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比较
税收分权制之国际比较研究与借鉴

税收分权制之国际比较研究与借鉴【摘要】税收作为政府公共收入的重要形式,在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税权划分。
本文比较研究了美、德、法和日的税收分权体制,分析了我国目前税收分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税收分权体制税权划分税收分权财政管理制度,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
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分权制度,以实现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
财政分税体制的确立,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财权和事权的范围,实现了计划经济财政体制向市场经济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
分税制以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迅速增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得到发挥。
但是,当时的分税制,并不是真正的财政分权体系,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与目标模式有很大距离,是不彻底的渐进式改革。
当时的考虑是通过逐步深化改革来解决省以下各级的财力分配问题。
近二十年过去了,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
一、经济发展水平约束下各国税收分权体制比较1、美国税收分权体制的特点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联邦、州、地方三级。
三级机构均有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都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征收权,各州、地方税收的确定不须联邦审核批准,没有统一的类型规范。
税种享有方面,与国际上普遍按税种来划分收入不同,美国采取税源分享的形式来划分税收收入,这是一种税收收入分权式的分税制度。
联邦政府的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和货物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是财产税。
这使得三级政府各自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为履行各自职责、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因此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较小。
自然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自然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自然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是各国纳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以下是一些国际比较和借鉴的措施:
1. 美国的全球征税制度:美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所得到的收入都需要缴纳税款。
但是,在美国和某些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可以避免同一笔收入被两次征税的情况。
2. 澳大利亚的公正性工具:澳大利亚税务局会使用一些工具来鉴定是否存在公正性问题,如追溯旅行历史、资产转移等。
3. 法国的补充税制度:法国对海外收入实行补充税制度,纳税人需要如实申报世界范围内所有的收入,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4. 加拿大的居住地和非居住地:加拿大会根据纳税人的居住地和非居住地的情况定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法规。
5. 新加坡的免税政策:新加坡对在境外赚取收入的居民实行免税政策,但也要求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在纳税年度中申报。
可以看到,各国的做法都有差异,并不存在一种国际通行的最佳方法。
在自然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方面,应综合考虑国情、税收制度、信息交换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政策。
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

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地方税体系是指由多种地方税种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明确的税权划分,相对独立的征收机构的统一体。
因而,地方税体系由地方税种、收入规模、税权划分和征收管理机构等四部分组成。
尽管这四因素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同,但它们是密切联系的完整统一体,对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地方税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四要素。
文章将从四个方面出发,对国外地方税体系进行比较分析。
一、外国地方税税收权限的比较分析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
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
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
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权划分是分级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各级税收体系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我们论及地方税税收权限问题时,实际上讨论的是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绝对的中央集权或绝对的地方集权。
具体则是指以上四种权限中中央集什么权、地方分什么权的问题。
从国外地方税体系的情况看:1.强调中央税权的主导地位是各国税权划分上的共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论是实行集权式分权模式的国家还是实行分散式分权模式国家,各国大致上都将中央税权置于地方税权之上,使地方税权受到中央税权的制衡。
比如,尽管美国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权,但在税权上仍然存在着“双重制约”,即联邦对州和地方以及州对地方在税收权限上的制约。
2.从税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看,税权划分有三种模式:①分散型:分散型的特点是各级政府都被赋予很大的税收权限,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均各自行使相对独立的税收权限,包括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和优惠权等,这是形成统一的联邦税制与各异的州与地方税制并存这一独特格局的根本原因。
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改革思路

税 收立 法权 的纵 向划 分 , 指 税 收立 法 权 在 是 中央 和地方 国家权力 机关 之 间 的分割 和 配 置 , 遵 循“ 一 领 导 , 级 管 理 ” 统 分 的原 则 。税 收 立 法 权 的纵 向划 分在 国际上主 要有 两种 模 式 , 即集 权 模
了公 共部 门活 动 的 三 个 领 域 , 即资 源 配 置 、 收入 分 配 以及稳 定 。他 只 是 简单 地 讨 论 了 财 政联 邦 制, 并作 出 了以下 结论 :财政 联邦制 的核心 在 于 “ 以下命 题 : 有关 资源 配置 职能 的政策 应 当 允许 在 各州 之 间不 同 , 取 决 于 各 州 居 民 的 偏 好 ; 收 这 而 入分 配职 能 和稳定 职能 目标 的 实现 , 主要 是 中央 政 府 的职责 。 ⑤因此 , 该 明确 并 划 分 各级 政 府 ” 应 的职能 , 依据各 级 政府 正常 行使 其 职能 的财 力 再
认 为 , 中央政 府 相 比, 方 政 府 更 接 近 于 自己 与 地 的民众 , 地方政 府 比中央政 府更 加 了解 其 所辖 居
由立法 机关 和行 政机 关等 共 同分 享 。具 体 来说 , 横 向划分 的税 收 立 法 权 包 括 立 法 机 关 专 门 的立 法权 、 行政 机关 的立 法权 以及 作 为两 者 之 间连 接
所谓 税 权 划 分 , 要 是 指 税 收 立 法 权 的 分 主
配 , 括横 向划 分和 纵 向划分 两个 方 面 。 包
税 收立 法权 的横 向划 分 , 指税 收 立法 权 在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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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和评价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与评价概述税收制度是每个国家必须要有的一套体系,它包含了政府征收各种各样的税费,以供政府使用于公共事务。
在历史上,税收也是国家的重要社会和经济指标之一,反映了国家的财政状况、纳税人的财富状况以及政治决策的精确性与公正性。
笔者将对各国税收制度的情况进行比较和评价。
税制的分类税制可分为两类:间接税和直接税。
间接税是指政府对不同行业的商品和服务加征的税费,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直接税则是指政府对个人或企业的所得、遗产、房产等收取的税费,比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从全球来看,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很大,以下将举例说明几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瑞士瑞士的税务制度十分灵活和综合,通过税收的分级来确保税率公平和透明度。
根据所处的州,瑞士居民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税制优惠。
此外,瑞士的企业税税率相对较低,也是吸引众多跨国企业在此注册的原因之一。
美国美国是一个以国内所得税为主要税源的国家。
在美国,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向联邦政府缴纳所得税,而各州也会对本地的居民和企业征收另外的税费。
在政治上,由于不同时期和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以及各个州之间的税率和税收制度的不同,美国的税收制度也经历了繁荣和衰退的各个时期。
欧盟欧盟的税收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更加集中化和统一。
在欧盟内最常见的税种是增值税(VAT),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则因各成员国政策的不同而不统一。
欧盟成员国的税收资源也更加的均衡,同时在税收透明度方面,欧盟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税制的评价税收制度的评价是复杂的,它需要考虑到整体经济和社会环境下的各种因素。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税制。
公平性税收制度应当是公平的,它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减轻贫富差距以及所得差异。
具体而言,这需要政府确保使贫困阶层的税收负担大幅减轻,并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多的税费。
有效性税收制度应当是高效和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
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应当确保政府使用税金在公共事务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并去除不必要的浪费。
外国税制第14章外国税收法制管理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
2.美国的受理上诉法院 受理上诉的法院包括美国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美国 上诉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审理和裁决对税务法院、地 区法院、索赔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法院。全美共有 13个巡回上诉法院。只要纳税人居住在这一巡回区内,则 不管其在哪个税务法院和地区法院起诉的案件都归纳税人 居住地所属巡回区的上诉法院受理,但如是在特别法院起 诉,则必须在特别法院所在的巡回区的上诉法院。上诉法 院受理上诉时,不负责调查案件事实,只负责裁定审判法 院判决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根据美国法律,某一上诉 法院对案件的裁决,对其他上诉法院无案例价值和法律约 束力,但对其司法管辖下的审判法院具有案例价值和法律 约束力。如败诉方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再上诉到最高 法院。但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为最终判决。
(1)审级制度不同。 (2)审理机关不同。 (3)是否复议前置不同。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
3.税务(国税)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得知该行政行为 之日的次日起两个月之内,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异议; 对异议审理决定仍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决定书之日的次日 起1个月内向不服审判所所长提出复议。 国税不服审判所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 是否应当受理。如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可驳回申请。在正式受 理之后,将复议申请书的副本送交做出原行政行为的国税机关, 并要求其提出书面答辩。国税不服审判所在收到国税机关所提 交的答辩状之后,应将其副本送交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原则 上是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复议请求人要求进行口头 陈述的,审理人员必须安排听取陈述的机会。另外,复议申请 人有权阅览国税机关所提交的其它书证或物证。 复议申请除了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词和证明进行之外,《国税 通则法》还授权复议审判官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 经复议审理仍不服的,则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次日起3个月 内,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平和财政平衡。
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调整方式,下面将分别分析几个国家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美国的税制是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征税的混合税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货物和服务税等多种税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美国实行分层征税,即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为不同的税率。
目前美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率达到了37%,但是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婚姻、赡养子女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在企业税方面,美国于2018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21%。
此外,美国还实行较为严格的财产税制度,对个人和企业的房产、股票等持有财产征收税收。
二、瑞典瑞典是欧洲社会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瑞典的税率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较高,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57%。
但是,瑞典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公共服务较为完善,如医疗、养老和教育等都由政府提供,并能够覆盖所有公民。
在企业税方面,瑞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但该国对企业的高管奖金、股票期权等也进行额外征税。
三、中国中国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种税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起中国实行了新个税制度,将原有的7级税率改为了11级,最高税率为45%,但是针对低收入群体有更多的税收免除和减免。
在企业税方面,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但在区域和行业方面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和减免政策。
此外,中国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房地产税制度,对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托管、房地产经纪、代理和房地产中介管理等机构和个人都将征收房地产税。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调整方式,涉及到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社会福利和财政平衡等多个方面。
因此,在制定和修改税收政策时需考虑实际国情和民生需求,既要强化税收收入,也要保证公平公正,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美国与欧盟税收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税收法规对比近年来,关于税收法规的争议逐渐升温,各国纷纷加强税收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其中,美国和欧盟的税收法规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立法机构、税收制度、税费核算等几个方面对美国和欧盟的税收法规进行比较。
一、立法机构的差异在美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最高机构是联邦政府,它拥有最终的决策权。
而在欧盟,各成员国也有一定的立法权力,欧盟则是在成员国之间寻求共识,并在此基础上自主立法。
因此欧盟的税收法规属于共同制定和决定的状态。
二、税收制度的异同在税收制度方面,美国实行了较为复杂的联邦制度,其中不仅有联邦税,还有州税和地方税等。
而欧盟则采用了较为单一的税收制度,各成员国根据欧盟的规定实施税收政策,如增值税等。
区别之一是美国联邦税还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消费税。
其次,美国的税率是分层的,扣除标准则是不同的。
欧盟则采用了更加统一的税收制度,并将重点放在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上,同时采用了相对较低的税率和简单的征税计算方式。
三、税费核算的异同在税费核算方面,美国采用了相对繁琐的税费核算系统,需要进行具体的计算和报表填写等,费时费力。
而欧盟则实行了较为简便的税费核算方法,个人和公司只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即可,并且可以进行合理的税费减免。
然而,欧盟的税收法规在一些问题上仍存在缺陷,比如在跨境税收方面,立法较为复杂,不同的成员国之间也存在相互抱怨的情况。
而美国则相对更加完善,能够在跨国税收方面对各种问题做出更为全面、有效的应对。
总的来说,美国和欧盟的税收法规存在不同之处,美国采取的税收制度和核算方法比较复杂,而欧盟则较为简易。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并持续优化完善税收法规,提高税收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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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比较现代国家税收的重要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即国家征收赋税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税源、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纳税义务人等均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凡不是依法律规定而要求公民履行的纳税义务,公民可以拒绝缴纳;同时,除法律有例外规定,任何人不得免除纳税的义务,也不得任意增设或变更纳税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可以对是否依法要求其纳税进行监督。
税收法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两大手段,税收法定目的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罪刑法定目的是保障公民人身权。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均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是人类文明共同的财富,借鉴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基本做法,对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积极作用。
一、西方国家税权划分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前提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理论基础上的。
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契约论的基础上,针对土权神授主权在君的理论,提出了分权学说,即国家的权力应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行使执行权的机关,对外权与执行权由国土和政府共同行使。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他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分别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掌握,立法权要实行代议制由人民来行使,行政权应当掌握在国土(政府)手中,司法权则由法院行使;三个部门应当互相牵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
按照洛克、孟德斯鸿等人的理论设计,西方国家根据自己的历史和实际状况,形成了以三权分立为特征的政治体制。
与整个政治体制相适应,西方国家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职责范围清晰,相互、制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对税收基本问题的法律规定关于税收基本问题的法律规定,一般都在宪法中体现,也有的国家专门制订了税收基本法。
纳税是现代国家中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是各国宪法的通例厂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十二条对纳税义务的规定: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
在规定了公民纳税义务的各国宪法中,有些明确规定了纳税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第十三条规定: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问按其能力作平等分摊。
意大利宪法(1947)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
希腊宪法(1975)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希腊公民无例外地按其收入分担公共开支。
巴林国宪法(1973)第十五条规定:征课捐税必须公平合理,法律规定对低收入者免征捐税以使其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
菲律宾宪法(1987)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则统一和公平。
科威特宪法(1962)第四十八条规定:为使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法定收入微少的人免除纳税义务。
土耳其宪法(1982)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平合理地分担纳税义务是财政政策社会目标。
叙利亚宪法(1973)第十九条规定:赋税,以实现平等和社会正义的原则。
各国宪法对纳税义务具体内容的规定繁简不一。
多数国家的宪法只作原则性规定,条文的表述也简明概括,如日本宪法(1946)第三十条规定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义务。
也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得比较具体,如菲律宾宪法(1987)规定了累进制税则,叙利亚宪法(1973)第十九条规定赋税按衡平法和累进制的原则征课。
比利时宪法规定得更为详细,国家税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规定。
省、城市、市镇联合体和市镇的地方税,非经各自议会作出决议,不得征收。
关于省、市、市镇联合体和市镇可以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征收地方税的例外情况,由法律规定。
国家税须每年投票通过。
规定国家税的法律,如不展期,其有效期仅为一年。
在税收方面,不得规定特权。
免税或减税,只能由法律规定。
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国民只缴纳以国家、省、城市、市镇联合体或市镇的名义征收的国家税和地方税。
税收法定原则在多数国家宪法中得以体现。
这渊源于前述英国自由大宪章(1215)第十二条的规定,即设无全国公民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
法国《人权宣言》( 1789)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法国1793年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协助赋税的创设,监视其用途和了解其状况。
日本宪法(1946)第八十四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
新加坡宪法(1965)第八十二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者外,不得由新加坡或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纳税的立法权属都明确规定由议会行使。
如美国宪法(1787)第一条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对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国会有权课征直接税、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应全国统一。
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课征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数。
法国在1791年宪法中的赋税篇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赋税应于每年由立法议会讨论并决定之,如非明文规定继续有效,即不得继续存在到下一次会期最后一日以后。
郡行政官及县行政官不得创设任何赋税,不得课派立法议会所规定时问和数额以外的赋税。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收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由议会投票通过的法律加以确定。
菲律宾宪法(1987)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经国会会议议员过半数同意,不得通过准予免税的法律。
有些国家的宪法在税收立法上不仅规定了议会与政府的权限划分,而且规定了中央税(联邦税)与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划分。
在议会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同时,可以通过委托立法授权政府制定某种税制,或颁布有关的税收条例。
如瑞典1975年的政府组织法(该法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第九条规定,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授权以政令的形式颁布关于货物进出口关税的条例。
菲律宾宪法(1987)第二十八条规定:国会得立法授权总统在指定范围内,并遵守国会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制定关税率、进口和出口限额、船舶的吨税、码头税以及在政府的全国发展计划范围内的其他税或关税。
土耳其宪法(1982)第七}-三条规定得授权内阁根据法律规定的上限和下限,变更有关税、捐、费和其他财产负担的减免率和照顾率。
巴基斯坦宪法 1973)不仅将征收、废除、豁免、变更或调整任何税纳入议会的立法程序,而且对联邦和各省之问的岁入分配,议会授权征收的所得税(包括公司税)、销售和购买税、总统规定的国产税和其他税、以及省议会或省政府无权制定的税种等都加以限制。
还有一些国家采用税收基本法形式规定国家税收基本制度,如德国、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一些中东欧国家等。
阿根廷中央与省的税权划分由宪法规定,其11683号法律则对纳税人、纳税、限定性条款、征管、纳税程序、罚则等做了一般性规定,起到了税收基本法的作用。
概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曾是法、西、荷、葡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制订各部门系统完整的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英、美以及曾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一般不倾向于制订成文法典,制定法大多以单行法律形式出现,这一特点也在税收立法上体现出来。
目前已制订税收基本法的国家一般均为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中一些国家虽有税收法典形式,如美国岁入法典,但只是法律汇编性质,而不同于系统化的规范性部门法典。
三、税收立法机关及立法程序现代国家的立法机关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议会。
在各国立法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即立法机关的地位,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中体现出四种类型。
立法优越型。
以英国为典型代表。
它推崇议会主权原则,主张一切法律原则均由议会制订;以立法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以立法权为最高统治权,以法律为最高命令。
在英国,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内阁居于从属地位,高等法院虽对行政机关是独立的,但必须执行议会决议,受议会监督,贵族院本身即是最高裁判机关。
内阁对立法机关虽有解散下院的制约权,但在法律上这一权力尚不足以抵消议会的优越地位。
三机关平列型。
多数分权国家属此种类型,最具代表性者当推美国。
立法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法律地位与行政及司法机关基本上平行并列,各机关之问存有不同程度的制衡关系。
在美国,立法权和财政监督权归国会享有;总统掌握行政权,无直接立法权,但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的权力,可以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宣布总统法令和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
行政优越型。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法国属于此种类型。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大大强化了行政权,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掌握行政权而由内阁代为对国会负责,内阁总理拥有立法创议权,政府有权就法律草案和提案提出修正案,政府提出的法案在国会议程中优先讨论。
法国宪法在划分法律事项和行政命令事项的范围时,使法律事项受到限制,而命令事项却有相当的自由度;对于命令事项,即使在法律上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根据总统命令进行修订或废除;关于法律事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国会在一定期限内承认根据命令所做出的规定;总统和议员都有法律提案权,但关于财政税收法案,则不承认议员的提案权和修改权。
立法至上型。
瑞士即为此种类型。
瑞士宪法规定,作为立法机关的联邦院和国民院的法律地位高居于行政机关之上,行政机关无条件服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不仅掌有立法权,还有行政权、监督权与裁判权。
对于联邦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行政当局不得否决,法院亦不得宣布其违宪。
一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基本可划归立法至上型。
据对152个国家立法机关的构成统计,采用一院制的国家有107个,采用两院制的国家有44个,采用三院制的国家只有1个(南非)。
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两院制,单一制国家既有采用一院制的,也有采用两院制的。
各国的立法程序很不相同,但大体均由行政机关或议员及议会专门委员会提出法案草案,经议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家元首签署、公布。
在有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可以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
税收法案一般由政府中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拟订提出,或由议员及议会专门委员会提出。
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中,法案必须由两院都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一般认为,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可以防止立法的草率与武断,并缓和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