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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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各项制度与工作流程的有效执行,促进员工树立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过错责任,是指以员工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并依过错程度确定的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过错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懈怠或疏忽大意等不作为行为以及违犯公认的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岗位职责、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守则是员工工作的标准,也是过错评判的依据。

第五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下述原则:

(一)过错追究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二)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及时、公平、公正。

第六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负责就相关部门提供或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调查或委托调查的过错责任事件进行员工过错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是过错责任追究的协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部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过错责任事件进行调查的权力;在发现员工存在过错的可能时,有责任将过错责任信息提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有责任应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要求进行过错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第九条公司各级部门负责人是其管理对象的过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启动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启动过错责任追究,有责任配合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进行,并就本部门过错责任追究发现的问题进行工作改进。

第十条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进行,有责任将知晓的过错责任事

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有就不符合事实或裁量不当的过错责任认定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过错类别与程度

第十一条过错依据涉及的范围可分为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经营过错。

第十二条对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定义和处理办法参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及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AT-P-ZL-003)执行。

第十三条经营过错依过错程度划分为4级,分别为:

(一)较小过错:因对公司规章制度、流程规范理解偏差导致的无意识过错行为,或在清楚工作标准的情况下因存在意识上的侥幸、疏忽、懈怠、应付、不作为而发生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未给公司造成人员伤害、经济损失、商誉损害的;

(二)一般过错:清楚工作标准的情况下因存在意识上的侥幸、疏忽、懈怠、应付、不作为而发生的过错行为,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三)较大过错:清楚工作标准的情况下因存在意识上的侥幸、疏忽、懈怠、应付或者主观故意而发生的过错行为,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四)重大过错,以下情况之一的行为可认定为重大过错:

1)导致人员重伤致残或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0元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下,但对公司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违法或刑事犯罪的。

第三章 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各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员工较小过错,以纠正问题,帮助改进为原则,由各部门负责人偕同所属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本人及时沟通,帮助其明确过错行为及改进要求。

各部门要形成员工的过错记录,由所属人力资源部备案,纳入当期及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依照如下流程进行员工过错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过错责任追究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自行调查或相关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为依据。各相关部门提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的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

(二)定性与定量分析;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字确认;

(五)调查人签字。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启动责任追究前需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责任认定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员工过错责任认定需与被追究人沟通,并征求被追究人所在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意见。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在被告知追究处理决定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申辩。

第二十条过错追究记录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建立各单位过错责任事件的定期通报制度,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员工过错追究处理中发现的规章制度、流程规范等需改进问题,由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跟踪及督导。

第四章 过错追究形式及罚则

第二十三条过错责任追究需确定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即其个人行为直接影响到过错结果的出现的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人可依据责任的大小认定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原则上直接责任人数不少于一人,不超过三人。

第二十五条过错责任可能存在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过错追究的处理形式依程度轻重依次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转岗、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形式主要依据对过错结果的认定,在结果认定的基础上考虑过错的发生过程。对第一责任人的处理可依据下表标准,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表一:过错追究处理形式

表二:过错追究处理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八条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过错行为,公司可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一)损失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下的,赔偿金额不低于直接损失金额的40%;

(二)损失金额在5万元~10万元之间的,赔偿金额不低于直接损失金额的30%,最低不低于2万元;

(三)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赔偿金额不低于直接损失金额的20%,最低不低于3万元;

(四)被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员工可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直接缴款,或经公司和本人协商同意,以其它方式缴纳。

第二十九条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责任人,由公司法律部依据责任事实,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况将从重追究责任:

(一)两年时间内再次发生同样过错或发生不同过错三次以上的;

(二)发现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瞒报过错或阻碍过错追究调查的;

(四)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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