结论。
这一精神在宪法修正案中也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从—些政府部门到社会各界还认识不足,因此从政策法规到社会舆沦上,未能形成一个强大的发展民营经济的氛围和效应。
我省新一届省委省政府在发展民营经济方面指导思想十分明确,提出了放手大胆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明确“不求属性,只求作用;不求所有,只求所得;不求形式,只求发展;不求比例,只求贡献。
”在刚刚结束的“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现场会”上,省委书记杜青林强调,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要有一个发展,就必须再来一次思想解放,关键是要确定发展是硬道理。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解放思想是前提,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十五”期间海南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经济工作的立足点从依靠公有制经济转到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轨道上来。
如果还有人以姓“资”姓“私”为由,肆意压制和阻挠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那就是违宪行为。
(5)这已充分显示了省领导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坚定决心,为民营经济在海南的发展营造了一个更加宽松的政治环境。
但是,这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将发展民营经济放到重要议程上来,加强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调查研究,对民营经济全面普查,然后制定民营经济的产业政策,帮助个体经营者、民营企业解决以往盲目发展、结构不合理、规模小、基地差、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
同时,社会各界都要加大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注度,热情支持这一事业的发展,不能再以轻视的或冷漠的眼光看着它。
2.政府职能和管理体制方面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一方面宏观管理不规范、不健全,往往政出多门,缺乏政府统一管理,各方面管理统一协调的局面。
“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
”“好事身上揽,出了事就排”。
另—方面管理力量不足、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交叉,责任不清,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引导不够,调控不力,“三乱”现象比较严重。
从更深层次上揭示了一个问题:地方政府严重腐败。
因此,我们建议在将来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里明文规定民营企业由王商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环保机关管理具体事项,政府行政机关负责宏观调控。
3.金融系统方面金融系统对民营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歧视。
由于我国金融相比率比较低,市场还不够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仍占绝对主体地位,囿于贷款政策的制约,信贷资金94%以上仍然投放于国有企业,而对民营企业基本上不发放贷款。
据统计,1997年国家银行对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比例为0.27%。
而民营企业在获得这0.27%贷款时,除要求应具有备国有企业的贷款条件外,还要求其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有可能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等附加条件。
正如《企业革命》一书所说:“私营企业到银行去贷款,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困难。
首先是没有给私营企业的贷款指标,即使有指标,宁可贷给效益差、产品没有销路的国有企业,也不愿货给效益高、有好项目的私营企业。
”理由是给国有企业的货款有“婆婆”负责,即使贷还不上,也有理由推卸责任。
更加荒唐的是,企业的信誉状况不是凭企业业绩,而是凭办事人的主观印象。
银行对私营企业不信任,不敢给私营企业贷款,即使贷也要求找国有单位作担保及其相当苛刻的条件。
譬如,有一家效益相当不错的民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了十万元,条件是先扣下一万元作为第一年利息,各种费用将近一万元,如此一来剩下的却寥寥无几。
这就不能不让人想到金融系统的严重腐败和银行体制的严重弊端。
因此,必须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建立民营企业贷款的担保制度。
(二)对民营经济的立法建议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可以认为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制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市场主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需要靠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
从法和利益的一般关系来说,利益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发展。
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也决定着法的发展。
法律形式往往有落后与利益内容的倾向,社会的各种利益是不断发展的法则是相对稳定的,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法或迟或早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显然,在宪法修改和十五大之前制订的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不符合宪法的宗旨和十五大精神,而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从规范、限制民营经济出发,而不是鼓励、促进起发展,所以法律总是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就谈不上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了。
因此,为了使我国的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我们必须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现行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清理和整顿。
1.企业登记方面(1)建立公开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制度。
虽然我省已经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以法律形式确立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度,放宽了登记范围、简化了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及缩短了企业登记办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