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

档案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3-02-08 10:50:33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案件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律师提交的查询手续负有审查的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本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

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

协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

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负有监督

和指导的职责,发现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将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北京

市律师协会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及建议等,将依法依

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

新的办法颁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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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当前劳动争议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内部文件,首发扩散法院目前的审判口径)作者:上帝教你打官司

北京高院关于当前劳动争议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内部文件,首发扩散法院目前的审判口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不断增长。为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两个中院分别总结出很多指导意见。借此次劳动培训的机会,高院专门组织了研讨,与两个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就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亟需统一认识的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意见相对集中。在融合了两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高院根据研讨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实体部分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问题1:两类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

(1)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参考意见: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一般情况下按劳务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可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新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而劳动者以新单位未为其缴纳上述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可以不予支持。

问题2:在建设工程的发包、转包、分包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与上一层发包、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相关主体如何担责?

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的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相关主体如何担责?

参考意见:目前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受到损害的,由上一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转包、分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3:非法用工关系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1)用工主体方面: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无劳务派遣资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2)行为方面: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参考意见:对于因为主体原因造成非法用工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未办理营业执照而用工,一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者企业合伙人在设立公司、企业的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招聘劳动者的情况。

对于因为“行为”方面原因造成非法用工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中的问题

问题4:对用人单位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按无效行为处理为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问题5: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参考意见:不能。

问题6: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应当何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考意见:劳动者应当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

问题7:工资的相关问题

何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何谓“应得工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参考意见:“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应得工资,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全部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等等。问题8:双倍工资的问题。

(1)双倍工资的性质、计算基数及起止时间。

(2)双倍工资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3)双方当事人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4)用工满一年,用人单位仍不补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参考意见:

(1)双倍工资的性质:双倍工资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实际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

计算基数: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约定的月工资可作为计算基数。约定不明或者实际月收入高于约定标准的,按照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月收入标准确定。但该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及截止点:一般情况下起算点为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时效问题

参考意见: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1款的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双倍工资应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时效,不应按月计算。

起算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参考意见:原则上可不予支付。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倒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4)用工满一年后仍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否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参考意见:不应支付。

问题9:加班的问题

(1)如何正确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实行“月薪”制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有异议,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由用人单位就支付项目和各自的金额、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提供明细,并折算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低于本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该约定为无效。应

当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作为加班工资基数重新核算加班工资。

(3)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参考意见:“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在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提供,则可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可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难易程度,适当分配举证责任。

问题10: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

(1)社会保险待遇赔偿的问题。

参考意见: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后,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以社保部门或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数额为准。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损失,暂按2009年会议纪要的规定处理。

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按2009年7月31日市高院与市社保局《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规定处理。即由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参考意见:一般情况下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

(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保险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单位应负担部分的,是否支持?

参考意见:应予支持。但劳动者需证明单位应负担的数额。

三、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的问题

问题11:劳动部481号文中25%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仍然适用?

参考意见:该条款可以继续适用,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已经取得加付赔偿金的除外。

问题12: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的作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的,对解除行为的效力有何影响?对该程序是否要主动审查?如仲裁时没有提出此问题,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劳动者提出此问题,单位是否还能够补交工会相关证明?

参考意见:征求工会意见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的程序要件,没有征求工会意见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法院应主动审查该解除合同的程序要件。在庭审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可以补交工会意见。

问题13: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一致的后果

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否应当支持。

参考意见:原则上可不予支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辞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问题1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审查?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是认定规章制度效力的重要因素。另外,还要结合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

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不应过于苛求。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问题15: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参考意见:劳动者未经批准自行离职,如其不办理工作交接等附随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仍需事先告知,但履行告知义务后自行离职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6: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何认定?

参考意见:此类行为属违法解除行为。

问题1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如何确定损失数额?

参考意见:劳动者对其损失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如无法确定损失数额的,可以参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

问题18: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1)出租车司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出租车司机对其月平均工资负有举证责任。在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考虑到出租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目前统一按每月75元交纳,可参照个人所得税回推计算的月工资数额,作为出租车司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否支持?

参考意见:应予支持。

(3)经济补偿金计算劳动者年限的起算点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起算点?

参考意见: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包括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参考意见:按劳动者的连续工龄计算。

四、竞业限制和劳务派遣的问题

问题19: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仍具有约束力?

参考意见:仍然具有约束力。

(2)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要求适当调整的,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如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超过30%,可以调整到不高于或不低于实际损失的30%的幅度内。

问题20:劳务派遣的问题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动者选择被诉主体。必要时,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五、工伤问题

问题21:劳动者受伤后,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前,起诉要求工伤待遇的,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应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其先进行工伤认定。

问题22: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意见:可以。

程序部分

问题23:当事人申请撤裁,但仲裁未实体审理的几种情形如何处理?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然后再申请仲裁,取得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到法院的,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法院应予受理。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申请处理的,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问题24:仲裁以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

处理?

参考意见:一般情况下,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法院认为该仲裁机构确有管辖权的,应告知当事人再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一次;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如仲裁机关之间因为管辖发生争议或管辖不明确致使案件长期无法进入实体处理的,法院应予受理。

问题25: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裁决的效力问题?

参考意见: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一方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双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未起诉部分如何处理?参考意见:法院经过全面审理,认为未起诉部分的裁决内容并无不当,应当视为当事人均认可该部分内容,并应当在判决主文中进行相应的表述。

(3)仲裁裁决作出后,未起诉一方在答辩意见中提出仍然坚持仲裁时的全部请求,包括仲裁裁决未支持的请求,法院是应当只审理原告的请求,还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全部请求作出处理?

参考意见:法院只需审理原告的请求。未起诉一方应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进行答辩。仲裁裁决作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即视为认同裁决结果。

问题26:在仲裁阶段,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但诉讼阶段未出庭,该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认定?在仲裁阶段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诉讼阶段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该证人证言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在诉讼中仍按有效处理,但当事人提供充分反证的除外。

问题27:诉讼当事人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在91条、92条和94条规定了三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此时三方当事人是否均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参考意见:一般情况下,应当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2)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挂靠方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一般情况下,应当将挂靠方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挂靠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

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的,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被刮靠人有证据证明其将挂靠事实告知劳动者的除外;挂靠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文书部分

1.个体经济组织作为当事人时,如何列明?

对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纠纷,如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发生变更,但字号未变更,此时应以谁作为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

参考意见: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2006年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破产企业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时的表述问题。

参考做法:法律文书的首部:

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大街某某号。

诉讼代表人: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组(或某某律师事务所)

即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负责人某某,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或者负责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3.裁判文书的几个问题

对仲裁裁决结果,应在文书中予以表述。

(1)双倍工资在判决主文中如何表达的问题。

参考做法: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某某一次性支付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元。

(2)判决主文有多项时,如何表述?

参考做法: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等最好分项列明,不要只表述总数。

(3)涉及多个支付主体,包括多个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在判决主文中如何正确表述?

参考做法: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某支付工资XX元、经济补偿金XX元,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决主文与仲裁的衔接问题

参考做法: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确认,在判决主文中进行表述;仲裁裁决中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法院认为不应给付,则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为原告某某无需向被告某某支付XX损失XX元;如法院认为应当给付,则在判决主文中把该项裁决内容进行表述:原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元;如法院认定的给付数额与仲裁裁决不同,则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写明应付数额;如仲裁裁决未支持申请人的某项请求,申请人不服起诉的,法院如认为应该支持该请求,则在判决主文中直接予以表述;如法院亦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则应判决驳回其请求。

(5)裁定书的表述问题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法院受理后当事人撤诉的,应在裁定书中注明原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如果法院经审查,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亦应注明原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及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

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一、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秘书长:李冰如 职责: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行业纪律部、会员事务部和财务部。 电话:64515958 邮箱:libingru@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2、副秘书长:王笑娟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综合调研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64515898 邮箱:wangxiaojuan@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3、副秘书长:刘军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业务培训部、宣传联络部、国际事务部和信息网络部。 电话:64515886 邮箱:liujun@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4、副秘书长:赵菁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 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二、秘书处各部门 1、综合调研部(部门邮箱:zhdyb@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部门传真:64515870) 主要配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协会各类文件、档案、图书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理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行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整理、编辑研究成果和行规等。 主任:陈强,电话:64515876 邮箱:chenqiang@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工作人员: 赵山,电话:64515875 邮箱:zhaoshan@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卫海霞,电话:64515874 邮箱:weihaixia@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杨毅,电话:64515877 邮箱:yangyi@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潘静,电话:64515925 邮箱:pan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大家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位置:首都律师 > 会员服务指南 >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5、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6、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 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 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 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 档案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3-02-08 10:50:33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 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案件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律师提交的查询手续负有审查的义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 习管理办法 大家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 理办法 大家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

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

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会的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会。实习人员申请恢复登记审查的,应提供调查结束或案件审结的证明文件。因前述原因暂缓实习登记的,暂缓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制定了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条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重申和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重申和严格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4 信息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北京律师作为首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进程中肩负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 长期以来,全市律师积极投身首都和谐社会建设,作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进行依法沟通协调的重要桥梁,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为了加强对律师办理各类群体性案件的指导,2006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代理群体性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意见,北京律协在协会网站向全行业进行了全文转发。但是,我们发现,仍然有少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今年是北京奥运决胜之年,北京律师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平安奥运等方面责任重大。 为此,协会就重申和严格执行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扎实做好服务奥运、促进和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市律师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树立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组织本所律师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把有关规定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律师,要严格案件审批制度,主任及合伙人要对本所律师代理的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承担起指导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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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 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北京市律师的执业水平,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完善和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违规查处工作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2、对于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 第四条纪律委员会及其委员和工作人员在参加调查、处理、调解工作时,应当以公正和独立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纪律处分决定由纪律委员会执委会讨论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名义发布,由律师协会秘书处执行。 第二章纪律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纪律委员会由三十四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 第八条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2、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3、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4、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纪律委员会独立地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处分和执业纠纷调解。 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五名由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的委员组成纪律委员会执委会。执委会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对经评审后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或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请讨论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执委会的决定应当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一、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秘书长:李冰如 职责: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行业纪律部、会员事务部和财务部。 电话:64515958 邮箱:libingru@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2、副秘书长:王笑娟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综合调研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64515898 邮箱:wangxiaojuan@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3、副秘书长:刘军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业务培训部、宣传联络部、国际事务部和信息网络部。 电话:64515886 邮箱:liujun@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4、副秘书长:赵菁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 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二、秘书处各部门 1、综合调研部(部门邮箱:zhdyb@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部门传真:64515870) 主要配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协会各类文件、档案、图书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理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行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整理、编辑研究成果和行规等。 主任:陈强,电话:64515876 邮箱:chenqiang@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工作人员: 赵山,电话:64515875 邮箱:zhaoshan@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卫海霞,电话:64515874 邮箱:weihaixia@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杨毅,电话:64515877 邮箱:yangyi@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潘静,电话:64515925 邮箱:pan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859843531.html,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 则 1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

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能够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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