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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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流程

看懂,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流程

看懂,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流程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流程1. 前言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流程,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

2. 登记信息查询概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是指通过特定渠道查询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包括房地产权证书、抵押信息等。

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人们获取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抵押信息等重要信息,有助于合法合规的进行房地产交易。

3. 登记信息查询渠道目前,上海提供多种渠道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包括以下几种:3.1 上海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系统上海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系统是一个线上查询平台,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使用该系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注册账号并登录,然后按照系统操作指引进行查询。

3.2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是一个线下查询服务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办理服务。

可以前往大厅办理登记信息查询业务,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操作。

4. 登记信息查询流程4.1 准备查询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前,需要准备相关查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证书、身.分.挣明等。

4.2 登录查询系统/前往登记服务大厅根据选择的查询渠道,登录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系统或者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4.3 填写查询申请在系统中填写查询申请,包括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和查询目的等。

4.4 提交申请并支付查询费用确认无误后,提交查询申请并支付相应的查询费用。

4.5 系统查询/工作人员办理系统查询:查询申请成功后,系统会进行自动查询,并查询结果。

可以在线查看查询结果。

工作人员办理:如果选择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办理查询业务,工作人员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办理,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查询结果。

5. 附件列表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不动产证书样本附件2:身.分.挣明样本6.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不动产登记:指对房地产及其权利、抵押等进行的登记行为。

查档详细流程上海档案馆查询流程

查档详细流程上海档案馆查询流程

查档详细流程-上海档案馆查询流程提供档案查阅效劳是档案部门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查档过程是档案部门与查档人之间的双向活动,具有公共关系的属性。

长WTT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查档流程,希望你们喜欢!查档流程图档案归档范围(一)归档工作的原那么(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作用、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学校各部门职能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好、准确、系统。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络,照顾不同部门的不同特点。

(4)归档材料还应包括职能活动中产生的除纸质文件以外的其它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归档的主要内容(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文书、教学、科研、基建、设计、产品与科技开发、设备仪器、出版、外事、财会十一个系统的内容,详细范围见有关档案管理方法。

(2)归档的重点以本校形成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

其次是上级和其他单位发来的文、电及附件。

上级来文中,应以针对学校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为主。

(3)电子档案归档见河海大学电子档案管理方法。

(三)不归档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3)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4)重份文件;(5)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6)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指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学校主要指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7)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8)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立性意见的人民来信;(9)学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10)本校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11)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搜集的文件材料;(1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13)未生效的合同、协议、单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2014年10月9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调查行为,根据《物权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程序及其成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业务范围)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办理下列房屋权属调查业务:(一)在建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预测(以下简称房屋预测);(二)建成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以下简称房屋实测);(三)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变更调查;(四)房屋灭失调查;(五)房产平面图修测(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状及相关地形要素等修测);(六)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房屋调查。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实地查看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实地查看房屋权属状况。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灭失房屋的注销登记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灭失调查。

房屋管理部门在履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时需要房屋调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调查。

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

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保障房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规范保障房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保障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保障房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1. 负责制定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3.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二)保障房管理机构1.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2.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3.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三)相关工作人员1. 负责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保障房档案;2.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3.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

四、档案管理内容(一)保障房建设档案1. 保障房项目立项文件;2. 保障房设计方案、施工图;3. 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4. 保障房竣工验收报告。

(二)保障房分配档案1. 保障房申请资料;2. 保障房分配方案;3. 保障房分配结果;4. 保障房租赁合同。

(三)保障房管理档案1. 保障房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资料;2. 保障房租金收取、补贴发放等资料;3. 保障房使用情况调查、评估等资料;4. 保障房政策宣传、咨询等资料。

五、档案管理流程(一)收集1. 保障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各类保障房档案;2. 保障房档案收集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二)整理1. 保障房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2. 保障房档案整理应当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阅和利用。

(三)归档1. 保障房档案归档应当及时、准确;2. 保障房档案归档应当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10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0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三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规范房屋土地调查行为,提高房屋土地调查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推进房地产测绘体制改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土地调查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资格审查和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土地调查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市房地资源局认定资格,取得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资格等级证书》。

未取得调查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第五条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资格等级证书》的调查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下列房屋土地调查业务:(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三)地籍测量;(四)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和实测;(五)其他有关的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第六条调查机构实行资格等级制度,调查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A级、B级、C级。

原事业性调查机构基本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等级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具备的条件相应核定为准A级或者准B级或者准C级。

第七条调查机构应当在以下规定的范围内从业:A级资格调查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B级资格调查机构可以从事除下列情形外的各类房屋土地调查业务:(一)规划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二)外环线外土地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外环线内土地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三)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四)市重大工程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五)独立构筑物、独立地下空间的调查业务。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沪档[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沪档[2003]38号)各区、县档案局:为了规范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现将《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档案局2003年6月11日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行政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行政监督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性了解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制定档案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档案行政检查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档案行政检查工作一般按既定计划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组织。

第五条档案行政检查实施现场告知制度。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档案行政检查时,应当首先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读《档案行政检查告知书》,告知档案行政检查的内容、要求、法律依据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参加档案行政检查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在《档案行政检查告知书》宣读完毕后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档案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和执法权限。

第七条档案行政检查一般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实地查看档案管理现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档案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涉嫌违法,并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住房保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体制;(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便民服务,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住房保障档案收集范围:(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标准及文件;(二)住房保障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评估等文件;(三)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分配、入住等文件;(四)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文件;(五)住房保障工作的调研、统计、分析、总结等文件;(六)其他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住房保障档案收集方式:(一)主动收集,通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内部收集、上级部门转发、下级部门报送等方式;(二)被动收集,通过住房保障对象申请、举报、投诉等方式;(三)网络收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网络论坛等渠道收集。

第六条住房保障档案收集要求:(一)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二)档案收集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档案收集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住房保障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目、归档;(二)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便于档案的保管、检索和利用。

第八条住房保障档案整理流程:(一)分类: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二)编目: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著录、编制目录;(三)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编号顺序排列,装入档案盒;(四)上架:将档案盒上架,标明档案存放位置。

第九条住房保障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应当科学、合理;(二)档案编号应当统一、规范;(三)档案著录应当准确、完整;(四)档案盒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在哪里查

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在哪里查

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在哪里查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交易流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房产登记就是房地产管理的一种方法,主要就是通过产权的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属实施有效的管理。

当然房产登记之后,信息也是可以通过一些渠道可以查询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查询的方法。

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1、网上查询:进入上海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权属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在上海房管局网站查询购房买卖合同,输入合同号及密码(密码问开发商),就可以查看到你们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后的合同是没什么问题的。

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1、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即可。

权属证查询:权属证和共有权证是国家地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己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归属的文件;依据法律规定,上海房产拥有当事人只有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证,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

2、房产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上海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对于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方法以及在什么地方查询,我们有了一些了解,房地产登记可以起到对房地产边界、面积,明确房地产的权利人,房地产产权状况等作用,所以大家及时的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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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四条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
(一)房屋权利人查阅与该房屋产权有关的专业档案,需出具该房房产证明及权利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权利人是单位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房产证明和查阅人身份证件;
(二)房屋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查阅利用与本人相关的房屋档案需出具经公证的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和继承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代理人还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三)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查阅人的工作证件;
(四)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利用档案的需出具律师证明、当事人委托证明以及法院调查令,查阅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
(五)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需由其指定的查阅人出具所在机关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或证明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六)查阅保密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查阅利用房产总登记和地籍普查以后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权属档案,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沪府[1998]26号),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沪财预联[2005]0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查阅利用公房档案,按照《关于将本市公房资料列为保密资料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6]3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九)查阅利用私房落政档案,需经市房管局私房落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查阅。

第五条查阅利用档案必须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证件,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实后,在规定场所内阅卷。

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可以利用电子档案的,一般不提供原件。

查阅档案原件者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得圈注、涂改、抽取、污损、揉折及毁坏档案。

第七条查阅档案需要复制件的,必须经查档工作人员核定内容后方可提供,复制件一般只提供结论性文件及相关凭证。

查阅重要、珍贵的档案,可以用扫描件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

复制件加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专用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八条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用档案原件的,必须由查阅、借用部门提出查阅、借用内容,填写《档案查阅借用单》(见附件2),由查阅、借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查阅、借用。

借用时间为一周,如确实需要延用,须填写理由,经查阅、借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续借。

第九条符合查阅条件而未查到相关档案的,由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见附件3)。

第十条利用档案时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利用档案涉及收费的,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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